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医学先进技术的国家鼓励政策

医学先进技术的国家鼓励政策一、财政支持政策为鼓励医学先进技术的发展,国家将加大对医学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增加对医学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投入。
同时,设立医学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重大疾病防治、前沿医疗技术研发等领域的研究。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医学研究和医疗机构,国家将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部分税种、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以降低其运营成本,鼓励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医学研究领域。
三、金融扶持政策国家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医学研究和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提供低息贷款、信用担保等服务,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医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四、人才培养政策国家将加强对医学人才培养的支持,提高医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培养更多具有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医学人才。
同时,鼓励医疗机构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提高医学人才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市场准入政策国家将优化医学先进技术的市场准入环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为医学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便利。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六、国际合作政策国家将积极推动医学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际先进的医学技术和经验,共同应对全球性卫生挑战。
同时,鼓励国内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提升我国医学科技的国际影响力。
七、创新驱动政策国家将强化创新驱动在医学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加大对医学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开展创新研究。
同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八、行业监管政策国家将加强对医学行业的监管,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和体系。
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学研究机构的监督检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同时,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社会参与政策国家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医学事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医学研究和医疗服务领域。
公立医院的税务管理制度

一、概述公立医院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责任。
税务管理制度是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医院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立医院的税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公立医院税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公立医院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3)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免征其他税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 纳税义务公立医院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以下税费:(1)个人所得税:医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印花税: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3)其他税费: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 税务申报与缴纳(1)税务登记:公立医院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2)税务申报:公立医院应按照税法规定,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税款缴纳:公立医院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4. 内部税务管理(1)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公立医院应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制度,明确税务管理职责,加强税务管理。
(2)加强税务核算:公立医院应加强税务核算,确保税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3)加强税务培训:公立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税务培训,提高税务意识。
三、结语公立医院的税务管理制度对于确保医院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医院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立医院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加强税务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疗行业税务详解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与减免税政策

医疗行业税务详解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与减免税政策在医疗行业,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和健康服务的单位,它们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以及减免税政策,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务规定。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1. 免税的医疗服务在增值税法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享受免税待遇。
免税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门诊与住院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医疗保健和健康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类医疗保健和健康服务,如体检、预防接种、健康咨询等,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3)康复与护理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康复和护理服务,如康复训练、护理照料等,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的医疗服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服务由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内容符合医学规范,且服务直接与患者的健康诊疗有关。
2. 免税的医疗用品和设备医疗机构购进的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药品、器械、设备等医疗用品,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些医疗用品和设备旨在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被列为免税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的医疗用品和设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购进的物品确实用于医疗服务,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购进凭证和证明文件。
二、减免税政策除了免税项目外,医疗机构还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政策,以降低纳税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减免税政策:1. 减按征收率计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部分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较低的征收率计税。
这种减按征收率计税的政策旨在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和健康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减按征收率计税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医疗机构的规模、服务种类等。
2.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些医疗机构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种减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并减轻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医疗机构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医疗服务业营改增主要政策简介

医疗服务业营改增主要政策简介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为便于医疗服务业纳税人了解此次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对医疗服务业的主要政策整理如下,供社会各界参阅。
一、增值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三、增值税纳税人分类(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四、税率和征收率(一)提供医疗服务适用的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医疗服务,征收率为3%。
五、增值税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与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与操作指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税收优化是医疗机构提高经营效益、降低运营成本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医疗机构的特点,探讨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与操作指南。
一、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概述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医疗机构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税、减税等。
医疗机构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二、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1.增值税优化策略(1)优化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选择正规供应商,确保进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进项税额。
(2)合理选择税率: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特点,合理选择增值税税率,降低税负。
(3)固定资产折旧:医疗机构应合理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降低增值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优化策略(1)捐赠支出: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规划捐赠支出,提高企业社会形象,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3)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应了解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积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化策略(1)合理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避免多缴税款。
(2)充分利用减免政策:医疗机构应了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积极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医疗机构税收优化操作指南1.加强税收筹划: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收优化。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能力。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2016年国家医改最新政策出台

2016年医改出新政了,看病难看病贵能否解决?那么,下⾯请看⼩编给⼤家整理的2016年医改最新政策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11⽉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体制改⾰领导⼩组关于进⼀步推⼴深化医药卫⽣体制改⾰经验的若⼲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作为深化医药卫⽣体制改⾰的⼜⼀重要举措,《意见》对医疗服务价格设定、公⽴医院药品采购、医务⼈员薪酬制度等⽅⾯的改⾰⽅向均进⾏了明确,诸多举措将关系到每⼀位医者与患者的切⾝利益。
⼀、看病贵问题能缓解吗? —— 公⽴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深化医改能否让⽼百姓看病贵问题得到缓解,是⼤家最关⼼的问题之⼀。
此次公布的《意见》明确提出,所有公⽴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统筹考虑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政策,精准测算调价⽔平,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意见》强调,要通过规范诊疗⾏为、降低药品和耗材费⽤等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另外,价格调整要重点提⾼体现医务⼈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术、护理、康复和中医等医疗项⽬价格,降低⼤型医⽤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要通过综合施策,逐步增加医疗服务收⼊(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在医院总收⼊中的⽐例。
⼆、公⽴医院药品采购还能“任性”吗? ——部分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招标 以往,医院药品采购不透明现象⼀直饱受诟病,⽽此次公布的《意见》中明确,要落实公⽴医院药品分类采购,这也意味着公⽴医院药品采购不能再“任性”。
《意见》提出要区分药品不同情况,通过招标、谈判、直接挂、定点⽣产等⽅式形成合理采购价格。
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对临床⽤量⼤、采购⾦额⾼、多家企业⽣产的基本药物和⾮专利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集中招标采购。
⽽公⽴医院综合改⾰试点城市可采取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
另外,《意见》还提出,公⽴医院药品采购逐步实⾏“两票制”(⽣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次发票),⿎励其他医疗机构推⾏“两票制”,减少药品流通领域中间环节,提⾼流通企业集中度,打击“过票洗钱”,降低药品虚⾼价格,净化流通环境。
医疗卫生增值税免税政策

医疗卫生增值税免税政策医疗、卫生增值税政策一、避孕药品和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三、医疗机构(一)免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依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制订的医疗服务指点价格(包括政府指点价和依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天下医疗服务价格工程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二)征税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自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2.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
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自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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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条、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