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安全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概述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可以提高作物产量、控制病虫害,但不正确的使用和管理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非常必要。
1. 农药分类与使用农药根据其防治对象和作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杀菌剂、杀虫剂、杀螨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几大类。
根据具体的害虫、害草类型,以及作物生长期的不同,选择合适的农药是防治效果的关键。
在使用农药前,必须深入了解目标害虫或杂草的生活习性、生长规律等信息,选择具有高效性、安全性、环保性的产品,并在正确的时间、用量及方式下进行使用。
2. 农药使用安全规范农药使用安全规范主要包括农药的贮存、携带、混合、施用等环节的规定。
2.1 农药贮存规定农药在贮存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进行贮存,避免阳光直射、高温潮湿、环境污染等情况。
农药存放的库房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保证库房通风、干燥,并设有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2.2 农药携带规定农药在携带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携带过程中的包装应当避免破损,避免发生泄漏和飞溅等情况。
同时,在携带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自我防护,如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
2.3 农药混合规定农药的混合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要求操作,不可随意混合不同类型或不同产品的农药,以避免对作物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2.4 农药施用规定农药的施用应当根据目标害虫或草的数量、种类、适宜的生长期等因素,合理确定用量和施用方式。
在农药施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施药的时间、剂量和方法,避免过量使用或不规范的施药方式,防止农药残留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3.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 信息发布与宣传政府和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其农药使用和管理的意识。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指为了保护农作物的生长和人类健康,制定的农药使用的具体操作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 农药使用前必须进行农药安全知识培训,并确保使用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2. 农药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药说明书中的使用指导进行,并遵循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法规。
3. 农药使用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如手套、口罩、防护眼镜等,以防止农药对身体造成伤害。
4. 农药使用前必须仔细核对农作物的品种、生长阶段和病虫害情况,确保选择合适的农药种类和剂量。
5. 农药使用时必须注意风向和风速,避免农药飘散到非靶标区域,造成环境污染。
6. 农药使用后必须注意清洗和消毒相关的工具和器材,以及服装和防护装备,防止交叉污染和危害人体健康。
7. 在种植、收获和加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8. 农药使用结束后,必须妥善处理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总之,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农作物和人类健康,合理、安全、科学地使用农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危害。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农药的使用,制定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内容:1. 农药登记和备案:农药必须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确保其经过审查合格,安全无害。
2. 农药购买和使用的资质要求:农药的购买和使用需要相关资质,如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具备相关农业生产资格证书或经营许可证等。
3. 农药销售和使用的责任:农药销售商和使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销售商要保存销售记录,并配备熟悉农药使用知识的销售人员,使用者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农药,并遵守施药等待期限。
4. 农药包装和标识要求: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规定,标识清晰明确,包括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防护措施等。
5. 农药存放和处置要求:农药的存放需要专门的存放场所,防止由于不当储存而引发事故或污染,农药容器要彻底清洗,包装物要妥善处理,防止破损或再次使用。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引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们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业生产的产量和质量。
然而,农药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为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各行业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与标准,以确保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文将就农药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一、农药种类及选择农药种类繁多,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在使用农药时,应根据目标害虫、病害和草害的种类,选择合适的农药。
选择时应严格按照农药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范围进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以免因不当使用引发安全隐患。
二、农药使用技术要求1.使用农药前应认真查看并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了解农药的用量、浓度、使用方法、作物适宜期等信息。
2.在使用农药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防护服、防护眼镜、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农药,以免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3.农药使用后,应及时清洗使用工具,妥善保存剩余农药,避免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意外事件。
4.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和伪劣农药,以免影响农作物质量和农产品安全。
三、农药使用记录与登记在使用农药时,务必做好详细的农药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少两年。
农药使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农药名称、用药日期、用药人员、用药剂量和浓度、目标害虫等。
这样的记录可以为日后的农药合理使用提供参考,并在检查、评估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农药残留检测与控制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们的健康安全,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测和控制是必要的。
农药残留检测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采用科学的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五、农药包装和储存管理为了避免农药污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农药的包装和储存管理至关重要。
农药应采取专用标识、标志、包装和容器等措施,以确保农药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环保”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农药残留和污染。
