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概念研究30年:一个根基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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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问题。

首先,社会环境的恶
劣影响了青少年的成长,比如贫困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率较高,这说明经济条件对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影响。

其次,家庭教育的不足也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家庭对孩子的教育不够重视,导致孩子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因此,应该加强社会环境的改善和家庭教育的加强,才能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名人名句,孟子说过,“教养者,父母也;无始者,乡也。

”这句话说明了家
庭和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

经典案例,美国芝加哥曾经实施了一个叫做“芝加哥青少年就业计划”的项目,通过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成功降低了青少年犯罪率,证明了改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反方辩手观点: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体的道德品质和自我管理能力的不足。

首先,即
使在恶劣的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中,仍然有很多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这说明个体的品质和能力对青少年犯罪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一些青少年犯罪者并非来自贫困家庭,他们的家庭条件并不差,这也说明了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并非青少年犯罪的唯一原因。

因此,应该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管理能力的培养,才能有效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罗素曾说过,“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们能够自律、有
道德和有品格。

”这句话说明了个体品质和能力对教育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瑞士的青少年犯罪率较低,这与瑞士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管
理能力培养有关,证明了个体品质和能力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性。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失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青少年犯罪并不是单纯由青少年个体的问题所引起的,而是与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密切相关。

因此,我们应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不仅仅是对青少年个体进行惩罚。

首先,社会环境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往往会导致青少年产生犯罪倾向。

例如,社会上的道德沦丧、价值观扭曲、暴力文化的传播等,都会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使他们误入歧途。

如马丁·路德·金曾说过:“犯罪不是一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这句话正说明了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其次,家庭教育的缺失也是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原因。

家庭是孩子们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和价值观。

然而,现代社会中,许多家庭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导致了青少年的道德观念淡薄、责任心缺失等问题。

如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个有道德、有责任心的人。

”这句话表明了家庭教育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重要性。

因此,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需要从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社会应该加强道德教育,推动社会价值观的正向发展。

政府可以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减少暴力和不良信息的传播,提供更多的正能量给青少年。

其次,家庭应该重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建立良好的家庭教育机制,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总之,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失。

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才能有效地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正如尼尔斯·博尔曼所说:“我们不能指望把孩子们放入一个有问题的社会,然后指望他们不受影响。

”这句话呼吁我们应该从社会和家庭两个层面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反方观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体的自身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犯罪青少年的定义

犯罪青少年的定义

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大陆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

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来源:人民网一、词义(辞典及百科全书的定义)《教育大辞书》将「青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生理学上常将青年期界定为于青春期(puberty)与成熟之间的时期;具体言之,当个体出现第一性征zheng及第二性征时,即为青年期的起点。

唯个人出现性征的时间有很大的差异,有的早在九、十岁即开始,有的则延至十四、十五岁才出现。

此外,男女生出现性征的时间亦有差别。

青年期的个体在躯体、情绪和认知发展方面皆有很大的变化(王文科,2000)。

《张氏心理学辞典》将「青年期,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由青春期开始到身心渐臻于成熟的发展阶段;女性约自12岁到21岁之间,男性约自13岁到22岁之间。

准此,儿童期后到成年期之间的一段大约十年期间称为青年期。

《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将「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发展的一个时期,青春发动期的开始标示着它的开始,生理上或心理上达到成熟则标示了它的结束。

应该指出的是,此一名词并不似表面看来那么精确,因为无论是青春发动期的开始还是成熟的达到,实际上都不可能加以定义或予以详细的界定(Reber, 1995)。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2005年9月22日点击:1403次青少年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

青少年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长官趋势的严峻形势,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

青少年犯罪,不仅涉及面越来越广,而且手段表现为智能化、集团生命线、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给青少年本身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责影响。

因此,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的外部环境1、家庭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

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

家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部分农村家庭经济贫困,使大量青少年人辍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90%以上,农民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60%。

