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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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产评估及资产拍卖收费标准

重庆市资产评估及资产拍卖收费标准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8号),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二、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三、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30%。

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

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序号执业人员级别收费标准(元/小时)1 法定代表人8002 副总经理、合伙人7003 部门经理5004 注册资产评估师(含专家)3605 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上)1506 助理人员(中级职称以下)100拍卖佣金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的约定,本公司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一、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1、佣金比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①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②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③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2、佣金支付方式①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

重庆市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2014年)序号 收 费 项 目批 准 文 号 实施单位 或管理部门1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收费渝价[2011]466号税 务2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 渝价[2009]240号3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 渝价[2011]257号 财 政4 资产评估收费 渝价[2011]258号5 律师服务收费 渝价[2006]673号 司 法6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渝价[2013]47号7 公证服务收费 渝价[2005]645号、渝价[2013]28号、 渝价[2013]309号8 司法鉴定收费渝价[2009]438号 9 防伪网络印章(公章)刻制价格 渝价[2013]413号 公 安 10 畜牧技术服务性收费 渝价[2013]22号 农 业 11 农机服务收费 渝价[2001]860号 12 生猪屠宰收费渝价[2013]174号 商 业 13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安装收费 渝办发[2005]240、渝价[2010]115号 文 广 14 气象和防雷专业服务收费 渝价[2012]410号 气 象 15 自来水安装收费 渝价[2000]800号 供 水 16 供电企业服务收费 渝价[1998]614号、渝价[2004]68号 电 力 17 燃气安装收费渝价[2000]409号 燃 气 18 建设工程检验测试暂行收费 渝价[2004]36号 建 设 19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渝价[2002]262号 20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 渝价[2007]393号 2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渝价[2013]430号 22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渝价[2013]428号 2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渝价[2013]423号 24 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渝价[2011]44号、 渝价[2011]45号、 渝价[2011]46号、 渝价[2012]37号、 渝价[2012]36号序号 收 费 项 目批 准 文 号实施单位或管理部门25 房屋转让手续费 渝价[2002]130号 土地房屋26 地籍房产测绘收费 渝价[2000]368号 27 地图编制收费渝价[2000]368号 28 测绘成果检测及资料收费 渝价[2000]368号 29 土地价格评估费 渝价[2000]368号 30 土地代办服务收费 渝价[2000]368号 31 房产价格评估收费 渝价[2000]358号 32 白蚁防治费渝价[2013]426号 33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收费 渝价[2002]317号 34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渝价[2002]257号 35 人才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 渝价[2000]314号 市人才交流 服务中心 36 环境影响咨询费渝价[2002]141号 环 保 37 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 渝价[2013]275号 38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 渝价[2013]383号 39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渝价[2007]237号、渝价[2008]306号 卫 生 40 海关统计资料费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渝价[2005]451号 海 关 41认证代办费计价格[1999]466号、渝财综函[2008]13号 贸促会 42 铁路延伸服务费 渝价[1998]291号、渝价[1998]292号、渝价[1999]266号、渝价[2004]627号、渝价[2000]214号、渝价[1999]507号、渝价[1998]369号、渝价[2002]99号铁 路43 民航延伸服务费 渝价[2004]738号、渝价[2004]747号、渝价[2006]597号 交 通44 汽车客运站收费渝价[2008]540号 45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收费 渝价[2000]351号 46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渝价[2013]182号 经信 47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 渝价[2004]297号 地 震 48 仲裁收费渝价[2002]510号 仲裁委 49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渝价[2002]680号、渝价[2014]231号其他 序号 收 费 项 目批 准 文 号实施单位或管理部门50交易服务收费计价格[1999]2255号50—1 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 渝价[2006]732号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50—2 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开出让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0]418号 50—3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渝价[2009]316号 50—4 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 渝价[2014]156号 50—5 政府采购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387号 重庆市政府 采购交易中心 50—6 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428号 重庆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 50—7 航运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3]183号 重庆航运交易所 50—8 船舶交易服务费渝价[2010]383号 50—9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 渝价[2012]443号 工程建设 招投标交易中心 50—10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收费 渝价函[2013]195号 农村土地交易所 50—11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 渝价[2013]427号 土地和矿产权 交易中心 50—12股权登记托管收费渝价[2012]372号重庆股份 转让中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渝国资[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12〕65号)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部门)、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转让及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及证监会《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工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委将组织开展2011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及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2011年度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及以上单位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包括改制涉及的产权转让)和资产评估规范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检查工作除按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外,重点检查以下问题:(一)企业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包括企业对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及执行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程序的执行情况。

