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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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三标准

罗马三标准

消化不良相关症状和进食 相关病生理机制
胃排空延迟 胃扩张的高敏感性 容受性舒张受损
消化不良伴恶心,呕吐及餐后饱胀感 消化不良伴腹痛,嗳气及体重下降 消化不良伴早饱,及体重下降
Tack et al,Gastroenterology 2004;127:1239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肠病 (C)
肠易激综合征(IBS) 功能性腹胀 功能性便秘 功能性腹泻 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肠粘膜神经敏感性的改变 5-HT水平改变
CNS和肠道行为改变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胀(C2)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在最近3个月内每月至少3天出现反复腹胀或
见腹部膨隆 不符合FD,IBS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 发作≥3天/月
罗马Ⅲ标准: 功能性便秘(C3)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超过25%时间)
排便费力 块状/硬便 粪便未排尽感 肛门直肠有梗阻或堵塞感 要用人工手法帮助排便 每周排便少于3次
未使用泻药患者中,稀便少见 尚不够诊断IBS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发作≥3天/ 月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泻(C4)
无痛性糊状便或水样便≥ 75%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
上腹痛综合征(EPS)
餐后不适综合征(PDS)的的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一种症状
餐后饱胀不适
早饱

✓发生在正常进食量后
✓影响正常进食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支持诊断的依据:上腹发紧或餐后恶心或大量的打嗝;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痛
*必须满足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典型的症状发作的诊断标准

罗马标准Ⅲ

罗马标准Ⅲ

胃肠器质性疾病会出现许多症状,如疼痛、恶心、呕吐、腹胀、腹泻、便秘、食物通过或排便困难等。

根据病理学改变可以对器质性疾病做出诊断,有时可通过医疗技术将其治愈,但目前对于功能性疾病还了解甚少且缺乏有效治疗方法。

在过去几十年中发生的一些重要事件使人们对功能性胃肠病(FGID)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第一个事件发生于30年前,它使疾病的模式开始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转变。

第二个事件发生于20年前,研究方法的重大突破使人们能够对FGID进行量化。

对胃肠道动力的评估有了很大进展,可以用恒压器检测肠道敏感性,对肽类物质、粘膜免疫、炎症、肠道菌群变化的研究都为胃肠疾病的正确诊断做出了贡献。

第三个重要事件发生在过去10年,治疗FGID的各种新药被研制和生产出来。

在FGID领域还面临新的挑战,包括进一步了解精神因素和消化道的关系,基础神经递质的功能如何在患者中表现为临床症状。

针对FGID的研究新进展制定了罗马Ⅲ标准(表1)。

功能性胃肠病的病理生理学1. 遗传因素某些人可能注定会发展为FGID,而对于其他人,环境因素可能更重要。

2. 早期家庭因素孩子从父母那里学到的东西可能增加FGID的危险。

3. 心理因素虽然心理因素不用来定义和诊断FGID,但的确会影响FGID的发生。

4. 动力异常在正常人,严重的心理或环境压力可使食管、胃、小肠和结肠的运动加快。

与正常人相比,FGID患者的特点是遇到压力后胃肠运动加快。

5. 内脏高敏感性内脏高敏感性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许多胃肠疾病的疼痛和胃肠道运动相关性差。

这些患者在肠道充气膨胀时痛阈降低,并可使内脏痛的躯体区域扩大。

6. 炎症大约一半IBS患者活化的粘膜中炎症细胞增加。

7. 菌群一些IBS患者肠道中可能存在细菌过度生长,菌群对FGID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8. 脑-肠轴双向作用脑-肠轴通过双向信息传递将胃肠道功能与中枢的情感和认知中心联系在一起。

