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闽建筑函〔2024〕51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典型案例的通知闽建筑函〔2024〕51号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及人员:为进一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违规“挂证”现象,规范执业行为,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供相关单位及人员以案为鉴,举一反三。
案例一公职人员违规“挂证”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李*华违规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其实际身份为公职人员。
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李*华隐瞒了在**县**乡人民政府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处理结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销对李*华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并根据《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对李*华予以信用扣分。
由于李*华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厅将李*华的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理文书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
案例二教师违规“挂证”基本情况:我厅收到投诉举报信,反映丰*伟、林*镔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建筑有限公司,实际身份为教师。
我厅根据线索调查核实,发现丰*伟、林*镔隐瞒了在**大学**学院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厅提请住建部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
处理结果:住建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丰*伟和林*镔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办法发布日期:2007-10-28 14:14:4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试行)》(闽建筑[2005]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一)建设工程概况,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含起重机械拆装)单位等各方主体资质及主要执业人员资格情况;(二)施工进度计划及专项施工方案;(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措施,临时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含总平面布置图);(四)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五)对涉及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及采用“四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等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提出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六)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费用支付及使用计划。
其中(二)、(三)、(四)条要求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已经有关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的,可直接提供有关书面审查意见。
上述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加盖审核及相关单位公章。
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提供备案资料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文件抄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建筑[2010]1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25【实施日期】2010.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0]1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管,推进源头防腐工作,保障政府投资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市政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评分办法第一条依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闽建筑[2009]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承包商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财务、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和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出一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商)建立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省级名录),招标人从省级名录中选择承包商。
第三条省级名录内的承包商在全省使用,无条件列入各设区市相应类别的名录。
闽建筑号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履行施工合同备案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发包人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将施工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合同采取一次性备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不再另行提供。
双方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评优评先时业绩认定和解决合同争议时的依据。
第四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及本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按有关规定明确下列内容:(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检测费、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用;(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三)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等;(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五)施工工期及提前奖励、拖延惩罚办法。
第五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福建施工合同备案

福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解析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的行为。
福建施工合同备案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福建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和管理要点进行详细解析。
二、福建施工合同备案的基本要求1.备案范围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均需进行备案。
备案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等。
2.备案时间发包方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备案。
管理机构在收齐完整的备案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内容进行核查。
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修改后重新报送。
3.备案资料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符合以下要求:(1)承包范围、工期、项目负责人等约定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表述一致;(2)工程质量的约定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关于质量标准的要求表述一致;(3)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中约定。
有关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方式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表述一致;(4)合同中应明确承包方式,约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内容、范围;(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施工合同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款的相关规定。
三、福建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流程1.首次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发包人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上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进行首次备案。
2.补充合同或协议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如发生合同内容的变更、解除等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当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并将补充合同或协议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的通知(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施工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数据规范》等有关规定,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网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服务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使用,且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的监管需要。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建立工程报建系统且招标人已按要求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省行政监督平台推送相关数据,招标人无需另行填报。
第五条委托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 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3人的项目组。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并应当为本单位人员且符合下列要求:(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不少于3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年5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活动备案登记

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田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在莆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建管〔2010〕12号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局(国建科)、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加强对建筑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仙游县)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建筑业企业(其中施工企业必须是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内的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设立分公司、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县(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登记情况实施日常检查和督查工作。
三、在莆施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交:1、《驻莆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手册》;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交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依据莆田市建设局、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意见》莆建综[2007]39号文件规定,保证金交款额度为:施工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上的为人民币80万元;二级企业为人民币50万元;三级企业为人民币30万元);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在莆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公章及印案;7、企业出具的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8、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行政处罚的证明;9、企业出具的本企业未因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金融机构通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以及企业未资不抵债,未处于法庭执行、查封财产、破产申请过程中,无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承诺;10、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安全情况;1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莆负责人的授权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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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22 文号:闽建[2013]5 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服务省外在闽建筑施工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 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省厅建筑业处联系。
省外企业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应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已在我省各地办理过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 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已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而尚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备案。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入闽施工备案设置其他程序和条件,不得要求省内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备案,不得扣押有关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有扣押行为的地方要立即纠正;要依法加强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监管,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22日
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对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已取得企业资质
证书、在福建省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下同)。
第四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实行备案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省外企业备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
区,下同)负责省外企业备案的收件办理(以下简称“备案受理
部门”),并负责本辖区内省外企业及其人员从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备案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多家驻闽分支机
构的,均应在所在地参加备案,备案时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
第七条申请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的人员应是本企业人员,并提供企业法人委托函、本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省外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
设网(网址: ),通过企业信息锁进入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驻闽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备案受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系统填报后打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驻闽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其余类别企业的办公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办公场所必须配备办公设备、具备办公条件,不得使用住宅、休闲娱乐场所,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驻闽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驻闽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凭证;
(七)设驻闽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上述材料提
供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
省外企业备案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设区市备案受理部门在收到省外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核验,并现场核查办公场所。
收件后10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提交省外企业备案信息上传省厅确认;核验不符合要求或没有通过确认的,责任部门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原因。
通过备案的省外企业信息,系统将自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在我省备案的省外企业备案信息有发生以下信息变动的,应在变更1 个月内通过系统填写《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变更)登记表》(详见附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原设区市备案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变动;
(二)企业资质发生变化;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发生变化;
(四)驻闽负责人发生变动;
(五)驻闽办公场所发生变动。
备案受理部门应按第九条要求办理省外企业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各地要加强对备案的省外企业监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备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在1〜3年内不予重新受
理备案:
(一)发现企业“系统”内的信息材料是虚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二)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含)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限制准入的。
省外企业被撤销备案后,不得在闽承接新的业务,未完成项目可继续施工至竣工。
第十二条发生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由监管事项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公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附表
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
(变更)登记表
登记企业:XXXXXXXXXX(公章)
登记日期:XXX年XX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主要人员情况
填写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信息
三、驻闽机构负责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