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
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
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
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
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rcep原产地规则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RCEP)是一份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全面的市场准入承诺的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共同签署,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生效。
RCEP的原产地规则是货物贸易的基础,旨在确定哪些货物可以享受协定下的关税优惠。
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货物原产地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包括在该缔约方种植、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和植物货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从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以及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水产养殖、采集或捕捉直接获得的货物等。
2.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材料生产的货物:这类货物是指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的货物。
3. 区域内的原产地累积规则:RCEP规定,在计算原产地时,各
缔约方之间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累积计算,从而使企业更好地享受关税优惠。
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降低进出口货物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区域内的贸易往来。
此外,RCEP原产地规则还涉及到经核准出口商制度和管理规定,企业需按照规定申请原产地证书,以享受关税优惠。
总之,RCEP原产地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广泛的原产地选择,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提高区域内的贸易便利性,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最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来源:作者:时间:2005-04-11 Tag:点击: 160 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特制订原产地证书(表格E)的签发、核查操作程序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务的规定如下:规则一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
规则二(一)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
(二)上述资料及签样(印模)应提供给每个《协议》的成员方,其副本应提交东盟秘书处备案。
名称、地址或印章如有任何变化应立即以同样方式通知其他成员方。
规则三为核查享受优惠待遇的情况,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指定政府机构有权要求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或进行适当的核查。
如果通过现行的本国法律法规无法获得该权力,应在以下规则四及五所指的申请表格中作为条款列出。
规则四符合享受优惠待遇条件的产品,其出口人及/或厂商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机构提出产品出口前核查原产地的申请。
对核查结果应定期或适时进行复查,并将此作为核定该待出口产品原产地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预核查可不适用于自然属性使其原产地容易被确定的产品。
规则五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享受优惠待遇产品出口手续时,应提交原产地证书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待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证书签发要求。
规则六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指定政府机构应尽其所能对每一份原产地证书申请进行适当检查以确保:(一)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二)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的原产地规则;(三)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四)所列明的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与待出口产品相符。
规则七(一)原产地证书必须依据附件3所列格式用国际标准A4纸印制,所用文字为英语。
(二)原产地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写副本组成:正本—米黄色(颜色代码:727c)第二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第三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第四副本—浅绿色(颜色代码:622c)(三)每份原产地证书应注明其发证单位的单独编号。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证书申领和签发程序介绍一、原产地规则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指的是货物或产品的来源地,即产品的生产地或制造地,按通俗理解就是货物的“国籍”,即其经济国籍,具有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国籍的产品即被视为该国的原产品。
原产品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完全获得产品,即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和零部件,并在其国内完成生产、制造的产品,另一类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即不完全使用原产国的原料,或未在其国内完成全部生产和制造过程的产品。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分工的深入,同一货物可能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了数道生产和加工才最终成形,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的货物,特别是非完全获得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其原产地,这样的制度就被称为“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简称ROO)。
经过不断的摸索和实践,“发生实质性改变”被确定为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在某一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最后一个对该产品实施了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即被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国家或地区,它是原产地规则的核心标准。
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有加工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加工标准按照制成品中非原产成分的HS税目的改变来判定该非原产成分是否经过实质性改变,或依据某一关键工序是否在原产国完成来判定。
百分比标准则通过衡量非原产成分(或本国成分)占制成品价值的比例来判定其是否在原产国经过了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要求原产国的产品必须从该国直接运至进口国。
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由于地理或运输的原因,货物需要经过第三国(过境国)领土抵达进口国。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货物在过境过程中一直处于该过境国海关的监督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交付当地使用,同时除了装卸和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而做的包装等必要处理外,未在过境国进行任何再加工,这一货物仍可被视为从原产国直接运抵进口国。
WTO对原产地规则做出了规定,一WTO成员符合标准出口到其他WTO成员的产品均可享受WTO最惠国税率。
详解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之原产地标准(下)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与认证程序一、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象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中方和东盟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
按照协议,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于不同的商品种类,这些规则主要包括商品的制造过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来源等具体要求。
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是指对商品原产地的确认程序,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初步审查:出口商向相关当局申请原产地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生产加工过程、原材料证明等。
相关当局初步审查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2. 现场核查:相关当局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对申请出口商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颁发原产地证书:经过初步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相关当局颁发原产地证书,证明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
4. 商务文件检验:收到原产地证书的进口国进行商务文件检验,以确定商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进而享受相应的关税优惠。
三、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原产地规则作为自由贸易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方和东盟国家的贸易合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遵循原产地规则可以为出口商提供更好的市场准入,降低商品的进口关税,提高竞争优势。
也有利于促进中东盟贸易的平衡发展,加强合作关系。
四、原产地规则的争议与挑战然而,原产地规则的认证程序繁琐,耗时耗力,不同国家对于原产地的具体要求也存在差异,这给出口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另外,一些出口商也存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原产地证书的情况,增加了进口国的审核成本和风险。
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更加严格和高效的认证监管机制,推动原产地规则的落实。
五、总结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作为贸易便利化和互利合作的重要方面,对于中东盟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各方需要充分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合理利用原产地证书,以实现贸易的互利共赢目标。
也要不断完善认证程序,加强监管合作,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体系,推动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深入发展。
东盟优惠原产地规则

随时了解优惠关税的调整(分析相关税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主动办理和提供优惠产地证)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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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优惠产地证的建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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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不发达国家投资,继续享受普惠制待遇(根据联合国的标准,欧盟等普惠制给惠国都确定了各自无限期给予普惠制待遇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地方政府也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带料加工,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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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成员国优惠关税查询方法
