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高新区优惠政策比较

国家级高新区优惠政策比较
国家级高新区优惠政策比较

国家级高新区招商优惠政策比较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减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税外[1992] 710号。 3、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98]49号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与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取得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17号 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武汉东湖高新区优惠政策汇编(新)

武汉东湖高新区主要优惠政策摘要 一、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摘自财税字[1999]273号文)。 (四)设立投融资担保基金,光谷基金、创业基金和政府种子基金,鼓励对光电子信息产业的风险投资。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比例支持区内光电子信息产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服务外包产业优惠政策 (一)研发设计外包、金融后台服务外包、财务管理外包、行政管理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客户服务中心等服务外包企业在光谷软件园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米2以上至2000米2以下部分按最高2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2000米2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米2/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3年;如需自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可参照工业用地标准优先提供土地。 (二)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解析国家级高新区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区别

何为高新区呢? 高新区时指:高新技术开发区是指我国在一些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建立的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的范围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 高新区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高新技术产业,必须具备国家科委《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认定工作由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手续是,兴办者向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定后报省、市科委批准。高新技术产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性政策。如享受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证,经批准可设立技术进出口公司,享受外贸经营权,可通过银行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可优先纳入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免购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可以自行制定产品试销价格或自行定价,可以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五年内企业交税收新增部分可用于开发区建设,安排劳动就业和招收职工时可得到优先考虑等,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采取优惠政策是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也会成立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负责统筹管理及招商等。 高新区创业的历程 1998年8月,中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计划-火炬计划开始实施,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被明确列入火炬计划的重要内容。在火炬计划的推动下,各地纷纷结合当地特点和条件,积极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1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共批准建立了53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区以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得到了超常规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道路。 截至2010年,我国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数量达到了69个,其中有13个是在2010年由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级高新区。 高新区鲜明的特色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条件为依托,主要依靠国内的科技和经济实力,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 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中国经济和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高新技术产普的有效途径。现阶段要进一步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强化功能建设,营造吸引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成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重要基地,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实行税收奖励 凡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工业企业,经审核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达到规定要求,亩均纳税1万元、年纳税总额20万元以上或年度纳税总额不足20万元但亩均纳税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出口企业的纳税总额可包含其享受的免抵退税款,奖励仍按实际征收入库税款计算),具体为: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前5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6-10年地方留成部分减半奖励;前5年所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对进驻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分别予以税费奖励 (一)税收奖励办法为: 按企业租赁厂房面积计算,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前 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每千平方米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前5年所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租金奖励办法为: 1.签订投资合同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厂房的: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投资到位的企业,租金按50%退还给企业;新建单体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注册资金4000万元以上且在三年内投入到位的,租金按100%退还给企业。租金奖励政策待固定资产投入到位后兑现。

2.只租不建工业项目:租期2年以上、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价格按当年出租价格的70%收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奖励政策为: 鼓励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经济开发区购买占地20亩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即可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执行政策。 第三条加大对经济开发区内工业存量、闲置资产特别是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 对盘活经济开发区存量、闲置资产进行生产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以下不同政策予以兑现: (一)凡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契税全额先征后奖,同时可享受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的其他税收奖励政策,兑现日期从盘活项目投产之日算起。 (二)凡未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且没有签订投资协议的,一律不予兑现奖励政策。 (三)根据经济开发区投资协议中对税费方面有约定的,按投资协议执行。 第四条对再生资源企业进行税收奖励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增值税全额附征地税(即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附加、1%的地方教育附加)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该项奖励每半年兑现一次。 第五条设立企业增收奖 对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且入库税收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骨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工业企业,其施工图纸经过经济开发区审核并

0518 三大国家级新区优惠政策比较

三大国家级新区现行政策比较 及对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启示 吴志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这是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新区之后的第四个国家级新区。本文对三大国家级新区现行政策做了初步梳理,提出了建设浙江舟山群岛新区的几点建议,供有关部门参阅。 一、三大国家级新区的设立及其概况 (一)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4月,国务院设立上海浦东开发区,制定了“开发浦东、振兴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开发方针,并给予一系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优惠政策。2005年6月,国务院又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明确提出要把浦东建设成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区、自主创新示范引领区和现代服务业核心集聚区。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发展,浦东新区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201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707亿元,比1990年增长70多倍,城镇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32330元和13898元。浦东不仅已成为上海的新兴高科技产业、现代工业基地和新的经济增长极,也成为中国新时期改