外部或内在的感受信息可影响胃肠道感觉、运动、分泌和炎症。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 ESR> 20 mm/2h
• 血白细胞 >10 000 cells/μL
• 贫血 (Hgb 女性 < 12 g/dL ,男性 14<g/dL)
• 便血病史
Kruis标准除了强调病人的症状以外,提出了病程的概念:即通过综合评分来判断是否是IBS。
(三)罗马标准I
1984年,第12届国际胃肠病会议进行IBS专题研讨会。1987年在罗马进一步加以 讨论并且达成了共识。于1988年的十三届会议上公布了“罗马标准”,并在1994年发表了功能性胃肠病诊断、病理生理和治疗的全球共识,即罗马标准I。
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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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从罗马Ⅰ到罗马Ⅲ标准
写在课前的话
肠易激综合征是消化内科常见病,病因较复杂,临床诊断常采用罗马标准作为依据。通过本课的学习,我们将知晓肠易激综合征诊断标准的发展过程及进展。
(三)症状学
1.肠道症状
2.非肠道消化道症状
3.全身症状
二、IBS诊断标准的相关概念
(一)早期诊断标准即Manning标准
1962年牛津大学Chardhary和Truelove首先对IBS病人进行研究回顾,第一次引入胃肠道功能性疾病的概念。1978年Heaton对门诊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器质性肠道疾病15个常见的消化道症状里面有6个在IBS病人中常见。这6个症状就构成了Manning标准。
• 排便行为改变(排便费力、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 排黏液便
• 腹胀,或感到腹胀
罗马标准I与以往的诊断标准区别在于不仅加入了病程的概念,还扩大了症状范围并且将便秘的症状也列入了IBS的范畴。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罗马Ⅲ型诊断标准内容
罗马Ⅲ型诊断标准包括
28个成人功能性胃肠病分6大类:食管(a 类);胃十二指肠(b类);肠道(c类); 功能性腹痛综合征(d类);胆道(e类)和 肛门直肠(f类)
17个儿童功能性胃肠病,根据年龄范围分类, 新生儿/幼儿(g类)和儿童/青少年(h类)
A 功能性食管疾病
A1功能性烧心 A2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A3功能性吞咽困难 A4癔球症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 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功能性肠道疾病
C1肠易激综合征 C2功能性腹胀 C3功能性便秘 C4功能性腹泻 C5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C1. 肠易激综合征* 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最近3个月内每个月 至少有3天出现症状,合并以下2条或以上: 1. 排便后症状缓解。 2. 发作时伴有排便频率改变。 3. 发作时伴有大便性状(外观)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不适意味着感觉不舒服而非疼痛。在病理生理学研究 和临床试验中,筛选可评估的患者时,疼痛和(或)不适 出现的频率至少为每周2天。
由于下述病变导致神经支配异常:颅脑病变(如痴呆)、
2. 间断性疼痛。 由于下述病变导致神经支配异常:颅脑病变(如痴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功能性胃肠病罗马III诊断标准

A3. 功能性吞咽困难*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固体和(或)液体食物通过食管有黏附、存留 或通过异常的感觉。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4. 癔球症* 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喉部持续或间断的无痛性团块或异物感。 2. 感觉出现在两餐之间。 3.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痛。 4. 没有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5.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2. 功能性腹胀*
必须包括以下2条:
1. 3个月内每月至少有3天反复出现腹胀感或肉眼 可见的腹部膨隆。
2. 没有足够的证据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肠易激综合征(IBS) 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疾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C3. 功能性便秘* 1. 必须满足以下2条或多条: a .排便费力(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b .排便为块状或硬便(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c .有排便不尽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d .有肛门直肠梗阻和(或)阻塞感(至少每4次排便中有1次)。 e .需要用手操作(如手指辅助排便、盆底支撑排便)以促进
A1. 功能性烧心*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烧灼样不适或疼痛。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A2. 推测源自食管的功能性胸痛* 必须包括以下所有条件: 1. 胸骨后非烧灼样疼痛或不适。 2. 无胃食管酸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3. 没有以组织病理学为基础的食管运动障碍。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满足以上标准。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

