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2024年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易燃、可燃液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预防静电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搬运、输送、加工过程中,对防静电安全管理的规范。
第三条易燃、可燃液体是指能够在常温下与空气形成可燃性混合物并能够燃烧的液体。
第二章防静电规范第四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搬运、输送、加工设施应当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储存设施应当选择防静电性能良好的材料,并采取防静电措施,如静电接地、防静电涂层等。
第六条搬运、输送设施应当设立防静电保护装置,确保易燃、可燃液体的搬运、输送过程中不会发生静电火花。
第七条加工设备应当采用防爆型号,并且配备相关的防静电装置。
第三章防静电装备和工具第八条从事易燃、可燃液体工作的人员应当佩戴防静电鞋、防静电衣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第九条作业现场应当配备防静电工具,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所有从事易燃、可燃液体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防静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防静电安全演习,提高员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五章监管和执法第十二条工商、质监、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责令整改。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将被处以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处罚。
第十五条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并未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是为了保障易燃、可燃液体的安全使用,防止静电产生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
1. 储存和搬运:易燃、可燃液体应存放在密闭、通风良好且符合防火要求的仓库或储罐中。
搬运过程中应使用带有防静电装置的容器,避免摩擦或碰撞产生静电。
2. 接地:易燃、可燃液体容器、管路和设备应进行接地处理,以消除静电积聚和导电线路感应。
3. 电气设备:在易燃、可燃液体储存和使用区域,应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并设置足够的漏电保护和过载保护装置。
4. 高效排风系统: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区域应安装高效排风系统,及时排除有害气体和蒸汽,降低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5. 防火设施:易燃、可燃液体使用区域应配备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防火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6. 安全操作:进行易燃、可燃液体的操作时,工作人员应佩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防护装备,并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安全规范。
7. 定期检查: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和使用区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并及时修复任何安全隐患。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具体的要求还应根据不同液体的特性和使用环境来制定。
同时,公司和企业应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于防静电安全的意识和操作技能。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范本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二、作业场所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具备防静电设施,包括接地设施、静电导电设备等。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设备,确保作业期间不会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场所必须定期进行防静电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防止静电积聚。
三、作业人员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防静电培训,并拥有相应的培训证书。
2. 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的工作服、防静电鞋,确保静电的迅速导向地面。
3. 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易燃、可燃液体作业前,必须进行静电防护检查,确保身体不带静电。
4. 所有作业人员在进行易燃、可燃液体作业期间,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如火种、明火、易燃物品等。
四、液体存储和搬运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具备防静电功能,并配备静电地线。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放置在防爆柜中或易燃物品专用储存区域内,避免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和搬运容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无损,防止静电积聚。
五、作业现场的防静电要求1.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防止静电聚集。
2.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确的警示标识,提醒作业人员注意防静电措施。
3.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定期进行静电监测,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4.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的作业现场必须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和防静电应急预案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事故应急措施1. 一旦发生易燃、可燃液体事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适当的紧急处理措施。
2. 在事故发生期间,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撤离,并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4篇)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设备要求:a. 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设备应当有可靠的防静电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b. 储罐、管道、泵等设备应当符合国家防爆标准,具备防止静电积聚和放电的能力;c. 液体输送设备和储存设备应当接地良好,确保防静电装置正常工作。
2. 工作人员要求:a. 进入易燃、可燃液体区域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易燃、可燃液体的特性和防静电安全知识;b. 工作人员应当穿防静电工作服,并佩戴防静电鞋、帽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c. 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作业要求进行安全排爆,禁止使用带有静电产生的工具和设备。
3. 操作要求:a. 在易燃、可燃液体储存、装卸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的静电控制措施,例如使用带有防静电功能的输送带、防静电接地线等;b. 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区域,禁止吸烟、使用明火和静电产生的电器设备等;c. 在易燃、可燃液体区域内,应当定期检查静电控制设备、防护设备的运行情况,并进行维护和维修;d. 出现泄漏、溢出等意外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
4. 应急处理:a. 在易燃、可燃液体泄漏事故中,应当迅速切断泄漏源,并采取防止火灾、爆炸等进一步危害的措施;b. 人员应当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通知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处理;c.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按照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理,包括固定泄漏源、清除泄漏物等。
以上是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基本内容,具体要求还需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二)一、前言易燃、可燃液体是化学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常见的危险品,其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静电感应等特点,对人员、设备和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规范易燃、可燃液体的储存、搬运和使用,确保易燃、可燃液体的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生产、运输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的所有单位和岗位。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1. 引言易燃、可燃液体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可以在空气中燃烧的液体,其在生产、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其中,静电是导致易燃、可燃液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一套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2. 防静电装置的选择和使用为了防止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必须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场所设置相应的防静电装置。
以下是防静电装置的选择和使用建议:•防静电接地: 所有易燃、可燃液体贮存和使用的工作区域需设置良好的接地系统,确保静电能够顺利地从装置和设备中释放。
•接地线连接: 所有防静电装置的接地线应连接牢固无损。
定期检查接地线是否存在腐蚀或断裂,并及时更换。
•防爆电器设备: 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场所应使用防爆电器设备,以防止静电引起的火灾和爆炸。
3. 防静电标识和警告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防静电标识和警告,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静电的危险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标识牌和标志: 明确标识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区域,并提醒工作人员禁止使用火源和静电产生设备。
•警示标语: 明确告知工作人员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区域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火种、禁止使用静电产生设备等。
