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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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I 问 19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2-14 .......................................1 问 191: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2011-2-121 问 190: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2011-2-15 .......................2 问 18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2011-2-14 .................................................................................................................................. 2 问 18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2 ...............................................................3 问 187: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2011-2-11 .......................................................................3 问 186: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1 .......................................................4 问 185: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4 问 184: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2011-2-10 ...........................................................5 问 183: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011-2-1 .................................................................5 问 18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2-1 .............................6 问 181: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2011-1-30 .......................................6 问 180: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2011-1-30 .......................................................6 问 179: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2011.1.28 ............................................7 问 178: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7 问 177: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7 问 176: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8 问 175: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8 问 174: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8 问 17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8 问 17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问 17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9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 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 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9 问 170: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9 问 169: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9 问 168: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9 问 167: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10 问 166: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11 问 165: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11 问 164: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12 问 163: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12 问 162: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13 问 16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4 问 160: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4 问 159: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15 问 158: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15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一)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税总自6月12日到15日官网发布了首批配套文件《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

小编按文件内容略做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全文失效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此次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7份,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份: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本次公布的文件有13份,关注以下几点;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废止第一条“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废止文件关于副本封皮样式及收费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组建联合调查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废止“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内容。

税务12366解释说明

税务12366解释说明

12366常见问题(09年5月)一征管处 (2)一、税务登记 (2)二、发票凭证管理 (3)三、征收管理 (3)二流转处 (3)一、增值税 (3)(一)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3)(二)增值税抵扣凭证 (5)(三)征收管理 (7)二、消费税 (7)三、车辆购置税 (8)三企业所得税 (8)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8)二、税前扣除 (9)三、税务处理 (10)四、税收优惠 (12)四、纳税申报与缴纳 (13)(一)纳税申报 (13)(二)税款缴纳 (15)四进出口业务 (15)一征管处一、税务登记1. 个体户的税号有20位的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

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纳税人识别号。

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2. 去年6月份开具的外管证一直没有使用,现发现丢失,问可否补办?如何重新办理?何时能办下来?答:省局回复,可比照税务登记证丢失处理。

3. 税务登记证遗失怎么办?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作废,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4. 税务登记证丢失在哪里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具体指什么报刊?答: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登记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是指设区的市级(含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21•【字号】深国税告[1996]4号•【施行日期】1996.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深国税告[1996]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换证的范围及地点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税务登记机关更换其税务登记证件。

非从事生产经营而临时取得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收入或临时发生应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只登记不发证。

特区内纳税人到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宝安区、龙岗区的纳税人分别到市国家税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证时间安排特区内:6月份办理个体工商业户换证手续;7、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原税务登记证代码的最后一位数为单数的在7月份办理,双数的在8月份办理);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宝安、龙岗两区:6、7月份办理个体工商户换证手续;8月份办理内资企业换证手续;9月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换证手续。

所有纳税人的换证手续必须在96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人以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际6位行政区域码共15位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业户以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代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外国个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自1997年1月1日起启用,原15位代码使用至1996年12月31日止。

1996年12月31日前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赋予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外,还将同时赋予一个原15位代码的税务登记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按照 税 收 征按期复业又不 申请延长停业的, 税务机关应当视 为已恢 复生产经营 , 实施正 常的税收管理 。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 , 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 责
令 限期 改 正 , 并按 照 税收 征 管 法第 六 十 条 第一 款 的规 定 处 理 。 八 、 税 人经 营 范 围 纳
维普资讯
五 、 B 税务 登 记 证件 的 有 效期 限 l g  ̄ l 承 包 租 赁经 营 的 , 办理 临 时 税务 登 记 的 期 限为 承包 租 赁 期 ; 境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 筑 、 安装 、 配 、 探 工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期 限 为 合 装 勘 临 同规 定 的承 包 期 。 六 、 时税 务 登记 的 管 理 临
承 包 承 租人 :
3. 外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筑 、 装 、 配 、 境 安 装 勘探 工 程 和 提供 劳 务 的 。 三 、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的 范 围 联 为 了降 低 纳税 人 成 本 、 纳 税 人提 供 更好 的 服 务 , 次 税 务 登记 换 证 各 地 要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可 为 这 尽 能 实 现国 家 税 务局 、 方税 务 局 联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 地 为纳 税 人 共 同核 发 一个 税 务 登记 证 。确有 困 难 的 地方 , 国家 税务 局 、 方税 务 局 仍分 别 办 理税 务 登 记 。联 合 办 理 税务 登记 的 具 体 要 求 按照 《 家 税 务 地 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 ;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
范 围 的 , 税 人应 当 按 照 实际 经 营 情况 填 写 。设 立 登记 后 , 纳 税务 机 关应 当及 时 核 实登 记 内容 。纳 税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纳税服务应知应会知识复习题二