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Ⅲ诊断标准

家委员会— 罗马委员会, 1 9 9 4 年制定出2 5 种F G I D的诊
断 标 准, 即 罗 马I 标准, 功能 性胃 肠病( f u n c t i o n a l g a s t r o i n t e s - 加到2 个, 分别针对0 - 4 岁的新生儿婴幼儿和5 一 1 8 岁青 t i n a l d i s o r d e r , F G I D ) 定义为 有慢 性或复发性消化道症状, 但
上突然恶心、 不间断地呕吐或干呕、 持续数天或数周; ②发
作间歇完全恢复正常, 间歇数周到数月, 无任何症状。 3 . 4 婴儿肠绞痛 出生后到4 个月龄小儿具有以下各项: ①发作性易激惹、 焦躁、 哭闹, 突然开始、 突然停止; ②每天 发作3 h 以上, 每周至少3 d ; ③无生长迟缓。“ 婴儿肠绞痛” 是行为综合征, 指小婴儿处于长时间的哭吵和难以安慰的 行为, 严格意义来说, 婴儿肠绞痛不是由于器质性疾病引起 的, 发生无明显原因, 突然开始, 突然停止, 似乎多见于白 天, 3 - 4 个月时哭闹自然停止( 早产儿指相当于足月后的 3 一 4 个月) , 哭闹高峰大约在 6 周, 1 2 周后减轻。 3 . 5 功能性腹泻 符合以下各项: ①每天3 次以上无痛、 不成形便; ②症状持续4 周以上; ③发生于6 个月至3 岁; ④腹泻发生于清醒时; ⑤如果热卡供给足够, 无生长停滞。 3 . 6 婴儿粪便滞留 6 个月以下婴儿, 具有以下二项: ① 每次排便至少用力或哭闹 1 0 m i n 才能排出大便; ②无其它 问题。婴儿粪便滞留是因腹压增高和盆底肌肉收缩不协调 所致, 小儿排便用力时间长, 伴大哭、 尖叫、 身体蜷曲和脸胀
1 功能性胃肠疾病概念 自1 9 8 4 年开始在国际胃 肠会议上对F G I D进行专题讨 论以来, 已经成立了 数十位专家组成的功能性胃 肠病的专 2 儿童 F G I D的分类 罗马工作委员会认识成人功能性胃肠病的同时也认识 到儿童功能性胃肠病的重要性, 为鼓励临床工作的开展, 激 起研究者的兴趣, 1 9 9 7年增加了儿科工作小组, 制定了儿

便秘罗马Ⅲ诊断标准

便秘罗马Ⅲ诊断标准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肛肠外科邵万金杨柏林译功能性排便障碍功能性便秘分为结肠慢运输和出口延迟,尽管很多病人既无结肠慢运输又无出口延迟,部分病人两者都符合。

功能性排便障碍在排便时以盆底肌异常收缩或不能松弛(排便协调障碍)或蠕动力不足(排便动力不足)为特征。

排便协调障碍尤指盆底协调障碍,因为很多排便协调障碍的病人没有性功能或泌尿系症状。

功能性排便障碍的诊断标准*1、病人必需符合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

2、在反复用力排便时至少有以下两项:a、气囊逼出试验或影像学检查有排便功能受损的证据。

b、肛门直肠测压、影像学或EMG检查发现盆底肌(如肛门括约肌或耻骨直肠肌)有异常收缩,或肛门括约肌松弛少于静息状态的20%。

c、肛门直肠测压或影像学评价,蠕动力不足。

*诊断前至少6个月中最近3个月有症状发作**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1、应包括以下两个或以上症状:(a)至少25%的排便有努挣;(b)至少25%的排便为硬粪块;(c)至少25%的排便有不完全排空感;(d)至少25%的排便有肛门直肠阻塞感;(e)至少25%的排便需手助排便(如手指排便、支托盆底);(f)每周排便少于3次。

