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制度》word版
论合同解除制度(doc 10页)

论合同解除制度(doc 10页)论合同解除制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刘艳红指导老师马世奎摘要:合同的产生,归根结底是为了合同的终止。
在这种意义上,合同关系的存在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
合同因得到履行而终止,乃是常态,也是众望所归。
但商海沉浮,世事难料,注定了还有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途径。
当合同继续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继续有效,不但对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合同利益有影响,而且有时还可能有碍于经济的发展。
针对此种情况,各国法律一般设置合同解除度,以在合同履行不必要的情况下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合同解除制度;法律后果Relieve system in terms of the contractStudent majoring in Law Liu YanhongTutor Ma Shikui Abstract:The contract production, is for in the final analysis the contract termination. In this kind of significance, the congruentrelationship existence process is "to dies lives" the process. The contract because obtains fulfills terminated, is the habit, also is the audiences looks the institute But business sea sinks floats, the humans affair difficult material,to be doomed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是否能解除合同存在着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因为原告交付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考虑到被告已接受了货物,那么应允许被告变更合同内容,即不再接受另1吨货物。
论合同解除制度

04
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明确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出现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等。在具 体实施中,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规定不同的解除条件。
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协商解除、通知解除和诉讼解除等。协商解除和通知解 除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应当以挂号信或快递等方式送达对方,并保留 好相关证据,以防止日后出现纠纷。
违约行为
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行 使解除权,如根本违约等。
其他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其他 条件也可以导致合同解除,如法律 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0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
1 2
合同解除的申请
合同解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对方。
合同解除的审查
根据解除方式,合同解除还可以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 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 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
法定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在出现法定事 由时可以解除,如不可抗力导致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等。
约定条件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当约定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 同。
论合同解除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 合同解除的实践问题 • 合同解除制度的完善 • 结论
01
合同解除制度概述
合同解除的含义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基于当事人 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不同,合同撤销是因合同存在可撤销的 瑕疵而引发的撤销权人通过撤销行为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法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范本专家。
合同标题,合同法合同解除制度。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可以被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提供
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专业建议和范本示例。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一
方当事人违约,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可能性;一方当事人无力继续
履行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发生等情形。
在这些情况下,合同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者法院裁定等方式被解除。
在合同范本的起草过程中,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
您量身定制合适的解除条款和程序。
我将确保合同范本中包含清晰
明确的解除条件和程序,以及解除后的权利和义务安排。
同时,我
也会解答您在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的疑问,确保您对合同解除的法律
规定有充分的理解。
无论是商业合同、劳动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我都将为您提供准确而全面的建议和指导,确保您的合同在解除制度方面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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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

浅析合同解除权制度合同解除权制度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为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的解除权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解除权的适用情况1.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即解除合同。
2.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成年人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
因此,当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识不清或者存在误解时,其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解除合同。
3.诈骗或者胁迫当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4.不可抗力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载明的其他情形合同中也可以载明其他解除情形,例如,某一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等。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宣告。
当一方当事人宣告了解除合同,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确认,以确保对于解除合同的意愿达成一致。
三、后果当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解除合同将会产生一系列后果。
主要有以下两点:1.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进行结算。
2.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合同中不存在解除权条款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条款。
后来,由于某些原因,公司需要解除合同。
