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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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发布人:成教股发布时间: 2022-09-16 10:51:20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预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 (学校占地面积、建造面积、教学设施等) 、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一〉申办报告和章程的审查;〈二〉申办人资格和办学能力的审查;〈三〉办学条件、经费来源及证明文件的审查;〈四〉办学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的审查。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

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流程及材料一、设立依据1.《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年12月15日国发〔1986〕108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指以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的高级中学毕业学生为主要培养对象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

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

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南宁市申办民办学校流程

南宁市申办民办学校流程

南宁市申办民办学校流程
1、核准名称。

举办者需要拟写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个人举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举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

2、提交材料。

举办者需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或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校舍证明材料、教学设备证明材料、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证明、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如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规章制度(如安全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等。

3、实地审核。

相关机构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审核。

4、报批。

审核通过后,需要向相关部门报批。

5、作出审核批复。

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作出审核批复。

6、办理物价证等其他相关手续。

包括办理物价证等。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及申办材料宣城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宣城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申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须用兰、黑钢笔正楷字体书写,字迹不清者,不予受理。

3、本表一式三份,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基本条件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面向社会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三、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五、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申办程序申办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及资格证明文件、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施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根据宣城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学校章程范本来制定);〈四〉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五〉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第一条和第二条〈三〉〈四〉〈五〉〈六〉项材料。

三、办理时限〈一〉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青岛民办学校申办流程及资料

青岛民办学校申办流程及资料

民办学校审批程序指南举办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含企、事业法人单位、各民主党派、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均属举办民办学校的范围。

注: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教育机构(如美容美发、服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待批准后一个月内须到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审批流程:1.举办者提交办学申请及有关资格证件。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单位办学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副本;公民个人办学提供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明等。

2.填写《青岛市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表》,并附齐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社会组织举办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学校举办者、法人代表、校长相关资格、身份证明;(3)学校财务人员会计资格证书;(4)办学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5)任课教师学历或职称等相关证明;(6)专职人员的离休退休证明,辞职、待业证明,主办单位派出专门管理人员证明;(7)社会组织举办学校需提供学校法人代表授权书、校长任命、聘任书;(8)土地房产相关证明、设备租借协议及房产证;(9)担保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件;(10)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3. 办学场地实查(居民楼内不得设为教学场所)。

4.开办费验资(验资报告)。

5.批复,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审批时限: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下旬,受理后2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度的四月至十一月,受理后14个工作日内教育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给予答复。

每年十二月至下一年度三月份为民办学校年检时间。

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

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

民办学校的申办和审批程序6.25一、小学、中学申请办学程序: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展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展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给证。

二、办事时限: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三、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市教委有关文件四、审批分工初级中学、小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申请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根本条件。

六、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七、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福建省教育厅一、文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二、申报程序:(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三、申报材料:(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

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流程

长春市民办学校审批权限一、独立设置的高等专修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省属成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考研辅导、继续教育、各类培训;各类考研辅导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均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公民个人申请举办中等层次以下的学历学校、高考补习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市属成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民营企业、公司及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各类文化教育短期培训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外省、市的单位及个人来长春申请办学的,须由本地公民或独立法人单位担保,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六、中外合作举办教育机构按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进行审批。

七、举办实施艺术、体育(含武术)、卫生、财经、法律等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八、凡申请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长春市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流程图申请办学的社会组织或个人:1、向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向市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递交办学申请,申请报告可参照长春民办教育网申报审批模块中示范文本填写。

一、申请2、起草《学校章程》及填写《长春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等有关材料3、向行政审批办公室上报材料。

1、行政审批办公室及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审核上报材料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受理及审查办学条件2、受理办学申请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察。

1、非学历学校由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做出是否审批决定三、出具评审意见2、学历学校由“民办学历学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实地审核情况出具评审意见,符合办学条件的局领导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办学批复。

递交验资报告四、颁发办学许可证按办学启动资金的10%—30%收取办学保障金⑴到物价局办(2)到民政局办理民(3)到税务局(4)到技术监督部门(5)到银行开设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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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高等职业学校(民办)办事程序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计[1993]129号)办理收费:无收费依据:无办理流程: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受理申办材料,省教育厅派专家考察,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报省政府审批办理时限:每年的9―11月份受理,下年度2月底前答复办理材料:申报材料中须提供以下材料1、向省政府申请的请示和可行性论证材料;2、申办者情况;申办者为非国有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需出具法人执照、资信等级证明、现业务经营范围及办学意向等方面的背景材料,两个以上组织合作办学的需有合作办学协议。