纳税服务应知应会知识复习题二

纳税服务应知应会知识点(二)1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6、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还需要带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 个体纳税人对领取营业执照日期起逾期8个月以上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可处罚款。

3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承包承租人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应当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2、在财务上独立核算;3、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8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9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

11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和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和资料

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和资料(1)纳税人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后,有以下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必须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②住所、经营地点(注册地址,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③登记注册类型。

④生产经营或经营方式。

⑤生产经营范围。

⑥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⑦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⑧企业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

⑨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联系电话。

⑩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号。

其他有关事项,如企业投资方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其他需变更的事项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管理部门已变更营业执照的其他内容。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由于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并且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③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由于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但变更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③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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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问答
一问:为什么要换发税务登记证,换证后的国税和地税的登记证会统一为一本吗?
答;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所以,在2006年8月1日前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进行换证。

此次换证采取国地税联合换证的方式,统一一个税务登记证号,统一换发一本税务登记证件,统一在一个地方办理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截止2006年11月10日结束。

2007年1月1日后,旧版的税务登记证件就失效了。

二问:新的税务登记证与旧证有何不同?
答:原来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两类,此次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原来,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与内资企业是不同的,分为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证件类型过多不易日常管理,换发新证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将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

另外,原来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使用期限的,新登记证取消了此项内容。

除了这些改变,新税务登记证还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的规定,副本上还增加了纳税人银行账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以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内容等。

三问:各类纳税人换证或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填写何种税务登记表,领取什么类型的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根据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类型选择登记表类型: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属单位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领取《税务登记证》;属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类型)的,选择适用于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领取《税务登记证》;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选择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包括“领取营业执照”、“承包租赁经营”、“境(内)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税务登记表》,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应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纳税人,选择《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四问:纳税人到什么地方进行换证?
答:为了方便纳税人,国地税采取联合换(办)证方式进行,由地税派员入驻国税各办税服务厅共同办理。

因此国地税共管户的换证,到国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纯地税管户的换证,按地税管征局划分,到相应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

新户税务登记的办理,除市属集中企业到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外,其余按注册地划分,到所属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

(各基层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地点见附表)
各基层税务局税务登记办理地点
五问:换证所需表格及资料有哪些?
为保证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本次换证由纳税人先自行核对原地税登
记信息,若纳税人当前实际情况与地税登记信息完全相符的,仅进行税务登记的换证,否则应同时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换证:
(一)领表及填表
1.地税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地税网站“表报下载-税务登记类”(点击进入),下载《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按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填写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同时“登录“网上办税服务中心”,在“综合查询-税务登记信息核对”打印《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与纳税人当前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判断换证时是否需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变更。

2.非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地税管理员或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空表,一式三份),管理员或地税办税服务中心打印该纳税人的《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给纳税人,填写、比对要求同上。

3.对于国家机关、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通过上述途径,下载或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填写、比对要求同上。

(二)换证资料的报送
1.当前实际情况与地税登记信息完全相符的纳税人,报送填写盖章后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其中国家机关、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报送填写盖章后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
2.当前实际情况与地税登记信息不相符的纳税人,除按上述要求报送表格外,还应报送变更内容的复印资料(一式两份)。

