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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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安全管理是确保化工厂安全运营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1. 大修安全管理规定:- 大修前必须组织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必要的安全措施与应急准备。

- 大修期间,必须明确责任分工,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 在大修期间,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更改装置结构或操作参数。

- 大修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装置运行安全可靠。

2. 拆除安全管理规定:- 拆除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识别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 拆除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 拆除过程中必须保证人员的安全,严禁违反规定的操作行为,如擅自使用明火、使用铁制工具等。

- 拆除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周围环境无残留。

3. 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开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操作正常。

- 开车时必须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 开车时必须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 开车时必须保持专注,不得饮酒或服用影响判断能力的药物。

- 开车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设备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装置的安全运行。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二)下面是关于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安全管理的一些建议和规定:1. 大修管理:a. 在进行化工装置大修前,必须编制详细的大修计划,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b. 在大修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操作。

c. 大修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d. 大修期间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必须得到有效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大修管理第二条任何化工装置的大修工作都须经过严格的计划和准备。

第三条大修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制定详细而全面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第四条大修期间,必须设置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整个大修工程的安全管理。

负责人要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大修期间,必须按照施工规范和作业程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南。

第六条大修期间,严禁擅自停工或终止工作,必须按照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大修完成后,必须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合格。

第三章拆除管理第八条拆除工作必须有严格的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并由专门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拆除期间,必须对拆除区域进行划定,并设置警告标志,防止他人进入拆除现场。

第十条拆除过程中必须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损坏的设备。

第十一条拆除过程中,必须确保周围设施和管线的完整性,避免因拆除工作导致其他设施的损坏。

第十二条拆除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合格。

第四章开车管理第十三条开车作业必须在严格的安全控制下进行,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开车作业,更要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开车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证书,必须熟悉作业规程和操作程序,确保开车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开车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设备和管线的完好无损。

第十六条开车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调整操作参数或超出设备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开车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车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八条开车作业完成后,必须对设备和管线进行全面的检查,确保安全合格。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的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三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化工装置的安全运行,规范大修、拆除和开车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化工装置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修、拆除和开车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环保、经济。

第四条大修、拆除和开车管理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大修、拆除和开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

第六条大型化工装置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管理工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且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章大修管理第七条大修前应制定详细的大修方案,包括大修的范围、内容、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

第八条大修期间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装置的安全。

第九条大修期间必须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大修期间应保证现场的清洁和整洁,避免杂物积存和火源等。

第十一条大修期间应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有序进行,禁止随意更改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大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和技术指标的合格。

第三章拆除管理第十三条拆除前应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定拆除的范围和拆除的工序。

第十四条拆除期间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严禁擅自操作和更改拆除方案。

第十五条拆除期间应按照拆除工序的要求操作,使用专业拆除设备和工具。

第十六条拆除期间严禁使用明火,确保拆除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七条拆除结束后应进行详细的清理和验收,确保拆除现场的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开车管理第十八条开车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装置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开车期间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操作错误。

第二十条开车期间必须进行严格的监控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装置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开车期间应做好现场的清洁和整洁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和装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开车结束后应进行详细的停车和封存工作,确保装置的安全和技术指标的合格。

2024年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化工装置的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化肥、煤化工、合成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修、拆除、开车工作的组织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范;紧急事故处理等。

第四条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程进行。

第五条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各阶段的安全工作责任要切实落实到人,实行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大修工程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大修工程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在开始大修前,制定《大修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第七条大修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安全目标和任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工序和检查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大修前,应完成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作地点符合安全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大修期间,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观察员岗位,做好安全监管和巡视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大修结束后,应对整个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大修工程达到安全标准。

第三章拆除工程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拆除工程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在开始拆除前,制定《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拆除方法和顺序;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工序和检查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拆除前,应完成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作地点符合安全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拆除期间,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观察员岗位,做好安全监管和巡视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拆除结束后,应对整个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拆除工程达到安全标准。

第四章开车工程的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开车工程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在开始开车前,制定《开车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模版(2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模版(2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化工装置的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化肥、煤化工、合成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大修、拆除、开车工作的组织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操作规范;紧急事故处理等。

