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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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在现代社会中,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雇佣方式。

虽然它们都是雇佣劳
动力的方式,但在具体操作和法律规定上有着一些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从雇佣方式、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等方面对聘用制和合同制进行比较,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首先,聘用制是指雇主直接聘用员工,员工与雇主之间没有书面合同,雇佣关
系主要以口头协议为准。

而合同制是指雇主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因此,合同制相对于聘用制来说更加规范和明确。

其次,从权利义务方面来看,聘用制下的员工权利和义务相对不够清晰,雇佣
关系比较松散,员工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

而在合同制下,员工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规定,雇佣关系更加稳定,员工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最后,从劳动关系来看,聘用制下的员工容易被雇主随意解雇或者改变工作条件,劳动关系不够稳定。

而在合同制下,员工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双方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关系更加规范和有序。

总的来说,聘用制和合同制在雇佣方式、权利义务、劳动关系等方面存在明显
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员工都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需要选择适合的雇佣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2024年邮政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2024年邮政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邮政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合同编号:__________邮政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第一章:合同概述1.1定义和范围1.2合同的有效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可续签。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遵守合同的各项规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1.3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合同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合同的终止需提前____个月通知对方。

在合同终止前,双方应共同评估合同履行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邮政聘用工2.1聘用工的定义邮政聘用工是指与邮政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聘用工在邮政单位工作,享有邮政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2.2聘用工的招聘邮政聘用工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环节。

邮政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聘用工的岗位和数量。

2.3聘用工的培训邮政单位应对聘用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培训内容应包括邮政业务知识、服务技巧、安全操作等方面。

聘用工应积极参加培训,并遵守培训纪律。

2.4聘用工的工作内容聘用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邮件收寄、投递、分拣、运输等。

聘用工应按照邮政单位的规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证工作质量。

2.5聘用工的福利待遇聘用工享有邮政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邮政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为聘用工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

第三章:合同工3.1合同工的定义合同工是指与邮政单位签订非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

合同工在邮政单位工作,享有邮政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并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3.2合同工的招聘合同工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环节。

邮政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合同工的岗位和数量。

3.3合同工的培训邮政单位应对合同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合同范本专家撰写: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劳动关系形式,它们在雇佣方式、权利义务、劳动保障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在制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定义。

1. 聘用制,聘用制是指雇主直接聘用员工,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公司直接管理和约定,通常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 合同制,合同制是指雇主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员工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

二、聘用制与合同制的区别。

1. 签订形式,聘用制通常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合同制则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劳动保障,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法定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而聘用制员工的劳动保障由公司自行规定。

3. 解雇程序,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受到解雇时,需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而聘用制员工的解雇程序和条件由公司自行规定。

4. 工作稳定性,合同制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享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保障,而聘用制员工的工作稳定性较低,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三、合同范本撰写建议。

在撰写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劳动保障等内容。

同时,需要清晰地表述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以便员工和雇主明确了解自己的劳动关系形式和权利义务。

总之,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法律法规,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在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雇佣关系,聘用工通常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受雇于公司,享有公司提供的福利和保障。

而合同工则是以签订合同的形式与公司合作,通常没有享受公司员工的福利和保障。

2. 工作时间和地点,聘用工通常需要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进行工作,而合同工则可能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

3. 税务和社保,聘用工的税务和社保通常由公司代缴,而合同工则需要自行负责税务和社保问题。

4. 解雇和离职,聘用工在解雇和离职方面通常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有一定的离职补偿和法定通知期,而合同工则可能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雇和离职的条件和补偿。

在起草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合同范本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细致的规定,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后期纠纷和法律风险。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什么是聘用或劳动合同工

什么是聘用或劳动合同工

什么是聘用或劳动合同工?在现代社会,劳动力是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而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主要是通过聘用或劳动合同工的形式来实现。

那么,什么是聘用或劳动合同工呢?聘用或劳动合同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建立的一种劳动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条件支付劳动报酬。

这种关系既体现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聘用或劳动合同工的特点1. 签订合同:聘用或劳动合同工的关系,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

这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彼此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2. 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3. 社会保险:聘用或劳动合同工享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劳动者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得到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4. 休息休假: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等休息时间。

5.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6. 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素质。

7. 劳动争议解决: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聘用或劳动合同工的类型1. 全日制用工: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工作岗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全日制用工是聘用或劳动合同工的主流形式,适用于大多数岗位。

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包括小时工、临时工、兼职工等。

聘用制和合同制

聘用制和合同制

聘用制和合同制聘用制和合同制是现代企业中普遍采用的两种劳动用工模式,它们在用工形式、待遇、保障和解雇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聘用制和合同制分别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不同的利益保障和约束机制,下面就聘用制和合同制进行详细的比较解析。

