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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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时间:2009-01-24 12:37:46 来源:绿色建材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 231(四)-78

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团结运输安装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试行日期:1978年12月1日

通知

(78)建发施字240号

由第一机械工业部组织有关单位修订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二册《金属切削机床安装》,编号为TJ231(二)-78;第三册《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液庄机、铸造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三)-78;第四册《起重设备、电梯、连续运输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四)-78;第五册《压缩机、风机、泵、空气分离设备安装》,编号为TJ231(五)-78;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编号为TJ231(六)-78,已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为全国通用施工及验收规范,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请将试行中的经验和意见,随时告第一机械工业部设计总院或各负责解释单位,以便今后补充和修订时参考。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一九七八年六月十七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2)建设施字第135号文的布置,我部组织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62》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经国家建委同意,采用分册的方式印行。

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十几年来,设计、制造、施工和使用方面的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的群众不断革新创造,机械设备及其安装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必将不断涌现。希望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在试行中,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交我部或各负责解释的单位,以便今后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本规范各册(篇)负责解释的单位如下:

《空气分离设备》--杭州制氧机研究所;

《固定式柴油机》--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工业锅炉》--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卷扬机》、《破碎粉磨设备》--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液压机》--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铸造设备》、《机械压力机》、《空气锤》--济南铸造锻压机构研究所;

《起重设备》、《连续运输设备》、《电梯》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气体压缩机》、《风机》、《泵》、--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

《金属切削机床》--上海同济大学。

第一机械工业部

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篇起重设备安装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条本篇适用于各章中所列的起重设备的安装。

第2条本篇是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专业技术规定,安装工程的通用技术要求,应按本规范第一册《通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3条组装时,应复查和检查起重设备的外形尺寸和主要零、部件,如发现变形、超差等缺陷,无法调整时,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4条安装时,应检查钢丝绳的型号、规格和长度,不应有腐蚀、硬弯、扭曲和压扁等缺陷;长度不够不得接长,应换绳;钢丝绳工作时,不应有卡阴或及其他部件相碰等现象。

第5条装配联轴器时,两轴的不同轴度和端面间隙应按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第6条调整制动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动器开闭应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二、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必须能制止住额定负荷的1.25倍;运行机构的制动器应能刹住大车和小车,但不宜调整过紧,防止车轮打滑和引起振动、冲击。

第7条起重设备在无负荷时,车轮及轨道面的接触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均应及轨道面接触,不应有悬空现象;

二、小车主动车轮在运行区间应及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及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1毫米,间隙区间每段长度不应大于1米,累计长度不应大于2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累计长度不应大于3米;

三、手动单、双梁起重机的主动车轮应及轨道面接触;被动车轮及轨道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第8条起重设备的金属结构应按施工图的规定进行焊接或铆接;无规定时,可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执行。

第9条交付安装的吊车梁应符合《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0-65(修订本)》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规定。

第10条起重设备必须经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得使用。

第二章轨道和车挡

第11条钢轨道设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得铺设。

第12条吊装轨道前,应确定轨道的安装基准线;轨道的安装基准线一般即是吊车梁的基准线。

第13条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4条轨道实际中线对安装基准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5毫米。

第15条轨距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和悬挂起重机不应超过±5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跨度小于或等于30米,不应超过±8毫米;跨度大于30米,不应超过±10毫米。

第16条轨道的纵向下水平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轻轨、重轨、起重机轨、方钢和工字钢的轨道不应超过1/1500;轻轨、重轨、起重机轨和方钢应在每根柱子处测量,工字钢应在固定点处测量,在全行程上最高点及最低点之差不应大于10毫米;

二、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超过1/1000,每间隔10米测量一点。

第17条方钢和工字钢轨道的横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轨道宽度的1/100。

第18条同跨两平行轨道的标高相对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式起重机的轨道在柱子处不应大于10毫米,其他处不应大于15毫米;

二、单梁悬挂起重机的轨道不应大于5毫米;

三、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轨道不应大于10毫米。

第19条两平行轨道的接头位置应错开,其错开距离不应等于起重机前后车轮的轮距。

第20条轨道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接头用对接焊时,焊条和焊缝应符合钢轨的材质和焊接质量的要求,焊好后接头平整光滑;

二、接头用鱼尾板或及鱼尾板规格相同的联接板联接时,接头左、右、上三面的偏移均不应大于1毫米,接头间隙不应大于2毫米;

三、伸缩缝处的间隙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四、用垫板支承的方钢轨道,接头处的垫板宽度应比其他处增加一倍。

第21条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同一侧两根轨道的轨距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其相对标高差不应大于1毫米。

第22条混凝土吊车梁及轨道之间的混凝土灌浆层(或找平层)应符合设计规定,浇灌前吊车梁顶面应冲洗干净。

第23条钢轨下用弹性垫板作垫层时,弹性垫板的规格和材质应符合设计规定。拧紧螺栓前,钢轨应及弹性垫板贴紧;如有间隙,应在弹性垫板下加垫铁垫实;垫铁的长度和宽度均应比弹性垫板大10~20毫米。

