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浅谈家庭助廉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

浅谈家庭助廉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对于个人价值观、人生观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家庭成员的相互影响和帮助,对于领导干部预防和抵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家庭不仅是拒腐防变的一道重要防线,更是预防和抵制腐败的重要阵地。
因此,通过家庭成员来抵制和预防腐败至关重要。
俗话说:“一人腐败,全家遭殃;一人廉洁,全家幸福”。
我国古代先哲力倡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中蕴涵的某些哲理,至今仍得到强烈的印证。
腐败难除,家庭因素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作为最亲近的人,配偶、子女对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影响很大,如果家风不正,贪图享受,羡慕浮华,就可能滋生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家风不正,作为领导干部的家长对子女言行举止将产生不良影响,最终会将子女送上一条不归路。
古有“陶母教子”父母助廉、“乐羊子妻”配偶助廉的故事,今有廉洁楷模周恩来、邓颖超夫妇;亲情助廉加固家庭堤坝的任长霞;“平民书记”牛玉儒;把好“后门”守护廉洁之家的郑培民之妻杨力求;“为民模范”的乡村干部周国知及妻。
中国有句古话“妻贤夫祸少”,许多廉洁奉公、廉洁治家的楷模,树立了不与民争利、不享特权的清廉家风。
夫妻关系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之一。
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夫妻既可能成为廉洁自律的同盟,也可能成为腐败堕落的共谋。
“夫贪妻随”是腐败的主要类型。
如: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从1993年到2004年,利用职权收受、索贿财物达1004万余元人民币,私分国有资产300万元。
在毕玉玺疯狂贪污受贿的背后,他的妻子王学英频繁出现在她本不该出现的场合。
在很多受贿人的眼中王学英俨然是毕玉玺的出纳。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贪官王怀忠的妻子韩桂荣身上。
中共上饶地委原书记王兴豹及其妻文献兰也是一对“夫贪妻随”的典型;“妻贪夫随”是配偶腐败的又一种类型。
如:河南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胡燕及其丈夫徐建设,原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任丘市支行女会计杨淑华和她丈夫李晓路就是典型的“妻贪夫随”。
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通报

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通报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0年第12期中央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不久前联合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的通知》,对整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行贿受贿行为,即俗称的“买官卖官”现象,进行了部署。
近日,中央纪委、中组部又联合下发《坚决刹住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关于12起违规违纪用人典型案例的通报》,要求坚决抵制包括买官卖官在内的选人用人腐败现象。
现将部分案例摘录如下:造假骗官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王亚丽,女,本名丁增欣,1969年9月出生,2007年4月任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
经查,王亚丽通过编造虚假身份、干部档案、工作经历等,被违规录用为国家干部并入党。
2002年7月,王亚丽由石家庄市交通局养路稽征处到鹿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挂职任副主任,期间伪造正科级干部任免表,调入西柏坡纪念馆任馆长助理,2003年7月被推荐为副县级后备干部,2003年9月被任命为鹿泉市开发区党委书记,2007年4月被提拔为石家庄团市委副书记。
根据查明事实,王亚丽被开除公职,其虚假党员身份不予承认,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带病提拔”问题:陕西省西乡县粮食局原局长王安武王安武,男,1961年9月出生,1984年12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7年1月减刑获释后被重新安排到西乡县五金公司工作,1993年6月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后任西乡县商业总公司副经理、县五金纺织总公司经理,2002年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副局长(正科级),2003年8月任西乡县粮食局局长。
2008年6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2009年7月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在王安武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时,西乡县委对其个人品质和前科问题审查把关不严,导致王安武由一名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的企业普通职工直接成为正科级企业法人代表;在王安武被任用为县粮食局副局长、局长过程中,西乡县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考察和任前公示。
公款私用案例

公款私用案例公款私用案例:官员滥用公款购买豪宅事件时间:2008年至2010年事件细节:2008年初,某市政府的一位高级官员李某利用职务之便滥用公款,以购买豪宅。
此豪宅坐落在市中心一处繁华的居住区,周边环境优美,配备高档物业服务,被视为城市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李某购买这处豪宅的过程充满了不合法行为和隐瞒。
为了掩盖其真实身份,李某找了一名化名为张某的业余“代理人”,由张某与房产商进行实际购房交易,以此来规避公众对其高官身份的怀疑。
事实上,在购买此豪宅之前,李某并没有享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以支付如此巨额的房款。
然而,他通过滥用职权,以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公款,通过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虚假的服务合同,将公款转移至其私人账户,并用于购买该豪宅。
