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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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案外人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彭桃建,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0023号。
被答辩人:欧阳丽,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XX)攸法预执字第175-1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XX)攸法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
),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丽”、“执行标的物不是株洲恒源油脂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丽创办的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国忠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国忠在株洲市恒源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恒源油脂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
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本案中,20XX年12月17日,欧阳国忠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攸县桃水镇桃水村对江组对江031号的一栋房屋及恒源油脂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金芳、欧阳丽、欧阳波继承。
其中被答辩人欧阳丽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23.3(万元)。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男,19XX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XXXXXXXXXXXXXXXXX。
因被答辩人陈XX诉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答辩如下:一、本案涉案房屋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XXX名下,被答辩人没有权属登记,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对涉案房屋亦不享有任何权利。
涉案房屋为XXX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答辩人无权干预执行行为。
本案涉案房屋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豫0105执XXXXX号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这属于执行法院合法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案涉案房屋为不动产,其权利确认应当以登记为准,即本案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XXX,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合法的执行行为无权干预。
二、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被答辩人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交与第三人X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合被答辩人的陈述,也不能确定其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房屋买卖关系。
三、被答辩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未合法占有涉案房屋。
因被答辩人与第三人XXX之间本身不具有房屋买卖关系,自然谈不上对房屋的合法占有。
并且在执行异议程序中,被答辩人也未向贵院提供任何证据,其单方面的声明无法说明涉案房屋目前的情况,也不符合常理。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

执行异议书答辩状范本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执行人,特此向贵庭提交执行异议书答辩状,并对原执行申请提出异议,希望贵庭能够认真审查并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一、背景阐述我与原执行申请人存在一起纠纷案件,经过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我应该承担特定的义务。
然而,原执行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我对其主张的金额、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异议,因此特此提出执行异议。
二、异议事由1.异议金额:我对原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根据我的计算,原执行申请人所要求的金额存在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且与原审判决不符。
我请求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情况重新核算金额,并对执行申请作出合理裁决。
2.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原执行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执行,存在违法行为。
例如,他未向我告知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时间,也没有提供相关的执行证据。
在没有充分了解情况的情况下,原执行申请人擅自进行了强制执行,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该次执行。
3.异议方式: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不当的执行方式,对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他以恶意的方式侵犯了我的财产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其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三、证据提交为了能够充分维护我自身的合法权益,我特此向贵庭提交以下证据: 1. 相关财务文件:包括相关款项的收据、支出凭证等,以证明我对执行申请人的主张金额存在异议。
2.证人证言:我将邀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原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我将提交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说明,以证明原执行申请人的执行方式不符合合法合规的要求。
四、请求裁决基于上述的异议事由及相关证据,我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 1. 对原执行申请的金额进行重新计算,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定执行申请。
2.对执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并撤销原执行的结果。
3.对执行方式进行重新评估,并采取合理的执行措施。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执行异议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执行异议答辩状,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答辩状1答辩人:陈xx,女,xx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20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20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苏琼、曾巧艳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琼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琼20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20x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琼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苏琼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琼、曾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20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20xx年3月18日苏琼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20xx)字第3027、(20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琼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20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琼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

执行异议答辩状3篇异议答辩状一般由被告一方提交,用于对原告起诉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下面是三篇异议答辩状的参考内容。
异议答辩状一原告起诉我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一事,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我所经营的品牌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名称虽然相似,但并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商标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侵权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被侵权商标与原告商标相同或相近,侵权商品与原告经营的商品类似或相同。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在此情况下,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有恶意的,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打击本人的经营,并无真实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二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著作权,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首先,本人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所声称的著作权对象并未达到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只有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才能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
而原告所声称的“产品说明书”并非个人或单位创作的作品,无法被保护为著作权对象,因此本人也不存在对该作品的侵犯行为。
其次,原告在起诉中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我侵犯了其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侵权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涉及实物的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等行为,以及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而原告未能在起诉中明确证明这两个前提条件,因此本人无法被认定为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最后,本人认为原告存在诈骗行为,其所提出的起诉均为无根据的指控,要求法院认定原告的起诉行为已构成诈骗,并作出相关处理。
同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并支持我被告的异议答辩。
异议答辩状三原告声称本人侵犯其肖像权,并要求本人赔偿损失,本人对此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答辩状(通用16篇)

执行异议之答辩状(通用16篇)执行异议之答辩状篇1答辩人:陈,女,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城关镇紫微街紫微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家庆与被上诉人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
因被执行人、曾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于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
被执行人、曾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x年开始向陈借钱,x年3月18日与原宁冈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没有资质,登记在原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诉、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年12月11日作出了()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年3月18日与江西省宁冈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井冈山市(原宁冈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宁冈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字第3027、()字第3028号土地中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
(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
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井冈山市原宁冈县地产公司的)。
x年12月一审法院到井冈山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
裁定书送达后,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
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异议答辩状

执行异议答辩状答辩人:姓名,女,汉族等联系方式。
答辩人:姓名,女,汉族等联系方式。
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答辩人执行异议一事,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债务人去世时无遗产,并对外拖欠债务高达……万元因被执行人生前将家中的所有积蓄用于项目建设,家中早已没有任何财产,没有给答辩人留下任何遗产。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生前向商业银行贷款……万元、银行贷款**万元、以及欠个人债务,所有债务累计高达……万元。
2023年*月,答辩人接到原被执行人挂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电话通知,支取了被执行人生前建设施工的工程款。
但该项目因被执行人前期负债垫资较大,答辩人就将该笔工程款归还了被执行人欠款。
以上两笔款项均用于工程欠款,并且现仍有大量债务尚未清偿。
答辩人并未继承案涉款,没有将该笔款项私自占有,而是归还了债务人被执行人生前的其他欠款,符合法律规定。
二、判决已生效,被执行人属于已去世的债务人,判决中并未要求答辩人承担给付义务,异议人所述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现有法院的判决书可以证明被执行人的债务大于遗产,答辩人并没有继承,故要求答辩人承担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
三、执行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案从……就进入执行程序,申请追加答辩人的执行期限届满期限为……,被答辩人在2024年向贵院申请追加答辩人为执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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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
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