在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仍然从事着传统农业生产,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基本上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加之农业耕地日趋减少,农民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同是缺乏科学技术和资金来源,因而农村家庭收入普遍较低,几乎只够维系全家人温饱和少量的青少年教育的开支。

在目前农村中、小学辍学者中绝大部分是由于家庭贫困原因所导致。

——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

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农村青少年父母为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70%,并且绝大多数青少年父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对策研究(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

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对策研究(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

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对策研究(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课题名称:青少年犯罪心理及其对策研究课题批准号:BBA050012课题级别: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课题拨付经费:2万元学科分类:教育心理课题鉴定时间:2008 年9 月课题负责人: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成员:罗大华、杨波、王国芳、刘萃侠、刘建清、邢红枚、郑红丽、杨伟伟研究总报告序言从G.S.Hall(1904)第一次明确地将“青年期”作为一个特殊的人生发展阶段开始,青少年这一群体就一直是最为引人注目的社会角色。

Gottfredson与Hirschi(1990)收集了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十九世纪中至二十世纪末)、不同团体的犯罪年龄分布情况后发现:“青少年犯罪率远远高于其他年龄层的犯罪率”是无论何时、何地、任何团体都呈现出的共同现象,可称为犯罪年龄分布的“自然法则(law of nature)”。

而犯罪统计数据也表明,个体一旦迈入青少年期(12 岁之后),犯罪率就开始急剧攀升,而在接近二十岁之际,达到犯罪率的高峰,之后随着年龄增长,犯罪率也愈来愈低。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自1995年起,青少年刑事作案人员总数占刑事作案人员总数的80%左右,也进一步印证了青少年犯罪要较其他年龄层更为严重。

而另一方面,无论是基于“正义”还是“公平”要求,对于青少年群体,社会都应该采取“保护主义”和“特别对待”的处遇方式。

Havighurst早在1972年就强调,青少年阶段的发展任务成功可为下一人生阶段奠基并获得社会认可,失败则为进入下一生命阶段增加困难。

因此,青少年犯罪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各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干预”的前提基础——青少年犯罪成因的研究则一直是国内外此领域的重点。

有关青少年犯罪成因的探讨,不同学科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都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遗传和生物学从遗传、体格类型、荷尔蒙或生物化学成分失调、脑部受损或脑功能失调、染色体异常等观点来解释。

而社会学则强调人的行为的本质是社会性,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并用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

浅析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析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在心理学领域,犯罪心理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支。

现阶段,我国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在本次研究中,笔者主要为犯罪心理学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接下来分析了近30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发展状况,最后探讨了我国犯罪心理学未来发展方向。

关键词:犯罪心理学;问题;对策1当前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面临的困境目前,通过研究笔者发现,和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在研究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犯罪心理学理论的角度考虑,目前我国在构建相关体系时存在一定的劣势。

主要包括:首先,我国比较具有系统性的犯罪心理学体系在构建时主要参考的是心灵学派心理学的一些理论,体系中的很多内容都蕴含了浓厚的心理哲学的味道。

但是,体系中不太涉及行为主义的内容。

在心理学的发展历程中,一个重大的转机点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此之后,认知心理学和心灵心理学开始走向融合。

但是,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并没有关注这一点。

也就是说,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和世界心理学领域的发展是脱节的。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人员在领域内的影响力不是很大,在比较重要的国际性会议上,很少能够接收到我国学者的重要言论。

第二,目前我国推行的犯罪心理学研究方式限制了该领域在我国的发展。

在研究犯罪心理学时,我国学者比较重视思辨和定性研究,对于实证不是很重视,对于定量研究也是很重视。

第三,学科定位和国际主流是脱节的。

从学科定位的角度讲,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具有较为严重的边缘化特点,这使得该学科的地位不是十分的稳定。

现阶段,我国高校将犯罪心理学划分到了大法学专业的范畴,在教学过程中,和犯罪心理学科有联系的主要是社会学等。

但是,从国际社会的角度讲,犯罪心理学主要和临床心理学等学科具有紧密的联系。

我国对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理论的发展。

2 近30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发展状况我国最开始关注犯罪心理学的时间是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当时我国虽然开始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但是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关于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陷入了停滞状态。