2、不用泻药软粪便少见。

3、不符合IBS的诊断标准。

排便协调障碍的诊断标准排便时盆底有异常收缩或肛门括约肌松弛少于静息状态的20%,蠕动力正常。

排便蠕动不足的诊断标准排便时蠕动力不足,伴或不伴有异常收缩或肛门括约肌松弛<20%。

流行病学普通人群功能性排便障碍的发病率尚不清楚,在三级医疗中心就诊的慢性便秘病人中排便协调障碍的发生率变化很大,为20%-81%。

由于一些研究存在高假阳性率,过高地估计了排便协调障碍的发生率。

部分原因可能是病人在做人工和实验室检查时有焦虑而不能松弛的结果。

在一个三级医疗中心,女性排便协调障碍是男性的3倍。

但年轻和老年人群的发病率相似。

修改诊断标准的理论基础与以前的工作组报告相似,功能性排便障碍的诊断标准需有便秘的症状和腹部的诊断性检查,因为仅凭症状还不能区别功能性排便障碍病人和无功能性排便障碍的病人。

肠易激综合征与罗马III诊断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与罗马III诊断标准肠易激综合征(irritable bowel syndrome.IBS)是一种非器质性胃肠道功能紊乱性疾病.由于遗传和心理因素的作用,导致胃肠道功能的易感性,出现胃肠道运动异常、内脏高敏感和黏膜免疫的变化,者表现为与排便或排便习惯改变相关的腹痛或不适,并有排便紊乱的特点的改变。

一、IBS罗马Ⅲ诊断标准在最近的3个月内,每个月至少有3天出现反复发作的腹痛或不适症状。

并具有下列中的2项或2项以上:①排便后症状改善。

②伴随排便频率的改变。

③伴随粪便性状的改变。

诊断标准建立于患者至少在诊断前的6个月内出现症状,并在最近的3个月持续存在,在观察期间疼痛(不适)症状的频率至少一周2天。

下列症状可支持IBS的诊断:①异常的排便频率:a.每周≤3次排便或b.每天>3次排便。

②异常的粪便性状:c.块状便/硬便或d.松散便/稀水便。

③排便费力。

④排便急迫感或排便不尽感。

⑤排出黏液。

⑥腹胀。

二、IBS的诊断IBS的诊断主要依据患者具有腹痛和腹部不适症状,并伴有排便习惯紊乱和粪便性状改变。

患者与排便相关的疼痛和腹部不适可能来源于肠道.烧心、纤维肌痛、头痛、背痛和生殖泌尿系症状等是与IBS相关的症状,不能作为诊断的依据,当IBS加重时这些症状也会加重,这可能与心理因素的影响有关。

IBS可与器质性胃肠疾病共存,患者缺乏特异性的体征,但可能存在腹部触痛。

发热、胃肠出血、体重下降、贫血和腹部包块等“报警”症状或征象,不能归咎于IBS,但可以伴随发生。

女性患者经期IBS症状可能加重,盆腔痛等妇科的症状可以干扰IBS的诊断。

确定IBS的诊断通常需要进行详细的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根据不同患者的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实验室和辅助检查。

临床实践证实多数患者不需要检查就可得以诊断。

由于IBS具有持续性、复发性的特点,相当比例的患者伴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因此,不必要的检查可能会影响患者对诊断的信心和对医师的信任阎,在临床上应根据患者的年龄、病程、症状严重程度、心理因素、“报警”症状和胃肠道疾病的家族史,来决定是否选择对患者进行相关的检查。

罗马诊断标准

罗马诊断标准
罗马诊断标准主要应用于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以下是具体的标准:
罗马Ⅲ诊断标准:
1. 诊断前症状出现至少6个月,近3个月符合以下诊断标准:反复发作的腹痛或腹部不适,近3个月内每月发作至少3d,并伴有下列2项或2项以上:
排便后症状改善;
发生时伴随排便频率的改变;
发生时伴随粪便性状(外观)改变。

2. 以下症状不是诊断所必备,但对诊断有支持意义:排便频率异常(①每日排便>3次或②每周<3次);粪便性状异常(③干球粪/硬粪或④糊状便/稀水样便);粪便费力;排便急迫感、排便不尽、排黏液以及腹胀。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专业的解释,建议咨询医生。

