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总局企业所得税在线答疑)090425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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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比较复杂,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 架下, 我们正在对这一问题抓紧进行研究和明确。 在新的征管规定正式 出台之前,仍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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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由谁征收,如果征收是核定方式还是查账征收? 9 在 08 年 12 月 31 日还有部分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是否 需要调增? 如果该部分剩余工资,能在汇算清缴前发放,还需要调增么?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 业的成本费用,2008 年 12 月 31 号计提的工资没有实际发放,不能扣 除,应在实际发放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适用 20%税率的小型 微利企业应该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方面符合规 定条件。根据国税发 【2008】30 号文件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 纳企业所得税的, 一般是不设账或难以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企业。 所以,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一般无法准确 得到企业的资产总额,也就无法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国税发[2009]31 号文件规定, 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 (包 括预售合同) ,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 的招待费、广告 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 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采取按揭方式 销售房地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确定收入。一般情况下,首付和银行应 同时进行,即使由于跨年度导致首付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的差距,也应 按照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所以,上述可售面积应按 120 米计 算。 按照有关规定,国税发[2006]31 号文已经作废。有关非货币性资产 和股权投资等收益征税问题,考虑到此类投资收益没有现金流收入,如 果在当年全额征税, 将给企业造成现金困难。我们计划在今后给予明 确,对收益较大,企业当年纳税有困难的,允许给予分几年均匀分摊纳 税。
高金平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

高金平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一)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会计上已计提税金及附加,营改增之后,应缴纳营业税,还是按简易的办法计征增值税?答: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期在试点之后,因此应当缴纳增值税。
企业应冲回多提的营业税及附加,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科目金额。
我们是一家专门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养护和电梯零配件出售单位,营改增试点之前配件出售收入按3%在国税缴纳增值税;电梯安装和维修、养护收入按3%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现国税部门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部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配件出售按收入的17%税率交纳增值税,电梯安装收入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维修和养护收入则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李克强总理说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而我司税负恰恰只增不减。
请问:国税的做法是否正确?答: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电梯的安装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对电梯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均为11%。
对同一客户提供安装服务的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或既提供维修、养护同时提供零部件的业务,属于以应税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业务,不应当全部按照安装服务或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销售零部件不提供安装或维修养护,则零部件销售收入征收17%的增值税。
企业购进货物、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
从你原来执行的政策来看,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公司构成一般纳税人标准,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财税实务中税协金融行业税务代理培训班学员问题解答(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中税协金融行业税务代理培训班学员问题
解答(四)
46.《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
问题:
(1)如何理解“不同类别的资产”。
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不良贷款打包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
(2)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打包是否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将贷款损失的确认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等,如果将前述类别中的资产一起出售,则通常会认为是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出售。
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不良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都属于贷款,不属于“不同类别的资产”,应按债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后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7.逾期90天的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问题
(1)信用卡分期手续费逾期90天冲减收入,税局说不是利息收入,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税局的观点正。
税务培训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税务与会计处理实务

15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税务与会计处理实务(一)课程介绍: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内容,税前扣除一直都是企业的财税人员在汇算清缴工作过程中最为关注,也存在最多疑问的地方。
相比于收入的确认,税前扣除有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果在判断中存在理解的偏颇、操作的失误,那么都将对企业的税务合规带来风险。
您是否了解:商业保险是否都不能在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都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发票丢失就不能在税前扣除?所有的罚金、滞纳金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在税前扣除?铂略财务培训《15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税务与会计处理实务》系列课程,精选15个企业常见的税前扣除难题,结合案例为企业从税务和会计处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帮助企业减少因税前扣除操作不当或理解错误而带来的损失。
流程:15个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税务与会计处理实务(一)案例一:罚款、罚金的税前扣除K公司近期有六项罚款和罚息支出:-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部门处罚50000元;-公司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800元;-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被银行加收罚息3000元;-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部门缴纳罚款及滞纳金10000元;-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向对方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元,并取得相关发票。
请问:上述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罚款、罚金的税前扣除法规是否有相应的要求?案例二: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的税前扣除P公司为食品加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盘点库存时,P公司发现上月购进的部分原材料因管理不善发生腐坏,购进货物时进项税额已抵扣。
该批原材料的不含税金额为45000元,其中5000元为分摊的运费,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请问:该腐坏的原材料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如何判定非正常损失和正常损失?如果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三:员工培训及考察的税前扣除H公司组织三名员工进行国内考察学习1个月,考察期间的全部费用为12万元,其中包括考察员工的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补助及考察期间的工资;同年,H公司的一名股东前往海外短期进修,其住宿费用与学费共计12万元由公司承担,但并未取得发票,只有收据。
《纳税实务》常见问题

