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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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2002年3月28日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列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以下简称 《 职业病 防治法》 , )
制定本办法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以任何借 口对职业病危害
事故瞒报 、 虚报 、 漏报和迟报 。
第二 条
按一 次职 业病 危害事故所 造成 的危害严重 程度 , 第十二条
第三 章
事故 处 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 分为三类 : ①一般事故 : 发生急性职业病 1 O人
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 、 设备和工具 等 ; 对遭受或者可 ④ 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 及时组 织救治 、 进行健康检查 和 医学观察 ; 按照 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 ⑤ ⑥配合卫生行政部 门进 行调查 , 照卫 生行 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 事故发生情况 、 按 有关 材料和样 品; 落实卫生行政部i 要求 采取 的其他措施 。 ⑦ - j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 部门接 到职业病危 害事故报告后 ,根 据情况可 以采取 以下措施 :①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 害事故 的 作业 ; ②组 织控制 职业 病危害事故现场 ; ③封存造成 职业病危 害 事故 的材料 、 设备 和工具 等 ; 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 治遭受或者
单位 主管部 门、 公安 、 安全生产部门 、 工会等有关部 门组成职业
病危害事故调查组 , 行 事故调查。 进
第 二章
第六条
事故 报告
第十五条
接利害关系。
事故 调查 组成员 应当符 合下列 条件 :①具有事
发 生 职 业 病 危 害事 故 时 ,用 人 单 位应 当立 即 向 所
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②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
以 下 的 ; 重 大 事 故 : 生 急 性 职 业 病 1 人 以上 5 人 以 下 或 者 ② 发 O O 死 亡 5 以下 的 ,或 者 发 生 职 业性 炭 疽 5 以 下 的 ;③ 特 大 事 人 人 故 : 生 急 性 职业 病 5 以 上 或 者 死 亡 5 以 上 , 者 发 生 职 发 O人 人 或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雇主或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包括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受伤人数、伤亡情况等。

2.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收到报告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包括救援伤员、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等。

3. 后续措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还将组织受伤人员的医学观察、治疗和康复,并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同时,还会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包括对相关雇主或单位进行整改和督促。

4. 赔偿和保险:对于受伤或死亡的劳动者,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会协助其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并推动相关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事故的发生和伤亡,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也可以追究相关雇主或单位的责任,促使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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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导致的工人或劳动者的伤亡事故。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
2.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向上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并将报告情况记录备案;
3.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故现场,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事故处置过程中,应确保相关人员的安全,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清理、修复和防护工作;
3.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应及时送医救治,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四、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调查报告;
2.对于职业病危害事故责任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惩处。

五、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与管理:
1.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制度和预防控制措施,加强职业病危害源的管理;
2.加强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警和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防范;
3.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

以上是关于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报告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明确。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制定办法目的
1、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2、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
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定义
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活动中违 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造成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 性疾病事故,如急性中毒、急性放射病 事故等。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一)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
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
5人以上; 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事故分类(二)
按事故性质分: 工伤事故 非工伤事故 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
事故分类(三)
按原因分: 人为事故 技术原因事故 环境原因事故 管理原因事故
放射事故分类
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 一般事故 严重事故 重大事故
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事故的特征
1、事故的因果性 事故是相互联系的诸原因的结果。是
某一现象作为另一现象发生的根据的两 种现象的关连性。
掌握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的原因, 有针对性的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 故重演。
制定办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 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 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 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 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前言
职业病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热点,其中职业病危害事故是一种比较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同时减少企业损失,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有效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流程
事故发现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预测与警报机制,开展隐患排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报告上级领导
意识到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遭受强制性调查,企业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
企业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调查,并选派有关人员担任调查组组长,明确各职责和任务分工。

收集证据和资料
调查组应收集事故现场的物证和证言证据,以便于对问题进行准确分析,并重新评估隐患等级。

进行分析和评估
调查组应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撰
写调查报告。

提出整改意见
调查组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防
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跟踪整改进展
企业应对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公开通报
针对较严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企业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行业主管
部门和员工公开通报事故的原因、损失和整改情况等,共同汲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总结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实施,能够有效降低职业病和职业
健康安全问题所带来的危害,也能避免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
应当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优化安全生产体系,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以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水平。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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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 发病情况、死亡人数 可能发生原因 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患者所属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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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 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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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 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 施: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 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 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 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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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 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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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的: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 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 成的损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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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划分依据: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 严重程度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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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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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毒物)伤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毒物)伤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毒物)伤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毒物)伤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1. 概述本方案旨在针对职业病危害(化学品、毒物)伤害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伤者和现场人员的安全,并减少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2. 应急预案2.1 人员组织- 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到达事故现场,并做好相关人员的记录和抽调。

- 应急救援小组成员需根据自身所属单位和职责,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 若事故规模较大,应当请求外部专业救援队伍协助处理,并在现场及时与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沟通和协调。

2.2 现场安全措施- 在事故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持救援工作的安全性。

- 对于严重的化学品泄漏或毒物扩散,应迅速采取措施,封控事故区域,避免事态扩大。

- 确保现场通风和疏散设备正常运行,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伤者的安全。

2.3 伤者救治- 在救援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伤者的生命安全,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 必要时,应对伤者进行紧急撤离,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 救治伤者时,要保证救援人员和伤者的安全,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2.4 环境保护- 在化学品泄漏或毒物扩散事故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更大的影响。

- 尽量加强现场的处理和清理工作,采取合适的防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合理处置危险废物和残留物,避免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

2.5 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完成后,应尽快进行事故调查工作,确定事故原因并进行记录。

-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 并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和处罚,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3. 注意事项- 应急救援人员要穿戴完善的个人防护装备,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 救援人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听从指挥,确保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 需要注意风向和气象条件,判断事故扩散的可能性,以便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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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三)组织事故调查;(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
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二)分析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
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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