合同金额虚高,并且没有实际提供相应的服务。
此案曝光的契机源于一名市民举报李某的贪污行为。
该市民发现在李某的豪宅周围安保严密,每天都有私人警卫驻守,这引起了市民的猜测,并怀疑李某存在不当行为。
随后,该市民向当地的反贪局举报了这一事件。
经过反贪局的调查,他们发现了李某挪用公款的证据,并取得了相关银行和房产交易的相关资料。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李某滥用职权,违法滋事,涉嫌挪用公款。
律师点评:这是一个明显的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的案例。
李某作为一名高级官员,本应以身作则,保护公共利益,但他却将职务用于个人私利。
他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购买豪宅,不顾法律法规,伪造了合同和转移资金的渠道。
根据现行的刑法和相关法律,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都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果被判定有罪,李某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和罚款。
此外,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返还挪用的公款,以弥补公共财产的损失。
此案也揭示了官员滥用公款的成因和防范措施的不足。
政府机关应更加严格监管公务人员,增加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对财务管理进行全面审查。
同时,社会应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揭发相关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总结:本案是典型的公款私用案例,涉及高级官员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
反腐败案例

反腐败案例新建村门户网站2011年3月8日来源:新建村【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点击:10056 次】一、上海社保基金案牵出众多贪官当事人:张荣坤特色事件:使大批高官为之效劳,动用百亿公款如探囊取物影响力所在:直接导致陈良宇等高官落马,成为十年来最大的腐败案件,为国内外广泛关注。
一位横空出世的“问题富豪”竟引发了上海市建国以来最大的腐败案件,也点燃了十六大以来最为猛烈的反腐风暴。
由此案,人们看到了中共对查出高级干部腐败问题态度之坚决、行动之迅速。
38岁的张荣坤是苏州市人,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硕士学位。
原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副会长。
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2004年以20亿资产荣登胡润百富榜第39名。
2005年,当选“中华百位慈善人物”。
他通过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违规拆借32亿元社保基金,用于福禧收购沪杭高速公路的权益等。
至2005年6月底,张投资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在高速公路领域的投资超过100亿,成为“公路大王”。
张还涉及上海电气集团违规并购案。
因他而牵出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上海社保局社保基金监管处处长陆祺伟,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上海电气副总裁、执行董事韩国璋,上海新黄浦董事长吴明烈,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孙路一等众高官。
10月,张荣坤涉嫌行贿欺诈被逮捕二、交通厅长搞腐败竟然“入不敷出”当事人:章俊元特色事件:行贿金额超过受贿金额影响力所在:社会公众普遍表示判决难以服众,高级干部职务犯罪的处理引人关注一位贪官曾在媒体刊登文章“深情说用权”:“100(政绩)-1(腐败)=0(功劳),一个人干得再好,廉政出了问题,所有功劳都没有了”。
如今,他“发明”的这个“数学公式”早已成了人们的谈资笑料。
然而在他自己的腐败案中,却真的存在着一个令人困惑的“数学问题”7月2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行贿罪判处章俊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

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徐某吴某受贿行贿罪主观题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起案件涉及受贿罪与行贿罪,两者虽然在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下面将从案例背景、罪名解析、主观题分析、法律依据及案例启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案例背景及涉及罪名徐某,曾任某国家机关负责人;吴某,私营企业主。
两人因涉嫌受贿罪和行贿罪,被依法逮捕。
据调查,徐某在担任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扶持,而吴某则为表示感谢,向徐某行贿。
二、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概念与区别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两者在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故意方面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受贿罪强调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而行贿罪强调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三、主观题分析1.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案例描述,徐某作为国家机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吴某的企业提供政策扶持。
徐某收受吴某的贿赂,为吴某谋取了利益。
因此,徐某构成受贿罪。
2.吴某是否构成行贿罪?吴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徐某行贿。
根据行贿罪的定义,吴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四、法律依据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处罚如下:1.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案例启示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不为金钱所动。
同时,企业家也要依法经营,不要企图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一条短信牵出养老金挪用窝案