革开放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也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各部委先后有近50项改革试点在浦东先行先试,已经在股指期货、消费金融公司、新兴国际贸易结算中心等十个方面取得突破,围绕“三个着力”的要求,浦东在优化行政管理架构和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方面取得新进展,在完善“两个中心”建设制度环境和推动自主创新方面实现新突破,在提高城乡统筹发展水平方面取得新成效。目前,浦东新区人才集聚的外部环境逐步形成,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金融机构的营运环境日趋完善,政府服务的综合环境继续改善。 (二)天津滨海新区。2006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试验金融等重大改革开放措施。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2006年以来,天津滨海新区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成绩显著。2010年,滨海新区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030亿元,是2006年的2.57倍,年均增长2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6800元、12600元。目前,滨海新区在金融体制创新、涉外经济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财产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1,企业所得税减免15%其中,生产性企业经营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3年。免税期满后,如果该企业仍是先进技术企业,三年内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法正[〔1997〕14号 2。地方所得税将免征5年,减半征收5年-《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京国税发〔1992〕710号)3、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高新技术企业 4,地区高新技术企业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 5,京法正[[1998]49号文发布,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

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6。北京市内企业、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因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关于鼓励在北京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规定》(京法正[〔1999〕17号)第 7号发布。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各行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8。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为资助非直属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补贴支出可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年度应纳税额不足抵扣时,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税收问题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 (1)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依法征收

2012年最新国家级高新区名单

2012年最新国家级高新区名单(105家) 2012-10-09 | 分类:【城市经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我国在一些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区建立的发展高新技术的产业开发区。 2012年9月,17家省级高新区晋升为国家级高新区,至此,国家级高新区总数达到105家。 按国务院批复时间排列 1988年 1家 1991年26家 1992年26家 1997年 1家 2007年 1家 2009年 2家 2010年26家 2011年 5家 2012年17家 1988年批复1家 1、中关村科技园 1991年批复26家 2、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9、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0、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13、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6、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20、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5、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6、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7、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2年批复26家 28、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9、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0、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1、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2、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3、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4、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5、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6、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7、青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8、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9、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40、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2、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4、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5、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6、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7、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8、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9、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0、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1、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52、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3、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7年批复1家 54、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2007年批复1家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2011-04-05 10:47:09 作者:spzf浏览次数:1083 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6]10号 赋予省级开发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 (一)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科技、环保、商务等顺经省政府有关审批的事项,开发区管理会可直接向省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受理开发区的报件,并简化审批程序,给予优先办理。顺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省直有部门要及时予以转报,并做好衔接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5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及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省级开发区可自行审批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 目及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审批(原审批机关为省级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三)对国家鼓励且不需要平衡生产建设条件的属于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报相关部门备案。金融、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区核准项目的批复文件作为企业贷款、供地、规划、建设审批的凭证。需要省和国家平衡资金的项目,由开发区直接报省发展改革委或转报国家审批。

(四)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州)、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所在地的统一规划,并优先安排。 (五) “十一五”时期,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上缴土地出让金省级分成部分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区内土地开发建设。本级征收的防洪资金用于区内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省级代征部门征收的资金,根据开发区防洪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重点予以安排。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级分成部分,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 (六) “十一五”时期,中心城市国家级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实际划省共享收入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10%部分省全部返还;中心城市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划省共享收入以2005年为基数,每年递增超过8%部分省全部返还。县(市)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上划省共享收入,以2004年为基数,超出部分省全部返还。 (七)建立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省财政返还给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共享收入,要全部作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市、县(市)不是截留、挤占或挪用。 (八)省级以上开发区取消省设立的行政收费;地方各项行政收费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九)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 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快推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率先优质跨越发展,鼓励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聚集经开区,现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区内适用优惠政策 1.国家级开发区政策 2.西部大开发政策 3.三峡库区移民政策 4.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政策 5.国务院3号文件政策(《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 6.重庆市鼓励投资相关政策 7.重庆两江新区政策 8.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 二、区内优惠政策 (一)公共政策(6条) 1.入驻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两年全返三年减半返”(工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 3.高新技术产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超过10%。 4.全额补贴高级管理人员前五年所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工业企业、仓储物流等企业年产值需达10亿元)。 5.对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安排房屋租金补贴。 6.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资助。 (二)工业企业(装备制造、现代信息通讯技术)(8条) 7.扶持新购地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7.1 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区级收入部分最高可全额补贴。 7.2 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达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亩)的,对已投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三年内按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7.3 获评“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亿元的,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亿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 8.优惠租赁厂房宿舍。在区内租房生产经营的企业,享受租金与税金或出口额挂钩的优惠租金(含物管费)。即每年年初按优惠租金标准预收租金后,年终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三项税金额度或出口额度给予租金补贴。具体标准见下表(按建筑面积计算): 9.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前两年减半返”。对经开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和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按企业设立年度起两年内所缴增值税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 10.鼓励增资扩产。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三年内,补贴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再补贴增值税区级收入增量部分的50%。

