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处置制度

食品安全处置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原则1.1 本制度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1.2 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定期监测。
2.2 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2.3 风险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指导其采取相应措施。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置3.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3.3 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食品召回与应急处置4.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
4.2 召回的食品应依法进行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4.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
五、食品安全宣传与培训5.1 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5.2 宣传和培训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知识等。
5.3 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与公开6.1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信息追溯。
6.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公开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3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效率。
本制度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七、食品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7.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是指针对食品安全事故制定的应急处理措施和程序。
它包括预防、监测、报告、调查、处置和恢复等环节,旨在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
具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预防措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加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和管理,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2. 监测和报告: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开展食品抽检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报告当地食品监督部门。
3. 调查和评估: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事故原因和影响范围,追究相关责任。
4. 处置和控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并对涉事食品生产企业或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和整改。
5. 恢复和修复: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进行恢复和修复工作,包括恢复食品生产、消费和经济活动,修复受影响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此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还应包括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等内容,以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高效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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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项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条消费者有权了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情况,有权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测。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定期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制定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采购、储存、运输、销售食品,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食品生产与经营制度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不得使用非法原料、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等。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有哪些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有哪些一、监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1. 目标设定: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风险特征,每年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目标、指标、范围及周期。
2. 监测项目:结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针对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病原微生物等危害因素,设定具体监测项目。
3.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验证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测。
4. 监测流程:包括样品采集、运输、保存、检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等环节。
5. 质量控制:对监测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监测数据的管理与分析1. 数据收集:统一收集监测数据,包括食品样品信息、检测数据、监测时间、地点等。
2. 数据整理:对收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核对,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 数据分析:运用统计学方法,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食品安全风险。
4. 风险预警:根据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 信息共享:将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上报国家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1. 防控措施:针对监测发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防控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2. 应急预案:针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3. 应急处置: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有效处置。
4. 风险交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四、监测制度的完善与优化1. 政策法规: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为监测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技术支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监测能力。
3. 监测网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实现全国范围内监测数据的互联互通。
4. 信息化建设: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5. 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的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的内容一、事故分类及报告1.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几类:(1)食品污染事件;(2)食物中毒事件;(3)食品质量不合格事件;(4)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2.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要求:(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原因等;(3)报告方式: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
二、事故应急处理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销售、使用疑似问题食品;(2)对疑似问题食品进行封存、保护现场;(3)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紧急救治;(4)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5)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事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对事故相关食品进行抽样检测;(2)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3)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4)依法公开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三、事故调查与分析1.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2. 调查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2)事故涉及食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3)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4)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3. 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以下处理建议:(1)对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处罚;(2)对事故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措施;(3)对类似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
四、事故处理与整改1. 事故责任单位应按照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社会。
五、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1.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02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会同____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____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四条卫生部会同____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____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____月底前报送卫生部。
卫生部会同____有关部门于每年____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管理。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组织架构1.各级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三、预防与预警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机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食品安全风险。
3.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制度,对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预警。
四、应急响应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2.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危害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
五、信息报告与公开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2.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公开制度,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传递、准确发布。
3.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况、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六、责任追究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应急处理等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5篇)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危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处置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一)预防为主,常抓不懈。
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公司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预测,要把好生产加工源头。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应急处理各项工作。
(三)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立即作出反应,迅速制定及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要依靠科学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要协调好公司各部门各司其责、通力协作,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寻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疾控中心、医疗单位等部门的协助。
二、组织管理(一)建立企业产品投诉热线96211,并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
(二)企业自觉接受质监、卫生、工商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检),做到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欺骗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三)公司成立公司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1、负责检查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组织生产,合法经营,做到企业诚信、自律,不违法、不违规、不制假、不售假。
2、负责教育企业全体员工,树立"以人为本,顾客第一,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诚信第一"的企业文化理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合格、优质乳品,让广大消费者喝上"放心奶"。
3、负责实施"科技兴奶、科技兴企",加强全员专业培训和现代化基础设备设施(加工、检测、冷链、信息化管理),提升企业整体素质和产业化水平,为生产安全、优质乳品打下坚实基础。
4、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持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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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第一条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国家发布的企业相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二条发现与食品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要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及时做出反应,实施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条企业要及时向辖区质监局报告与企业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五条企业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召回报告在不安全食品召回过程中,企业要落实报告制度,应向当地质检部门提交以下报告:1、在确认食品应当召回时,应立即提交《食品召回措施报告》,内容包括:(1)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以及涉及的产品数量:(2)停止生产的情况;(3)通知生产经营者的情况;(4)通知消费者的情况;(5)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6)召回通知记录情况;(7)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8)召回的预期效果;(9)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2、根据召回的进展情况,应及时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企业对召回措施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3、在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四节记录与档案1、企业应建立在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做好《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如实记录被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投诉内容、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及针对投诉说采取的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等内容。
2、企业应保持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出厂检验制度第一条食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条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开展自行检验。
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计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在保存和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查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登记记录内容。
第四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或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五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定期参加培训。
第六条自行开展出厂检验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第七条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进货查验制度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制定采购文件、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等措施,对所采购的产品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应当索取并检查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查验并留存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证照。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食品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合格证、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验看产品标识,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五条进货时应进行如下查验:(一)标识查验。
所进货物标签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事项。
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号等。
(二)感官查验。
所进货物不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不应受到污染。
(三)合格证明查验。
对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就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费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禁止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不得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不得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生物等生产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食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对人体安全无害,便于清洗和消毒。
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原管理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企业要组织工定期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条从事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人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公示健康证。
第六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第一条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即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向社会做出郑重承诺:保证守法生产经营,保证生产的食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声明安全。
第二条在申(换)食品生产许可领取证书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与当地质检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制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公式板。
内容包括:企业资质情况、承诺内容、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分类监管等级、投诉举报电话等,并在生产加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承诺内容应包括:1、保证遵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主动维护食品安全秩序,自觉接受质检部门监管,依法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保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安全,不会危害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保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等持续保持获证要求。
4、保证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不添加非使用物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5、保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乱真。
6、保证不伪造产品标识,不冒用QS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7、保证遇有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相关质检部门,不欺骗,不隐瞒,主动配合调查,及时妥善处置。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敬请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等。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第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爷爷应当成立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除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外,应立即向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发生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地址:(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促昂症状及体征;(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治事故扩大。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第一节风险分析1、企业应明确责任部门,通过举报、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自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和国家发布的与本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对本企业产生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2、对发现可能性存在不安全的食品,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
3、经风险分析,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1)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3)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召回的食品。
第二节召回实施1、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企业应立即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
2、企业应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工程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生产地销毁处理(须经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在场监督销毁)。
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合格产品(半成品)处置记录》。
4、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销售者明示补救措施。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元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处理。
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不合格控制的归口管理,负责不合格品德判定处置。
不合格品的负责部门负责不合格的记录、标识,隔离和处置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不合格原辅材料可以采用举手、让步接收(但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报废返厂等办法处理。
第四条对不合格半成品、成品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按照标准允许返工不合格产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还,经重新检验合格后可放行;按照标准不允许返工的不合格产品,应采取先行隔离、后期销毁的措施予以管理,填写不合格品销毁记录。
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质量档案包括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质量管理制度及工艺文件,外来的质量相关文件、相关的影像资料和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材料。
第二条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记录包括:进货验收记录、进货台账、环境场所清洁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库房保管记录、生产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出厂检验记录、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消费者投诉受理记录、风险收集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检验设备记录、停产复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