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通用版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2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6月22日批准,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一、增加第3.2.10条和第3.2.10.1、3.2.10.2、3.2.10.3、3.2.10.4条:3.2.10校车 school bus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按乘坐对象分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3.2.10.1幼儿校车 school bus for infants运送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3.2.10.2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school children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3.2.10.3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3.2.10.4非专用校车 non-special school bus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二、第4.5.2.2条修改为:“除前排座位外的其他排座位,在能保证与前一排座位的间距不小于600mm 且座垫深度不小于400mm(对第二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座间距不小于570mm且座垫深度不小于350mm)时,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乘客舱内部宽度每400mm核定1人。
但上述座位作为儿童座位使用时,对于幼儿校车座间距不小于420mm时按每280 mm核定一人,对于小学生校车座间距不小于500mm时按每350 mm核定一人。
注1:可折叠座椅是指靠背、座垫铰接且折叠在一起后能完全收起的座椅。
注2:儿童座位是指幼儿校车上专门供幼儿乘坐的座位和小学生校车上专门供小学生乘坐的座位。
注3:座间距应在通过(单人)座椅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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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01-01-01) 4.1.2 机动车类型
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专项作业车 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总质量、 专用功能主要技术参数
特型机动车 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最大净功 率、总质量、整备质量、外廓尺寸
增加此要求以期扭转当前货车后部灯具“越做越小”的趋势。 8.4.1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 的专业作业车、车长大于8.0m 的挂车及所有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40km/h 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符合GB 25990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 (04-15) 应按GB 25990-2010规定,不同车辆类型安装相应的尾部标志板; 总质量小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以及车长小 于等于8m 的挂车(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40km/h 时)后部原则上只能设置车 身反光标识。 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如未安装,需补充安装并提交相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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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GB 7258的大量条款在CNCA-02C-023:2008《机动车辆 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中被直接 引用,是汽车整车产品进行CCC认证的重要依据。
新版标准换版工作之中发现了很多问题,为提高CCC资 料申报人员对标准的认识,提高认证车型的标准符合性及 换版工作的及时性,对GB 7258-2012标准进行解读。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 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 变动,并符合GB 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上,不得既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免费下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 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 ——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 ——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 ——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 ——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 ——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 ——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 ——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 ——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 ——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 ——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 ——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 ——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 ——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 ——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 ——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 ——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 ——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 —— 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 ——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 ——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 ——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 ——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 ——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

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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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在综合修订前期广泛调研成果的基础上,标准修订工作组确定此次修订GB 7258的基本原则为:
2014年12月23日,国家标准计划《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312)下达,项目周期60个月,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组织起草。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计划已完成上公示、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 准、发布工作。
制定过程
01
修订背景
02
修订思路
03
编制进程
04
修订依据06起草来自作05修订情况
汽车行业也发展为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重卡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公路交 通安全形势却面临严峻的挑战,交通安全死亡率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汽车事故率和汽车死亡率明显落后于发达 国家。中国迫切需要从人、车、路、管理等交通环节按照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加大治理力度。因此,修订了《机 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要求的适用范围明显大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的规定。从这次的修订内容看,更加明确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加严了车辆安全技术管理的诸多环 节等,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可操作性,重点强调车辆的安全性能要求、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等,并 重视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以及各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等。对于重卡N3类汽车产品而言,《机动车运 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实施对总质量大于12吨的N3类公告车型需要整改公告检测方案里新的 27、 58、59、60、95、99项试验报告内容。
(完整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
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
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
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
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
1。
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
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
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
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要求介绍201404

前言
认 证 中 心
国家标准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 简称“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 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 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 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 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中 汽
认 证 中 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 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 设置能永久保持、可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 号的标识”的规定; 4.1.5 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 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 辆识别代号标识;……
不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可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专门为出口而设计和制造的机动车可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严于其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时,应按 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Biblioteka 中 汽认 证 中 心
二. 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及要点
4.1 整车标志 4.1.2 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 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 符合GB/T 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 产品标牌。
认 证 中 心
一. 标准的修订情况简介
GB 7258-2012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①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水平的实 际需要。
