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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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浙泰商银字/第0154140001号

XX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

最高额抵押合同

(3.0 版,2017 年)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己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尤其是本合同中关于受信人、抵押人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条款。

2.请确保您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得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全部真实、合法、有效授权。

3.您已经确保提交的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4.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5.请您使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6.本合同与《XX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各具体合同/协议及相关附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

7.在订立本合同过程中,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需要您承担的费用外,授信人/抵押权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渠道或授权任何机构、个人向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如您对本合同有疑问,请及时咨询,授信人/抵押权人一定积极解答。受信人和抵押人有权选择本合同条款或选择其他合同,但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方基本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指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房产(以下简称“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向乙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甲方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批同意所给予甲方授信的最高限额,包括基础贷款额度和附加贷款额度。本合同项下授信特指“贷款”。

1.2个人房产按揭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其购买房产的贷款。

1.3综合消费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甲方个人消费的贷款。

1.4自助支付综合消费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以刷卡等自助方式支付的用于甲方个人消费的贷款。

1.5个人经营贷款:指乙方向甲方发放的用于其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

1.6授信余额: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因使用综合授信额度而产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本金金额之和。

1.7基础贷款余额: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因使用基础贷款额度而产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本金金额之和。

1.8基础贷款可用额度:指本合同项下基础贷款额度与基础贷款余额之差。

1.9附加贷款余额:指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因使用附加贷款额度而产生的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金额之和。

1.10附加贷款可用额度:指本合同项下附加贷款额度与附加贷款余额之差。

1.11最高额抵押:指丙方以抵押物就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在综合授信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

1.12各方、一方:签署本合同的甲方、乙方和丙方可合称为各方或分别称为一方。

第二条综合授信额度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其项下基础贷款额度、附加贷款额度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

2.2 在综合授信期限内,甲方可在基础贷款额度内向乙方申请个人房产按揭贷款、综合消费贷款、自助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可在附加贷款额度内向乙方申请用于个人消费用途或经营用途的附加贷款。

2.3 甲方基础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基础贷款额度,在综合授信期限内且基础贷款可用额度大于零的情形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使用综合消费贷款、自助支付综合消费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各方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对甲方的贷款(基本信息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本金余额自动纳入本合同项下,直接占用本合同项下基础贷款额度。

2.4 甲方附加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附加贷款额度,在综合授信期限内且附加贷款可用额度大于零的情形下,经甲方另行向乙方申请并经乙方审批同意后,甲方可循环使用本合同项下附加贷款额度。

2.5 甲方向乙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时,应接受乙方对甲方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和抵押物价值的评估,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贷款用途真实性和支用合规性的审查。乙方有权根据评估及审查的结果对甲方的综合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条综合授信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综合授信期限内向乙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乙方不受理甲方超过该授信期限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四条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

4.1甲方申请使用综合授信额度时,须按乙方要求另行签署借款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以下简称“借款合同")。该等借款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借款合同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合同约定为准。

4.2甲方在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对象(范围)、还款方式等要素,通过甲方、乙方签署的借款合同予以约定。

4.3综合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必须用于甲方、乙方约定的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用于从事房地产经营,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套取现金,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贷款进入或支持的领域。

第五条还款

5.1甲方应按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各笔贷款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还款。如多笔贷款同时到期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贷款之间的还款顺序及比例。

5.2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任何一笔贷款本息的,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金额。乙方在甲方账户中扣收款项时, 账户中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如该等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乙方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仍享有向甲方追偿的权利。

第六条综合授信担保

6.1本合同项下综合授信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

6.2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具体约定

6.2.1主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

(1)在本合同约定的综合授信期限内,甲方、乙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2)丙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

(3)甲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的约定。如主合同约定甲方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均为该部分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依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提前到期的,则提前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经各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合同附件二《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6.2.2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6.2.3抵押物和抵押权行使期间

(1)丙方以本合同附件一《个人抵押房产清单》所列明的财产向乙方抵押,乙方依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享有抵押权,该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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