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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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如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出让或划拨给使用者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依法进行收回。

但是,在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时,往往面临一系列实体法律问题及程序法律问题,导致不少地方开展此项工作存在障碍,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问题,因具体工作开展与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定差异,导致该工作难以推进并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快速推进。

什么情况下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流程和工作如何开展呢?本文简单阐释如下: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要】 国有 土地租赁是从 实践 中发展起来的一种新 型的土地有偿使 用方式, 解决 了土地有偿使 用中的一些 实际难题 。文章对 国有土地
租 赁 管 理 存 在 问题 及 对 策 进 行 了分析 。

【 关键词】 国有 土地 ; 租赁管理; 问题与对策
1 我 国 国有 土 地 使 用权 租 赁 的 发展 及 优 势
势:
18 9 8年 以前 , 国《 法 》 我 宪 明确 规 定 :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 21 个 别 部 门不 严 格 依 法 行 政 ,严 重 影 响 到 国有 土 地 租 赁 工 作 的顺 . 买卖 、 出租 或 以 其 他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 9 8年 《 法 修 正 案 》将 上 。18 宪 , 利 进 展 , 使 国有 土 地 租 赁 收 益 不 能 足 额 及 时 收 缴 入 库 , 量 土 地 资 致 大 述 条 款 修改 为 “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卖 或 以其 他形 式 非 法 转 任 买 产流失。 让 土 地 。 地 的使 用 权 可 以依 照 法律 的规 定 转 让 ”从 而 为土 地 租 赁 制 土 , 22 个 别 土 地 管 理 人 员 业 务 素 质 不 高 , 土 地 法 律 法 规 学 习 不 透 , . 对 不 的实 行 解 开 了禁 锢 。 同年 ,土 地 管理 法 》 相 应 修 改 , 原 《 地 管 理 《 作 将 土 能 很 好 地 解 释 收取 土 地 租 金 的 政 策 依 据 , 成 用 地 单 位 不 理 解 甚 至 误 造 法 》 2条 中“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卖 、 第 任 买 出租 或 者 以其 他 形 式 解 . 上 受 长 期 以来 的划 拨 供 地 方 式 影 响 . 进 国有 土 地 租 赁 制 度 的 加 推 非 法 转 让土 地 ” 改 为 “ 修 任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 卖 或 者 以 其他 形 买

涉及土地的刑法法条

涉及土地的刑法法条

关于土地犯罪的法定罪名共有四条: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非法占有耕地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10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2.12.24
•【文号】〔2012〕行他字第10号
•【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受案范围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答复
〔2012〕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青岛九方集团有限公司诉海阳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少数意见。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具有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单方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此复。

2012年12月24日。

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法条

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法条

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法条一、背景介绍在中国,土地资源一直都是国家的重要财富,也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一部分土地并未进行确权,而仍然属于国有土地。

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国有土地为何不能确权成为集体土地。

本文将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二、国有土地法条解读2.1 什么是国有土地?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国有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权属由国家行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土地使用权证明登记为国有土地。

2.2 为什么国有土地不能确权成集体土地?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详细分析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法》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

这意味着,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土地使用权,并将所属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法》第二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及村民个人的依法取得的土地。

这就确立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不同归属。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法》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划归集体所有。

但是,这里的依法划归意味着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程序审批,而不能由个人或集体自行确权。

三、影响因素分析3.1 历史因素国有土地并不能直接确权成集体土地,一方面受到历史因素的影响。

在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初期,经济体制转型时期,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并存。

国有土地不仅涉及政策转变,也涉及国家和集体两者之间的权益纠葛。

因此,确权程序较为繁琐,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利益。

3.2 制度因素另一方面,制度因素也是影响国有土地确权的重要因素。

在中国,土地制度是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国有土地制度。

国家拥有所有土地,但依法可以将部分土地划归给集体所有。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的制度要求,不能简单将国有土地确权成集体土地。

3.3 利益冲突此外,国有土地确权成为集体土地还存在着利益冲突。

提起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讼

提起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讼

提起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讼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指因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使用范围等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在实际使用中,出现纠纷的情况较为普遍。

当土地使用权纠纷无法达成协议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一、诉讼适用法律在提起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讼时,相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

我国土地使用权归属、使用范围等问题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处理。

此外,还需要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

二、起诉状的主要内容1. 原告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地位原告应明确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并说明自己的法律地位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2. 被告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地位被告应明确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并说明自己的法律地位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方。

3. 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应具体阐述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例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范围争议的具体情况、相关证据等。

4. 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即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对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或范围。

5. 相关证据清单及证据的主要内容原告应列举相关证据清单,并简要说明每一份证据的主要内容。

6. 证据的认定和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原告可以简要说明证据的认定方法,并列举相关法律依据加以支持。

7. 诉讼费用的承担原告可以提出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提起土地使用权纠纷诉讼的程序1. 立案原告应带齐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原件,前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2. 立案审查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审核起诉状的合法性和相应的材料是否齐全。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受理该案件。

3. 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该案件。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争论和辩论,并提交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判决或裁定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2〕15号):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地使⽤权出让合同纠纷第⼀条本解释所称的⼟地使⽤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受让⽅,受让⽅⽀付⼟地使⽤权出让⾦的合同。

第⼆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与受让⽅订⽴的⼟地使⽤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与受让⽅订⽴的⼟地使⽤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民政府⾃然资源主管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经市、县⼈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式出让的⼟地使⽤权,⼟地使⽤权出让⾦低于订⽴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效。

当事⼈请求按照订⽴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地使⽤权出让⾦的,应予⽀持;受让⽅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第四条⼟地使⽤权出让合同的出让⽅因未办理⼟地使⽤权出让批准⼿续⽽不能交付⼟地,受让⽅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