28一条短信牵出养老金挪用窝案检察办案人员共对全县辖区内24个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了全面摸排,并查明12个社保所存在违法挪用公款行为,最后,立案查处了违法挪用公款犯罪嫌疑人15名,案件涉及挪用公款总金额4000多万元文|张民强 薛全成 宋宛蓉 魏鹏程2016年4月中下旬,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检察人员正在办理一起案件时,该案办案小组扣押的一部涉案人手机突然收到这样一条短信:“你那边要赶紧催一催这笔钱,上级部门收款日期已到,我已经用信用卡还了一点了,可还是不够,如果不行,要立马想想别的办法。
” 这条催款短信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
一条催款短信背后是挪用养老金案收到短信的手机的主人是村干部朱某,这条短信来自内网短号。
“村干部”“内网短号”“上级部门”“用信用卡还”,这些信息,如果单个来看,也许不一定能说明什么,可是如果联系在一起来看呢?凭借检察工作20余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职业敏感性,鲁山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邵国良顿时警觉起来。
他感到,这条短信中提到的款项问题很有可疑之处,必须得好好查一下。
于是,在第一时间,邵国良向局长常秋法汇报了此事。
常秋法听了汇报后,随即向时任鲁山县检察院检察长渠清师进行了汇报。
渠清师检察长对此事高度重视。
随后,检察院专门派员针对此事进行了初步调查。
办案的检察人员进行分工、各负其责,开始对此短信涉及的相关人员的身份、工作职位、钱款性质来源等问题展开了秘密调查。
不久,短信发送人宋某的相关情况逐渐浮出水面。
反腐进行时ANTI-CORRUPTION宋某系鲁山县某乡社保所所长,与朱某在工作上存在交集。
侦查人员进一步对宋某个人信息展开查询,发现宋某的账户信息存在着异常情况。
比如,2013年10月的某一天,宋某账户的存款次数竟然达到十几笔,并且均显示为大额交易。
检察办案人员凭借经验,认为这些款项的性质和来源非常可疑:这些款项是“公款”的可能性非常大。
然而,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却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
季某甲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季某甲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9【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6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建华徐春霞陈风泰【审理法官】孙建华徐春霞陈风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文亮【当事人】朱文亮【当事人-个人】朱文亮【代理律师/律所】刘雁、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雁、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雁、殷鹏飞【代理律所】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朱文亮【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原件量刑建议变更起诉证人证言书证缴纳和解协议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申诉调解陪审有期徒刑质证犯罪记录明知指定管辖自救吸收数罪并罚自首以自首论拘留保证金可以从轻监视居住保证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主体身份被告人季某甲于1997年9月从部队转业至某人民法院工作,1997年9月至2016年3月间任该院执行局执行员,从事执行工作。
以上事实,被告人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事实2013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凌某位于泰兴市某大厦某幢某号的房屋由某人民法院委托泰州某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所得款项计人民币138万元。
该房产拍卖成交日之前,被执行人凌某在某人民法院经申请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12件(其中2件合并签订和解协议),本息、违约金等执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
公务人员合同外多收房租占用公款案例

公务人员合同外多收房租占用公款案例齐鲁网日照9月20日讯9月20日,日照市岚山区纪委监委通报6起挪用公款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财经纪律,切实增强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纪法观念和自律意识,现将查处的6起挪用公款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虎山镇东湖一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费军伟挪用村集体贷款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6年10月,费军伟挪用村集体燃油贷款143.7万余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他人贷款,涉嫌挪用资金罪。
此外,费军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18年6月,费军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巨峰镇后黄埠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贤山挪用集体资金的职务犯罪案件。
2015年至2018年,刘贤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114.88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
此外,刘贤山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2019年4月,刘贤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东卫街道安全生产监督助理王志刚挪用摊位费的职务违法案件。
2014年9月,王志刚在兼职负责安东卫街道海货城管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5万元海货城摊位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构成职务违法。
2019年8月,王志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日照三中会计王丰和、出纳孟庆东挪用代管专业培训费的职务违法案件。