犯罪青少年的定义

犯罪青少年的定义

青少年犯罪在中国大陆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及青春期结束),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统称。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

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但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主要是办理已满十四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律和制度,其中包括立案、侦查、强制措施、检控、审理、判处刑罚、矫正与康复等。

(资料来源: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来源:人民网一、词义(辞典及百科全书的定义)《教育大辞书》将「青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生理学上常将青年期界定为于青春期(puberty)与成熟之间的时期;具体言之,当个体出现第一性征zheng及第二性征时,即为青年期的起点。

唯个人出现性征的时间有很大的差异,有的早在九、十岁即开始,有的则延至十四、十五岁才出现。

此外,男女生出现性征的时间亦有差别。

青年期的个体在躯体、情绪和认知发展方面皆有很大的变化(王文科,2000)。

《张氏心理学辞典》将「青年期,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由青春期开始到身心渐臻于成熟的发展阶段;女性约自12岁到21岁之间,男性约自13岁到22岁之间。

准此,儿童期后到成年期之间的一段大约十年期间称为青年期。

《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将「青少年期」(adolescence)定义为:指发展的一个时期,青春发动期的开始标示着它的开始,生理上或心理上达到成熟则标示了它的结束。

应该指出的是,此一名词并不似表面看来那么精确,因为无论是青春发动期的开始还是成熟的达到,实际上都不可能加以定义或予以详细的界定(Reber, 1995)。

青少年犯罪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辩论辩题

青少年犯罪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首先,青少年犯罪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如果他们在年轻的时候就犯罪,将会对他们的一生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而对于社会来说,青少年犯罪不仅会导致治安问题,也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威胁。

其次,青少年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

青少年犯罪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是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

例如,家庭环境的不良、学校教育的缺失、社会价值观的扭曲等都可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诱因。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归咎于青少年个体,而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最后,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积极的预防和干预措施。

政府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照顾,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社会支持,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关注和监督,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支持体系,为青少年创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反方辩手观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确存在,但并不是一个普遍且严重的问题。

首先,青少年犯罪的比例相对较低,只是整体犯罪人数中的一小部分。

因此,并不需要过分夸大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严重性。

其次,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不全是社会因素导致的,个体因素同样重要。

一些青少年犯罪行为可能是个体的心理问题、行为问题所致,而并非全是外部环境的影响。

因此,在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责任全部归咎于社会,而应该综合考虑个体和社会因素。

最后,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应该更加注重矫正和教育,而不是简单地惩罚。

青少年是成长中的群体,他们需要更多的关爱和教育,而不是严厉的惩罚。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方式来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总的来说,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考虑个体和社会因素,采取更加积极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

同时,也需要更加理性地看待青少年犯罪问题,不要过分夸大和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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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文摘犯罪发展的特点,也适当地扩展年龄界限,但是这类研究数量不多。

”[3]直到今天,刑法学背景的学者也大多主张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

尽管狭义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它存在着视域过于狭窄的明显局限,不利于对青少年犯罪的全面和客观认识,也不利于探究青少年犯罪对策这一研究目的的实现。

因此,学术界逐步形成了对于青少年犯罪概念应当区别广义和狭义,并主要采用广义的观点。

狭义说基本上可以称为刑法学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广义说则基本上可以称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大多数学者主张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界定不能仅仅从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角度进行界定,包括不能仅仅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界定“青少年”的年龄范围,和不能仅仅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界定“犯罪”的内涵、外延两个方面。

在我国第一部命名为《青少年犯罪学》(1986)的著作中,徐建对青少年犯罪作了如下界定:“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划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并以法律来加以确认的。

”[4]当前在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中,多数同志取25岁为青少年犯罪的年龄上限。

这就是说,其中除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还有一部分年龄的青少年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意义,尚待进一步研究、明确。