第24条在钢吊车梁上铺设钢轨时,钢轨底面应及钢梁顶面贴紧;如有空隙,其长度超过200毫米时,应加垫铁垫实,垫铁长度不应小于100毫米,宽度应大于轨道底面10~20毫米;每处垫铁不应超过三层,垫好后应及钢梁焊接固定。

第25条调整轨道符合要求后,应全面复查各螺栓的紧固情况。

第26条轨道上的车挡应在吊装起重机前装妥;同一跨端的两车挡及起重机缓冲器均应接触,如有偏差应进行调整。

第三章电动葫芦

第27条电动葫芦车轮的凸缘内侧及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图Ⅳ-1.1 车轮凸缘内侧及轨道翼缘间的间隙

1-工字钢轨道;2-车轮

第28条电动葫芦进行额定负荷试验时,制动时间内的下滑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 S--下滑距离,米;

v--起升速度,米/分。

第四章手动单、双梁起重机

第29条吊装手动单、双梁起重机前,应按表Ⅳ-1.1和表Ⅳ-1.2的规定进行复查。

手动单梁起重机的偏差表Ⅳ-1.1

手动双梁起重机的偏差表Ⅳ-1.2

第五章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第30条吊装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前,应按表IV-1.3的规定进行复查。

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的偏差表Ⅳ-1.3

第31条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车轮的凸缘内侧及工字钢轨道翼缘间的间隙c(见图Ⅳ-1.1)应为3~5毫米。

第六章通用桥式起重机

第32条本章适用于通用桥式起重机的安装;其他起重机中及通用桥式起重机相同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33条组装桥架应按表Ⅳ-1.4的规定进行复查和检查。

组装桥架的偏差表Ⅳ-1.4

注:①用钢丝测量上拱度时,钢丝自重的下垂度和日照影响的扣除值见附录二、三;

②主梁旁弯度系指在上盖板处测量所得值。

③小车轨道接头要求,见第二章第2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条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5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大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5的规定。

组装大车运行机构的偏差表Ⅳ-1.5

注:①测定跨度的修正值见附录四;

②h、l-测量长度。

第35条已在制造厂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按表Ⅳ-1.6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现场组装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6的规定。

组装小车运行机构的偏差表Ⅳ-1.6

第七章冶金起重机

第36条本章适用于冶金起重机中特殊机构的安装。

第37条组装桥式加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框架及小车架时,框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见图Ⅳ-1.2),不应超过框架高度1/2000;

二、框架中的上、下支承孔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0.5毫米,上、下支承对支承孔轴线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0.5/1000;

三、上、下支承的导板及立柱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1.5毫米;

四、框架上部两导向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

五、旋转机构的万向联轴器装配后,其上、下位置的偏差不应大于4毫米;

六、调整料杆锁紧机构中液压推动器的弹簧,锁紧时应准确可靠;

七、主小车上的保险压力辊及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5毫米。

第38条组装铸造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两个主卷筒后,其轴向位移不应超过3毫米;

二、上部滑轮组中平衡杆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40毫米;

图Ⅳ-1.2 框架中心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

1-框架;2-小车架弯板平面;3-万向联轴器;4-中心线

三、固定钢丝绳后,龙门吊钩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第39条组装螺杆式脱锭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及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中线及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3毫米;

三、两导轨槽的相对不平行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3毫米;

四、顶出机构中的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

五、组装顶出机构的方轴及轴承时,轴颈及轴套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5毫米;

六、顶出机构的方轴及蜗轮减速机中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4~0.7毫米;

七、夹钳上部套筒及导轨的间隙各边均不应小于3毫米;

八、固定小钳操纵机构的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

九、大钳两臂应对称顶杆中线,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

十、大钳和小钳的动作应协调,其开闭尺寸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十一、导向管柱的不铅垂度不应超过1/2000,对重应在导向管柱上灵活移动,不应有卡住现象;

十二、调整司机室内指示器指针的位置,应符合顶杆移动的距离。

第40条组装夹钳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及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中线及导轨中线应重合,其偏移不应超过10毫米;

三、两导轨的相对不平行度不应超过3毫米;

四、方轴的不直度在全长上不应大于3毫米;

五、导轨及上、下横梁间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4毫米;

六、立柱及下横梁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1~5毫米;

七、方轴及小齿轮导板的间隙各边均应为0.37~0.7毫米;

八、固定主起升机构的钢丝绳后,上横梁的不水平度在全长上不应超过5毫米;

九、夹钳的转动点和滚动点应灵活,夹钳的开闭链条在钳架孔中不应有卡住现象;

十、小车运行机构的保险压力辊及主梁下盖板的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

第41条组装揭盖起重机应符合上列要求:

一、组装后,曲柄、连杆和偏心轮动作应协调,提升钳(或吊环)应同步;

二、调整自动停车器,应使揭盖起重机能在任何一个炉子的中线上自动停车。

第42条组装刚性料耙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铆接小车架及导架时,导架中线对小车架弯板平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导架高度的1/20

00;

二、导架及导轨的侧间隙各边均应为1~1.4毫米;顶间隙应为1.5~3毫米;

