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税问答
厦门地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有关问答

厦门地税“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有关问答1、什么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答: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各商业银行共同建设的电子缴税系统,是政府部门间第一个跨部门生产系统直接连通、协同运作和实时作业的信息系统,该系统支持实时扣缴和批量扣缴税款业务。
厦门地税根据全国统一要求,开发了相应的配套系统。
2、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纳税有哪些好处?答: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最大的特点和好处在于实现了实时扣税、批量扣税等多种功能,从申报到确认扣款成功只需几秒钟时间,同时系统支持7×24小时连续运行,突破了在申报、缴款等环节上所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缴税,该系统的上线是厦门地税为进一步优化纳税环境,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缴税方式的又一重大举措。
3、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与原厦门市电子缴税信息系统有何区别?答:首先,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实现了实时扣缴;其次,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7×24小时连续运行,进一步优化了纳税服务环境。
4、什么是实时扣缴?答:实时扣缴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后,由纳税人申报或税务机关发起扣款信息,付款银行收到后即予以扣款,并实时将扣款结果反馈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
5、什么是批量扣缴?答:批量扣缴是指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协议后,税务部门发起批量扣款信息,纳税人开户银行收到后予以扣款,并将扣款结果返回税务机关,批量扣缴与实时扣缴的区别在于,实时扣税的扣款结果为实时反馈的,而批量扣税非实时反馈。
6、纳税人如何获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完税凭证?答:税款从纳税人账户扣除后,纳税人开户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如果纳税人需要,可凭此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税务机关换开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
7、纳税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使用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答: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企业和个人为正常户状态(2)纳税人须分别与税务机关、商业银行签订《授权扣款协议书》和《委托扣款协议书》(3)开户银行为目前加入本系统的13家商业银行,具体有厦门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厦门兴业银行、厦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
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2024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24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税务稽查局:为便于各地统一驾驭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归集,提出了处理看法,并在2024年12月的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特地进行了探讨,统一了看法,现以问答的形式印发你们。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一)企业资产损失相关问题1、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须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其损失的税前扣除额是否须要以股权投资收益为限?看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状况下,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须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当年全额申报扣除,不再以股权投资收益为限。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24〕88号)文件对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未涉及,2024年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如何把握?看法:企业无形资产正常转让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税法规定扣除。
因其他缘由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对企业供应的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应从严审核。
(二)总分机构相关问题1、省内跨县市经营建筑安装企业以总机构名义外出经营,未在当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已按当地的规定(如按营业收入的肯定比例)就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在省局[2024]52号文件下发前),如何处理?看法:为妥当处理遗留问题,对省内跨县市经营(在省局[2024]52号文件下发前)的项目经理部(包括指挥部等)已按当地的规定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应作为预缴税款处理,但当总机构出现亏损或总机构盈利但汇缴后应纳税额小于各项目经理部就地预缴税款时,可由总机构出具证明,经总机构所地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向项目经理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多缴的所得税。
(三)探讨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问题1、与探讨开发相关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看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24〕116号第四条已经列举了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未列举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集锦】最新财税热点疑点100个常见问题

前言2017年,是营改增后续政策进一步夯实并落实的一年,各项财税政策可谓是日新月异,会计人员面对变幻莫测的政策,如何学会尽快了解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已经成为现代财务人员必须掌握的从业技能。
纳税筹划就是会计人员对掌握税政的宽度、广度与深度的有效融合和运用!其实,好多政策的理解与掌握,来源于最新财税热点疑点问题的整理与把握,今天在新年到来之际,为各位会计同仁整理汇编了100个最新财税热点疑点,共同分享!1问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是否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答复: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问请问:我公司客户拿来一份212元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理已经签字同意报销,我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答复:业务招待费不可以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可以分为2步处理:(1)认证抵扣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2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元贷:库存现金 212元(2)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12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2元3问请问:定额发票目前还有吗?答复:目前还有定额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财务问答大全汇总

企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能入帐吗?咨询内容:企业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能否入帐?回复内容: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只能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结算单据,企业不能作为正规票据入帐,企业必须取得财政局监制的财政收据或者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入帐。
发票的真伪在哪里鉴别?咨询内容:在哪里能鉴别国税发行的发票的真伪答复:如为本省企业开具的发票,建议您到本网站办税大厅,试用一下“发票查验”,或可到开票方主管税务局具体查咨。
企业会计帐簿的保存期限是多久?咨询内容:请问企业会计帐簿的保存期限?回复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变更一般纳税人资需要重新认定吗?问:我公司的一个股东把股份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营业执照已经变更过了,请问一般纳税人资格需不需要重新认定?在此期间,我们买增值税发票有没有影响?答:你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不需要重新认定,在此期间,买增值税发票没有影响。
运输企业怎么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咨询内容:符合哪些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回复内容: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Ao(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2022财税全流程高频热点百问百答(100问)