但就犯罪的预防、治理、教育、改造等方面来说,其研究价值是十分明显和极为重要的。

[5]1987年,群众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组织编写,曹漫之主编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一书,这部著作是国家“六五”期间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成果,也是迄今为止公认最为权威的一部青少年犯罪研究著作。

这部著作第二章以专门的一节来界定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执笔者曹漫之、徐建提出:从刑事法学的观点看,可以把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界定为“刑法规定的某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了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生活和科学的发展,“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已突破了严格刑事法学的犯罪概念,形成了一个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扩大了的非刑事法学的青少年犯罪概念。

它的英文是juvenile delinquency,而不是刑事法学上的crime(犯罪),这个扩大了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危险行为的信号)等等。

在年龄界限上也不限于现行刑法的规定。

例如在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防治对策时,就把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都包括在内,从而年龄的上限与下限都超过了刑法的规定,容纳了较大的年龄幅度,研究他们具有共同年龄特点以及行为变化的联系等。

当然这个年龄幅度也是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通常也以一定的法律来加以确认的。

因此,这是一个具有不同含义的新概念,至少应该是一个含义扩大了的非刑事法学概念。

曹漫之、徐建进一步提出,应当严格区分两个含义不同的青少年犯罪概念。

可以把刑法学上的青少年犯罪称之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而把juvenile delinquency称之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必要的。

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与社会学、犯罪学的发展分不开的。

为了探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前后的进程、原因、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预防、治理等问题,社会学、犯罪学不可能就事论事,把自己局限于刑罚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那部分青少年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而是必须研究刑法上不涉及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某些小年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某些与犯罪有内在联系的思想、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更为具体、深入地把握青少年犯罪的规律。

刑事法学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刑法规定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而非刑事法学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在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社会学、犯罪学的概念。

因此,必须了解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1)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为法律依据,运用扩大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其目的是为了更完整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发展机制;(2)严格区分两个概念的科学含义和使用的场合。

在刑事司法领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年龄界限办事,否则将造成执法的混乱,并危及社会和青少年的利益。

因此,必须科学地、准确地区分青少年犯罪概念在不同情况下使用的含义。

[6]统观《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一书的内容,基本上是在广义上使用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在论及青少年犯罪学的研究范围时,曹漫之、徐建进一步提出了关于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中“青少年”的年龄范围:25周岁以下,但重点是不满18周岁的犯罪青少年、违法青少年、危险青少年。

[7]《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一书对于青少年犯罪概念的界定,起到了促进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形成青少年犯罪概念共识的作用。

青少年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使用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观点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同。

但是,这一界定在青少年犯罪的主体—“青少年”的年龄范围上,留下了两大模糊之处:一是没有界定青少年的下限年龄(可称为0岁说),这种界定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过于宽泛。

在其后的研究中,除了0岁说外,主要还存在6岁、12岁、14岁三种观点。

二是虽然提出青少年上限年龄为25岁,但是否包括25岁这一年龄段的人群并不明确。

在其后一些学者的著作中,主要存在不满25周岁说和不满26周岁说两种观点,另有少数学者主张青少年犯罪的上限年龄为28周岁。

对于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刑法学上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多数学者主张以14岁作为青少年的年龄下限。

例如,康树华认为,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其目的是为了定罪量刑。

因此。

从年龄上来说,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则是指已满14岁不满26岁的人。

[8]对于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的下限年龄,则主要存在0岁、6岁和12岁、14岁四种观点的分歧。

有的学者界定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时,并不明确青少年的下限年龄,虽然实际上过于幼小的婴儿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这种模糊性的观点从形式上来看,包含了所有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因此仍可称为0岁说。

大多数学者主张6岁说。

这种观点认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是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其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因此,从年龄上说,宜把青少年的年龄段定为6岁至25岁。

其理由是:第一,适应犯罪向低龄化发展趋势的需要。

根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调查。

我国青少年犯罪初次有劣迹年龄为6岁。

其高峰年龄为8岁至17岁。

他们这次调查的青少年犯罪对象中,6岁至13岁的占被调查的51.9%,10至16岁的占被调查的66.8%,这说明,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犯罪者)在儿童时期就染有劣迹。