国内各类国家级经济区域梳理2018-10-17

国内各类国家级经济区域梳理 自我国批准设立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大经济特区以来,国内陆续出现了众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国家级经济区域,这些国家级经济区域在不同的时间点成立,具有不同的名称、级别和规模,同时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国家级经济区域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地,在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基于不同的定位和目标,创建了国家级经济特区、国家级新区、自贸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多种经济区域,下面对上述经济区域进行分类梳理。 一、国家级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用减免税收等优惠办法和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出口的特定地区,其实质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窗口、排头兵和试验场,经济特区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

当前,国内有7大经济特区,具体名单如下: 二、国家级新区 国家级新区属于副省级行政单位,是指新区的成立乃至于开发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总体发展目标、发展定位等由国务院统一进行规划和审批,相关特殊优惠政策和权限由国务院直接批复,在辖区内实行更加开放和优惠的特殊政策,鼓励新区进行各项制度改革与创新的探索工作,承担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区,在各地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风向标作用。 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经济特区模式移到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依据各自明确的发展定位,设立各自目标并逐步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发展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兴办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激发西藏经济的活力。在结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针对西藏实行的优惠政策及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开发区。 2、开发区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3、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土地使用期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5、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基准地价优惠50%的基础上再优惠10%提供给投资者。 6、对外商独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基准地价成本收取。 二、财税政策 7、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9、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0、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2、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3、内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 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获利年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开发区内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或经营场所迁入开发区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14、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15、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 16、外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开发区内企业将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开发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经申请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返还所缴纳的增加投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决策者,以个人所得的50%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18、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开发区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19、企业在开发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

国家级高新区的申报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简本)

国家级高新区的申报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申报流程图如下: 成立机构 ●市政府成立专门领导小组 ●市科技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局分别与省对口部门沟通,争取 支持 挂号工作 ●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提出相关请示 ●省政府转省科技厅征求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意见 ●省政府出文向国务院提出相关请示 编写申报材料 ●主汇报材料 ●发展战略规划 ●产业发展规划 ●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的附件材料 汇报沟通 专家考察 ●专家评审意见 ●整改提升建议(高新司或火炬中心下发) ●整改提升方案/培育计划(高新区向高新司或火炬中心汇报) 整改提升 (6个月至1年) 复审确认 ●整改提升工作成绩显著,通过科技部复审 ●科技部上报,国务院组织科技、发改、国土、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批 ●通过联合审批,挂牌,升级成功

二、省级高新区升级需提供材料清单 (一)、文件资料 1、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高新区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请示及有关情况的补充函。 2、高新区所在市政府设立高新区管委会的有关文件(包括机构性质、级别、职能、财政设立情况)。 3、高新区总体规划(简版)。 4、高新区所在省、市政府关于支持高新区创新环境建设和扶持高新区企业创新创业、金融支撑、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制度、技术公共服务平台等政策的措施文件。 5、开发区所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土资源部的对高新区升级用地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区依法依规用地情况;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确认,并附具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评价指标汇总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表F2)、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汇总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表G5)。 6、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的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7、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新区通过规划审核及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确认说明。 8、省级高新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发区审核的公告材料(附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明示高新区位置及四至边界)。 9、高新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统计数据

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重点开发区管理模式优化探究 【第一章】我国经济开发区管理机制探析绪论 【2.1】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2.2】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概述 【第三章】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现行管理制度分析 【第四章】创新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系的建议 【结语/参考文献】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形式创新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二章我国国家级开发区发展历程及现行管理体制概况 本章通过理清国家级开发区的定义和主要特点,梳理国家级开发区的发展历程,概述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现有管理体制模式,分析国内部分国家级开发区发展特点,为论文研究国家级开发区管理体制的创新问题提供现实依据。 第一节我国国家级开发区的特点和发展历程 一、国家级开发区及其特点