2022财税全流程高频热点百问百答(100问)目录第一部分发票实务(一)发票开具要求1.发票上的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是否必须填写?2.发票上的数量是否可以为小数?3.现金折扣如何开具发票?4.发票开具时备注栏有何填写要求?5.红字信息表是由哪一方开具?6.打印的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7.给个人开具发票时,如何填写信息?8.餐费发票上是否需要显示菜品明细?9.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有哪些?10.超范围经营如何开票?11.个人(自然人)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票?1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何盖章?13.增值税电子发票是否可以作废?(二)发票日常管理14.发票的认证期限是多久?15.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取得发票?16.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是否有时间限制?17.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包括哪些?18.发票的保管期限是多长时间?19.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规则有什么规定?20.增值税电子专票与纸质专票相比有哪些优点?(三)发票使用规范21.全电发票是什么?22.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哪些?23.购买方丢失增值税发票后,以什么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2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进项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可以认证抵扣?25.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如何处理?第二部分账务处理(一)日常业务账务处理26.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做账?27.员工工资、社保和个税如何做账?28.个税手续费返还如何做账?29.企业放在支付宝中的款项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30.将取得的商业汇票进行贴现如何做账?31.税控设备全额抵减如何做账?32.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如何做账?33.处置固定资产如何做账?34.工业(生产、制造)企业的一般账务处理?35.一般纳税人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如何做账?36.增值税年末结转如何做账?37.利润分配如何做账?(二)特殊业务账务处理38.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增值税如何做账?39.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账?40.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做账?41.收到以工代训补贴如何做账?42.企业代收转付生育津贴如何做账?43.外购商品免费赠送客户如何做账?44.2021年的发票,2022年报销,入账到2021年还是2022年?45.暂估入库的成本,收到发票是否需调账?46.汇算清缴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第三部分常见报表管理(一)报表核定及申报期限47.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有哪些?48.生产经营所得的“税款所属期”如何确定?49.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二)各类报表填写方法50.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免税发票(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51.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填写增值税报表?52.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小微减免额?53.办理留抵退税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54.当年已经处置的固定资产,企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写A105080 表?(三)财税报表相关问题55.会计报表重分类如何理解?56.“应交税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57.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如何填写?58.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如何填写现金流量表?59.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是否包含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60.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包含几年的数据?(四)各类报表异常处理61.调整以前年度账务,是否会导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与利润表“净利润”之间勾稽关系不符?62.增值税申报表本年累计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报表、财务报表收入金额不一致怎么办?63.四舍五入原因导致增值税申报税额和开票系统的税额差几分钱,如何处理?64.纳税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有何影响?第四部分税收优惠热点政策(一)增值税优惠65.小规模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多少?66.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67.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68.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文件?(二)所得税优惠69.最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0.500 万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的执行期限?71.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规定是多少?7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其他税费优惠73.“六税两费”减征的相关优惠?74.残保金的最新减免规定?7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税收优惠?第五部分业财融合常见问题(一)业务判别76.企业购入有形资产如何入账?77.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上是否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78.临时工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还是“劳务报酬”?79.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何调账?80.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81.跨年度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2.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有哪些注意事项?(二)税费判别83.自然人股东间股权转让交什么税?84.自然人代开劳务费发票时需要交哪些税?85.企业销售二手车涉及哪些税?86.企业购买不动产(办公楼)缴纳什么税?87.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88.非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89.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含税?90.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部分风险类相关热点问题(一)财税风险91.本月已开销项票,进项票下月才到,是否存在风险?92.频繁填开红字发票是否有风险?93.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款项由B公司代收转付,是否有风险?94.应付账款长期未付是否有涉税风险?95.企业间交易不签订书面合同有何风险?(二)纳税信用96.纳税信用等级为D,是否可以进行纳税信用修复?97.企业年度中间纳税信用级别有调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判断?98.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有哪些?99.留抵退税条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以纳税人什么时间点的纳税信用等级为准?100.发票丢失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近期会计人员关注的17个财税问题答复,很简练

近期会计人员关注的17个财税问题答复,很简练!疑问一今年仍然可以继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答复:可以继续适用,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必须重新报送加计抵减声明。
疑问二购销合同印花税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是购买+销售总和的80%吗?答复:各地税局要求不一样,有的地区是直接按当月的销售收入乘以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的,有的地区是按当月购进的商品金额与销售的商品金额之和的一定比例再乘以印花税税率计算的。
疑问三请问印花税最近的优惠政策是怎么的呢,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没呢?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半征收。
疑问四货运输电子发票没有备注货物信息可以吗?答复: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所以运输发票备注栏应当备注货物信息。
疑问五企业没有利润,能否向股东进行分红?答复:不可以。
疑问六总包方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扣缴义务人是总包方?分包方?答复:分包方公司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疑问七我是一般纳税人餐饮业酒店,这个报税期我能否按照增值税免税来填报申报表?答复:可以的,2021年1月份不管你开具的餐费收入发票是免税税率还是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执行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按照免税来申报。
填在附表一19行免税销售额上。
疑问八我是电影院,2021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答复:可以的,大家参考一下税局答复。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那2021年关于电影放映取得的收入,2021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基金财税知识竞赛试题