罗马3标准


罗马标准II III的异同 罗马标准II,III的异同 II,
诊断标准: 诊断标准:
排除与症状相关的结构组织生化方面 的异常 相关症状持续6个月以上,且至少有3 相关症状持续6个月以上,且至少有3 个月完全符合诊断标准 排除GERD GERD的可能 排除GERD的可能 排除其他所知的组织病理学的动力异 常疾病
功能性烧心
--生理学特征 --生理学特征
目前认为内脏感觉异常在功能性烧心 中起到重要作用, 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尚未证实
Fass R, Tougas G. Functional heartburn: the stimulus, the pain, and the brain. Gut 2002;51:885–892.
食管源性功能性胸痛
--诊断标准
胸部中线处不适或疼痛, 胸部中线处不适或疼痛,而非灼烧感 缺乏胃食管反流引发该症状的证据 缺乏胃食管动力疾病组织病理学的证据 ☆相关症状持续至少6个月,且同时满足 相关症状持续至少6个月, 以上条件3 以上条件3个月
食管源性功能性胸痛
--临床评估
首先排除心脏疾病 排除GERD GERD的可能 排除GERD的可能 ☆ 内镜 食管动态pH pH监测 ☆ 食管动态pH监测 ☆ 食管测压法 PPI药物治疗 ☆ PPI药物治疗
功能性烧心
--治疗 --治疗
小剂量的抗抑郁药物 应用巴氯芬治疗 外科抗反流手术
食管源性功能性胸痛
--定义
疼痛往往局限于胸骨中线, 疼痛往往局限于胸骨中线,具有内脏 痛性质为特征,多来源于食管, 痛性质为特征,多来源于食管,而不能用 其它原因解释. 其它原因解释.
食管源性功能性胸痛
--流行病学
因胸痛行冠脉造影的患者中15-30%显示 因胸痛行冠脉造影的患者中15-30%显示 15 正常. 正常. 不明原因的胸痛45岁以上组的发病率是 不明原因的胸痛45岁以上组的发病率是 45 15-34岁组的 岁组的2 15-34岁组的2倍 男女发病率无明显差异. 男女发病率无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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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III标准
神经胃肠病学的研究进展使我们对于
FGIDs 的认识发生观念上的突破―――
FGIDs现在被认为是一类独立的临床疾病
Drossman DA. 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377
FGIDs的相关病理机制观念的转变
动力异常
功能异常 无器质性
动力异常 ENS
2006 成人 6类
B.功能性胃十二指肠病 (8) B1.功能性消化不良-餐后不适、上腹痛 B2.功能性嗳气症-吞气症 非特异性 B3.功能性恶心和呕吐症-特发性、功能性、周期性 B4.成人反刍综合征 E.胆囊和SO功能障碍(3) E1.胆囊功能障碍 E2.胆道SO功能障碍 E3.胰管SO功能障碍 F.功能性肛门直肠病 (7) F1.功能性大便失禁 F2.功能性肛门直肠疼痛 F3.功能性排便障碍
IBS患者G蛋白多态性
CNS和肠道行为改变
FGIDs家族聚焦性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胀(C2)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在最近3个月内每月至少3天出现反复腹胀或 见腹部膨隆 不符合FD,IBS或其他功能性胃肠病诊断标准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 发作≥3天/月

罗马Ⅲ标准: 功能性便秘(C3)
罗马Ⅲ标准:IBS
反复发作腹痛或腹部不适,且伴有以下两条或 两条以上:
排便后缓解 发作时伴排便频率的改变 发作时伴排便性状的改变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典型的症 状发作≥3天/月
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
其它支持IBS诊断的症状, 如:
排便频率的异常:
a. 每周小于等于3次,或 b. 每天大于3次;
内脏高敏感性
粘膜炎症、免疫功能
CNS-ENS调节
最初的观念 罗马Ⅱ标准 罗马Ⅲ标准
FGIDs发病机制
脊髓信息处理异常 炎症 其他因素 肠道顺应性异常
内脏感觉异常
心理社会因素
肠道动力异常
胸痛、腹痛、消化不良、排便习惯改变
胃肠神经免疫系统 肥大细胞
精神心理因素 身心应激
FGIDs
CNS
胃肠敏感性↑
E N S SP、VIP、CCK NOS、5-HT
ROME Ⅲ 2006 DDW
罗马III标准的变化