《纳税实务》常见问题一、问:税务法规中规定哪些纳税人不能作为纳税保证人?答:《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对纳税担保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1 .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2 .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 .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4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6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7 .有欠税行为的。
二、问:纳税人可在地税办理税款徽纳的税种有哪些?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1 .营业税;2 .个人所得税;3 .土地增值税;4 .城市建设维护税;5 .车船使用税;6 .房产税;7 .屠宰税;8 .资源税;9 .城镇土地使用税;10 .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1 .印花税;12 .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问:哪些税种需要纳税人在国税办理缴税?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第087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1 .增值税;2 .消费税;3 .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 .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 .中央企业所得税;6 .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 .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 .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 .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 .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 .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12.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13、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4、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代征);1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16、2002年新办企业的所得税。
税务筹划省下真金白银

“你们每个企业肯定都多缴税了。
”税收筹划操作实务专家、被誉为国内税收答疑第⼀⼈⾼⾦平教授⽇前在⼴州《涉税风险防范与税收筹划操作》座谈会上,对台下的200多名来⾃雅芳、百事可乐、联通等企业的财务总监⽤⽏庸置疑的⼝吻说。
税务筹划避免多交税 ⾼⾦平认为,企业多交税的原因有多⽅⾯,如未实施税务筹划、未⽤⾜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差错、放弃权益、税收滞纳⾦及罚款等,“但关键还是应在事先实施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为了实现利益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或已发⽣的应税⾏为进⾏各种巧妙安排。
我国涉及到税务的政策法规包括各种“解释”共有3000多条,此外,各地还有各⾃的优惠政策,企业要想彻底弄明⽩往往不那么容易,这就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巨⼤空间。
据了解,随着经济发展,市民纳税意识的增强,近年来企业对税务筹划的需求不断增加。
⼴州⼴开信税务师事务所王义勇向记者表⽰,想不到雅芳、百事可乐、联通等众多⼤型企业都派多⼈参加此次讲座,表明⽬前企业对税务筹划的认同⽇益增加。
“财税筹划业务已成为我所的重要业务之⼀”。
⼤企业更重视税务筹划 “以前民营企业在原始积累阶段,可能有故意或⽆意的偷漏税⾏为,但若发展到⼀定规模时,都不会冒着倾家荡产甚⾄坐牢的风险⽽故意偷税,刘晓庆偷税案在全国的确引起巨⼤反响。
” ⽬前,⼤型的跨国公司中绝⼤部分都设⽴有专门的税务部门,任⽤专业的税务⼈才在现有的法规条件允许下,找到能够给企业带来最低缴税额的⽅案。
同时负责在第⼀时间搜集出台的各种法规,根据政策随时调整。
“总部在天津某台资企业就是通过⾃设的⼀系列专门的税务部门进⾏税务筹划,合理利⽤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如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等,近年迅速发展和壮⼤,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提供了强有⼒的⽀持。
另外,中国第⼀拖拉机公司根据他的税务筹划建议,节省了为数不菲的流转税。
”他介绍。
税务筹划不等同偷税 法律专家强调,凡是法律没有禁⽌的事情,就可以做。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5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5月5日)问题1:高新技术企业被制造业企业收购之后还享受税收优惠吗?解答: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被其他企业收购,但是仅仅是控股收购,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内部的资产负债以及生产经营内容等没有发生变化的,依然是可以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是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原高新技术企业注销的,由于企业资产负债以及生产经营内容等都发生了变化,原高新技术企业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就不能再继续享受原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合并后的企业,经过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重新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题2:年利率3.99,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和年利率4.35,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哪个合算?解答: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为利息报价时,通常会提供一个年利率,并且同时提供每年的复利次数。
比如,银行贷款的报价利率是7.68%,但是要求每季度计算一次利率。
此处的7.68%就是报价利率或名义利率。
如果按照教科书的计算办法,会要求先查表后用插补法,计算繁琐且不准确。
利用Excel建立一个有效年利率的计算模型,如图12-2-4所示。
图12-2-4 有效年利率(实际年利率)计算模型示意图制作步骤:1.制作如上图一份表格;2.在B4单元格输入函数公式“=EFFECT(B2,B3)”。
然后输入报价利率和计息次数就可以得到了有效年利率了(经过计算:年利率3.99,按月还息,实际利率是4.06378%)。
假如读者是金融机构工作,现在知道有效年利率,需要给客户报出一个名义利率,该怎么计算呢?同样的,也可以制作一个与图12-2-4类似的表格,只是把函数由EFFECT替换为NOMINAL即可,读者可以试试。
问题3:自营方式建造职工食堂,在领用自产材料时,为什么按成本入账,而在计算增值税时按照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用自产产品为员工发放福利,这时候应付职工薪酬用的是公允价值和增值税入的帐,同样都是视同销售,为何职工食堂就要成本入账而应付职工薪酬就要用公允入账?解答:该问题实际上涉及到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两方面问题。
高金平老师税务筹划课件整理