基金财税知识竞赛试题(总1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河南投资集团财务人员基金财税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选题(40题,每题分,共60分)1.(),首批3个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
年9月6日年5月6日年4月7日年6月8日2.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分类标准,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
A.货币市场基金B.资本市场基金C.稳健基金D.混合基金3.从投资类型来看,我国QDII基金多数为()。
A.债券型B.主题型C.股票型D.混合型4.()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依法对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A.中国证监会B.证券交易所C.证券业协会D.证券基金机构5.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是()。
A.合规风险B.巨额赎回风险C.技术风险D.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6.下列关于基金利润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A.投资者在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开放日的利润将与整个节假日期间的利润合并后于法定节假日后第一日进行分配B.节假日的利润计算基本与在周五申购或赎回的情况相同C.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五进行分配时,将同时分配周六和周日的利润D.货币市场基金每周一至周四进行分配时,仅对当日利润进行分配7.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时,可以委托境外投资顾问为其服务。
境外投资顾问应当符合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基金可以投资于()。
A.短期政府债券B.购买不动产C.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D.购买实物商品9.下列属于基金利润来源中利息收入的是()。
A.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B.股利收益C.手续费返还D.基金投资收益10.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清算的情况不包括()。
A.由于企业所属的行业前景不好,或是企业不具备技术优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决定放弃该投资企业B.所投资企业有大量债务无力偿还,又无法得到新的融资,债权人起诉该企业要求其破产C.所投资企业经营太差,达不到IP0的条件,且没有买家愿意接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企业的权益.而且继续经营只能使企业的价值变小,只得进行破产清算D.企业所属的行业前景良好,企业具备技术优势,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11.()类金融工具能够提供根据固定公式计算出的现金流。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某批准,自2023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答:2023年,根据某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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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税款所属期间”填多少问:第二季度预缴所得税时,税款所属期间填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还是填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044号)附件的填报说明中明确,本表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据此,贵单位填写第二季度申报表时税款所属时间项目应填2008年1月1日至第二季度最后一天。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而《条例》第四十九条又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的金融企业同业拆借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拆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扣除规定,应作何理解,在实务中又应如何操作?答:这里的同业拆借应区分为金融企业之间的同业拆借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拆借行为。
一、金融企业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规定,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主要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了短期资金融通的行为。
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16家,可以说是涵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
《条例》所称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于同业拆借期限、利率等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管理比较规范和可控,所以金融企业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非银行金融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关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扣除,这里的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是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实践中,企业出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可能采取相关独立的内部营业机构进行管理,内部营业机构在企业内部具有相对独立的资产、经营范围等。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度,《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属于同一法人内部的交易行为,汇总纳税时相互抵消,在税前扣除没有实际意义,也不作为收入和费用来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得扣除的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这也是两者需要予以区分的地方。
三、关联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有限制条件由于母子公司分属独立的法人,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虽属于关联企业,但由于各自独立纳税,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其资金拆借行为属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规定,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述母子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应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同时,为防止资本弱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即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具体标准及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由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也就是说新标准出台之前,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息扣除标准仍应执行(国税发[2000]84号)的相关规定。
但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所支付利息的行为符合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的,可在税收规定的范围内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规定,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的限制,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向个人借款的借款利息按多少扣除问:我单位向个人有借款,产生了借款利息,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按多少税前扣除呢?还有人说没有发票的情况下一分都不能扣除,是这样的吗?答: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在附有合法凭证和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没有合法凭证不能税前扣除。
哪些类型的财政拨款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有时,企业会收到一些财政拨付的资金,有的是治理污染专项补助,有的是扶贫贷款贴息,有的是新产品研发费补贴,有的是扶助性资金未指明专项用途,同时,在收到这些款项时,有的要求计入资本公积,有的要求计入专项应付款,有的未指明。
请问,哪些类型的财政拨款资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具体规定吗?答: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
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如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房地产预缴季度所得税的问题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会计,2008年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季度申报表也相应发生变化,公司现是预售阶段,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是亏损的,但是有预售收入,申报时按预售收入乘以20%再乘以25%预缴所得税?还是预售收入乘以20%扣除一季度亏损后再乘以25%预缴所得税?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弥补亏损问题。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预售收入计算的毛利额扣除相应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出预计利润额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待以后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方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应作为偷税处理吗问:我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应作为偷税处理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提示: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如果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得是否需缴纳所得税问:企业承担政府下达科研项目所得经费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贵单位取得的专项科研经费,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购买固定资产无发票计提的折旧能否税前扣除问:我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发票,能否计提折旧,如能计提折旧,能否抵减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