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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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2023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遏制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位持续回升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管理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政策,建立节约用水考核评价体系,落实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逐步增加节约用水投入,将节约用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市积极推行差别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和阶梯水价相结合的水价调控机制。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加倍征收水资源税;对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农村用水价格调控机制,推动农业农村节约用水。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产品,促进节约用水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节约用水产业,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税费和资金扶持。

节约用水办法

节约用水办法

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动机制,统筹推进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规划衔接;指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城镇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小区建设。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动节水型企业建设。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发展现代节水农业。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学校建设。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机关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的消费模式,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榆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水需求,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取水、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用水实行合理配置与综合利用、统一管理与分类指导、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及节水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行业状况进行调查,委托水利行业相关资质单位编写本辖区节约用水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努力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

供、用水单位和自备水源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同时编制相应的节约用水计划,按照取水许可分级限额审批权限,一并上报相应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两部门审查通过后,联合下达年度用水计划。

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按照一定比例列支节约用水专项经费,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

第八条供、用水单位及自备水源单位申请增加供、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采取节约用水措施;(二)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单耗达到规定的标准;(三)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四)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五)超过原取水许可规定水量的取水单位,已重新办理了取水许可手续。

第三章节水管理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水技术指导、培训,建立完善现代农业用水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健全灌溉配套设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鼓励使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违法用水举报方式,对违法用水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节约用水规划的修订,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160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160号令(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3-07-31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积极引用客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海水、微咸水、矿坑水的原则,对当地地表水、客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用水定额与计划第九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第十条用水定额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县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

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公共资金投入,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节约用水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规划、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指导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

报纸、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浪费用水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

节约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节约用电用水管理制度

南郑县两河镇卫生院节约用电用水管理制度一、为加强用电用水管理,节约用电用水,节约开支,防止浪费,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全院职工应牢固树立节能意识,节约每一度电,节约每一滴水,爱护用电用水设施设备,自觉遵守本管理制度。

三、照明管理1、天气阴暗或室内光线不好,办公室内允许开灯,尽量减少开灯时间。

离开办公室随手关灯。

2、食堂餐厅非就餐时间不得开灯,超过就餐时间准时关灯。

3、会议室无会时一律不得开灯,会议准备期间或会前侯会时尽量少开灯,会议结束后及时关灯。

四、空调管理1、夏季29℃以上、冬季1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每天下班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

2、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为26℃左右,风量开关设置中档;开空调时不得开门窗;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提前半小时关闭室内空调。

3、室内无人时一律不允许开空调。

4、食堂餐厅非就餐时间不得开空调,超过就餐时间,准时关闭空调。

五、办公电器管理1、新采购办公电器,应选购节能环保产品。

2、电脑、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设备在不用时应关闭电源,拔下插头;暂时不用,应将设备调到低能耗状态。

3、推行无纸化办公,大力提倡两面用纸,合理用纸,能用便签不用复印纸。

六、冬季10℃以下方可使用电暖气取暖,离开或下班时应及时关闭电暖气,室内无人时一律不允许开电暖气。

七、用水管理1、用完水后应立即关闭水阀,杜绝长流水。

2、电开水器实行自动控制,应根据每日饮用实际情况打取开水,防止浪费。

3、食堂清洗菜肴、餐具时,优先使用地下水,尽量不使用自来水,用完后及时关好水阀,杜绝长流水,合理利用水,节约用水。

4、加大用水管网和设施设备的维护,杜绝跑冒滴漏。

5、门卫在职工下班后,及时关闭厕所水箱水阀,第二天上班前及时开启。

八、公租房节约用水用电及奖惩措施1、在公租房居住的职工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2、公租房每户每天由医院补助一度电,按月结算,超出部分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节余部分由医院按电费半价给予奖励。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通用13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通用1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篇11.全公司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要加强治理,严格考核。

2.做好各种生产用水的回收工作,如低位水箱、疏水箱、连排扩容器要考核投入率,尽量减少汽水损失。

加强汽机射水箱,锅炉工业水前池的回收,所有低位水要全部回收利用,减少排水量,严禁溢流。

3.进一步加强灰水闭路循环系统的运行治理和检修维护工作,正常情况下灰水闭路循环系统不得随意停运。

锅炉工业水前池的水应尽量回收至汽机循环水中,汽机射水箱回收泵、锅炉工业水回收泵不得随意停运。

4.循环水系统,化学要计量出经济合理的循环水水质指标,合格后要及时关小或关闭排污门,不许盲目排放,冷水塔除水器,要保持完好,不准拆取。

5.生产现场所有的取样,要视情况及时调整,取完样要及时关小,不得出现大量排放现象。

6.锅炉除灰人员要合理安排#1、2炉除渣时间,尽量安排#1、2炉同时除渣,设法改进和完善捞渣机运行中出现的缺陷,以减少冲渣泵运行时间,除渣结束后及时停运冲渣泵并关闭出口门,锅炉冲渣沟喷咀及时关小或关闭,要经常调整,杜绝无目的喷射造成冲灰水量增加。