时间方面的变化:现在推荐改为症状从诊断前6个月以及目前仍处于 活动期(符合标准)持续3个月。与罗马II:症状超过12个月中的12周
分类的变化:反刍症状从功能性食道疾病(分类A)改为功能性胃十 二指肠疾病(分类B)。这一改变反映了这一疾患起源于胃和腹部的 功能紊乱。 功能性腹痛(FAPS)从功能性肠病(分类C)单独移出,成为分类D: 这一修改是基于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FAPS与正常的内脏调节信号的中 枢神经系统放大有关,而非胃肠道本身的功能异常 创建两个儿科分类。罗马II分类中儿童FGIDs现在分类为:新生儿/幼 儿(G类)和儿童/青少年(H类)。这个变化是由于两个小类中儿童 生长发育的不同临床情况所致
心理因素、身心应激与FGIDs发病机制
功能性胃肠病(FGIDs)的重大事件:
第一个事件:30年前医学模式的转变—从300年来的 单一疾病模式转为生物-心理-医学模式。 第二个事件:在过去20年检查手段显著增加,能够定量
分析FGIDs。
第三个事件:在过去10年开发并应用新的药物治疗FGIDs。
罗马诊断标准 在疾病分类和传播新知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罗马III标准的变化

标准的改变:消化不良分为两种情况:餐后不适综合征
和上腹部疼痛综合征。与罗马II中的运动障碍样和溃疡 样消化不良相似。现在定义为以生理学支持为特征的症 候群而非以前以上腹部不适或腹痛为基础的定义 胆囊Oddi括约肌功能障碍的标准更加严格。基于症状的 诊断及排除标准更严格 IBS亚型的修改:推荐腹泻、便秘以及两者混合的亚型应 该基于一个源于大便性状的简单分类。
症状发作≥3天/月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痛综合征(D)



必须包含以下所有条目: 持续或近乎持续的腹痛 与生理行为(即进食排便或月经)无关或仅偶尔有关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丧失 疼痛不是伪装的 不满足其他能解释疼痛的功能性胃肠病的诊断
机制:中枢神经病性的疼痛,对内脏感觉的放大所致 功能性脑影像学技术发现额皮质层、边缘叶区和脑干区相互作用产 生影响患者对症状感觉认知的神经生物物质
更大的焦虑和躯体化积分则支持

发病机理:内脏感觉受到干扰,患者对PH值轻度
改变的反流物的过度敏感;精神心理因素
功能性食管疾病--癔球症(A4)

健康人群中患病率是46%,中年发病率最高
诊断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持续或间断的,咽喉部无痛性梗咽或有异物存留感 感觉产生于两餐之间 没有吞咽困难或吞咽疼痛 没有胃食管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没有食管动力疾病的组织病理学依据 发病:吞咽过急或频繁吞咽可能使空气滞留在食管近端诱发,食管高敏 性,生活应激。
上腹痛综合征(EPS)的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条件: 疼痛或烧灼 间断性 上腹部,至少中等程度,至少一周1次 并且无:
泛发性的或位 于其他腹部或 胸部等区域 排便或排气 后可缓解 符合胆结石或 Oddi括约肌功 能紊乱的标准
支持诊断的依据:疼痛可以为烧灼样但不包括胸骨后;
疼痛可以有进餐诱导或缓解,但可能在在禁食时发生;
消化不良相关症状和进食 相关病生理机制
胃排空延迟
消化不良伴恶心,呕吐及餐后饱胀感
胃扩张的高敏感性
消化不良伴腹痛,嗳气及体重下降
容受性舒张受损
消化不良伴早饱,及体重下降
Tack et al,Gastroenterology 2004;127:1239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肠病 (C)