国家级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在城市特定区域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⑤这其中,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中国最早在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的以发展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工业为主的特定开发区域,最能全面的反映国家级开发区的特征和内涵,因此本文对国家级开发区的研究均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对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我国对外开放战略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我国经济特区取得成功后、建立起来的新型的专业化特定经济发展区域。1984 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的重大决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最初从14 个沿海城市起步,之后向各省、市、自治区的省会或中心城市拓展。截至2014 年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全国设立了215 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开发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集聚平台、是我国经济开放的窗口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田。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划定小块的区域,集中力量完善基础设施,实行经济特区的某些较为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环境。开发区建立的初衷是不仅要创造一个吸收外资、加速经济发展的“小环境”,而且要建立引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名单按时间排列截至2015年底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名单 (按时间排列,截至2015年底) 1988年批复1家 1、中关村科技园 1991年批复26家 2、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7、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8、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9、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0、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1、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2、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13、海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5、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6、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7、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8、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19、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20、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2、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3、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5、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6、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7、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992年批复26家 28、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9、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0、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1、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2、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3、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4、齐齐哈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5、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6、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7、青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9、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40、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1、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2、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3、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4、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5、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6、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7、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8、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49、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0、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1、吉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52、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7年批复1家54、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2007年批复1家 55、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9年批复2家 56、湘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7、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0年批复26家58、烟台高新技术开发区59、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0、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1、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2、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3、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4、渭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5、安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6、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7、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68、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9、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0、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1、蚌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2、景德镇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3、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4、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5、延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6、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7、青海(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8、绍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9、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0、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1、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2、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3、泉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1年批复5家84、江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5、临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6、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7、紫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88、益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2年批复17家89、吉林长春净月高新区90、浙江温州高新区91、湖南衡阳高新区92、四川乐山高新区93、福建莆田高新区94、山东泰安高新区95、河南新乡高新区96、云南玉溪高新区97、陕西榆林高新区98、辽宁本溪高新

全国各地开发区税收政策对比

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 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 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 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一缴纳所得税款的50%予以扶持,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扶持。 5.免征地方所得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1.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本市规 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高新技术发展的优惠待遇; 3. 国家和本市给予开发区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热力,纳入本市计划, 保证供应。 4. 经海关批准,开发区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生产资料市场。 5. 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自1995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 用于开发区建设。 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具体优惠政策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 (2003年3月8日) 第二条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9、经营期十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其企业税负率超过15%的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如企业的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的70%,其企业税负率超过10%的部分由区财政奖励给企业。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0、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口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24、开发区财政设立科技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发展。 第三条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发展 25、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缴纳的所得税,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其优惠年限可适当延长。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6、对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企业开始生产年度起,增值税属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至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其中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企业可延续到五年。如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该补缴免征减征的部分。 27、开发区企业出口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零税率。 28、凡在开发区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技改设备购置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29、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分成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二年至第五年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0、对非生产性企业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其中纳税额在100万以下的,按区财政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纳税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5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纳税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奖励70%。 31、凡是在工业园内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在签订土地受让合同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土地受让款的,可在土地受让价的基础上优惠5%。 32、进入工业园内购地建厂的企业,免缴区级财政收取的建设规费。 33、工业园内实际投资达到50万美元或4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年由开发区管委会补贴1辆企业自用小车过八一桥的月票费,补贴时间为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 (3) 北京联东U谷 (3) 上海 (4) 上海多媒体产业园政策 (4) 华创动漫产业园投资优惠政策 (4) 天津 (5) 天津武清开发区优惠政策 (5)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扶优扶强政策 (6) 广州 (7) 广州科学城优惠政策 (7) 清华科技园广州创新基地优惠政策 (8) 沈阳 (9) 沈北新区优惠政策 (9) 大连 (12) 远洋金石IT产业园优惠政策 (12)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优惠政策 (15) 大连石河新谷综合产业园优惠政策 (17) 大连开发区模具企业设备采购补贴管理办法 (18) 吉林 (19) 松原市长岭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19) 江苏 (21) 苏州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21)

科技型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22)

国家各地园区优惠政策 北京 北京联东U谷 财税优惠政策 1)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40%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人才引进政策 1) 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2) 北京市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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