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王丰和在未履行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先后5次安排孟庆东将存放在日照三中司机梁某账户中的专业培训费63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购房或借给他人使用,构成职务违法。
2015年7月和2017年1月,孟庆东在未履行任何借款手续的情况下,挪用其保管的专业培训费15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购房款或借给他人使用,构成职务违法。
2019年7月,王丰和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孟庆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区房地产管理所工作人员卢霞挪用公共租赁费的职务违法案件。
2018年12月,卢霞在区房地产管理所工作期间,利用收取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职务便利,从收取的租赁费中挪用18.3万元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构成职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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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胡燕、徐建设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鹤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燕,女,1953年5月4日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代理总经理。
住郑州市经五路18号院1号楼49号。
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鹤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会更,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建设,男,1952年8月25日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研究生毕业,河南省博弈实业有限公司、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森伟有限公司业主,住郑州市丰产路社科联五楼,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押鹤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长栓,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起诉(2001)27号起诉书于200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进行了审理。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关庆林,检察员苗雨、管明卫、王丽红、刘波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胡燕及其辩护人张思之、李会更,被告人徐建设及其辩护人刘长栓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1998年9月,被告人胡燕得知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进行调查后,便安排叶太顺、郭菊花先后两次从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取出现金80万元,作为非法活动经费,欲阻挠司法机关对其调查。
后被告人胡燕又指使公司有关人员将证券公司的帐目作平。
2、1997年11月,被告人胡燕与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后胡燕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便安排他人以支付装修款为名,将河南证券公司的帐目作平,从中骗取公司资金156.1万余元,挪用43.8万多元。
3、1998年5月,胡燕为帮助徐建设归还欠款,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200万元。
后被告人胡燕为达到占有此款的目的,指使有关人员从河南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上提款将帐目作平,从中侵吞河南证券公司自营帐户资金169.7万余元,挪用30.2万余元。
4、1998年9月,被告人胡燕与徐建设共谋用河南证券公司的国库券偿还徐建设欠河南证源公司的借款利息,后胡燕以河南证券公司的20万元国库券属徐建设所有为由,安排河南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让徐建设取走据为己有,折合人民币28.7万元。
5、1994年9月,胡燕伙同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31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实业公司进行营行活动,至1994年12月归还。
6、1996年12月,胡燕伙同徐建设共同挪用河南证券公司资金300万元,用于徐建设开办的河南博弈文化用品商场进行营利活动,至1998年7月归还。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李建国、郑天赏、金五一、叶太顺、郭菊花、高询、吉东升、王静、冯文娟、韩玉波、周显扬等人证言、帐目凭证、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燕单独贪污405.8万余元,伙同徐建设共同贪污28.7万元;单独挪用公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款30.2万元,伙同徐建设共同挪用公款653.8万元;被告人徐建设单独挪用公款156.1万余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要求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燕辩称:调用公司上海营业部和平顶山营业部的80万元资金疏通关系,是因为检察机关在查处公司的小金库、股票自营等问题,而不是为了我个人问题去疏通关系;用假装修工程合同抵森伟公司的200万元借款,是为了应付检察机关的检查,我没有安排他人平帐;上海营业部是将200万元借给了上海民生公司,上海民生公司又将该款转借给了博弈公司,上海营业部只能和上海民生公司要钱,我没有安排上海营业部平帐;我是让江潮将二十万元国库券交给徐建设兑换人民币的,徐建设将兑换的人民币交给我后,我将此款兑换成了3.1万美元汇给了公司在美国开办的分公司。
因此,我构不成贪污罪。
关于起诉书指控胡燕挪用公款的事实,胡燕辩称,证券公司借给博弈实业公司、博弈文化用品公司资金是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行为,上述二公司是集体企业,和二被告人均没有关系。
因此,二被告人均构不成挪用公款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①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为了“平事”而支出80万元,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只能认定是省证券公司犯有“单位行贿罪”。