有其他工作需增开冲渣泵、经当值值长的同意后,调整冲渣泵的运行方式并做好记录。

正常后立即恢复冲渣水正常运行方式。

7.锅炉冷灰斗水封槽、取样器冷却水、烟道及预热器冲灰器水封要在保证用水的条件下,保持最小可能流量运行,不许无目的的增大冲灰水,不得大量溢流,电除搅拌桶进水在备用时应及时关闭。

8.对发电机水冷水、设备密封、冷却用水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条件下,应经济合理地调整其水量的大小,不得调整过大。

转机冷却水门应根据轴承、电机温度进行调整,严禁不做调整,冷却水门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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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全县实行计划用水和厉行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开发、科学调控、综合利用、持续高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价格调节相结合的制度,保障区域内水资源供需总体平衡。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节约用水规划。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县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县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成果创新,推广再生水回用等节水先进技术,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并将节约用水统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统计体系;县目标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节约用水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各镇(街道)应当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节水型社会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各用水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坚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科学知识,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压滤机滤布厂家第九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分类管理。

禁止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列原则制定非居民用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一)年度公共供水量;(二)行业用水定额以及相应的产业政策;(三)用户的合理用水水平和发展需求。

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年度末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非居民用户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

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

对超出计划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外,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实行超计划部分累进加价收费:(一)超计划用水10%(不含10%)以内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1倍;(二)超计划用水10% 30%(不含30%)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2倍;(三)超计划用水30%以上的,超计划部分用水水费加价3倍。

第十三条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节水宣传、节水管理、节水科研、节水技术示范推广、节水工作奖励、节水设施建设以及统筹安排的相关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非居民用户应当每3年定期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新的水量平衡测试,并将测试报告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设备,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配套建设。

年设计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项目,节水方案应当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应当包括节水型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禁止在本县范围内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安装经法定机构检验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已建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

第十七条非居民用户不得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应当定期实行管网测漏,防止用水设施漏损。

第十八条积极鼓励用户使用再生水回用设施,提倡一水多用。

城镇绿化、环卫、景观、洗车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第十九条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禁擅自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

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当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减少用水消耗,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不得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对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不得增加用水计划指标,不得批准新建自备取水设施。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使用节水器具。

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降低输水的漏损率,提高供水效率。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季度末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户的准确用水量。

第二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支持节水农业设施和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建设。

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耕农艺措施,发展节水高效农业。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农业用水者协会等民间用水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农业节水中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节水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二十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地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灌溉水损失,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

第二十七条新建水利工程应当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对于具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禁止自行进行下列行为:(一)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等作业;(二)影响农业正常用水的发电、游乐等作业。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建成后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收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超计划加价收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 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施、除尘滤布设备和器具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按每件(套)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限制其用水量。

(一)非居民用户未按规定进行供用水管网测漏的;(二)非居民用户擅自停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三)工业企业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的;(四)非居民用户供水、用水管道和设施有漏损情况,未及时进行维修造成水量浪费的;(五)从事洗车业务,未按规定采用节水洗车技术,未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备,未使用节水器具的;(六)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用水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

第三十五条擅自开采地下水或者自建设施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供水企业未定期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非居民用户的准确抄表水量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在农业蓄水、用水期间,擅自在有农业用水功能的水利工程从事影响农业用水的降水挖藕、捕鱼、发电、游乐等作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作业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居民用户,是指在居住场所因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用水行为的居民用户。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户,是指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用水行为的单位用户。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送:县茶叶发展对策与建议县茶叶发展对策与建议是全国乌龙茶的主要生产县之一,主产的铁观音、佛手、水仙均是乌龙茶的极品,产品畅销国内外,曾为国家出口创汇和繁荣地方经济作出积极的贡献。

近年来,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和各色饮料对茶叶市场的冲击,以及我县自身对茶叶销售市场重视不够,总体售价偏低,经济效益差,以致许多茶园管理粗放,甚至抛荒,或是改种,出现毁一业建一业倾向,茶叶生产一度处于历史低潮。

但是,我县茶叶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既有相当的生产规模和坚实的群众基础,又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广大的消费群体支持,只要各界多加重视,共同出谋献策,加强宣传引导,增加科技投入,扩大产品开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推动我县茶业的再度兴起,重展昔日雄风,提高茶叶生产效益,为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使永春茶业生产持续发展,并且成为我县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新亮点。

一、茶叶生产现状永春历届县委、县政府都把茶业作为一项主导产业来抓,十分重视茶叶生产的发展,在充分发挥各种优势的基础上,提出不同时期的茶叶生产方针,出台各种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促进我县的茶叶生产,取得了瞩目的成效。

㈠生产规模目前全县茶园面积54898亩,种植品种10多个,以铁观音、佛手、水仙为三大当家品种,占总面积的89.02%,品种百分之百达到良种化。

投产面积48612亩,占总面积的88.55%,年产毛茶3262.44吨,并且拥有茶叶初制加工厂(点)1500多家,精制加工厂42家,是全国、全省三大乌龙茶主产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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