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移组织关系操作流程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移组织关系操作流程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转移组织关系操作流程一、导出党员名册及党员登记表党员信息管理子系统——党组织机构树中党支部名称——点击【导出名册】【导出登记表】,分支部导出数据,留存备案。
注:跨省转接组织关系的需在系统中导出《党员登记表》,操作如下:【党员信息管理】——点击学生姓名——点击导出《党员登记表》。
(打印登记表时可设置“将工作表调整为1页”)二、党员组织关系转接(一)省内转接【组织关系转接】子系统——点击右侧【转出】——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点击【查询】——选择姓名前“”,【下一步】——转接类型选择“2省(系统内)转接”,注意不要勾选“转到系统外”——点击去往单位右侧“”图标,输入接收的目标党组织(具体党支部)名称(可输入关键字,系统进行模糊匹配)——点击【查询】,选择目标党组织——选择党费交至时间(系统自动弹出,点击选择即可)——“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填写党员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通讯地址(如: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36号郑州轻工业大学xx学院或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5号xx学院,下同)——“转接原因”选择“2入学或毕业”——“邮编”按校区实际填写——点击右上角【生成转接路径】——再次核对党员信息及介绍信内容——点击右上角【确认发起】,待学校党委审批后接收单位审批、接收。
(二)跨省转接【组织关系转接】子系统——点击右侧【转出】——输入姓名或身份证号,点击【查询】——选择姓名前“”,【下一步】——转接类型选择“1跨省(系统)转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组织关系转入省份——手工输入接收的目标党组织名称(要确保接收党支部信息完整)——选择党费交至时间(系统自动弹出,点击选择即可)——“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填写党员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通讯地址——“邮编”按校区实际填写——“转接原因”统一选择“2入学或毕业”——点击右上角【生成转接路径】——再次核对党员信息及介绍信内容——点击右上角【确认发起】,待学校党委审批。
党组织关系转接流程

党组织关系转接流程
1、党员经所在党支部同意,由党支部开出从支部到上一级党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持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党委核实后,根据支部开出的介绍信,分三种不同情况开出相应的介绍信。
(1)如果党员转往该党委下属的其他支部,则开出从党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2)如果党员转往县内其他党委,则开出从所在党委到转入党委的介绍信,党员持介绍信,到转入党委办理;
(3)如果党员转往县外有关单位,则开出从党委到县委组织部的介绍信。
3、党员持党委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委组织部。
县委组织部经核实后,根据党委开出的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县委组织部到县外相应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的介绍信;
4、党员持县委组织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县外相应有转接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该组织部门开出从组织部门到转入党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
5、党员持县外有转接权限党委组织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党委,该党委根据介绍信情况,开出从党委到转入支部的介绍信;
6、党员持转入党委开出的介绍到转入支部报到。
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办事指引

1、工作人员查看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档案是否已转入中登记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办理流动人才党员活动证;
4、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
★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中心不予接收:
1、人事档案未存入中心的;
2、所在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
3、预备期已满,但尚未办理转正手续的;
受理单位
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 13:30-16:30
办理地点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东区)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四层(西区)
办理材料
1、单位集体存档:有效期内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党委)、单位介绍信、存档人员的身份证;
2、个人存档:有效期内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党委)、本人身份证。
2、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1997﹞60号);
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6月10日印发)。
4、受留党察看处分,察看期未满和未恢复党员权利的;
5、由于个人原因,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办理期限的;
6、出国(境)移民定居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
咨询方式
68577849
84209173(东区)68522180(西区)
监督投诉
84209152(东区)68709320(西区)
党员组织关系接收办事指南
服务对象
12371转接组织关系流程

“12371党建信息平台”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一、市内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1.党员本人提出申请;2.转出地党支部填写网络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逐级上传到乡镇(街道)党(工)委或相应级别单位党委;3.乡镇(街道)党(工)委或相应级别单位党委审核后,转到转入地党支部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或相应级别单位党委;4.转入地党支部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或相应级别单位党委审核同意后,再逐级向下传到转入地党支部;5.转入地党支部所在基层党委填写网络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单》,反馈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6.转入地党支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通知党员报到。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市外流程1.党员本人提出申请;2.转出地党支部填写网络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逐级上传到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经审核后,开具书面《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员本人;3.党员持书面《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转入地办理接转手续。
三、党员组织关系从市外转入流程1.党员持书面《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重庆市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党组织填写网络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逐级下传到转入地党支部;2.转入地党支部所在基层党委填写书面《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单》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3.转入地党支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通知党员报到。
说明:重庆市具有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包括市委组织部,40个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委“两新”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科技工委、市委农工委、市委移民工委、北部新区党工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组织处(部)。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一、前言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和转出是党组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组织关系维护和调整的一种方式。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涉及到党员权益、组织发展和党的建设,因此,对于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的规范化和严密性,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流程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是指党员从一个党支部转入另一个党支部的过程。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出申请党员正式提出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申请,申请书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表明转入党支部的意愿和理由。
申请书应当真实、合理,体现党员对党组织关系转入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 评议审查申请材料经所在党支部审核后,需要进行评议审查。
评议审查过程中,需要对申请人的党员个人品行、党组织关系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评议委员会在评估过程中,应注重通过个人面谈、征询意见等途径了解申请人的思想觉悟和政治意识。
3. 党组织讨论在评议审查的基础上,所在党支部将申请人的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申请进行组织讨论。
党组织讨论应当充分尊重申请人的个人意愿和自愿性,并广泛征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在讨论过程中,需要重点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对党的事业的担当精神。