三、固定钢丝绳后,横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1000;

四、圆形轨道的直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五、圆形轨道的上表面对下部小车车轮底面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3毫米;

六、圆形轨道及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

七、滑环及小车架回转中心的不同轴度不应超过3毫米;

八、大车运行机构的水平轮及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0毫米;

九、旋转机构的水平轮及圆形轨道的侧间隙不应大于1.5毫米;

十、所有的耙齿工作面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差不应大于3毫米。

第43条旋转挂钳或电磁起重机组装后,其吊具上的平衡梁的不水平度不应超过2/1000。

第44条组装锻造起重机和翻料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松闸装置时,调整上滑轮组的调节螺钉或制动器的调节管,当起重量超过额定负荷的10%时,应能使制动器松开;

二、松闸装置的各铰接点应转动灵活;

三、用手转动翻料机构的制动轮,链轮及链条应转动灵活;

四、翻料机挂上额定负荷时,缓冲弹簧不应有永久变形,锥形摩擦联轴器的性能应良好。

第八章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

第45条组装桥架时应按出厂标记进行;组装后,其偏差应符合表Ⅳ-1.7的规定。

组装桥架的偏差表Ⅳ-1.7

第46条组装支腿及台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后应符合表Ⅳ-1.8的规定;

组装支腿后台车的偏差表Ⅳ-1.8

二、支腿及桥架连接时,其接合面间不应有间隙;如有间隙,宜用垫铁调整。

第47条组装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表Ⅳ-1.9的规定;

组装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小车的偏差表Ⅳ-1.9

二、组装双梁小车运行机构应符合本篇第35条的规定;

三、带铰接缓冲装置的运行机构小车架(见图Ⅳ-1.3),在无负荷时,其端部上平面对车架平面只许向下倾斜,倾斜量d不应大于5毫米;

图Ⅳ-1.3 铰接小车架

1-铰接装置;2-起升机构小车架;3-运行机构小车架;4-车轮组

四、单主梁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小车运行时,其防止小车脱轨的安全装置及轨道之间不应有摩擦现象。

第48条组装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后,应即装上夹轨器,并进行试验;试验时,夹轨器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夹轨器各节点应转动灵活,夹钳、连杆、弹簧、螺杆和闸瓦不应有裂纹和变形;

二、夹轨器工作时,闸瓦应夹紧在轨道两侧,钳口的开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张开时不应及轨道相碰。

第九章壁行式悬臂起重机

第49条本章适用于起重量为0.5~5吨的壁行式悬臂起重机的安装。

第50条组装臂架(见图Ⅳ-1.4)应符合表Ⅳ-1.10的规定。

组装臂架的偏差表Ⅳ-1.10

图Ⅳ-1.4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

第51条吊装小车前应检查小车跨度,其偏差不应超过±1毫米。

第52条铺设大车轨道时(见图Ⅳ-1.5),除应按本篇第二章的规定执行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车车轮轨道实际中线对吊车梁实际中线的位置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

二、大车车轮轨道的纵向不水平度不应超过1/2000,在全行程上不应超过4毫米;

三、下水平轮轨道顶面至大车车轮轨道中线间距离a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

图Ⅳ-1.5 壁行式悬臂起重机轨道

1-上水平轮轨道;2-下水平轮轨道;3-大车车轮轨道

四、大车车轮轨道的顶面至下水平轮轨道中线间距离c的偏差不应超过±3毫米;

五、上水平轮轨道中线至大车车轮轨道顶面间的距离h的偏差不应超过-6毫米;

六、上、下水平轮轨道顶面间的间距b的偏差不应超过±2毫米。

第十章试运转

第53条起重机应分别进行无负荷、静负荷和动负荷试运转。

第54条试运转前应切断全部电源,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所有联接部位应紧固;

二、钢丝绳绳端必须固定牢固,在卷筒、滑轮组中缠绕应正确;

三、电气线路系统和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及接线应正确;

四、转动各机构的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轴、卷筒轴、立柱、方轴和料杆等)旋转一周不应有卡住现象。

第55条无负荷度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操纵机构操作的方向应及起重机各机构的运动方向一致;

二、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各机构应正常运转,限位开关和其他安全保护装置的动作应准确可靠,大、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运转;

三、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5圈;

四、用电缆导电时,收缆和放缆速度应及运行机构的速度相协调;

五、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防止大车歪斜运行的安全装置应准确可靠。

第56条静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起重机应停在厂房的柱子处;

二、应逐渐啬负荷作几次起升试验,然后起升额定负荷,在桥架全长上来回运行,卸去负荷;

三、应将小车停在桥架中部或悬臂端,起升1.25倍的额定负荷(锻造起重机应先使松闸装置松开),离地面约100毫米,停留10分钟,然后卸去负荷,将小车开到跨端或支腿处,检查桥架的永久变形;反复三次后,测量主梁的实际上拱度或翘度:

通用桥式起重机的上拱度应大于0.8L/1000;

冶金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和装卸桥的上拱度应大于0.7L/1000;

县臂的翘度应大于0.7L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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