第二,从预防青少年犯罪角度看,将青少年的年龄下限定为6岁,体现最近十多年来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取得的一个共识,即预防青少年犯罪必须抓早、抓小。

第三,以6岁作为研究起点是因为6岁孩子一般地说正入小学。

经济、政治的发展,特别是今后信息社会传播媒介的大力发展,使得儿童成熟期提前将成为必然趋势。

[9]还有学者主张以12岁作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的下限年龄。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实际取的是折衷主义的立场,认为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不能拘泥于法律的规定,但是也不宜完全脱离法律依据。

考虑到以刑法为依据过于狭隘,因此根据12岁少年触犯法律可送入工读学校的法律规定,主张将12岁作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的年龄下限。

[10]也有的学者主张以14岁作为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的下限年龄。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虽然一方面主张不应拘泥于刑法的规定界定青少年犯罪,认为应扩大“犯罪”的外延,但是又在不自觉中采用了刑法的标准来界定广义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的下限年龄。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应当建立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之上,但又不能局限于刑法的规定,因为犯罪学研究犯罪的角度和刑法学研究犯罪的角度是不同的。

刑法学研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定罪量刑,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

而犯罪学研究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不是为了定罪量刑。

因此,不宜将犯罪局限于违反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因为犯罪学中的防范对策的研究通常以对犯罪原因的认识和分析为前提。

就青少年而言,其违反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与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违法行为之间在产生原因上并没有本质区别。

而且,在犯罪学研究中,也不应该对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因为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的“后辈现象”,探讨犯罪前的近似犯罪的违法行为的产生和预防,更有利于全面认识青少年犯罪,以实现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目标。

因此,青少年犯罪不仅应该包括14周岁以上实施了违反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同样危害了社会的违法行为。

[11]与大部分学者试图精确地界定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的年龄界限不同,有的学者提出了较为弹性的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观点,主张在不同的语境下去理解和使用青少年犯罪概念中青少年的年龄范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学领域中的青少年概念与社会学、生物学、心理学等学科中的青少年概念具有不完全相同的内涵和外延。

青少年犯罪研究中所指的青少年是指因其处于认知能力的不稳定期,而使其犯罪行为具有与非青少年不同特征的人,主要指14—25岁的人,出于研究连续性及实践的需要,这一概念又是一个上、下限处于辐射状态的模糊概念,即可包括14岁以下的部分儿童,也可包括25岁以上的部分成年青年。

而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人们惯称的青少年犯罪,仅指14—18岁的少年犯罪,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人们习惯所称的青少年,亦仅指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同时,还应强调的是,在立法领域,绝不可使用青少年这样的模糊概念,以避免造成名不副实及法律适用上的偏差。

[12]二、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的质疑与争论在青少年犯罪研究兴起初期,关于青少年犯罪概念的争论就已经发生。

早在1979年,青少年犯罪研究尚处发育的初期,王德祥就对青少年犯罪这一概念提出了质疑。

王德祥认为,通常所说的青少年犯罪问题主要是指青年犯罪和少年犯罪的问题,是指25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问题。

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来说,这种观点是一种不严格、不确切的概念,因为它把青年和少年两种不同的犯罪现象笼统地混为一谈,在分析和计算的标准上又无统一的规定,这就很难科学地分析这一领域中的犯罪问题。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极大的弊病,给我国刑法的执行带来许多混乱:第一,它从根本上混淆了我国刑法上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的界限;第二,这种概念上的混乱,必然要夸大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第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不清,还模糊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界限,以致造成对已成年人犯罪打击不力,对未成年人犯罪又科刑过严。

综合上述各点,必须纠正所谓“青少年犯罪”这一极为流行,但并不十分科学的概念。

[13]应当说,王德祥的观点是颇有道理和启发的,但是这一主张并未对青少年犯罪概念的广泛使用产生实质的纠正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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