肠易激综合征(IBS) 功能性腹胀 功能性便秘 功能性腹泻 非特异性功能性肠病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典型的症状发作 ≥3天/月
排便后疼痛不缓解
上腹痛综合征(EPS)
餐后不适综合征(PDS)的的诊断标准*
必须包括以下一种症状 餐后饱胀不适 发生在正常进食量后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早饱 影响正常进食 一周至少发作数次
支持诊断的依据:上腹发紧或餐后恶心或大量的打嗝; 可能同时存在上腹痛
*必须满足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典型的症状发作的诊断标准
George F.Longstreth,et al.Gastroenterology, 2006;130;1480-1491


感染与IBS

宿主的微生态环境受到感染的影响,改变了
a) 淋巴细胞 b) 肥大细胞 c) 黏膜的内分泌细胞

释放多种炎性介质 ,破坏正常肠道屏障 引起肠道转运加快、分泌增多
罗马III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C1)
由于特异性症状尚不稳定,更倾向于使用IBS伴腹泻,IBS 伴便秘取代腹泻型IBS和便秘型IBS 发病是由复杂因素所致:动力异常,内脏高敏感性,粘膜 免疫失调,感染、菌群改变和CNS-ENS失调,遗传与环境 因素,社会心理紊乱等,在不同的个体或者同一个体不同 时间,这些因素的作用不同
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超过25%时间)
排便费力
块状/硬便
粪便未排尽感 肛门直肠有梗阻或堵塞感 要用人工手法帮助排便 每周排便少于3次
未使用泻药患者中,稀便少见 尚不够诊断IBS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症状发作≥3天/ 月
罗马Ⅲ标准:功能性腹泻(C4)

无痛性糊状便或水样便≥ 75% 诊断前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
餐后不适综合征可能同时存在
必须满足症状出现≥6个月,最近3个月有典型的症状发作 的诊断标准
*
消化不良患者胃肠动力功能紊乱
胃排空延迟
胃底舒张/容受性舒张功能损伤
胃窦充盈
早饱 胃窦收缩性异常
发胀
diagram adapted from Quigley,Aliment Pharmacol Thec 2004;20:56 Cremonini & Talley,Aliiment Pharmacol Thec 2004;20:40
黏膜免疫和炎症
内脏高敏感性
粘膜炎症 粘膜免疫 肠道菌落 胃肠动力
Drossman DA. Gastroenterology, 2006;130(5):1377-1390
FGIDs 的胃肠道症状
遗传易感性
IBS患者IL-10水平 的降低 肠粘膜神经敏感性的改变
IBS患者SERT多态性
5-HT水平改变


功能性食管疾病--功能性烧心(A1)


诊断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烧灼样胸骨后不适或疼痛
没有胃食管反流导致该症状的证据
没有食管动力疾病的组织病理学依据
诊断前至少6个月存在症状, 后3个月符合诊断标准
功能性烧心

与GERD的鉴别:内镜和PH监测:酸反流异常,症
状和酸反流相关,抗反流治疗有效的排除;表现
大便性状的异常:
c. 粪便呈块状/质地坚硬,或 d. 糊状/水样便;
排便费力;排便紧迫感,或排便不尽感、粘 液便、腹胀。
罗马Ⅲ标准
—肠易激综合征
根据粪便性状分类的IBS亚型:
A.便秘:Bristol Stool分型 1-2:分散的, 似坚果的块状硬便或香肠形块状粪便 B.腹泻: Bristol Stool分型 6-7:糊状或 水样便 C.不使用止泻剂或是泻药的情况下
功能性胃肠病的罗马标准演变
2006 RomeIII
IBS诊断
1992-1995 Rome 1
1#FGID 分类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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