聘用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暂行或约定的方式进行的雇佣关系。

在聘用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相对灵活,劳动者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兼职或多职,进而实现自己的个人需求。

与之相对应的是合同制,合同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合同关系,使双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在用工形式上,聘用制允许劳动者以临时、短期或兼职的形式雇佣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职务要求相对较低。

而在合同制中,用人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雇佣劳动者,更加注重劳动者的稳定性和专业素质。

在待遇方面,聘用制一般以小时工资或项目报酬的形式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这种方式相对灵活,但相应的缺点是工资比较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较为薄弱。

而在合同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工资标准、福利待遇和工作时间等内容,相对公平合理,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保障方面,聘用制约束力较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益往往通过口头协商或其他方式解决,相对灵活但不够稳定。

而合同制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明确了各自的权益和责任,解决劳动关系纠纷更加有法律依据。

在解雇程序上,聘用制的解雇程序相对灵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情况随时解雇,但需要付给相应的经济补偿。

而合同制对解雇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雇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综上所述,聘用制和合同制是劳动用工的两种主要形式。

聘用制相对灵活机动、用工成本较低,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弱;合同制则更加注重劳动者的稳定性和权益保护,用工成本相对较高。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是两种常见的雇佣制度,用于规范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虽然两者都是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而存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聘用制和合同制的不同点进行探究。

一、定义与特点聘用制是一种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雇佣方式。

在聘用制下,雇佣双方通过一种或多种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协议达成一致,以约定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

通常,聘用制的特点包括灵活性高、劳动关系较为松散、约束力相对较弱等。

合同制是一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雇佣方式。

合同制下的劳动关系通过雇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规范。

合同制的特点包括明确、详细的劳动条件、约束力较强、法律依据明确等。

二、成立方式聘用制的成立方式相对灵活,可以通过面试、口头约定等方式达成一致。

这种方式下,雇佣双方进行双向选择,遵循自愿原则,但并无明确的法律要求和流程。

合同制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

合同签订程序受法律法规的约束,相关规定视国家法律制度而定。

三、法律地位聘用制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员工的权益保障相对较弱。

在劳动纠纷发生时,可能难以进行有效维权,法律保护的力度有限。

合同制的法律地位相对稳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员工在法律保护下享有更加明确的权益,同时也具备维权的法律依据。

四、劳动保障聘用制与合同制在劳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聘用制下,由于缺乏详细的劳动条件约定,员工在工资、社会保险、工时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可能不如合同制完善。

另外,聘用制下的劳动关系较为松散,雇主相对容易解雇员工。

合同制下,双方通过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工资、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员工的权益得到了法律保障,雇佣关系较为稳定,双方都需要遵循合同约定的程序来解除合同。

五、适用范围聘用制主要适用于一些短期、零时、兼职工作等。

这种雇佣方式对于雇主来说更加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雇佣合适的员工,降低用工成本和风险。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的区别篇一: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有什么区别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

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

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

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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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聘用工和合同工的区别篇一: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另U合同工与劳务工的标准区另U现在对用工形式有很多说法,什么合同工、劳务工、协保等,他们标准的划分是怎样的,请见下:目前,根据不同的从业形态可以分为:1. 按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2.按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3.不能按上述二种法律进行调整的其他用工关系,其中国家公务人员、现役军人等可以由其他专项法律调整,我们将其中一部分目前尚无相应法律调整的,称作特殊劳动关系。

1. 标准劳动关系: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动法律规范,也可称为劳动法律关系。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下的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属此类。

2. 民事劳务关系:民事劳务关系的主要特征为主体双方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平等主体构成条件,以最终劳动成果为协议标的,劳动者劳动过程不具有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劳动报酬体现为购买给付。

从事居间、行纪、承揽加工等情况属此类。

3. 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较完整地接受了使用单位的管理支配,但或因劳动者主体不符合现行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或因劳动者在使用单位从事劳动的同时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各种形态的劳动合同关系。

目前,用人单位使用下列人员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按政策实行内部退养人员; 3.企业按政策实行停薪留职人员; 4.各类专业劳务公司输出的本市或外来从业人员;5.退休人员;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篇二: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

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

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

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乂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

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 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

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 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篇三:聘用合同工协议书聘用合同工协议书甲方(聘用单位):浓※※※※※※※※乙方(受聘人):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曰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1、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3) 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4)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1) 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1) 在试用期内的;(2) 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参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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