申办者为公民个人的需出具身份证明、经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

3、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请示和所在地市政府初审意见;4、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包括学校名称及地址、学校宗旨、培养目标、规模与专业设置、学制、招生生源面向等;5、用地意向证明或有关用地权属证书;6、建校资金及其验资证明,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其证明文件;7、临时租用土地、房舍和实验实习设施、图书资料的契约。

8、已具备的办学条件及拟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及其资金投入计划,基本建设规划需出具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建设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9、学校章程;10、实行董事会制度学校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各自的资格证明文件;11、校长人选及资格证明;12、拟聘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专职教师名册(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现服务单位,现所在学校人事[师资]管理部门同意调出或兼职的聘用合同);13、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

相关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略)2、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办高等学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为了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维护民办高等学校的全法权益,完善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与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高等教育布局、层次、科类结构的改善。

第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高等学校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人才。

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六条民国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等学校应对毕业的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

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进一步发展。

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办产业同样的政策。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八条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应有别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出发,实事求是地予以确定。

第九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具有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政党工作的专职正、副校长。

还应配备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学科、专业负责人。

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稳定的教师队伍。

各门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1人。

每个专业至少应有2名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学骨干。

设置的专业数一般在三个以上;在校学生规模应达到500人以上,其中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学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在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

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校系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五项,供不应求建筑面积参考指标为:文法财经类学校每生10平方米,理工农医类学校每生16平方米。

占地面积应满足校舍建设用地和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按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适用图书。

实验课及实习条件应达到各专业教学的基本要求。

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并需有关部门审核、验资。

其资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自行筹资建设校舍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

长期租借外单位适用土地、房屋等设施满足办学需要的学校,其筹办启动资金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简易建筑物; 2、危房; 3、从事政党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校舍;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难、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

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设置申请第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先申请筹办。

筹办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学生学习结束后,可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书,也可以参加国家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资格考试或自学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文凭。

学生考试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已基本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以申请正式建校。

第十五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本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补充规定进行评议,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民办高等学校正式建校,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2、建校资金,办学政党经费的数量、来源渠道及证明文件; 3、学校章程;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校,还须报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4、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5、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建校要报送以下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2、正式建校的可行性论证; 3、资金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4、学校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教工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 5、学校规模、学制、招生专业、人数、生源面向; 6、批准筹办学校的结业学生参加自学情况; 7、已有校园、校舍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第四章评议审批第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当年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高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正式审查后,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对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申报材料不完备、基本办学条件未达要求的设置早班,国家教育委员会暂不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并及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论进行审批,并将结论意见通知省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至达到计划规模,期限为5年。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等学校校名要根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应与其办学层次相符,同时须在校名前冠以“民办”二定。

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的校名,须在校名后加注“(筹办)”字样。

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三条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广泛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长的任免,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五条愉办高等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条民办高等学校招收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

举办助学性质的非学历教育班,入学资格考试可由学校自行组织。

第二十七条民办高等学校不得办分校和设校外办学点,也不得将本校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第二十八条未经筹办阶段而地接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首届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合格率低于70%的为不合格学校,允许第二年再次申请验收,再不合格,则改为筹办学校。

参加考核验收合格的学生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民办高等学校依所国家法规和政策,享有下列办学职权:1、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2、设置校内管理机构;3、聘任校长、教师、职工,确定教职工工资收入标准;4、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应有的奖惩;5、享有国家赋予高等学校的有关优惠政策;6、设置、调整专业;7、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和高速学费标准;8、接受捐赠、资助;开展对内对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9、兴办校办产业,进行科技协作,开展社会服务;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三十条民办高等学校的变更分为更改校名、培养层次等;调整分为撤销与合并。

民办高等学校调整和变更,均须按申报设置学校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等学校调整,由学校提前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由学校负责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处理校产。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的处理。

情节特别严惩者,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予以撤销。

1、未经批准,擅自筹办、建校招生的;2、乱发学历文凭的;3、管理不善,办学秩序严重混乱,造盛誉良影响的;4、教育质量严重低下的;5、严重违背办学宗旨的。

国家明令撤销的民办高等学校,校长应负责对其在校学生妥善安置。

必要时,可请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校舍、场地等,除依法返还给创办人部分外,均归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第七章其它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规名称】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文件号】教计[1993]129号【颁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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