但供应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合同不能擅自解除。
这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2.节制原则的适用某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合同约定了建设时间和建设费用。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拖延了工程时间。
公司需要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论合同解除制度

法律后果是指合同解除后对当事人产生 的法律上的影响和后果。
解除程序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程 序解除合同的过程。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 合同约定享有的单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 权利。
解除条件是指当出现某种情况或满足某 种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合同解除制度的类型
约定解除
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权行使的情形
01
02
03
协议解除的含义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 通过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合同关系的行为。
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 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协议解除的效力
协议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 关系提前终止,双方不再 履行原合同义务。
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的含义
任意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 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 不经对方同意,提前终止 合同关系的行为。
当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提前终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当事人,如不可 抗力事件中的受害方等。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解除权,如及时通知对 方、提供证明材料等。
协议解除
更加注重制度细化
未来的合同解除制度将更加注重制度的细化,对不同情况下的合同 解除做出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更加注重实践操作性
未来的合同解除制度将更加注重实践操作性,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 合,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06
论合同解除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因违约而解除合同引发的纠纷案
总结词
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常见原因之一,但合同解除权 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
合同解除管理制度

合同解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解除的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1. 合同解除的条件(1)违约:当事人之一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解除合同。
(2)协商: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按照协商的方式和期限解除。
(3)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2. 合同解除的程序(1)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书应当明确表达解除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法律事实和证据。
(2)对方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解除,如不同意,应当陈明理由,并提出书面反对意见。
(3)经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的方式、期限、责任等事项。
(4)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和其他解除条件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解除,合法终止合同。
第三条解除的效力1. 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的,解除合同自解除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解除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解除的,可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按照仲裁或法院的判决解除,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解除的责任和处理1. 解除违约方应当承担全部解除合同的责任,并赔偿对方因解除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2. 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的,应当按照协商的解除方式和期限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3. 涉及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决的,应当根据判决的内容履行解除的责任和处理。
第五条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争议事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论合同解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n a n J u d i c i a l P o l i c e Vo c a t i o n a l Co l l e g e
2 0 1 3年 3月
Ma r c h . 2 0 1 3
但笔者认 为 , 仅仅依据上 述 7个条款确立 的合 同解 除制 度仍然存在 明显 的逻 辑漏洞或逻辑矛盾 , 这给 司法实践 带来
了很大 的困扰。主要表现 是部 分合 同主体滥 用合 同 的解 除
可以请 求人 民法 院或 者仲 裁机 构确 认解 除 合 同的效 力 ” 这
一
制度 , 随意解除 合 同关 系 , 从 而 导 致合 同相对 方 陷入 困境。 还有部分合 同主体以《 合 同法》 第9 7条为依 据 , 对 已经履行
夺 ・ 夺 ・ 夺 ・ ÷ ・ 孛 ・ 夺 ・ . 串 ・ 夺 ・ ・ 毒 ・ 夺 ・ ・ ・ ・ 夺 ・ ÷ ・ ・ t : }・ 夺 ・ 夺 ・ - 4> ・ 夺 ・ - 4 >・ 夺 ・ 夺 ・ 一 夺 ・ 夺 ・ 夺 . 6 ・ 毒 ・ 夺 . 6 . 夺 ・ . . , . ,. 夺 . 毒 . 6 . . c ≥. . ≈ . 之 . 6 .
的期 间 , 防止异议诉讼或 仲裁程 序的启动过迟从而导致 相关 方之 间的经济 、 法律 关系迟 迟不 能 固定 。第二 , 可 以防 止解
除合 同一方滥用解除合 同 的权 利 , 异议期 未满 , 不 得处 分合 同标 的 , 不得签订新 的合同。第 三 , 异议期 内, 如果相对 方启 动 了异议诉讼或仲裁 程序 , 合 同解 除程序 将进 入 中止状 态 ,
试论合同解除及其限制.doc

试论合同解除及其限制(作者:施惠华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结合我国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应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纳入合同解除的对象范围之内。
合同严守原则要求合同的解除应遵循谦抑原则,解除权的行使受到期间、合同目的等的限制。
论文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目的第三人利益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我国关于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章中做出规定的,但并没有对合同解除的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各个学者对这一概念的归纳不尽相同。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未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而崔建远教授认为r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可以很明确地看到,两位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焦点争议在于,可以被解除的合同的范围包括哪些?仅仅包括有效成立的合同,抑或是既包括有效成立的合同,也包括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笔者认为,在回答上述问题时,首先应明确一点,即我国设置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何在?一般认为,合同的解除制度解决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若强制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无益于甚至有害于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有时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在此情况下,合同当事人迫不得已采取合同解除这一最后救济方式。
