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

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

中共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铁装备纪监〔2011〕03号关于发布《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单位并党工委、党支部,总部各部门:现将《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1年9月1日主题词:纪检工作信访举报办法通知抄送:公司领导。

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9月1日发附:中铁隧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纪检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使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得到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根据《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纪委信访举报办公室(暂设公司党群部)负责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和纪检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信访举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处理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第四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登记、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第五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做好记录。

第六条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征得举报人同意方可录音。

第七条不属于纪检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不属于纪检组织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应转交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第八条属于纪检组织受理范围的举报,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公司党委、公司管理的所属单位领导人员一般性问题的反映,及时填写《重要信访拟办单》,经公司纪委领导同意后,将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摘要转给本人,请其就反映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具体办法按《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向领导干部发函请其就反映本人的问题做出说明》(中铁程纪[1999]4号)的规定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定)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定)

附件1: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发挥其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和协调疏导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和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受网上检举控告,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信访举报工作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决策、决定的贯彻执行,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第四条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审计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一)对公司本部、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筹备组党组织、单位及其由公司管理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其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管理的党员和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

对分公司(办事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设部门、下属单位及其党组织、党员和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涉及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问题的,必要时也可受理。

第五条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按章办事。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和方法第六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七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单独进行,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求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字认可。

2019年度XX公司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2019年度XX公司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信访举报管理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访管理部门通过已公布的通讯地址、接访地点、举报电话、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形式,受理监管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监管对象不服党纪、政纪等处分的申诉以及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

第三条信访举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二)依法依章,依纪依规;(三)实事求是,审慎公正;(四)程序清晰,轨迹留痕;(五)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六)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信访举报件接收第四条信访举报件接收。

信访管理部门对来信、来访、来电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接谈、询问,并做好记录、解释、答复和引导工作。

(一)接收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至少有2名信访工作人员现场参加,按照规定流程启封、编号、登记、保密存储。

(二)接收举报人当面举报,应按规定在独立场所进行,至少有2名信访工作人员现场参加。

同时,做好文字记录,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接收电话举报,应当认真接听,询问清楚,做好文字记录,并注明来源和日期,在接听电话时应同时进行电话录音。

(四)接收举报人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现代传媒方式进行举报,应整理成文字记录,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五条信访举报件分类。

信访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进行认真分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分类接收处置。

(一)对接收反映XX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件,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后,将原件附函径送上级主管部门,不得扫描、复制和摘抄。

(二)对接收反映XX公司中层干部或总部员工的信访举报件,由XX公司信访管理部门登记问题线索后,按所涉内容转办至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业务部门应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并加盖部门章反馈至信访管理部门。

(三)对接收其他不属于XX公司总部直接监管对象的信访举报件,经信访管理部门登记后,视情况可转至有权单位办理,办理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反馈至信访管理部门;也可根据信访举报件所涉内容转至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业务部门应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并加盖部门章反馈至信访管理部门。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统称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国资纪发〔2003〕12号)、《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纪办发〔2014〕2号)、《中央企业重大问题线索处置报告办法(试行)》(国资纪发〔2014〕5号)、《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股纪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纪委、监察局,纪委、监察部,局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以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为宗旨,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按章办事;(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四条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直接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一)对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党组织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做出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三)对公司机关、各项目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处置方式第五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六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七条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第一条1993 年5 月21 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

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办法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XX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和《XX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稳步夯实基础工作,逐级加强监管力度,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探索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和机构作用的途径,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洁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工作任务包括:(一)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纪发〔1993〕8号)、《中国交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暂行办法》(中交股纪发〔2014〕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按照中国交建纪委、监察部关于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为中心,以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为宗旨,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第三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按章办事;(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注意保密。

第四条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委、审计监察部(以下简称监察部)直接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一)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二)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党组织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纪委、监察部做出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三)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部和各单位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大、典型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所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章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和处置方式第五条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六条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单独进行,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七条接受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八条接受举报人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传媒方式进行的举报,应整理成文字材料,并注明来源和日期。

第九条不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XX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使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得到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充分发挥信访举报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公司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维护当事人民主权利的原则;(二)坚持平等协商、内部调解、教育疏导原则;(三)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四)配合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的原则第四条公司设置专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并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条对于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向分管领导、上级监察部门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各单位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重点矛盾纠纷,采取引导、交办、协调、督办、调查研究、工作建议等方式,提前化解纠纷。

第七条对于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八条公司应该建立由纪检监察工作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信访案件调查、办理制度。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协调督查”信访工作体制。

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是受理公司信访工作的专职机构,受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十条公司纪检监察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受理公司系统内反映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犯党纪、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二)转送、受理、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或信访事项;(三)承办由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请求或信访事项;(四)协调办理并督促检查公司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处理意见的落实;(五)排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善工作、完善制度流程的建议;(六)处理其他属于公司范围内的信访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有限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XX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和《XX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三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稳步夯实基础工作,逐级加强监管力度,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党风廉洁建设,探索发挥混合所有制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和机构作用的途径,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党章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洁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的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具体工作任务包括:(一)受理对公司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违反党章、党内其它法规和国家法律、企业规章的检举、控告;受理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企业、员工对所受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廉洁、党纪政纪的问题。

(二)向本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本级党组织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下级纪检监察机构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基础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六)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供服务,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努力实现方法创新,制度创新;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

(七)做好信访举报工作总结、统计和文书归档工作。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持续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设立并公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配齐配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纪检监察室是公司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相关工作的主责部门。