②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200万元的发生是证券公司下属营业部与森伟公司的借款业务,与徐建设的博弈公司没有关系。
借贷双方用装修款折抵借款,是两个企业间的民事行为,该笔款项或存在于森伟公司,或体现在营业部的装修工程中,因未结算,有无结余难以确定,并未被胡燕占有;③关于第三起事实: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是将200万元借给了上海民生公司,有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证。
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胡燕指令上海营业部自行平帐,指控胡燕贪污、挪用公款都不能成立;④关于第四起事实:徐建设将20万元国库券取走后换成现金交给了胡燕,胡燕已将该款换成美元汇入证券公司在美国开办的公司帐上,控方指控20万元国库券被胡燕据为己有没有证据,应予否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第六起事实,辩护人认为,河南博弈实业公司为河南省科技开发公司开办,工商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年改制为有限责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任公司,起诉书称博弈实业公司为“徐建设开办”毫无根据,博弈公司所借证券公司的资金有借款合同,并已还款付息,这是两个企业间的民事活动。
胡燕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不存在胡燕“挪用”的问题。
被告人徐建设辩称,其行为构不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其辩护人认为:徐建设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与胡燕内外勾结非法占有20万元国库券的故意和行为;徐建设是博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行为是博弈公司的职务行为,徐建设不是借款人和借款使用人。
因此,徐建设的行为构不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的共犯。
经审理查明:一、1998年10月,被告人胡燕在担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得知司法机关在调查其涉嫌经济犯罪问题,便从该公司平顶山营业部和上海营业部调取现金80万元,安排该公司职工叶太顺(另案处理)将钱交给郭菊花(又名郭萍,另案处理),作为“疏通关系”的非法活动经费,用以阻挠司法机关对其调查。
事后,胡燕指使平顶山营业部和上海营业部的有关人员,将其调出的现金帐目作平,被告人胡燕侵占公款8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关于胡燕调取80万元的用途问题。
有下列证据证明:①叶太顺证明,胡燕对其说:“省检察院要查的是我的事,你看能不能找个人把这事办一办。
”②郭菊花证明:在证券公司楼上胡燕对其说:“现在省检察院的人正在公司查帐,查我的事,你能不能想办法找一找人,和他们说说别再查了。
”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1998年8月24日提请初查报告证实,提请初查的是胡燕涉嫌挪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310万元资金和收受他人贵重物品的问题。
④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孙会思、江潮、吴敏证明,当时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找他们询问的内容是涉及胡燕的经济问题。
(二)关于被告人胡燕从平顶山营业部和上海营业部调取80万元现金的经过和去向问题,有下列证据证实:①被告人胡燕对从平顶山营业部调取50万元,从上海营业部调取30万元,让叶太顺交给郭菊花向司法机关有关人员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
②叶太顺证明,胡燕在其办公室将50万元现金交给叶太顺,让叶把钱交给郭菊花。
第二天,胡燕让叶太顺将平顶山营业部经理郑天赏送来的50万元交给了伏牛路营业部。
胡还让叶从德亿公司刘雪梅处取到30万元交给郭菊花,几天后,在中州宾馆,上海营业部职工高嵩将带来的30万元现金还给了刘雪梅。
③郭菊花证明,胡燕为了使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员不再调查胡的问题,两次共交给郭菊花、叶太顺8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
④证券公司伏牛路营业部经理王静、会计冯文娟证明,1998年10月21日,胡燕从该营业部调取现金50万元,次日又将该款还给了该营业部。
⑤刘雪梅证明,胡燕从德亿公司借款30万元,几天后,在中州宾馆胡燕又将30万元还给了德亿公司。
⑥证券公司平顶山营业部经理郑天赏、副经理陈亚军、会计王莉娜证明,1998年10月22日从平顶山营业部户名为杨军的自营帐户(该帐户属于营业部小金库)中取出50万元,由郑天赏、陈亚军按照胡燕的安排,将该款送到郑州交给了叶太顺。
⑦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副经理高询、职工高嵩、会计陈伟英证明,按照胡燕的安排,从该营业部现金柜台取30万元,由高嵩送到郑州,在中州宾馆,胡燕让高嵩将钱交给了刘雪梅。
⑧各种帐目凭证均能与上述证人证言相印证。
(三)关于胡燕从平顶山营业部和上海营业部调取现金后,指使有关人员平帐的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①高询、高嵩均证明当高嵩将30万元送到郑州交给胡燕时,高询在电话中要胡燕出具手续,胡拒绝出具手续,并要高询在帐上处理掉。
高询还证明,99年5--6月份,高询到公司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会时,找胡燕解决30万元的问题,胡燕让叶太顺给了高一些发票冲抵。
由于这些发票都是假发票,没有用这些发票冲抵胡的借款。
②郑天赏证明,1999年春节前,郑天赏给胡燕打电话,问从平顶山营业部调走的50万元如何处理。
胡燕让郑天赏想办法把帐平掉。
1999年3月份,郑天赏调任上海营业部经理。
郑得知胡燕98年从上海营业部调取过30万元现金,便打电话问胡燕这30万元如何处理,胡让郑处理了,别挂在大帐上。
郑安排副经理牛苏红从自营帐户上取30万元还给财务,平了帐。
③上海营业部副经理牛苏红证明,1999年9月22日郑天赏让其从自营帐户上取现金30万元交给了郑,并有取款凭证相印证。
④上海营业部会计陈伟英证明,1999年9月份,郑天赏交给其30万元,还上了1998年11月5日高嵩从现金柜台取走的30万元。
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以上证据证明了下列问题:①被告人胡燕从平顶山营业部和上海营业部调取80万元的事实存在;②叶太顺、郭菊花、孙会思、江潮、吴敏等人的证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初查报告,均证明当时河南省检察院是在证券公司调查胡燕的个人问题;③郑天赏、高询、高嵩证明了胡燕事后让郑天赏、高询想办法将其调取的80万元的帐平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