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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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公共选修课是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为完善学生知识与智能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特长,结合专业教育要求,在辅导员

(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第二条公共选修课对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发展,丰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课程质量,规范

管理工作程序和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课程的开设

第三条开课的组织、管理。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科学类(如艺术类、文化类、历史类、语言类、哲学类等)、社会科学类(如管理与经济类、法学类)、

理工类、生物学类、医学类和体育类,课程的开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管理。各单位应挖掘潜力、调动教师开设选修课的积极性,尤其是人文

社会科学类课程,对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条任课教师。主讲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教师要求有两名高级职称教师推荐,同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专

长,具备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及大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教学资料。公共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开课单位、教务处审定的正式课程简介(中英文)、公共选修课课程基本信息,并注明课程考核形式。

第六条接收学生人数。公共选修课接受听课人数原则上控制在人-人左右(特殊课程除外)。新开课程接收听课学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人。根据首次

开课的教学质量和效果,确定该选修课的继续开设与否及接收学生人

数。

第七条开课申请。在具备公共选修课开设条件后,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的第十五周填写“开课申请表”(附教学资料),经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原则上,选课人数在人以上方可开课。新开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试讲评

分,评审团由人以上具有副教授资格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人为非本单

位人员),并将评分结果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试讲评分结果和申报

材料审批开课权限。

第八条课程设置。我校选修课每学期开设两轮,第一轮在学期的第三周至第十周,第二轮在学期的第十一周至第十八周。上课时间为周三晚和周六上

午。

二、课程选修规定

第九条选课时间。在校注册的本科生,除在外实习外,其它学期均可在辅导员(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公共选修课程;每学期的具体选课时间,由

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管理大队负责通知到学生及辅导员(指导教师)。第十条选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详见各专业的教学计划。

三、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网上预选课。学生根据学分总数与结构要求和本人已选学分,在辅导员(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教务处通知要求通过网络预选课,每轮课程

每个学生只能选修一门课程。

第十二条网上正式选课。受各门课程接纳人数的限制,学生应在选课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查询自己的选课结果。漏选或者被系统自动淘

汰的学生应参照相关选课统计数据补选课程,补选课程的相关要求、

规定参见当时教务处相应通知。

第十三条严格按选课结果上课。未选或没有选定某课程而私自上课者,不参加成绩考核、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选定某课程

而中途放弃、浪费教学资源者,将在选课系统中降低其选课的优先级

别。

四、课程教学

第十四条学时与课表。公共选修课每学时学分,每门课程计划学时一般为学时,课表由教务处按规定时间公布。

第十五条教学秩序与质量。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各教学环节的各项教学要求与必修课相同。教学内容应科学、精炼、新颖,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提

高授课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教学工作量。本校教职工开设公共选修课,其教学工作量计算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外聘教师必须由开课单位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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