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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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

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四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陕西省养老政策

陕西省养老政策

易格内参——陕西省关于养老产业相关政策易格内参—政策NO.[201401-019]【陕西民政关于养老产业政策】----陕西民政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关于《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民发〔2013〕32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韩城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3年12月18日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促进我省养老机构多元化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若干意见》(陕政办发〔2013〕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等设施设备的购置,以及其他改善入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二)建成并正式运营,入住率达50%以上;(三)床位数在10张以上;(四)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五)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第三章补助标准和方式第五条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一次性补助2000元。

第六条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推动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打造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支撑的“四社联动”养老服务机制。

重点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倡导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

推广“时间银行”做法,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到2020年每个社区至少培育发展1个养老服务社会示范组织和1支志愿者队伍。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团省委、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

支持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已经2017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6届第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是市政府贯彻落实市党代会、市人代会精神,着力破解民生“九难”,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具体安排。

各相关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摆在突出位置,狠抓落地见效。

要按照“六定”原则,逐条逐项细化、分解任务,夯实责任,明确时限、做实举措,确保市政府的各项民生承诺如期兑现。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6日西安市2017年民生提升重点工作一、治污减霾(一)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治理和改善民生的头号工程。

2017年要重点打好“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组合拳,实施“网格长制”,划定责任网格,实施关中城市群联防联控,坚持全域化、网格化、系统化、法制化的“四化”理念,加大对市民的宣传教育力度,形成良性互动的社会氛围,努力破解减霾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文明办)(二)拆除剩余的20蒸吨以下驻军单位燃煤锅炉40台;对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在超低排放改造基础上,加快实施“煤改气”;加快推进建成区外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拆改,按照能拆尽拆的原则,年内拆改燃煤锅炉130台;实施重点排放企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行动,启动西安“第二气源”项目建设,年内散煤削减30万吨以上。

陕西高龄补贴标准

陕西高龄补贴标准

陕西高龄补贴标准
陕西省高龄补贴标准是指针对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所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该政策的实施旨在帮助老年人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陕西省高龄补贴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陕西省政府发布的文件规定,65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200元的高龄补贴。

而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300元的高龄补贴。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400元的高龄补贴。

这些补贴资金将由当地政府按月发放到老年人的银行账户中,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发放。

其次,老年人可以在当地的社区或乡镇政府办理相关的高龄补贴申领手续。

申领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以便政府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并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通过后,老年人即可享受相应的高龄补贴待遇。

此外,对于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政府还会定期进行走访和慰问,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需求,及时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政府也会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他们的社会交往和参与感。

总的来说,陕西省高龄补贴标准的实施,对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府将继续致力于完善相关政策,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服务,让他们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安康。

希望社会各界也能关注和关爱老年人群体,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市政办函〔2018〕286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22日西安市加快发展老年教育实施方案老年教育是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老年教育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陕西省贯彻落实〈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推动我市老年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发展老年教育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以扩大老年教育供给为重点,以提高老年人生命和生活质量为目的,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完善体系,整合社会资源,激发社会活力,提升老年教育现代化水平,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建立和完善全市“主体多元、职责明确、平等参与、管办分离”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老年大学与社区大学协同快速发展,老年教育基础能力大幅提升。

到2020年,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占全市老年人口20%以上,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供给丰富、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具有西安特色的老年教育新格局。

二、重点工作(一)建立完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

市、区县、西咸新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教育、组织、老干、人社、民政、财政、老龄、文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

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

定边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办法1、高龄老人补贴的享受范围及标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陕政办发(2010)111号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搞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为全省80周岁以上老人按月发放生活保健补贴,让广大老年人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其补贴标准为: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各地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我县去年下延至75—84周岁高龄老人的生活补贴改为75—79周岁仍然每人每年发放360元。

2、高龄老人补贴的申报办法。

根据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最近制定出台的《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凡具备享受高龄老人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4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携带《居民户口本》生活照片4张(见样本),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必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四份)附在申请登记表后面。

申报汇总表附电子版用红头文件上报县老龄办,时间统一为三月底,集中时间申报表一次申报,零散的一律不接受逾期不报延误工作,责任自负。

具体申报时间为四月一日定边镇,四月二日贺圈镇、四月三日白泥井镇、四月四日石洞沟乡、四月五日郝滩乡、堆子梁镇、四月六日学庄乡、武峁子乡、四月七日安边镇、黄湾乡、四月八日砖井镇、白马崾先乡、四月九日杨井镇、新安边镇、四月十日盐场堡乡、周台子乡、四月十一日纪畔乡、红柳沟镇、四月十二日油房庄乡、王盘山乡、四月十三日姬塬镇、樊学乡、四月十四日张崾先乡、学庄乡、白湾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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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
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2]113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7
【实施日期】201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
按照《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的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西安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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