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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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是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严谨性、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维护环境生态安全、促进环境保护、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包括调查取证文书、立案决定书、听证告知书、责令改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这些行政执法文书具有不同的作用和使用情形:1、调查取证文书调查取证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环节,调查取证文书作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基础文书,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调查取证文书的主要功能是记录相关证据并固定证据材料,为后续立案、处罚提供证据支持。

调查取证文书应具有公正性、客观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2、立案决定书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在获得证据材料后,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决定书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作出立案决定,为后续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3、听证告知书听证是环境保护执法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是执法机关依法听取当事人意见、申辩的过程。

听证告知书,作为听证程序的重要准备工作,主要功能是通知被听证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到场的证人、律师、代理人等情况。

4、责令改正书责令改正是环境保护执法的重要程序,是为了强制违法行为人恢复或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责令改正书是责令改正的重要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告知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并责令其采取措施改正,限期整改。

5、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环境保护执法的核心文书之一,主要功能是告知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金额等内容,起到确保环境保护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的作用。

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

Remember what should be remembered, and forget what should be forgotte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导读:环境行政处罚范本首先是需要写清楚被处罚人一些最基本的信息,比如说姓名、单位和地址等等。

如果是单位的话,应当写清楚单位的名称和单位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名称等等,之后就是对事由和法律依据作出明确的说明。

一、环境行政处罚范本是怎样的?被处罚人:(姓名、单位、地址、年龄、民族、职务等;若是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住址)。

根定,我局(办)决定给予如下处罚:行:账号: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环境保护局(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办)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全称)法人代表 (签章)年月日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一)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公民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情节轻微,给予一定限额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所适用的程序。

1、实施简易程序的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8)告知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和途径;(9)对于应当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制发的罚款收据。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李小菲
【审理法官】赵钟张昕欣李小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范县环境保护局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范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连艳国河北昌俊律师事务所;刘晓霞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质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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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1-27 02:14:42
范县环境保护局与范县润杨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与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豫71行终347号
润杨化工不服范县环保局范环罚决字〔2020〕第1号《范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范县人民政府范政复决字【2020】第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至一审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范县环保局对本县域内的水污染行为具有法定监督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范县人民政府对润杨化工不服范县环保局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法定行政复议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范县环保局被诉行政处罚书认定润杨化工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被诉范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对以上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评述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17•【文号】环法[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环法[2016]76号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667710019E法定代表人:廖济柙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北环西路945号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行的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工程项目环评文件于2007年8月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批复,2010年12月投入运行。

该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6年6月8日《关于对大广高速衡大段工程未验先投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取证的函》(华北环督发〔2016〕46号)及2016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部于2016年7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6年7月8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6〕66号)、《环境保护部送达回证》以及你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关于不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报告》(冀高衡大〔2016〕140号)为证。

二、责令停止使用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_行政公文

环保局处罚决定书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环保局处罚决定书,供大家参考!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一 xx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罚字[ ] 号: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我局依据《》第条第款(和《》第条第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丹东市商业银行东港支行户名:xx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解缴专户账号:20xx00xxx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或者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即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丹东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东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东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1 / 8邮编:1183xx联系人:电话:xx市环境保护局年月环保局处罚决定书范文篇二被处罚人:王xx身份证号:51xx21196602xxx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11社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xx年8月26日对王帮云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进行调查,发现该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顺发服装经营部成立于20xx年,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从事牛仔裤和布料洗涤,生产设施包括水洗机6台、在用3台,甩干机2台、在用1台,打磨机1台,烘干机11台、在用3台。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尊敬的您:经我单位对您所经营的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检查,发现您的企业存在违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您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向您作出以下告知:一、违法事实:根据检查情况,您的企业存在以下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事实:1. 您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大气、水体和土壤环境受到污染,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2. 您的企业在废水处理方面存在问题,未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超标排放废水,严重影响周边水环境的安全和生态稳定。

3. 您的企业存在未取得环评报告或环评批复手续而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4. 您的企业在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上存在缺陷,并未进行日常监测和维护,导致环保设施失效或低效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我单位决定对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您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违法行为,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您需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配合我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处以罚款。

根据您的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违法所造成的后果,我单位决定对您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

您需要在接到本处罚告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罚款支付到我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将支付凭证发送给我单位。

3. 其他补救措施。

除了停产整顿和罚款外,您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修复环境破坏、安装监测设施、采取环境治理措施等。

三、附带告知事项:1. 您有权要求我单位出示相关检查、取证材料。

如果您需要查阅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或者有其他证据予以辩解,请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我单位将给予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文书

证据照片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及送达回执
3页
2页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警官证号) :



(受理机关盖章)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公安机关各存一份。
案 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拒不执行
企业名称或 其他经营者 地 址
博长塑料颗粒厂 华阴市岳庙办 李栓长 有效证件及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企业主要 负责人 调查人员
李栓长
有效证件及号码 承办部门
联系电话
姚富强、张健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移送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审批表
单位公章:
案 由
审批号:阴环拘移〔2017〕年 3 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拒不执行 博长塑料颗粒厂 华阴市岳庙办 李栓长 有效证件及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企业名称或 其他经营者 地 址
移送依据 移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 建议公安机关对法人李栓长实施行政处罚
经办人(执法证号) :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公章)
华阴市环境保护局 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案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被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拒不执行 材料名称 《现场检查笔录》 数 量 2页 提供部门 备 注
行政拘留处 罚移送依据 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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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81号
当事人:广东南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174XF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自编1276号后场1号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废旧机油、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调漆房内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在一白色塑料桶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海环罚告〔2018〕2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经营期间按照固废法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识粘贴于入门左边墙上,检查人员到我司检查时候站在门口拍照,由于拍照的角度问题并未发现标识,误以为我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我司已对危废标识调整粘贴位置。

希望贵局能依据事实取消此项的处罚。

调漆房内白色塑料桶,该垃圾桶装的是危险废固及有机溶剂,混装着抹车布(此抹车布含有油),一次性纸杯(纸杯里含有废油漆),因抹车布与纸杯含有危险废物,故与危险废物油漆桶等放在一起,没有进行分类,我司也立即进行整改,对危废类别进行分类存放。

我司经营类别虽是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但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只有钣喷业务,且业务量非常小,产生的危废极少,只有油漆桶这一项。

此次一旦罚款,将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

我司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和最新管理要求,按期完成危废管理计划备案等。

现申请减免或减轻本次处罚。

并承诺做好环保相关工作,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提交危废标识照片和财务报表。

”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叁万元)。

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伍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电话:83203066或83203022;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电话:89088860。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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