第二章举报的主要形式和接访要求第八条举报的主要形式有来信、电子邮件、信访人来访、电话来访、短信举报和网络举报。

第九条接访要求:(一)来信举报。

当日来信应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

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电子邮件举报。

电子邮件用A4纸打印,打印内容包括发件人、收件人、抄送、主题、日期和邮件内容。

电子邮件没有信访人一般情况(包括信访人真实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经邮件询问仍不提供一般情况的,视为匿名信访。

邮件应在邮箱中保存。

(三)信访人来访。

由至少两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负责接访,做到礼貌热情。

接访时。

(1)工作人员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书面材料应有来访人逐页签字。

(2)工作人员要了解以下情况: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和证据,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单位进行过检举、控告,其他单位受理和处理情况,被检举人、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是否向其它单位提出过申诉,其它单位的受理和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做好记录,请来访人确认签字。

(四)电话来访。

按照本条第(三)项接谈。

设立的举报电话应有来电显示,便于记录来电号码,来电人不提供本人一般情况的视为匿名举报。

工作人员要做到耐心倾听、询问清楚、客观记录。

(五)短信举报。

信访工作人员应将举报人的手机号、短信内容、来电时间等用A4纸打印。

短信中没有信访人一般情况(包括信访人真实的姓名、单位),经电话或短信询问仍不提供一般情况的,视为匿名举报。

短信应在手机内保存。

(六)网络举报。

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公开举报,信访工作人员应对举报页面进行截图,用A4纸打印。

第三章信访举报的处理第十条对于各种形式的举报,均须对其反映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件登记、编号。

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表》(见附件1)和《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登记台账》(见附件6),并在后期根据信访工作开展进度,逐步更新完善《信访举报登记台账》。

第十一条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拟办单》(见附件2)提出拟办意见,并就其重要性做出标识,报主管领导审批。

其中重要信访件主要涉及如下内容:(一)反映公司党委委员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有关问题。

(二)反映公司所属党组织和公司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有关问题。

(三)反映由公司所属单位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且反映违纪性质严重、举报情节具体的。

对不属于公司管理的其他纪检监察对象的一般信访举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拟办单》。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以下人员和情况的信访举报问题,应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自行办理:(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要信访件情形的(二)上级要求查报结果或指定不能下转的(三)其他被认为是重要信访举报问题的对公司党委委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举报,除须向公司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外,还须上报集团纪委,并依据指示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

对不属于公司直接管理的其他纪检监察对象的一般信访举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按程序转交被举报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办理。

如进行转办,需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转办单》(见附件5)。

第十三条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举报信件,在做好信访登记并由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转交有处理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受理范围的来访或来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材料,要做到仔细甄别、区别对待、慎重处理:(一)对匿名举报、且不具备可查性的,由承办人提出留存备查的建议,在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留存。

(二)对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信访内容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并由本级纪检组织提出处理意见。

同时,做好对举报群众的信息保密工作。

(三)对反映内容具体或者涉及重要举报事项的,经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按领导批示及工作程序展开信访调查。

(四)对反映内容反动的,须在报请公司纪委书记批准后,可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针对信访举报件要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按要求写出调查结果报告并填写《XX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理结果拟办单》(见附件4)。

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出具调查结果或将调查结果报送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领导。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承办单位报送的调查结果报告严格把关。

如符合报送要求的,在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按要求及程序进行办结或转初核。

第十七条定期整理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并需反馈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对即将到期的信访举报,以发函督促、口头传达、电话通知等适当方式与承办单位沟通情况,督促其抓紧开展工作;对承办单位逾期未报调查结果的,发函催办并责令写出原因说明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当月发生信访举报,或发生集体访、越级访等非正常访的,须在下月5号前将有关情况说明、处理措施及结果报送公司纪检监察室备案。

遇有重大紧急事项的,要做到即时报告。

第十九条重信处理(一)由上级纪委转来的重复来信,与原信并处,如已有调查结论的,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与原调查结论一并上报上级纪委。

(二)由公司纪委自收、属于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办理的重复来信,与原信并处。

如已有调查结论的,提出留存建议,经公司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与原调查结论一并留存。

(三)由公司纪委自收、已转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并要求上报结果的重复来信,与原信并处。

如已有调查结论的,可不再转办,与原调查结论一并留存。

(四)由公司纪委自收、属于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阅处的重复来信和一信多投的信件,一并转交其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五)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自收的重复信访件,与原信并处。

第二十条办理期限及要求(一)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自收的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事项的难易和缓急程度确定办理期限。

(二)转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办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需要上报调查结果的,由负责交办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报送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是否清楚;内容是否完整;该查处的情况是否得到查处;该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等等。

(三)如情况复杂,确需延期办理的,承办单位需在提前规定期限10天内,向交办的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原因及进展情况。

延期时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对办理结果未达到批示要求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视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提出补办或退办的建议。

如需补办或退办的,在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同意后,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承办单位进行补办、补报或重新调查办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答复(一)对由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如举报人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材料的,负责办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前提下,在办理完结并报请本级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对举报人进行答复。

(二)对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办理的信访举报,在未经请示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向举报人作出任何答复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匿名或冒名的信访举报件,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举报内容的具体情况和有无可查性区别对待。

对没有具体举报事实的,可不予置理,登记后留存。

第四章申诉第二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部门承办。

第二十五条对于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及《XX集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办理工作办法》中的有关申述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