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经济法基础 公示催告

经济法基础中的公示催告
经济法基础中的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公示催告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特别程序,主要用于解决票据等特殊动产物权的丧失、灭失或被盗等情况。
在经济法基础框架下,公示催告主要涉及的是票据(如支票、汇票、本票等)的遗失或者被盗窃后,失主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权利人在发现票据丢失、被盗或其他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情况时,可以向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 受理并公告:法院在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会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
3. 申报权利:如果在规定的期间内,有人申报其为该票据的权利人,那么公示催告程序终止,转为普通诉讼程序处理。
4. 作出判决:若规定期限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除权判决。
法院经过审查确认无误后,会做出宣告该票据无效的除权判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原票据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
人重新签发票据或者支付票据金额。
通过公示催告制度,既保护了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利益,也保障了交易安全和票据流通秩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

(二).申报权利
1.申报权利的条件 (1)权利申报人必须是被公示催告票据的持票人。 (2)权利申报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法院作出除 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2.对权利申报的审查 (1)要求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 (2)对票据进行形式审查。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告便没有继续的 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本章思考题 1.公示催告的概念和特点各是什么? 2.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3.简述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 4.简述除权判决的条件和效力。
参考案例
1996年8月29日,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 司原料供应站工作人员陈立出差途径广 州时,被他人盗走汇往江门采购原料的 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金额为30万元, 出票人是中国银行重庆九龙坡区支行, 持票人是重庆毛纺织染工业公司原料供 应站,支付人是中国银行江门分行,承 兑协议编号9-2-2,交易合同号码91-105, 未向任何单位背书转让。供应站于1996 年9月7日向广东省江门市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公示催告。
江门市城区法院受理了申请,并于接到申请的第二天, 分别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向支付行发出止付通 知,并在三日内公告,要求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 权利。在公告期间,一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并提交了 被催告的票据。经审查,该票据与被催告票据完全吻 合。但申请人对申报人取得该票据的合法性提出了质 疑,法院遂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获得票据的合 法性。因申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 申报。 问题:本案审理是否正确?
(三)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 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 2.除权判决的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人 民法院裁定驳回。 (2)必须由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3)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 个月内提出申请。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

(三)申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写明申报权利请求、 理由和事实等事项, 理由和事实等事项,并应当向人民法院出示票 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据正本或者法律规定的证据。
(四)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 示的方法, 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 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一)程序的非讼性 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 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 张权利。 张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黎传雄股票灭失申请公示催告案
1986年 1986年4月,申请人黎传雄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购 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 得上海真空电子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60 股,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号码从9115至 每股票面价值人民币100元 号码从9115至 9174.1991年 9174.1991年9月,黎传雄陪妻外出看病时,家中 黎传雄陪妻外出看病时, 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 被盗,上述股票全部被盗。黎传雄发现家中被盗后,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 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挂失。嗣后,公 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 安机关破获此案,但上述股票已被罪犯销毁。而此时 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要求股 正值上海股市交易由有票交易改为无票交易, 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 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输入电脑。因黎传雄原持有的股 票因被盗销毁灭失, 票因被盗销毁灭失,证券公司不给其办理股票输入电 脑手续。1993年 脑手续。1993年2月,黎传雄向上海真空电子器材 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 股份有限公司领取了股东灭失股票补发申请书,并在 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 公证处办理了股票灭失声明书。1993年6月,黎传 雄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股票被盗灭失公示催 告。
小议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实务缺陷及完善

小议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实务缺陷及完善[摘要]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它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但因社会经济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仍存在着缺陷,更有甚者利用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漏洞进行犯罪,所以对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加以完善。
[关键词]公示催告程序;实务缺陷;完善1991年4月9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以及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明确规定了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空缺,对及时处理票据被盗、遗失事件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
但由于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理论研究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公示催告程序有不尽周全之处,在实务操作中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仅就此进行浅议。
一、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定义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便会做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
由此可见,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一般程序,是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而使票据权利和票据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
票据是一种提示证券,即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向票据债务人现实地出示票据,以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可是,如果票据客观上丧失,票据权利人就会因为无票据可提示而难以实现票据权利,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陷入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①民事诉讼法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将这种不稳定的民事关系纳入法律轨道,使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获得其权利的行使,与此同时,使利害关系人能够知道如果对该项权利有他人主张时,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寻求司法保护。
所以,设置公示催告程序不仅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结时限,在宏观方面,也体现了公平效益的价值取向,这与市场经济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票据公示催告几个司法适用困惑

票据公示催告几个司法适用困惑[摘要]公示催告程序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制度设立之初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票据相关问题解决的效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票据公示催告制度显现出了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文章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几个适用困惑展开分析研究,探究可行的解决之法。
[关键词]公示催告;票据;出票人一、出票人主体问题案例一:出票人甲因商业往来开具付款行为乙的汇票给收款人丙,出票人甲发现汇票在邮寄给收款人丙的过程中遗失,导致收款人丙没有收到汇票。
此时,可以向付款行乙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谁?《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民诉法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票据法》第15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通过对比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申请汇票公示催告的主体表述略有差异,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表述为“最后持有人”,而票据法及票据纠纷案件若干规定表述为“最后持票人”。
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对“最后持有人”和“最后持票人”有不同的理解,进而导致受理汇票公示催告主体的审查各异。
一种观点认为,持有人和持票人没有区别,都是指合法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出票人显然是曾经现实占有过票据的人。
p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识,即申请人必须曾现实占有该票据。
本案中,收款人丙并没有现实合法的占有过该票据,显然丙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什么是公示催告以及防范措施