4. 党委审批经党组织讨论后,所在党委根据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申请、评议审查结果和党组织讨论情况,即党内审查结论,对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并将审批意见报送上级党委备案。
5. 确认中共党组织关系申请人在收到所在党委审批意见后,立即与转入党支部联系,确认党组织关系转接事宜。
转出党支部应当及时将申请人的档案资料和党组织联系方式转至转入党支部,以完成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6. 完成党组织关系转入申请人按照规定,参加转入党支部的入党介绍、培训等工作,并在完成转入手续后,正式转入新的党支部。
三、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流程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是指党员从一个党支部转到另一个党组织的过程。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

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一、党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区外转接区内转接二、党组织关系接转所需材料1、转入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转出单位隶属的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工)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区内接转组织关系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转入地所在的基层党(工)委办理。
三、党组织关系接转有关规定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
3、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本人因故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出面转办。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不予转接;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接转党组织关系流程
接转党组织关系流程
一、党组织关系转入
接转党组织关系,需携带:
1、“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到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党委开出“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①组织关系存放在外地、中央在京单位、部队
先开出抬头为“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组织部”的介绍信,持信到朝阳区委组织部(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朝阳区委区政府大院内,蓝岛大厦西侧向南)更换抬头为“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会”的介绍信。
②其他情形
抬头为“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会”
2、所在支部同意接收的“接收函”(附件一,加盖支部章,无支部盖所章);
3、填写齐全的“北京市中共党员信息采集表”和“党员情况登记表”(附件二,不得涂改,并附两张一寸彩照);
4、预备党员需携带党员档案。
二、党组织关系转出
1、向接收方询问介绍信抬头如何填写,确定是否需要到朝阳区委组织部换介绍信;
2、所在支部同意转出的“转出函”(附件三,加盖支部章,无支部盖所章);
3、党费交至当月;
4、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他人代办时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三、党组织关系区内调动
组织关系在朝阳区律协党委的党员,变更执业单位时需办理组织关系区内调动手续。
本人办理时需持原支部同意转出的“转出函”(附件三,加盖支部章,无支部盖所章)、新支部同意接收的“接收函”(附件一,加盖支部章,无支部盖所章)、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他人代办时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联系电话:59283388直拨分机 106或者202。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图示及要求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招工、转业、毕业分配、外出务工、经商及其他原因,从一个单位(地区)调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
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单位或迁居地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由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二、转移组织关系的权限1、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乡镇党委之间、县直党(工)委和乡镇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
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市、县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全国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党中央各部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组织(政治)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解放军师(旅)一级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
(二)已落实工作单位类
⑥ 已落实工作单位,且工作单位有党组织:
第一步:向学院党总支提供信息(姓名、性别、民
族、身份证号码、正式或预备党员、联系
电话、抬头:介绍信接收单位;去处:工 作单位或接收单位党委组织部)
第二步:办理离校手续当日在学院领取介绍信;
第三步:持介绍信到工作单位或接收单位党委组织
2、必须注意介绍信的有效期 介绍信上的“有效期”是指介绍信开出之日起 多少天有效,毕业生党员必须在有效期内持介绍信
到接收单位报到。否则,接收单位会拒绝接收党员
组织关系,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3、必须要注意介绍信回执的反馈
按照中央组织部新版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 关系介绍信》,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 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或传真至党员原所 在基层党委。所以,毕业生党员到接收单位报到后, 务必提醒接收单位党组织将回执联反馈给学校党委 组织部,否则组织关系转接不成功,按照规定,没 有反馈回执联的毕业生党员还归原党支部管理,还 要回校参加组织生活。
五、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协议
为了进一步规范组织关系的转接过程,毕业生 党员离校前领取《组织关系介绍信》,需要与学校 签署《北方工业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协
议》,该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党委组织部留存一份,
毕业生本人留存一份。
六、接下来的工作
1、毕业生党员问清楚接收单位,介绍信的抬头和 去处怎么写。将信息提交给支部书记,支部书 记交给学院党总支组织员。 2、学院党总支审核信息,6月10日前将《毕业生党 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纸质版(盖总支章) 和电子版交组织部。 3、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当天,毕业生党员持《离校 通知单》到学院领取组织部开出的《介绍信》 并签署《北方工业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 移协议 》。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转出流程党员因调动工作、参军、升学、招工、转业、毕业分配、外出务工经商及其他原因,从一个单位(地区)调到另一个单位(地区),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组织关系。
党员转移组织关系就是通过介绍信的方式证明党员的身份。
新单位(地区)的党组织根据这一证明,才能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因此,转移组织关系是加强对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程序1、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然后党员本人持证明到上级党委(总支)办理接转手续。
2、上级党委(总支)根据党支部证明,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介绍信要写明党员转出和转入单位党委(总支)的名称。
3、如果这一级党委(总支)无权与该党员调往单位或迁居地的党组织直接接转组织关系时,还需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到上一级党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党员持介绍信到所去地(单位)党委组织部或基层党委接转组织关系,由其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去单位的党支部报到。
二、转移组织关系的权限1、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各乡镇党委之间、县直党(工)委和乡镇党委之间,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2、在一个市(不包括县)范围内,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党委(工委)及以上各级党委(工委)或党委组织部。
各金融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市直机关工委可在全市范围内与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直接相互接转组织关系。
