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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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

委托方:

受托方:

垃圾清运工程施工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区域内垃圾事宜,就此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内容:

XX大道东段西铜铁路以西至西粮油东围墙,原景观大道路南现状围墙至绿线范围内,全部建筑垃圾和土方。

二、工程量及工程费用:

(1)含税包干单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垃圾外运含税包干单价为元/立方米,暂估工程量约为立方米。最终以第三方测量单位出具的测量结果为最终工程量。

(2)合同总价款: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整(小写:元),最终合同总价款以最终工程量及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核算,即最终合同总价款=最终工程量x含税包干单价。

三、工程期限:

乙方应从年月日开始垃圾清运工作,至年月日前将垃圾清运完毕。如遇阴雨天及不可抗力因素和非施工因素影响,工期相应顺延(顺延工期应由甲方签证确认)。

四、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范围内地面以上垃圾全部采用机械清运,达到工程范围内无遗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杂物(最后以甲方验收合格为标准)。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乙方应将清运工程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工程渣土,场地临时堆放的零星物件、施工机具全部移出场地,以自然地坪为标准进行清理并外运,达到场地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杂物,符合开发建设要求。如遇大面积低洼、水池、水井、水沟,乙方不得用垃圾填埋。

五、垃圾卸运区域:

乙方应将所有垃圾运至合法卸运地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六、付款方式:

乙方完成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范围内全部建筑垃圾清运工程后,甲方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甲方审核确定竣工结算后20日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工程款项,该款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计算。

七、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负责解决生产及生活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接入问题,因此

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2、按照甲方及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服从甲方、监理管理人员的管理,及时完成垃圾外运工作。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种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确保施工安全,如果发生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无扬尘。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支付乙方暂定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暂定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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