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农药进行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和农药研究与开发,促进农药科技创新,提高农药管理水平和质量。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根据农药的毒性、用途分类管理,严格进行分级注册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农药管理应当把握质量控制、安全使用、环保治理等各个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开展农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药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加强对农药市场、使用环节的监管,重点监测检测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第七条农药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农药注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使用及管理制度,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正确使用农药,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接受农药管理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和使用活动。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农药分类、注册和评价第十一条农药按照其毒性、用途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分为高毒、中毒和低毒三类,按照其作用机理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调节剂等多个品种。
第十三条农药应当在农药管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按照公示、公开和听证等程序进行评价和审批。
第十四条农药注册和评价应当充分了解农药的化学特性、生物特性、环境行为等,对其生态风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性评价。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生产的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市场流通。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注册证书要求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格应当与所持有的注册证书相符。
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引言农药是一种用于预防、治疗或控制农作物、家畜或人类疾病的化学物质。
然而,由于农药大多数属于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使用农药的安全性,需要制定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二、法律目的和依据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农药使用的行为,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的依据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农药使用的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生长调节剂等各类农药。
四、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4.1 农药施用前的登记和备案使用农药前,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农药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备案,包括农药品种、使用方法、使用量等。
4.2 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的许可与备案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备案,包括生产销售单位的名称、地质、许可证号等。
4.3 安全技术措施农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具体措施包括使用农药前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等在施药过程中保持适当的距离,避免直接接触农药定期检查农药储存设施,确保设施完好,防止泄漏或事故发生。
4.4 农药包装和标识农药包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标注明确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防护要求等。
4.5 农药残留监测和控制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农药残留监测和控制制度,定期对使用过的农作物或土壤进行检测,确保农药残留量符合标准要求。
4.6 农药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农药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农药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应急处置。
同时,还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五、监督与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督与执法工作,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六、结语农药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保护农作物生长、确保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农药使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使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使用者、农药经营者和农药生产者。
第三条农药使用者、经营者、生产者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安全基本要求第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了解农药的基本知识,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2. 遵守农药使用规范,不得随意改变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及使用时间;3. 不得使用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4. 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做好个人防护,防止农药中毒。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经营;2. 经营场所符合农药储存、销售条件;3. 严格执行农药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农药质量;4.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农药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2. 严格按照农药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农药;3. 对农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4. 加强农药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明确农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
第三章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前,应了解农药的毒理性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急救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进行使用;2. 选择适宜的施药时机,避免农药对环境、人畜造成危害;3. 在施药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飘移、飘散;4. 使用农药后,做好个人防护,避免农药中毒。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不得经营过期、失效、禁用、假冒伪劣农药;2. 对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3. 向农药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使用安全;4. 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农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和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安全使用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使用时期和使用剂量,正确、合理、安全地使用农药。