第四条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程进行。

第五条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各阶段的安全工作责任要切实落实到人,实行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章大修工程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大修工程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在开始大修前,制定《大修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第七条大修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安全目标和任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工序和检查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大修前,应完成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作地点符合安全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大修期间,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观察员岗位,做好安全监管和巡视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大修结束后,应对整个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大修工程达到安全标准。

第三章拆除工程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拆除工程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在开始拆除前,制定《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二条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包括:拆除方法和顺序;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工序和检查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拆除前,应完成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工作地点符合安全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第十四条拆除期间,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观察员岗位,做好安全监管和巡视工作,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拆除结束后,应对整个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确保拆除工程达到安全标准。

第四章开车工程的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开车工程由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管理,在开始开车前,制定《开车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范文(2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范文(2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制定《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化工装置的大修、拆除和开车工作。

第三条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装置的大修、拆除、开车工作应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大修管理第五条化工装置的大修工作应按照工艺流程、设备状态和工艺性质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组织。

大修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大修前,应制定详细的大修计划,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艺流程、工作人员安排等。

大修计划应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大修施工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大修现场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大修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人员应遵守现场安全规定,做到安全作业、规范操作。

第九条大修工作结束后,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大修工作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经验教训等。

并对大修工作进行评估,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

第十条大修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章拆除管理第十一条化工装置的拆除工作应按照安全规定和拆除方案进行。

拆除工作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拆除前,应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包括拆除的设备、工艺流程、拆除方法等。

拆除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拆除施工前,应对工作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拆除现场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拆除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人员应遵守现场安全规定,做到安全作业、规范操作。

第十五条拆除工作结束后,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拆除工作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经验教训等。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确保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装置设备的完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大修管理1. 大修计划大修计划应合理编制,详细列明大修范围、工作内容、工期安排、人员配备等,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2. 大修前准备2.1 人员培训参与大修工作的人员需经过必要的培训,包括大修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等内容,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2 安全设施在大修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围栏等。

3. 大修操作要求3.1 精细计划大修工作应按照计划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防止因工作进度延误造成的安全隐患。

3.2 专职监控每次大修应设立专职监控人员,负责监控工作进度、安全状况,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3 遵守操作规程参与大修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更改工艺参数或操作方式,确保操作安全、稳定。

3.4 检修记录大修工作中涉及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步骤应及时记录,便于日后回顾和检查。

4. 完工验收大修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完工验收,确保设备恢复正常运行,并由安全生产部门核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拆除管理1. 拆除计划拆除工作应制定详细计划,明确拆除范围、步骤、时限等,并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2. 拆除前准备2.1 审核工序拆除工作应核准拆除工序,确定操作难度和风险,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2.2 清空排放拆除前应将装置内的液体、气体等排放干净,并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安全。

3. 拆除操作要求3.1 人员配备参与拆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根据工作内容配备合适的人员数量,确保操作安全。

3.2 环境保护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按照规定进行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3.3 安全防护拆除工作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严格按照防护措施要求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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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六条参加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

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第七条工程施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第八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和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装置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开车。

第九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各企业须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第十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应退出装置区。

1、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第十一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前,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3、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吹扫置换及开车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

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第十二条盲板的加、拆管理。

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须按大修、拆除和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对槽、罐、塔、釜、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第十三条凡需大修、拆除和开车前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

1、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取样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4、动火前应由专人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

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第十四条装置大修、拆除和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第十五条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

第十六条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火。

第十七条各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第十八条须对施工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第十九条装置交付大修、拆除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第二十条大修、拆除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

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第二十一条大修期间,对装置现场固定式(可燃气、H2S、CO、NH3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第二十二条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二十三条对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如白磷、烷基铝、硫化亚铁、金属钠或钾等活泼金属及其合金和一些触媒、催化剂、吸附剂等,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第二十四条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

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

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

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苯、稀烃、油气、风、水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第二十五条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

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第二十七条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第二十八条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1、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2、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4、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

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5、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标志牌。

6、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第二十九条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梆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十条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三十一条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

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二条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第三十三条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第三十四条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三十七条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检查确认。

各开车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系统开车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1、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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