第五条受让⽅经出让⽅和市、县⼈民政府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地⽤途,当事⼈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途的⼟地出让⾦标准调整⼟地出让⾦的,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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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三)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指改制的股份公司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控股股东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主体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按年或定期支付租金以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赁。

由于现金支付的压力小,同时不会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因此,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改制后的股份公司采用的最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在2004―2005年4月上市的公司中,飞亚股份、南京港、南宁糖业、久联发展、航天电器、恒源煤电、苏泊儿、长丰汽车、文山电力、开滦煤矿、雷鸣科化、北方创业、贵绳股份等众多企业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其中以国有控股公司居多。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出租方是否已合法取得了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系租赁得来,首先应确认出租方有权租赁。

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主要向两类主体通过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取得,即一级市场租赁,如航天电器,其使用的5 宗土地是向遵义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取得了租赁土地的使用权,这类主体在资格上是没有问题的。

另一类是向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租赁取得,即二级市场租赁,如飞亚股份、中材国际、南京港、南宁糖业、久联发展、航天电器、恒源煤电、北方创业、贵绳股份等,这种情况需要注意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是否具有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如果发起人拟将划拨土地租赁给股份公司,一般说来,控股股东应该先以出让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先以租赁的方式取得,然后再转租赁给股份公司使用。

①“先出让再出租”方式“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即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出租给股份公司。

对于这种方式,应注意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改制后新组建的公司为从事基建工程(如公路工程)的公司和物业公司的企业,由于该类企业的土地使用是其业务和资产运营的关键因素,需要取得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宜采用‘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根据该文件的精神,上述企业也不宜采取“先租赁再转租赁”、“先授权经营再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②“先租赁再转租赁”方式有些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由于一时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此采取“先租赁再转租赁”的方式使股份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

【案例3】郴电国际,其发起人宜章县电力总公司等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35幅土地先变更为租赁方式,然后再转租赁给股份公司。

③“先授权经营再租赁”方式所谓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案例4】莫高股份自2000年1月起,以有偿租赁方式,向甘肃农垦总公司租赁使用农垦总公司划拨取得的工业、农业用地,由于当时农垦总公司尚未以授权经营或出让的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此,双方于2000年1月5日签订了《土地使用临时协议》,约定在农垦总公司取得前述土地使用权前,由农垦总公司代收租金,并应依法将该期间内代收的租金上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这种临时租赁方式,获得了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并实施。

2001年4月,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国土资函[2001]14号文和甘国土资函[2001]16号文批准,同意农垦总公司采用国家授权经营方式,经营上述划拨用地。

2001年4月,公司与农垦总公司签署了正式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关于土地租赁期限的问题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能保证改制企业长期而稳定的使用,因此,证监会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保证较长的租赁期。

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因此,大量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都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尽可能长的租赁期,如南京港与南京港务管理局签署的《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四十五年,其他如马应龙、陕西建设等公司的招股文件中也披露了类似的租赁期限。

事实上,上述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是无效的,因为根据1999年10月实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于《合同法》相比《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是上位法、后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关于最长租赁期限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要提请企业注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该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中的较短者。

(3)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地分离”问题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的“房地一体”主义。

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为降低土地资产管理的复杂性,对于以土地房屋为生产场地的企业,企业改制时可选择房地整体出租或整体出让、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土地权利人以出让、受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筑房屋,或者房地均以租赁方式取得,自然不存在“房地分离”的问题,但如果在租赁的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主体就会不一致,如果有一方处置权利,会影响到另一方的稳定经营,特别是土地使用权人处置权利时,如土地权利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时会给租赁权人带来风险。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当关注:①土地租赁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长,如双方约定20年的承租期,期满后可再续租20年,使租赁土地的使用权相对稳定。

②要考察土地使用权出租主体(一般是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设定了抵押,如果设定抵押应当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

③房地分割的合法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确认了房地一体的例外,但要求有权部门批准。

《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在新设公司向母公司租赁土地后再兴建地上建筑物和地上只有机器设备而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母公司将相应机器设备作价投入新公司但又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这两种情况下,才可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分离的原则,保留先出让再出租的土地处置方式,但要相应加强土地资产严格监管。

包括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取消各类随意性优惠政策等;同时对采取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处置土地的改制企业,在上报审批时要同时上报草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严格审核其中的土地收益关系”。

这说明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认可“房地分离”的做法,但要在批准与登记程序方面符合上述规定。

【案例5】2000年和2001年,贵绳股份向集团公司租赁土地,在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了备案,又于2001年11月购买了集团公司在该幅土地上的厂房及办公用房,并取得了遵义市房管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出现了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不一致。

律师解释如下:①贵绳股份土地他项权利的取得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②和集团公司签订了长期租赁协议并有续租条款,保证了股份公司的长期使用;③集团公司若抵押则需取得股份公司书面同意;④在国内上市公司中存在先例;⑤引用了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5月17日发布的《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来证明房地分割的合法性。

最后,律师认为“公司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其占用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一致,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一般惯例,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存在重大的潜在纠纷”。

事实上,贵绳股份的律师可直接引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其效力高于该律师所引用的文件。

一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困难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也按《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取向集团公司租赁的方式,以避免“房地分离”,如同仁堂,该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生产制剂楼、办公楼、仓库均向同仁堂集团租赁,其他还有济南钢铁等公司,这样,房地关系就简单了,但会发生比较大额的关联交易。

(4)租金缴纳问题对于直接向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上市,会在租金缴纳方面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如《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意见》(锡政发[ 1998 ] 169 号文) ,该市50 家重点企业集团在改制时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纳土地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在三年内可给予减免租金优惠等。

因此,要关注企业取得土地租金的优惠,是否在改制时经过审核与批准。

(5)其他问题租赁权是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因此,应当在县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摘自《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投行先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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