第三条农药安全使用的原则是:科学使用、合理使用、安全使用、依法使用。
第四条农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从业人员和农民。
第五条农药安全使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农药使用量,提高使用效果,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保护生态平衡和人民的健康安全。
第二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六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农药应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按照农药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使用剂量等要求进行使用。
第七条农药的采购应由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向经营农药的合法单位购买,不得购买假冒、伪劣农药。
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农药的采购、存储、使用等情况,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九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放农药的场所进行划定,划定的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严禁将农药放置于食品、饮水区域。
第十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存储的农药,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在台账中。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过期或废弃的农药交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农药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使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提供农药使用方面的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农民农药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第十五条农民应选择适宜的农药品种,正确掌握农药的使用方法和使用剂量,严禁超量使用和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农民应根据农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时期,选择合适的施药时间和施药方式,避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农药使用安全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规定一、引言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产量和品质。
然而,不正确的农药使用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作物和生态环境,制定农药使用安全规定势在必行。
二、农药资质和存储管理1. 农药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合法经营的范围内销售和供应农药。
2. 农药的存放需遵守相关规定,存储区域要干燥通风,远离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避免阳光直射。
三、农药使用前的准备工作1. 农药使用前,应详细了解农药的使用方法、用量和使用范围,并按照说明书正确操作。
2. 使用农药前,应对农田和周围环境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目标病虫害的种类和密度,以确定合适的农药选择和使用方法。
四、农药施用的注意事项1. 农药施用时应佩戴防护用具,如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2. 风力大或气温超过30摄氏度时,不宜进行农药喷洒,以免农药流失或挥发。
3. 农药施用应注意方向,尽量避免喷洒到邻近湖泊、河流等水源,以免造成水体污染。
五、农药施用后的处理1. 农药施用后应及时清洗农具和防护用具,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2. 用剩的农药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倒入水体或其他非法处置方式。
六、农药使用记录和销售追溯1. 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做好使用记录,包括农药的品名、用量、时间等信息,便于追溯和管理。
2. 农药经营者应保存农药销售的相关记录,包括销售对象、销售时间等信息,确保销售过程可追溯。
七、农药使用安全的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2. 违反农药使用安全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等惩罚。
八、农药使用管理的宣传与教育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农药使用安全的认识和意识。
2. 相关机构和媒体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发布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农民普及农药使用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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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90标准编GB 12475-90号:标准正文: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9-08 批准1991-09-01 实施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的包装、运输装卸、贮存保管、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贮存、销售和使用等作业场所及工作人员。
2引用标准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2890过滤式防毒面具GB 3796农药包装通则GB 6220长管面具GB 6223过滤式防微粒口罩3包装3.1农药出厂包装(分包装)按GB 3796规定,毒性标志符合GB 190规定。
包装明显部位应有品名、产品标准号、农药登记号、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号、生产日期、批号、毒性标志、生产厂名。
3.2农药包装(分装)应选用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的成年人担任。
3.3农药包装(分装)操作应在有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
要求通风良好,配备必要的净化装置,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服装和呼吸护具,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洗。
4装卸和运输4.1装卸要求4.1.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
4.1.2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
装卸时轻拿轻放,不得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
装卸高毒农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防微粒口罩)、穿着防护服装。
4.1.3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
4.1.4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
4.1.5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4.2运输要求4.2.1运输农药要使用备有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贮器的车辆船只,不得使用运输食品和旅客的运输工具。
车辆船只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船上应标示“小心有毒”、“易燃”等标记。
4.2.2运输车辆、船只的底、帮应采用隔垫和加固措施,防止农药包装挂损和农药溢漏;易发生渗漏的工具不得使用。
4.2.3装运农药前必须将运输工具清理干净;包装有破损、标志不全的农药不准装运;闪点低于61℃的易燃农药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
4.2.4装运多品种农药时要分类码放,不得混杂,有条件的要采用集装箱,高毒农药要有明显标记。
4.2.5交、运方要认真清点农药品种、数量,并在运单上签名,而后封闭车门,加盖防雨布等。