4. 静电防护措施为了降低静电引起火灾和爆炸的危险,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静电防护措施:•使用防爆液体容器: 在易燃、可燃液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应使用防爆液体容器,以防止静电的积累和释放。
•限制静电产生设备的使用: 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区域应限制使用静电产生设备,如禁用塑料容器和使用金属容器等。
•防止静电积累: 在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区域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以防止静电的积累。
5. 紧急情况处理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的紧急情况下,以下是一些处理指南:•立即通知相关人员: 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的情况下,应立即通知相关的应急救援人员和相关部门。
•紧急撤离: 在紧急情况下,应迅速撤离易燃、可燃液体存储和使用区域,并按照规定的撤离路线进行撤离。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条集团公司范围内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以及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等防静电安全管理,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等国家、行业有关规范标准。
本规定不包括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轮胎及橡胶制品企业的防静电应符合《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GB4655)等安全规定。
第二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的定期检查、校验工作,建立相应的台帐。
安全管理部门对本企业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接地是防静电中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或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第四条液态石油化工品种按其闪点分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两种。
闪点等于或小于45℃的属于易燃液体,闪点大于45℃的属于可燃液体。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别第六条 液体流速的规定:1、甲、乙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
当入口管浸没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物相混送时的初流速度应限制在1m/s 以内;应尽量减少和排除槽底或管道中的积水,防止搅动罐底积水或污物而产生附加的静电。
3、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通常涵盖以下内容:
1. 静电防护措施:应对易燃、可燃液体进行操控、存储和运输时,必须采取适当的静电防护措施,如使用静电导电设备和材料,确保发生静电火花的风险最小化。
2. 防静电设备和设施:易燃、可燃液体储存和操控区域应配备防静电设备和设施,例如静电导电地板、地线、静电导电容器等。
3. 个人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必须配备适当的个人防静电装备,例如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等。
4. 静电耗散设备:对于易燃、可燃液体的操作设备或设施,必须安装静电耗散设备,确保电荷得以迅速消散,防止静电积聚。
5. 操作程序和标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包括易燃、可燃液体的操控、储存和运输等环节。
在易燃、可燃液体的操控区域内,应有清晰的标识,提醒人员注意防静电措施。
6. 安全培训和意识:对从事易燃、可燃液体操作工作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对防静电安全的意识,掌握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到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安全规定,具体执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进行。
由于不同地区、
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规定应当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业界要求。
2024年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2024年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的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中石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石化生产和使用易燃、可燃液体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包括但不限于汽油、柴油、轻油、煤油等易燃石油产品,以及液化气体、甲醇、乙醇等可燃液体。
第三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管理制度,并负责该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执行。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四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可燃区域划分制度,并制定划分标准。
对于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相关区域应当明确划分为可燃区域,以便管理和监控。
第五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接地装置、静电消除设备等。
这些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和维护。
第六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易燃、可燃液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人员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
操作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相关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八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第九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修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防静电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记录检修情况。
第十条中石化易燃、可燃液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易燃、可燃液体的存储、输送、使用等区域进行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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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
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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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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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
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二条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
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三条根据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别名称特征
甲A 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
燃
液
体甲A类以外,闪点<28℃
乙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丙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的8次方(原多次方位置应该标在右上位置,但word格式不支持)Ω·m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四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
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 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量(m³/h)流速(m/s)尺寸mm 流速(m/s)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五条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
到:
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六条油品调合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油品调合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七条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舱(盘)已接触油
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表3 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止时间表
电导率(S/m)储油设备容积m³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置时间 min
>10-6(-6标在右上位置) 1 1 1 2
10-12
~10-6(-6标在右上位置) 2 3 10 30
10-14
~10-12
4 5 60 120
<10-14
10 15 120 240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
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
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第八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
≤0.8
式中V
——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不大于
200mm为宜。
第九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应将车体进行可靠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应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
≤0.5
式中 V
——油品流速,m/s;
D
——输油管径,m。
第十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准使用绝缘材料的桶在作业现场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应接地;
4.桶灌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材料电阻值小于10的4次方(原多次方位置应该标在右上位置,但word格式不支持)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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