高金平老师税务筹划课件(感谢学员的精心整理了一些,有些不完全,请见谅!)概论关于税收筹划的存在基础1、税收筹划是高税负下税收环境的必然(1.8:1)2、税收筹划不是为了少缴税,而是为了不多缴税3、税收筹划是决策艺术,而不是技术,技术可以复制,而艺术不能复制。
税收筹划只能事先决策,一旦产生法定纳税义务,就只能依法纳税。
合同是决策的载体,税收筹划决策必须体现在合同中:因此,本讲座以房地产相关合同为主线,论述房地产企业的投资、经营中决策的涉税问题案例:A公司房产100万元租赁给B公司,B公司120万元转租C公司。
A公司按10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B公司按12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
改变一下:A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租给C公司,付B公司20万元中介费:A公司按100万元缴房产税、按100万元缴营业税;B公司按20万元缴营业税。
再改变一下:C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承租A公司房产,付20万元中介费给B 公司。
故事:美国兰德公司如何名扬天下第一讲招商引资合同合同中不能涉及税收优惠1、税法明确的优惠不用写2、与税法抵触的优惠,税务机关不会履行3、应将税收优惠转化为财政扶持,在合同中注明,如:凭完税凭证复印件,金额按###公式计算,约定具体的日期和财政局###处办理财政补贴手续。
注:1、财政扶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免税必须有财税字文件列举;2、财政扶持分期缴税有前提:文件明确用途(国税函【2009】018号),根据用途情况可以分期计入所得额(文件依据细则第九条:权责发生制原则)。
关注:财税[2009]87号,国税发[2008]151号第二讲投资合同一、投资的方式选择:新设、增资、购买股权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案例:江苏某公司到新疆投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三免三减半。
由于采取了增资的形式,无法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股东的选择,即股东身份的选择原则:有利于管理、股权要清晰1、长期持有,还是短期内转让案例:张先生出资1600万,李先生出资400万设立甲公司,甲公司出资2000万元设立100%控股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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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平总分机构税收实务问答分支机构通常是总公司异地经营为减少管理成本而设立的营业分部,是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与总公司属于同一个法律主体。
本文将总分支机构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常见问题汇总如下,供实务中参考。
1、“营改增”后,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其中,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应交增值税=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总分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分支机构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应征的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2、总分机构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另有销售货物业务的,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答: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试点企业,对于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的增值税,按上问汇总计算并缴纳。
对于总分机构销售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
3、总分机构业务范围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其增值税又如何汇总缴纳?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此时,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直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销售及采购货物时,仍以自己的名义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何理解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之间商品调拨用于销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需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之间调拨商品用于销售应当在发货的当天开具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
如果总分机构之间的商品调拨不是用于销售,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解释:所谓“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补充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分支机构仅作为货物的存放地,由总机构给客户开票并收款,则总机构发货至异地仓库时,不征增值税,而应由总公司开票时缴纳增值税。
5、对于较常见的连锁经营企业,如果以总分机构形式存在,是否可以汇总纳税?答: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通知》(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相关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对于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统一计算。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执地。
7、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如何分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上式中资产总额包含无形资产。
8、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上问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上述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9、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如何进行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10、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视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并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答: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也需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是否需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鉴定?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了“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12、分支机构注销是否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答:分支机构是总机构的一部分,可以直接注销,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按原账面数并入总机构账下,不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13、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之间资产划拨,是否需确认收入?如何开具发票?答: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分支机构是总机构的一部分,分支机构的资产就是总机构的资产。
因为资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确认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资产采用自制凭证,由资产管理部作一份资产调拨单,有关责任人签字即可。
总机构作如下分录:借:拨付所属资金或内部往来贷:资产类科目分支机构作如下分录:借:资产类科目贷:拨入所属资金或内部往来汇总报表,内部往来自动抵销。
只有当不在同一县(含县级市、区)的总分支机构之间划拨后用于对外销售时,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14、建筑公司下设的项目部,是否按照总分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