3、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市、县委组织部,省辖市的区委组织部,省委、省政府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在全国范围内,县及县以上地方党委的组织部,中直机关和国家机关工委、党中央各部委党委、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组织(政治)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工委《党委)组织部,省、自治区辖市的区委组织部,大专院校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解放军师(旅)一级政治部或政治部的组织部(处、科),各铁路局政治部,中国民航总局政治(组织)部,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党组织,可以直接相互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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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关系接转指南一、党组织关系接转流程区外转接区内转接1、转入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转出单位隶属的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入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2、转出我区的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工)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区内接转组织关系须携带所在单位隶属的基层党委开具的限期内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转入地所在的基层党(工)委办理。
三、党组织关系接转有关规定1、党员因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学习、外出务工经商及其它原因离开原所在地方或单位,按照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经党组织同意,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骑缝章和落款章。
3、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该由党员本人转办和携带,本人因故不能转办的,经党组织批准,可指定其他党员转办、携带或由党组织出面转办。
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有效期而失效的,经本人说明理由,并由相关部门的党组织证明,可酌情考虑给予接转;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组织关系,造成组织关系介绍信失效的,不予转接;无正当理由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为自行脱党。
党费收缴有关规定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中组发〔2008〕3号《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要求,党员交纳党费具体规定如下: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以上三类人员具体收缴基数以每月的应发工资为准;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在镇(街道)机关和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社区)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7、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8、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9、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0、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1、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2、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工)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由区委组织部逐级上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4、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经教育不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员志愿者活动指南一、活动宗旨党员志愿者活动宗旨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二、报名条件和方式1、报名条件。
凡在辖区内居住的居民党员、离退休党员和在职党员,且具有服务能力者,愿为其他居民服务,均可加入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伍。
2、报名方式。
凡参加党员志愿者服务的党员,须填写《党员志愿者登记表》,并将自己的姓名、特长、服务项目以适当形式公示,表明自己参与志愿服务的意向。
三、服务内容1、便民利民。
提供家电维修、家政联络、中介、信息咨询等。
2、扶贫帮困。
为下岗失业职工、残疾人、老年人、因贫失学的儿童、特殊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提供力所能及的帮扶。
3、就业指导。
为下岗失业职工提供技能培训、岗位联络、维权协调等。
4、治安维稳。
开展义务巡逻、矛盾调解、法律咨询援助、青少年帮教等。
5、卫生保健。
为病人、残疾人、老年人、育龄妇女进行健康检查、康复保健、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心理咨询等。
6、环境维护。
进行社区环境保洁、绿化维护、家庭养花指导等。
7、宣传教育。
开展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安全常识、健康知识宣传等。
8、文体娱乐。
提供文艺宣传、健身活动、棋牌娱乐、书画爱好等方面服务。
四、服务形式采取集中服务与分散服务、定期服务与日常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开展“一助一”结对活动。
即由一名党员志愿者或一支党员志愿者服务队为一个困难家庭、一个困难个体提供经常性的服务。
2、开展设点服务。
党员志愿者结合自身实际和群众需要,以村(社区)设施和家庭、楼院设立网点为居民定期、定点提供多种技能性或劳务性服务。
3、集中组织便民服务活动。
结合重大节日(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和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或双休日组织党员志愿者集中开展为民服务活动。
党员在从事志愿服务时应亲切热情。
服务活动结束后,就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内容做好记录。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流动党员系指离开原驻地党组织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外地或者外单位流入本地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1、流动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党支部对外出党员必须进行行前教育。
2、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内,或超过六个月但无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原则上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
有条件的也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在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流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或服务单位的,经当地或单位党组织同意,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
4、同一基层党委所属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可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临时党支部)进行管理。
5、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外出期间,在积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同时,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预备期满,应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6、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选举,办理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则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流动党员参加民主评议,除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
8、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9、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频繁变动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按季交纳。
10、流动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应按自动脱党处理,若是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发展党员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为:第一、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可由党内、群团或群众推荐。
申请人提出书面入党申请一般满一年后,经培养、考察方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在支部大会上公布,通过一定途径进行公示,并报党委备案。
第三、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党支部一般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要填写到《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上。
第四、确定发展对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五、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和审查。
适时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短期集中培训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时间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没有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其入党。
对发展对象还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区委组织部将对各党(工)委发展对象组织会审,未经会审或会审未通过的,党支部不得讨论发展。
第六、预备党员的接收。
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评议。
支委会审查、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的情况,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与会党员投票表决,党支部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七、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正前,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内外群众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