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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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作为中国的重要省份之一,其土地资源一直备受关注。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征地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湖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文将对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来说,土地补偿费是最为关键的一项补偿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湖北省对被征地的土地进行评估,并按照土地的类型、地理位置、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土地补偿费用。

同时,针对因征地而需要安置的农民,湖北省还规定了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以帮助农民顺利安置并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其次,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还对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农民因征地而需要转移居住地的情况下,他们往往需要支付额外的生活费用,以应对新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成本。

因此,湖北省规定了针对这部分农民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确保他们在征地过程中不会因生活费用问题而受到影响。

除此之外,湖北省还对征地补偿的程序和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地补偿的程序应当合法公正,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征地补偿的方式也应当便利快捷,以减少因征地而给农民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总的来说,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农民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征地补偿,促进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动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

在湖北省的征地补偿工作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为农民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湖北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提高农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近日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第5次调整。

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与依据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调整一次。

为此,2018年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96号),我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正式启动。

二、调整的目的和意义此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调整的结果我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采用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方式,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

调整后,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4.433万元/亩,与上一轮征地补偿平均标准3.299万元/亩相比,增长34.37%。

四、调整的原则(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调整标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

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要求,合理确定市、县以及不同级别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保持省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

(三)程序合法性原则。

调整成果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

(四)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

调整标准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调高不调低。

五、调整的方法和步骤县(市、区)初步调整。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的金额、方式和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的具体制度。

征地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后,对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进行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面积、土地利用年限、土地市场价格等因素。

对于耕地、宅基地、集体土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以体现公平合理。

同时,对于位于城市、农村、交通便利地区或偏远地区的土地,其补偿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异,以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和社会效益。

其次,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补偿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意见,依法进行评估和确定补偿金额,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同时,对于因征地而失去生计的农民或土地所有者,应当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助和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再次,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变更,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政策的透明和公开,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最后,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土地征收和征地补偿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因此,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严格依法的执行,才能保障被征地农民或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最新湖北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湖北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Being strong is not just not surrendering in the big right and wrong, but also not changing yourself beforesetback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湖北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补偿标准为:耕地:48300元/亩;菜地:53130元/亩;果园:53130元/亩;茶园:53130元/亩;精养鱼池:53130元/亩;林地:38640元/亩;未利用地:24150元/亩。

我国湖北省近几年来的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上千亿元,公民的生活水平也早就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然湖北省政府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于城市的建设规划也非常的关注。

每当湖北省政府将即将要规划拆迁的地区对外公布以后,湖北省的公民就十分关注,湖北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湖北省2018征地补偿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分配方式是什么?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保管。

经村民会议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经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的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路。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0]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0]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0〕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而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裁决机关。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

市、州、县(含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进行协调。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应当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协调裁决范围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是协调裁决的申请人。

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裁决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协调裁决;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由协调裁决机关指定。

第七条有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之一的,可以申请协调和裁决:(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二)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的认定;(三)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四)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五)区片综合地价或统一年产值的适用标准;(六)征地补偿费倍数的确认;(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各地应当根据地类、质量、区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倍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的修正系数的基础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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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政府近日公布《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这是我省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第5次调整。

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调整的背景与依据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标准原则上每2—3年更新调整一次。

为此,2018年8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18〕96号),我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正式启动。

二、调整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调整的结果
我省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采用仅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方式,不再制定统一年产值标准。

调整后,全省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 4.433万元/亩,与上一轮征地补偿平均标准 3.299万元/亩相比,增长34.37%。

四、调整的原则
(一)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调整标准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

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基础上,按照同地同价要求,合理确定市、县以及不同级别征地补偿标准的差异,保持省域内征地补偿标准的总体平衡。

(三)程序合法性原则。

调整成果要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意见,严格履行听证、审批、公布及实施程序。

(四)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

调整标准要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力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需要,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调高不调低。

五、调整的方法和步骤
县(市、区)初步调整。

县(市、区)在开展内部和外部资料、样点资料调查和收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别、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
等因素,采用综合判定、多因素综合评价、耕地质量等别调整等方法划分征地区片,并依据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值指数、物价水平、当地实际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采用年产值倍数法、收益还原法、征地案例比较法测算区域内各区片综合地价,采用面积加权法核算全县(市、区)平均征地补偿标准。

市(州)内部审查平衡。

各市(州)对行政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初步调整结果进行审查、汇总和平衡。

对所辖县(市、区)初步调整结果排序与经济发展水平排序不相一致,以及相邻县(市、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水平差距较大且差距呈现扩大趋势等情况进行重点分析,并提出相邻县(市、区)、相邻征地区片之间的平衡方案,反馈各县(市、区)修改完善后,以市(州)为单位上报初步调整成果。

省级审查平衡。

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省级审查要点,对各市(州)上报的调整成果资料进行审查,要求基础数据真、准确,确保提交成果完整、规范。

依据省级平衡方案,对各市(州)上报的初步调整结果进行了汇总与平衡,尽量缩小相邻市(州)、相邻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促使调整结果排序与经济发展水平排序相匹配,力争全省平均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幅度达到预期目标。

组织实施听证。

各县(市、区)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反馈的意见修改后,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程序,组织被征地农民、基层代表、用地单位、相关部门进行听证,保障各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调整程序合法、结果合理、成果完整。

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调整成果再次汇总平衡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将调整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成果审查发布。

省自然资源厅对省政府反馈的各市(州)的调整成果资料进行再次审核、汇总、完善,形成全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成果。

充分征求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省直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包含正文与附件两部分内容,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级别及区域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通知》对有关事项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从保护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意识的角度,要求对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二是为搞好新旧标准的衔接,要求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标准执行。

三是要求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于新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完成,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是为压实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要求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是湖北省辖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可参照执行。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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