六问:我们是事业单位,原来办的是注册税务登记,这次应如何换证?
答:对于国家机关、未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只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其他应税收入,则只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七问:公司在换证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营业执照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未变更,如何进行换证?
答:纳税人在换证期间遇到如;地址变更、名称变更、法人变更、股东变更、注册资金变更,银行账号变更等等,在换证时采取变更加换证的方法,两样事情同时办理,即换证程序不变,但需附上变更后的登记资料或证明。

如: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照;
变更经济性质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部门的批文;
变更法人代表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照和新法人代表身份证件;
变更注册地址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照和新经营场所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验资报告;
变更股东的,应提供验资报告和股东的身份证明。

八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个辖区范围内的要怎么换证呢?
答:有些总公司下属的机构是全资子公司,有些下属的分支机构是挂靠的,也有些是属于加盟店,所以分支机构有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类。

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此次换证也做了明确规定;第一,总机构下属的所有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个辖区范围内,都应同时与总机构在一地一起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总机构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注册地分别单独办理换证手续。

九问:如果一个公司分属国地税两个区局管征的该到哪里换证呢?
答;有些纳税人的管征局不在同一个区局,这也是属于情况比较特殊一类,针对这种情况,国地税统一规定:以国税管征区局为准,到国税管征局换证点换证。

例如:纳税人的地税的主管机关在思明区,而国税的主管机关在另一个区局的,如湖里或其他区局,那么该纳税人应该到湖里或其他区局换证。

反之,如果属国税的主管机关在思明区,而属地税的主管机关在其它区局,那么此次换证应该在思明区指定的地点更换新证。

换证后不改变原来的国税或地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就是说,你原来是属于那个分局管征的,换证后仍旧是归原来的管征局管理,需调整的由各管征局办理。

十问:听说换证后,发票专用章号码会与原号码不相符,怎么办?
答;.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个别纳税人将会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发生变化。

因此纳税人在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后,要认真核对,一旦发现原发票专用章号码与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不符的,应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以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

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程序与新办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程序相同。

十一问:我公司仅需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换证也要去国税局办理吗?
答:我们规定所有换证均在国税局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由审核人员审核是否国地税共管户,如发现少办一方的税务登记,会提醒补充办理。

十二问:今年的新办企业还要换发新证吗?
答:2006年7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旧式样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

请最近刚刚才办理新户登记的又要再办一次换证的纳税人理解,积极配合做好换证工作。

十三问:换证需要交纳费用吗?
答:此次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只换发正本和副本内芯,在市政府的支持下,本次换证免收工本费。

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这样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成本。

有些纳税人遇到换证和变更同时办理的也不需要交费了,但如纳税人还需加换正本外框或副本封皮则另行收费。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税务部门还将对他们免收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

十四问:如果我来不及在期限内换证,逾期换证会受到处罚吗?
答;如果公司的经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快到了还是没有到指定的地点换证。

那么,请同事之间要友情提醒一下。

因为,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六十条规定,对逾期未按规定换发新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根据情节的轻重进行处罚。

十五问:新户的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在哪里办理?
答:除了思明区新的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和变更登记在湖滨南路8号思明区地税局的办税服务中心二楼登记,思明区新的个体户税务登记在莲前西路51号毅宏大厦三楼思明国税嘉莲分局登记以外,其余新户按登记受理范围,变更按国税管征局在国地税各联合换证点办理。

核发一本国、地税共同盖章的税务登记证,缴纳一次工本费。

办证须提供的资料详见各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说明。

十六问:如何办理新户的税务登记?
答:1.领表和填表。

同上述换证的要求相同。

2.准备和报送的资料。

详见各《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说明。

特别提醒不同的登记类型,应提供相应的资料。

4.交件缴费。

携带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到指定办证点,经受理人员审核后,缴纳工本费(请用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缴
费,不收现金),领取受理回执单。

5.根据回执单通知的时间,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件,并按“管征事项通知书的要求”到管征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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