②适应机动车新产品、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中 汽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范文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范文随着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保证车辆运行安全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是指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车辆设计、制造、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探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辆设计方面1. 车辆结构设计要合理。
车辆结构设计应考虑到车辆在各种道路条件下的运行情况,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和操控性。
车辆的底盘结构、悬挂系统、制动系统等要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能够适应各种路面情况,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安全防护措施要完善。
车辆设计中应考虑到乘车人员的安全,采用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气囊、安全带等。
同时,车辆在发生事故时,应具备一定的防护措施,例如设有撞击吸能区域,减少车辆碰撞时对车身和乘车人员的伤害。
3. 车辆动力系统要可靠。
车辆的动力系统是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辆设计中要保证动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发动机、变速器等关键部件的设计要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能够正常工作,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二、车辆制造方面1. 制造工艺要精细。
车辆的制造要采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确保车辆的质量和可靠性。
制造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技术指标,确保车辆各个部件的精度和性能。
2. 制造过程要符合标准。
车辆制造过程中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车辆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制造工艺要合理,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制造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车辆维护方面1. 定期检查和保养。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对车辆的各个部件进行维护和修理。
特别是对关键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减少事故的风险。
2. 维修过程要规范。
车辆维修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采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维修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经验,能够正确诊断和修理车辆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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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77
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标准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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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衢州杭氧气体有限公司液体槽车的管理、使用、维修,对车辆安全性的要求。
(二)引用依据
1、《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
3、《汽车对挂车外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
(三)整车
1、车辆标记
①车辆必须保留产品铭牌,大修竣工的车辆必须符合《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的要求。
②更换发动机缸体进,应先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后,按规定打上原发动机号,字体为二号印刷体。
③更换车架时,应向车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然后按规定打上原车架号,字体为一号印刷体。
2、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要经常检查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件,不能有漏水现象。
3、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少于10公里,停车后观察杜绝滴油现象。
4、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15%-10%。
5、车辆外观:
①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各零件部件完好,联结部位紧密,无缺损,技术性能良好。
②车体周正,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偏差不大于40mm,左右轴距差不大于5mm。
(四)发动机
1、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不得有异响。
怠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低于原额定功率的75%。
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启动性能。
3、发动机在突然加速的情况下,不能有明显突爆声,消声器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4、发动机点火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齐全,性能必须良好。
(五)转向系
1、机动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无阻滞现象,车辆转到极限位置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靡擦现象。
2、机动车转向轮向后转向时,应有自动回正能力,以保证机动车稳定的直线行驶。
3、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轴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转移时,不得超过15度。
4、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行驶,其方向盘不得有左右摆振现象及路感不灵活、跑偏或其他异常的现象。
5、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行驶,以10公里速度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米圆周行驶时,其施加于方向盘最大圆周力不得大于245N。
6、机动车前轮定位应符合原厂有关技术条件的要求。
7、用侧滑议检验前轮的测滑量,其值不得超过
5mm/Km。
8、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要锁上可靠,不松旷。
9、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径及球销应无裂纹或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六)制动系
1、机动车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
2、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型的有关技术条件规定。
3、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踏板力不得超过700N,手制动杆接力不得超过340N。
4、行车制动最大制动效能,应在踏板安全行程的五分之四内达到。
5、驻车制动操作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杆必须有一定的储备行程,一般应操作杆全程的四分之三以内产生最大交通。
6、施加于驻车制动操作杆的力应不大于300N。
7、对采用气压制动操作的机动车辆,当气压升至59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中波板踏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分钟,单车气压降低下能超过19.6Kpa。
8、采用液化压制动系统车辆,当制动踏板压力最大时,保持1分钟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
9、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10、采用制动的车辆,发动机在中等转速下,4分钟内气压的指标从零升到起升压的329Kpa。
11、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动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脱离后,挂车应能自动制动,牵引行的制动仍然有效。
12、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是:总质量大于4.5t小于12t 的汽车,空载20Km/n时,制动距离小于或等于3.8m;满载30Km/n时,制动距离小于或等于8.0m;紧急制动时,20Km/n跑偏量小于或者等于8mm,30Km/n跑偏量小于或等于200mm。
13、机动车制动完全采放时间不得大于0.8s。
14、机动车辆驻车前动性能要求,车辆空载正反两个方向在20%的坡道上使用驻车制动装置5分钟以上,应保持固定不动。
(七)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
车辆灯具应安装牢固,灯泡要有保护装置。
所有灯光、开关安装要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震动而自动开关。
电器开关位置要适当。
1、照明、信号装置
①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度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②空载高为3米以上的必须安装廓灯。
③总长超过9米的车辆两侧及前方必须安装转向信号灯。
2、前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①机动车在检查前照灯的近光束照射位置时,车辆空
载,允许一名驾驶员。
前照灯距有屏幕10米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5-0.8H(H为照灯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左右不得大于100mm。
②四灯制前灯,其远光单光束在屏幕上的调整,要求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05-0.9H,水平位置要求在灯偏不得小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不能大于170mm。
③两灯制的汽车,每只的发生强度应大于1500cd,四灯制的汽车每只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2000cd。
3、其他电器设备
①机动车必须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声音清晰。
②机动车在城区行驶,喇叭在距车前21米,离地1.2米处应为90-105db(A)。
③机动车在山区道路上行驶,其喇叭声级可大于
105db(B)。
④大型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八)行驶系
1、轮胎的要求:
①轮胎的磨损:轮胎在磨损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3.2mm。
②轮胎胎面因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③轮胎胎面和胎壁上下不得有长度超过2.5cm的深
度,不得暴露出轮胎布层的踊裂割伤。
④任何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应是相同的。
⑤机动车转向轮不能装用翻新轮胎和次品轮胎。
2、轮胎横向和径向摆动量:小型汽车不大于5mm,其他车辆不大于8mm。
3、车辆的钢板、弹簧等组成部分,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
其中心螺栓和V型螺栓必须坚固。
4、车架不能有变形、锈蚀、弯曲等现象,铆钉不能缺少或松动。
5、前后桥不能有变形、裂纹。
6、减震器工作必须正常。
(九)传动系
1、离合器
①机动车的离合器接合部要平衡、分离彻底,不能有异响、抖动或打滑现象。
②离合器踏板自由行使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规定。
③踏板力不能超过300N,手握力不得超过20N。
2、传动轴
①、转动轴运行时,不应发生震动和异响,中间轴承、方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动现象。
②、转动轴的联接螺栓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准用普通粗螺栓代替。
(十)车身
1、车身和驾驶室应紧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纹锈蚀。
2、车身内、外部不能有任何人致伤的尖锐凸现象。
3、车门锁、质量要可靠,不能自动开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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