而认为将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涵盖到合同解除对象范围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 -,我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被解除的合同仅仅限于已经生效的,没有禁止解除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而且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后者也可以加以适用;其二,举重以明轻,已经生效的合同在继续严守合同会带来不适当后果的情况可以得以解除,尚未生效的合同,约束力更弱甚至没有,更应当允许解除,除非阻止此类合同生效履行且宜提前消灭的正当事由不存在;其三,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的消灭,在不存在着无效、撤销、效力待定场合的不予追认、清偿等原因场合下,只能参照已经生效合同归于消灭的最后处理方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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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制度肖少启(韶关学院法学院,广东韶关512005)摘要:我国现行合同法把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立为合同终止的基本类型,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使得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了矛盾。
进而言之,合同解除制度给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国外对合同解除制度内涵作了不同规定,大陆法系狭义的合同解除制度不包括协议解除,而英美法系对合同解除制度存在两种解释,即与合同终止相对待或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相同。
我国应将协议解除合同与合同解除制度区别开,构建以稳定合同关系、保障合同权威性为基础,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及其基本原则的合同解除制度。
关键词: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溯及力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主客观情况总是经常变化且难以预测的,合同解除也就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合同解除制度是合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制度,如合同无效、合同变更、合同担保等互相配合,共同构成合同法的完整体系。
合同解除制度是用以协调“契约必须信守原则”与维护公平正义所需的特殊例外的一种手段,其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补救措施,且事关合同纽带作用的发挥以及人们对合同的信赖程度,起着规范合同解除行为、保护合同权益、稳定经济秩序的作用,各国合同立法均对合同解除予以高度重视。
然而,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不近人意,特别是合同解除制度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极不协调,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并使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在逻辑上出现矛盾。
所以,有必要从理论上对该制度予以廓清。
本文将就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的概念及其结构合同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1]。
毋庸质疑,合同解除制度的适用前提是合同解除标的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其结果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制度的一部分,要符合“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合同立法目的,内容上应包括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与合同制度的整体协调统一。
我国将合同解除规定在《合同法》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由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及第九十七条规定,可见其在体系上,导致合同解除这一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包括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当事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合同、违约解除此四大类型,即将我国的合同解除制度分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然我们应该在着眼于法的系统化的同时,更注重法的内在意旨和外在法律后果上的逻辑、结构的协调、统一。
[2]在此,要正确把握合同解除制度,必须了解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之间的差异。
学理上对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关系,主要有四种认识[3]。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终止就是合同的解除,两者间没有差异;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者间是一种种属关系,合同的终止是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第三种观点认为两者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制度,即德国民法的规定;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下位概念。
我认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应属两种不同的合同制度,两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其一,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债务的清偿、债的混同等正常履行合同的原因,也包括违约等非正常履行合同的因素,但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主要是违约。
其二,合同终止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使持续性合同关系自终止之日起消灭,以前的合同关系依然有效;合同解除则是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自成立之日起归于无效,将发生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交集关系。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并把协议解除和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解除并立构建成我国合同解除制度,造成了“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在立法上的包涵关系。
而协议解除既可适用合同解除规则又可适用合同的订立规则,且其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亦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与法律所追求的实践中法的合理运用和理论上法的逻辑科学性的合理调合不一致。
立法将协议解除合同纳入合同解除制度,无视协议解除与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区别,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不确定性,违背了合同法稳定合同关系,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将性质、目的、功能完全不同的协议解除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安排在同一制度模式下,必然会破坏合同解除制度内部的和谐统一。
