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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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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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律法规环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预防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是指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决策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协调的过程。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在国家实施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政策措施等时,应当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章环评的程序与要求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分为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完成。

第七条项目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价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技术、工艺、能源水平、材料和产品、废弃物的排放与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项目核准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征求相关专门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的期限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章环评的实施机构与责任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应当独立、公正、可靠。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的环境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告编制、公开、批准和实施后监督等环评程序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环评的追责机制与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虚假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违规开展环评业务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程序不完整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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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 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 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 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 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 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 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 机关不予审批。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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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 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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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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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 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 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 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围 ——环发[1999]107号
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 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 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 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 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 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 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 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环评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基础

环评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基础

环评工程师的法律法规基础环评工程师作为一项重要的职业,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知识,以确保环境评价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环境保护领域,有许多法律法规对环评工程师的职责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介绍环评工程师需要掌握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评工程师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环评工程师有责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保护建议。

此外,环评工程师还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环评工程师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环评报告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环评工程师应当熟悉该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并能够运用于实际工作中,确保环评工作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三、环保管理条例环评工程师还需要了解一些与环保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等。

这些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和标准,环评工程师需要根据这些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和标准。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环评工程师工作中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规范了环评工程师的职责和义务。

环评工程师需要仔细研读该条例,并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进行环评工作,保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五、电子商务法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环评工程师的工作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

因此,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及相关知识对于环评工程师来说也是极为重要的。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性、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环评工程师需遵守相关法律,确保环评工作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六、行政法作为环评工程师,经常会接触到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

环评 法律法规

环评 法律法规

环评法律法规环评法律法规引言环境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对一项计划、项目或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

环评旨在评估计划或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和治理措施,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在环评过程中,法律法规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环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要求和监测等各个方面。

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和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组织机构的职责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公众参与监测、审查和监督该法律法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各方的职责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于1989年发布并多次修订。

该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措施。

与环评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环境保护法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保障,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中国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于1987年发布并多次修订。

该法律针对大气污染的防治进行了具体规定,与环评相关的主要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大气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大气污染的紧急措施和罚则该法律法规为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中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96年发布并多次修订。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

环评法律法规重点环评法律法规重点一、概述环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工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它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环评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1. 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2. 环境保护法:该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控制等。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该决定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手续等。

三、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1.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各省级行政区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细则,该细则包括了该省级行政区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2. 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各地级市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实施规定,此规定包括了该地级市特定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和程序等。

四、附件本文档中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等。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特定建设项目或规划方案进行的系统评价,以确定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 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9年颁布的一部重要环境保护法律,主要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3. 国务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决定:是国务院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制定的重要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六、全文结束。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1. 环评法律法规的背景环境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指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前,通过对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可行性分析,以确定工程项目的可行与否,并且对其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预防、减轻或补偿的一门环境管理工具。

环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避免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我国目前主要适用的环评相关法律法规。

2. 环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2.1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是我国环保领域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范围,明确了相关职责和权利。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根据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分类,按照评价的程序分为三个级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的审查应根据项目的类别和规模进行,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众参与。

2.2 环境基准环境基准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各种环境质量要求。

环境基准需要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通过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

环境基准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和固体废物等各个方面。

工程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对这些方面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比较,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3 环评报告制度环评报告制度要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项目的建设单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给环评机关进行审查。

环评报告书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保措施和环境管理计划等内容。

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要求严格,需要对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和改善措施。

环评报告书需要经过环评机关的审查,确保其完整、准确和可操作性。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②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文件附录中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保局)审批。

4、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时间为1989年12月26日。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正时间是1996年5月15日,修订时间是2008年2月28日,实施时间是2008年6月1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时间是2000年4月29日,实施时间是2000年9月1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时间是1996年10月29日,实施时间是1997年3月1日。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时间是1996年4月1日。

修订时间是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实施时间是2005年04月1日。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颁布)时间是2002年10月28日,实施时间是2003年9月1日。

5、(国务院)应当与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6、为保护旅游区的生态环境,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1.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2018.12.29 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正,2018.1.1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2020.9.1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2018.12.29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公布,2019.L1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2016.9.1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8.26修正,2020.1.1 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2019.4.23起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年修正,2020.11.25 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2012.7.1 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2018.10.26 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2013.12.28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 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12.7 修正);(3)《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 号);(6)《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9)《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10)《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1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1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H7号);(1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1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15)《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国务院国发[2018]22号);(1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日)(17)《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环水体[2017]142号);(18)《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19)《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 号)(20)《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2019年1月12日发布);(2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2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23)《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24)《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与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有很多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其中环境影响评价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在规划和建设新项目或对现有项目进行改造与扩建等大型工程之前,通过对环境的调查和评估,综合分析计算出项目对环境所可能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出应对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得到最小化,同时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安全。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EIA法)是我国环保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规,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从责任主体、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评价报告和报告审核、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结论等方面,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

EIA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监管等。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指南》是我国环保部门发布的技术性标准,详细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要求和程序,为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专业人员提供了详实的操作指南。

同时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许可证范围、审核程序等。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技术导则和行业标准,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标准》、《城市管道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高速公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这些标准和导则都是在EIA法指导下制定的,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了技术保障和操作指导,做到了以法规为基础,以技术为支撑。

近年来,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EIA工作在实践中也不断深入。

政府部门出台的环保政策越来越严格,对于危险废物等环保问题更是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管控。

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越来越普及和深入,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和企业中,环保效果也得到了实际体现。

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法规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要求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

本文将围绕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法规要求展开讨论。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基础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一个重要的决策支持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

该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的法律基础,为项目环评工作提供了指导。

二、建设项目环评的主要法律法规要求1.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Law)是中国建设项目环评的核心法律法规。

该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或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同时,该法规明确了环评的程序、内容、审批等具体要求。

2.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合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标准等。

建设项目在进行环评时,必须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3. 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是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草原法》等。

建设项目环评时,必须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遵循相应的生态保护法律法规。

4. 用地管理法规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有一定的要求。

国家通过一系列用地管理法规,明确了建设项目用地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

在项目环评过程中,必须符合这些法规对土地使用的要求,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保护。

5. 社会稳定和安全管理法规建设项目的环评还需考虑社会稳定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社会稳定和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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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版)》新增、修改内容
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版)》,由于内容变化较少,考试所涉及四科教材在2010年版基础上仅做了相应的再版。

2011年环评师职业资格考试中仅《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科内容有少量变化。

具体变化内容如下:
第四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8.重新登记(1~8新增加)
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第(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及违规处罚(新增加3)
3.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该规范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技术评估人员、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验收监测人员、验收调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

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

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

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服务社会
(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十一)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二)秉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五、廉洁自律
(十三)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四)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五)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有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水土保持是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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