什么是公⽰催告以及防范措施据⼩编所知,公⽰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票、汇票、本票三种。
这⾥我们要说的就是关于公⽰催告的相关问题,下⾯就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什么是公⽰催告以及防范措施?什么是公⽰催告以及防范措施⼀:什么是公⽰催告公⽰催告是⼀种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保全和恢复其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
票据的持有⼈学习和掌握公⽰催告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发⽣票据丧失时能够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犯罪⼈利⽤公⽰催告程序进⾏诈骗的通常⼿法如下:(1)犯罪⼈先以合法⽅式与银⾏承兑汇票的出票⼈建⽴交易关系,并以接受对⽅签发的汇票为⽀付⽅式,以期合法地取得汇票。
通常汇票的⾦额较⼤,到期⽇较长,起码超过四五个⽉。
犯罪⼈⼀般会按约履⾏与出票⼈之间的合同,以免出票⼈因犯罪⼈违约提出⽌付⽽暴露犯罪意图。
(2)犯罪⼈取得汇票后,⽴刻再与其他⼈进⾏交易,并以背书转让该汇票为⽀付⽅式。
犯罪⼈选择的交易相对⼈(即票据的被背书⼈),通常与汇票的付款银⾏不在⼀个省份,并且与出票⼈或付款银⾏没有业务联系。
(3)等到交易相对⼈(即票据的被背书⼈)履⾏合同后,犯罪⼈⽴刻到付款地的法院申请公⽰催告,声称其汇票遗失、被盗或被抢,要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由于犯罪⼈是票据关系的当事⼈,了解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并且还能够得到出票⼈和付款银⾏的证实。
由于法院并不能了解其汇票已经背书转让的事实,因⽽必须受理其申请,予以⽴案。
(4)法院通过公告通知利害关系⼈申报权利,公⽰催告的期间不少于60⽇。
但是,由于真正的持票⼈在其他省份,得知法院公告的可能性⾮常⼩,因⽽不能在公⽰催告期间申报权利。
待公⽰催告期间届满后,法院便作出除权判决,犯罪⼈便持法院判决向付款银⾏要求付款。
(5)真正的票据权利⼈(即持票⼈)在票据到期后向银⾏请求付款时,才发现其票据被公⽰催告过,并且票款已经被冒领。
但是,持票⼈如果声称⾃⼰是真正的权利⼈去追究银⾏的责任,银⾏是根据法院判决付款,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去找法院,法院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办案,也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去找犯罪⼈,犯罪⼈早已逃之夭夭。
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

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法律漏洞和完善措施作者:郝世峰来源:《卷宗》2013年第10期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的一种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为不慎丢失、遗失、被盗票据的合法持票人提供一种司法救济途径,保障其实现票据权利。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票据使用越来越频繁,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伪报票据丧失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票据流通和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合法持票人的权利。
日前笔者所在企业就先后发生两起恶意公示催告案件,导致企业上千万元资金无法收回,给企业经营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恶意申请公示催告问题的存在,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公示催告法律规定仍存在较大欠缺和不足。
本文拟从公示催告程序存在的不足以及如何防范恶意公示催告等方面谈几点粗浅看法。
1 关于公示催告的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关于公示催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票据法》及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等中,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二是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三种,其他情形不能申请,比如票据已经背书转让的。
三是申请公示催告的地点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是公示催告期间内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如没人申报,期满后根据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公告,宣告票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票据款项。
五是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2 恶意公示催告的表现形式及发生原因总结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例,基本程序是:1、为非法取得票据项下款项,或者基于暂时占有资金的目的,恶意申请人独自或串通出票人,在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之后,又以票据丢失、被骗等理由伪报票据丧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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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在失票救济制度当中,由于我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办理公示催告当事人的资格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诈骗受害人应该认定为最后持有人。
因为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参与非法经营行为均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不具备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备申报票据权利的资格。
虽然公安机关已经冻结了大部分票据,但并不是对票据权利的认定,一旦刑事案件审结,查封到期自动解除,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一旦背书转让就可能有正当持票人,在不能控制住票据流通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冻结止付,可能发生损害正当持票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9年4月的会议纪要就要求:人民法院在涉及票据的保全中,应尽量控制票据;如果不能控制票据,人民法院出于需要可以向金融机构发止付通知书,但查明票据有正当持票人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票据的冻结止付措施,以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启动公示催告是受害人依法维权的最佳手段。
票据已经到期还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控制和止付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6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应符合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
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贴现,贴现银行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如被骗票据处于公示催告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
而公示催告期间到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因其所持欠缺合法主体的票据进行贴现,其贴现行为无法律效力。
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影响申请人的票据权利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受害人在第一时间申请公示催告。
五、公示催告期间及除权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1、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导致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这里人民法院不是简单终结,而是要双方到法院察看票据,并对不同的查看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如果双方在查看票据时对票据权利产生争议,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利害关系人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处理票据纠纷时,申请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利害关系人不享有票据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审查票据取得时有无交易合同与税票;(2)对于诈骗行为取得的票据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审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若背书不连续,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应当立即申请除权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除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书请求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3条:“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对于非善意持票人提起的诉讼,应依照《票据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认定票据交付行为无效。
对票据转让行为无效的责任分配《票据法》没有规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依照《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除权判决后,善意持票人的救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的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作出除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人民法院所作的除权判决,一经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该判决为终审判权,任何人都无权提起上诉。
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推定票据无效的判决,为了保护那些有正当理由而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设立了一种补救制度,允许未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
利害关系人的另行起诉,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未申报权利。
如果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向人民院申报权利,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驳回的,不可以在作出除权判决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