包括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资产评估、价格确定等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规情况。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

包括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是否进场交易,是否设置特殊受让条件,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收取和使用情况。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08•【字号】渝价[2002]257号•【施行日期】200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02]257号2002年5月8日)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我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四个地区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

为切实做好工程建设活动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文、《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号部长令)、《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资发[1999]392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加强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1]3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标准(试行)》,现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和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程度的估量。

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包括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移民工程项目和其它可能引起地质灾害的工程项目。

凡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选址的工程项目以及不会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行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行政机关不得向被评估单位收取评估费用。

三、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2、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3、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建议;4、建设用地的适宜性。

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8号),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二、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三、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30%。

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

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附件二:一、计件收费标准说明:1、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

例如:某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账面值3000万元,收费金额为100×10‰万元+900×4.5‰+2000×1.2‰=7.45万元2、计费基数按账面值,无账面值按评估值;3、适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和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各类单项资产评估;4、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30%;5、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渝价[2001]119号各区、县(自治区、市)物价局,重庆市注册评估师协会、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规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印发《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中的有关规定。

涉及清产核资的土地估价收费(含印制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计价格[1995]22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221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减半收费,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按我市评估收费标准中准价降低30%计收;对抵押物评估的其他规定也要严格执行。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发展,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咨询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估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估机构,均可承担资产评估、估价、鉴证)业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评估费用:(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资质);(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渝价[2006]7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渝价〔2006〕732号)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于2005年12月以渝价[2005]636号文制定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

试行至今,我局未接到产权交易各方的投诉。

经研究,同意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试行标准确定为正式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对通过本机构进行经营性国有产权交易,并严格按照《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的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可向产权转让双方(国有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按交易成交额采用分段递减累计的计费方法向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成交额│收费标准│备注│├─────────────────┼─────────┼─────────────┤│500万元以下部分│0.7%│1、向交易双方各收取;│├─────────────────┼─────────┤2、每宗交易收费不低于1000 ││500-2000万元部分│0.6%│元(向交易双方各收取)。

│├─────────────────┼─────────┤││2000-5000万元部分│0.5%││├─────────────────┼─────────┤││5000-10000万元部分│0.3%││├─────────────────┼─────────┤││10000万元以上部分│0.1%││└─────────────────┴─────────┴─────────────┘三、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提供其他服务,可按照用户委托、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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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渝价【2011】2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精神,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协商,于2011年7月14日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11】258号),公布了重庆市资产评估具体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与之前的收费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特点有:
一、新收费标准与重庆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提出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规定了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保证小额评估项目有合理报酬;
四、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并对执业人员和助理人员分别划分档次,体现了服务能力与报酬的匹配性;
五、明确了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上下浮动幅度为30%。

重庆市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出台,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不能真正体现评估执业人员价值,劳动报酬水平偏低的局面。

对规范本地区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也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新收费标准得到确实有效的执行。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二:
一、计件收费标准
说明:1、按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算。

例如:某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账面值3000万元,
收费金额为100×10‰万元+900×4.5‰+2000×1.2‰=7.45万元
2、计费基数按账面值,无账面值按评估值;
3、适用于整体资产评估和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各类单项资产评估;
4、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超过30%;
5、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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