4.2.6运输人员必须携带“危险品运输许可证”,许可证应注有:运输公司地址和电话、运输物品名称、特性、危险性以及应急防御措施。
4.2.7运输要正确选择路线,时速不宜过快,力求平稳行驶。
运输途中禁止在居民集中点停留休息,必须停留时,应离居民区200m以远。
4.2.8驾驶员、押运员应熟悉运输农药的安全要求。
运输过程中不抽烟喝酒,进食前脱去工作服、洗净手、脸并漱口。
4.2.9农药卸车、船后应在专门场地进行清洗。
装运有机磷、氯农药的车、船厢一般可用漂白粉(或熟石灰)液清洗,而后用水冲净;金属材料容器可采用少许溶剂擦洗。
废液应倒入专用坑中,不得随意泼洒。
4.3事故应急处理4.3.1农药装运中一旦出现渗漏、散落,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妥善处理,防止对水、土、物的污染,操作人员要使用防护器具。
4.3.2包装有破损的农药货物要及时修补或重新包装,如一时不能解决,应将其转移到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安全地方存放。
4.3.3散落在车、船厢上或地面上的农药应及时清除,废渣土应埋在离开住宅区、水源的地方。
4.3.4运送农药的驾驶员、押运员的服装、皮肤如被污染,应及时洗净。
5贮存和保管5.1人员要求5.1.1保管人员应选用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经验的成年人担任。
5.1.2保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
5.2库房要求5.2.1专用库房应与居民区、水源分开,四周应有围墙并留有消防通道。
库房应具备地面平滑、不渗漏、结构完整、干燥、明亮、通风良好等条件;地面、天花板要采用耐化学腐蚀材料,易清洗;禁止用窑洞、地下室、燃料库作为农药库房使用。
5.2.2专用库房应附设隔离生活用房。
5.2.3农药库房内应设置隔离工作间、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桶、锹、叉等)和急救药箱(内装常用解毒药、特效解毒药、高锰酸钾、脱脂棉、红汞水、碘酒、双氧水、绷带等物)。
5.2.4库房内不设暖气,当需升温满足贮存条件时,应采用间接加热空气送入的方法。
5.2.5临时库房原则上应符合5.2.1--5.2.4各条要求,贮存高毒农药时应有安全的隔离措施。
5.3存放要求5.3.1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志的农药应及时处理。
5.3.2库房内农药堆放要合理,离开电源,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垛码稳固,并留出运送工具所必须的过道。
5.3.3不同种类的农药应分开存放。
高毒农药应存放在彼此隔离的有出入口、能锁封的单间(或专箱)内,应保持通风;闪点低于61℃的易燃农药应与其他农药分开,并有难燃材料分隔。
5.3.4不同包装农药应分类存放,垛码不宜过高,应有防渗防潮垫。
5.3.5库房中禁止存放对农药品质有影响、对食物有污染、对防火有碍的物质,如硫酸、盐酸、硝酸等。
5.4库房管理要求5.4.1严格执行农药入库、出库登记制度。
农药入库时要检查包装和标志,记录品种、数量;出库的农药质量要可靠,包装标志要完整,必须有使用说明书。
5.4.2定期检查存放的农药是否符合5.3条规定;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和防护用具,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5.4.3定期清扫农药库房,保持整洁。
5.4.4存放新的农药品种前应将库房清扫干净。
存放过有机磷、二硝基酚化合物等的库房可用石灰液或少量碱液处理后用水冲洗。
5.4.5进入高毒农药存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防护面具和穿用防护服装,同时要保证通风照明良好。
6销售6.1市场上销售的农药必须是按我国《农药登记规定》要求获取登记的产品。
6.2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农药的宣传工作。
6.3销售部门经销的农药必须有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6.3.1售出的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6.3.2应提供适于使用者需要的各种重量、含量和适宜的包装。
6.3.3对已失效的农药产品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农药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
6.4原装农药在销售环节中一般不允许改装,在需要分装时,其操作必须在具有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重新包装的农药应有标签和说明书。
6.5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农药的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
7使用7.1在开启农药包装、称量配制和施用中,操作人员应戴用必要的防护器具,要小心谨慎,防止污染。
7.2人员要求7.2.1使用农药人员必须选派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的成年人担任。
7.2.2农药配制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掌握必要技术和熟悉所用农药性能。
7.2.3孕妇、哺乳期妇女不得参与配药、施药作业。
7.3农药配制7.3.1配药必须按照说明书(或特定要求)开启包装、选用配制方法和器具;按规定或推荐的药量和稀释倍数定量配药;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应采用工具搅拌。
7.3.2农药称量、配制应根据药品性质和用量进行,防止药剂溅洒、散落。
7.3.3配制农药应在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远的场地进行;药剂应随配随用,已配好的应尽可能采取密封措施;开装后余下农药应封闭在原包装内,不得转移到其他包装中。
7.3.4配药器械一般要求专用,每次用后要洗净,不得在河流、小溪、井边冲洗。
7.4施药的一般规定7.4.1施药前的要求7.4.1.1当防治对象可用几种农药时,首先应选用毒性最低的农药品种;在农药毒性相当的情况下,应选用残留低的农药品种。
7.4.1.2根据农药剂型和防治对象情况确定安全有效的施用方法。
7.4.1.3根据农药毒性及施用方法、特点配备防护器具。
7.4.1.4施药器械应完好;施药场所应备有足够的水、清洗剂、急救药品及必要修理工具等。
7.4.2施药时的要求7.4.2.1施药人员应配戴相应的防毒面具(防微粒口罩)、穿用防护服和手套等。
7.4.2.2施药中作业人员不准喝酒、抽烟、饮水、进食、不得用手擦抹眼、面和嘴、避免过累、过热。
7.4.2.3田间喷洒农药,作业人员要始终处于上风向位置,不许进入已喷过药的区域。
雨天、大风、高温季节(30℃以上)中午均不得施喷农药。
7.4.2.4飞机喷洒农药要作好组织工作,施药区域边缘要设明显警告标志,有信号指挥,不能进入已喷区;飞机盛药容器应尽可能密封,盛装药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有专人指导。
7.4.2.5库房熏蒸应设置“禁止入内”、“有毒”等标志;熏蒸库房内温度应低于35℃;熏蒸作业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轮流进行,并设专人监护。
7.4.2.6农药拌种应在远离住宅区、水源,食品库、畜舍并且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不得用手接触操作。
7.4.2.7施用高毒农药,必须有两名以上操作人员;施药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6h,连续施药一般不超过5天。
7.4.2.8施药时不允许非操作人员在施药区停留;凡施过高毒农药的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
7.4.2.9临时在田间放置的农药、浸药种子及施药器械,必须有人看管。
7.4.2.10施药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现场急救治疗。
7.4.3施药后的要求7.4.3.1剩余或不用的农药应分类贴上标签送回库房;已配制的余量药剂,在允许范围内应在次日施用。
7.4.3.2盛药器械应消除余药、洗净后存放,一时不能处理的应保存在农药库房中待统一处理。
7.4.3.3应做好施药记录,内容包括:农药名称、防治对象、用量、范围、时间及重返施药区的最短间隔时间。
属高毒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在施用后的规定期内,非专业人员不得进入施药区。
7.4.3.4施药人员用的防护器具及时脱下清洗,施药人员应及时洗除污染。
8废弃物处理8.1被国家指定技术部门确认的变质、失效农药及淘汰农药应予销毁。
8.1.1高毒农药一般应先经化学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远离住宅区和水源,设立“有毒”标志。
8.1.2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和水源的深坑中。
8.1.3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炉中进行。
8.2在非施用场所溢散的农药要及时妥善处理。
8.2.1液态农药用锯木、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如属高毒且量大时应参照8 .1.1条处理或施用。
8.2.2固态农药及时清扫放于安全地方或施用。
8.3农药废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乱丢放,要妥善处理;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统一回收;高毒农药的破损包装物参照8.1.1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