1
文莱:
2
印度尼西亚:
3
马来西亚:
4
菲律宾:
5
新加坡:
6
泰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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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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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演讲人姓名
中国与有关自贸区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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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谷协定
中国-巴基斯坦
中国-澳大利亚
中国-新西兰
中国-智利
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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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优惠产地证的建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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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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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从HS5208.11以后的41个子目) 从以下材料制造: 聚合物(未纺) -纤维(未纺) 纱线(织物) -未经加工的或未漂白的织物 过以下任一(形成)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 针织/旋转粘合/化学粘合 -纺织或编织; 钩编、填料或裁绒;或 染色或印花及整理;或浸染、涂层、覆盖、层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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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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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累计规则 除非特殊规定,凡在一成员国境内加工成型的商品,在符合上述原产地标准的前提下,只要源自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的累加成份含量不少于最终产品含量的40%,就可将该成员国视为该商品的原产地。有了原产地累计,来自自贸区域内的原料成本可以降低,从而达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原文作者:刘德彪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
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
止匕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
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作为辅助标准,不同产品的区域含量要求为30〜60%,有的还有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有的采取选择性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研究金璐天津财经大学国际贸易系05级研究生摘要:目前世界上所有的自由贸易区都将原产地规则作为保护成员国利益的一项重要机制。
原产地规则在促进自由贸易区内部贸易,保护成员国利益,促进外商投资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在对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作用分析的基础上,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作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随着大量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税收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作用削弱,原产地规则也逐渐作为一种非关税措施被各国用于贸易保护手段。
中国加入WTO后积极参与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因此对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已制订了本区域的优惠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与有效的原产地规则相比显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何完善和利用原产地规则来促进该区投资和区内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1 定义货物的原产地,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制或有关其他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的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
原产地规则指一国家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决定。
2 判定的基本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制度各不相同,但基本可以归为两类:一类采用完全原产标准。
产品不含有任何该国家或地区外的原材料、部件或劳务要素,整个生产过程始终在一国或地区内完成,则可获得原产资格。
另一类是对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分为:1、税目改变标准 2、从价百分比标准 3、加工工序标准。
目前各个国家对具体标准的制定和解释不同。
正是这种不同标准蕴含着原产地规则被滥用成为贸易保护手段的可能性。
二自由贸易区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分析原产地规则是强有力的贸易保护工具。
自由贸易区的成立是区内各成员方经多方让步与妥协才实现的,为保护区内各成员方的预期利益,自由贸易区的区内优惠仅给予区内各成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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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在本附约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协议》的各单独成员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二)“材料”应包括组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三)“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符合原产条件的产品。
(四)“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一货物的种植、开采、收获、饲养、繁殖、提取、收集、采集、捕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五)“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规则二:原产地标准在本《协议》中,如果一成员方进口的产品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原产地要求,该产品应视为原产货物并享受优惠关税减让:(一)规则三明确规定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
(二)符合规则四、五或六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
规则三:完全获得产品下列产品应视为规则二(一)所指的“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
(一)在该成员方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二)在该成员方出生及饲养的活动物;
(三)在该成员方从上述第(二)项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四)在该成员方狩猎、诱捕、捕捞、水生养殖、收集或捕获所得的产品;
(五)从该成员方领土、领水、海床或海床底土开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四)项以外的矿物质或其他天然生成的物质;
(六)在该成员方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得的产品,但该成员方须按照国际法规定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及海床底土;
(七)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产品;
(八)在该成员方注册或悬挂该成员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加工及/或制造上述第(七)项的产品所得的产品;
(九)在该成员方收集的既不能用于原用途,也不能恢复或修理,仅适于用作弃置或原材料部分品的回收,或者仅适于作再生用途的物品;
(十)仅用上述第(一)至(九)项所列产品在一成员方加工获得的产品。
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规则二(二)所指的原产产品:
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或
2.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二)在本附约中,规则4(一)2所规定的原产标准称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
4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明原产地的
的材料价值+ 材料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100 % < 60%
离岸价格
因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
100% -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材料= 至少40%
(三)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为:
1.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或
2.最早确定的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成员方境内为不明原产地材料支付的价格;
(四)在本条规则中,“原产材料”应视为根据各条有关规则确定原产国的一种材料,其原产国与使用该材料进行生产的国家为同一国家。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除另有规定的以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用作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材料,如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累计成分(即所有成员方成分的完全累计)不低于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
符合附件2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凡进行下列目的的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国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
(二)为货物便于装运;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包装或展示。
规则八:直接运输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成员方向进口成员方的直接运输:
(一)产品运输经过任何其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二)产品运输未经过任何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三)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1.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规则九:包装
(一)一成员方如对产品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也可对从其他成员方进口的产品及其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项不适用的情况下,包装应与产品视为一个整体。
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应与产品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进口。
规则十:附件、备件及工具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如进口成员国将其与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规则十一:中性成分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不考虑在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动力及燃料、厂房及设备、机器及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留在货物或未构成货物一部分的材料的原产地。
规则十二: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申报时应提交由出口成员方指定并已按附件1所列签证操作程序的规定通知《协议》其他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规则十三:审议及修改应一成员国要求并经中国商务部及东盟经济部长会议同意,这些规则必要时可以开放供审议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