”[4]不只如此,《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规定,不能明确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如果有溯及力,就要发生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则合同指向将来消灭,当事人对已经履行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法律必须明确规定。
学者根据各自对“恢复原状”与“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理解,对该条关于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已然有三种观点,争论颇大,损害了合同法的确定性及权威性。
二、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比较两大法系合同解除制度并不相同。
大陆法系采狭义的合同解除制度,不包括协议解除,即将合同解除仅视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单方行为,认为合同的协议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应有之义,不需再在其他制度上加以规定,且理论上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的解除设为独立制度。
“契约之合意解除与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之行使,性质不同,效果亦异,前者为契约行为,即以第二次契约解除第一次契约,后者为单独行为,其发生效力与否,端视有无法定或约定解除原因之存在,既无待他方当事人之承诺,更不因其不为反对而成为合意解除。
”[5]两大法系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规定,从其合同解除条件、解除权行使的程序、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作以下比较。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1.英美法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轻微违约或违反担保,对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但是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解除合同会使违约方完全丧失对其违约提供自行补救的机会,因而常常会导致对违约方严厉惩罚的后果[6]。
美国法院并不坚持在所有情况下,受损害方在解除合同之前都要给违约方自行补救的机会。
如果特定的案件情况显示违约方没有能力进行自行补救或者没有自行补救的意愿,则受损害方得立即解除合同[7]。
2.“德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解除制度包括两类,一是约定解除,即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就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作出约定;一是法定解除,即由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具体的规定。
”[8]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25条,“一方当事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不能履行由双务合同产生的自己应履行的给付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不履行而要求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
在部分不能履行时,如果合同的部分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全部债务的不履行而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第32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为其规定一个适当的履行期限,及时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因不履行而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迟延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无利益的,另一方无需规定期限即享有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由此,德国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主要有:(1)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包括迟延履行经催告后转化的不履行;(2)部分不履行;(3)迟延履行。
第一种情况是对合同义务的全面背弃,是违约中最严重的一种,而后两种违约必须达到对非违约方“无利益”时才可解除合同。
这说明德国法解除合同的行使是以违约后果是否严重为标准的,与英美法有异曲同工之效。
总的来说,由于解除合同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对当事人的权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国对由于违约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一方违反合同性质后果非常严重,以致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或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一点各国立法都基本一致。
存在差别的主要是在主观条件上,英美法不需当事人具有过错,或是否可预知违反合同的严重后果,只要具备客观上违约后果非常严重的条件,即可解除合同,而《公约》除了具备客观条件外,主观上还必须是能够预知,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目前各国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解除合同的判决;一种是无需经过法院,只须向对方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即可[9]。
而对于协议解除合同,应属于以新的合同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约定,受合同成立条款的约束,将留待下文分析。
法国法认为合同解除是一种司法行为,非当事人行为,合同解除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判。
《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3款规定,“解除契约应当向法院请示之,并且法院得视情形给予被告一个期限”。
法院在做出裁判时,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不履行的严重性来决定。
法院也可以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其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而避免合同的解除。
此成为法国合同解除制度的一大特点,采取上述第一种方式。
德国法采取第二种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只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传达对方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不需要经过法院裁判。
如《德国民法典》第349条规定:“解除合同,应以意思表示向另一方当事人为之。
”英美法也认为解除合同的一方只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传达对方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解除合同是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权利,他可以宣告自己不再受合同的拘束,并认为合同已经终了,而无需经过法院的判决。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7条,买方在发现或应当发现卖方违约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必须通知卖方,否则就被禁止取得任何补救。
因此,买方在行使解约权时,要向卖方发出包括两方面内容的通知:一是卖方违约的具体情节;二是解约意图[10]。
卖方行使解约权,如同买方行使解约权一样,必须将其意图毫不含糊地通知对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通知生效采取到达主义。
可见其同样采取了第二种方式。
(三)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之一是导致合同关系消灭,但这种消灭的效力是溯及既往消灭,抑或是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两大法系间有较大差异。
而对合同解除的另一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与要求损害赔偿,分歧并不大。
1、关于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大陆法系各国规定基本一致。
依《法国民法典》第1183条的规定,“解除条件是指,在条件成就之时,即可撤销债之关系并使标的物回复至如同此前并不存在债之关系的状态。
解除条件并不停止债的履行;此种条件仅使债权人在条件规定的事件发生时,有返还其已所收之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