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最新版精品课件第2章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3、被害人与自诉人间的关系: 1)区别:是两类不同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 2)共同点:都处于控诉地位,可能互相转化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区分: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为分界点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立案进行侦查、审查起诉的公民或者单位。 被告人是指被自诉人或检察机关起诉犯有某种罪行,并经法 院决定对其进行审判的公民和单位。 2.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是主要的 诉讼主体。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3.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
(四)公安机关 1、性质: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2、职能: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3、组织体系:公安部 公安厅 公安局 公安分局 4、领导体制:双重领导,即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 关的领导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一、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1、概念: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 讼参与人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 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条件: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二、被害人 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诉讼地位 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是公诉被害人;附 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2)诉讼权利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三、自诉人 1、概念 自诉人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到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 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和方式。 2、诉讼权利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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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主要内容:
• 1、任职条件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 (选择题)
• 2、任免程序
• 3、审理案件的范围 (1)陪审制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 (2)选择性的审判组织,这种选择权在于法院
• 4、陪审员的挑选
• 5、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即对案件定罪量刑问题,
同审判员一样享有同样的表决权。 义务: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
• 6、任职保障
立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受法律保护
经济保障:因审判活动而耽误的工资收入、为审判活动而
支付的费用202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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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表彰和奖励
• 最后,终于在一起抢劫案件中,找出了犯罪嫌疑人,共5人。其中主犯卞某对社会极端 不满。扬言“目标杀100个人”,并曾在作案后装着旁观者回到作案地,亲眼看警方是 如何勘查现场的,“总结 ”作案手段,给社会和民众到来了极大的危害。
陪审形式不同:集体与个人区分 参加阶段不同:前者起诉、审判阶段;后者审判阶段 职权不同:前者是事实审;后者是事实和法律审 陪审员的产生方法不同 在法庭上的表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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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
• 1、概念: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 2、人员构成: 院长、副院长、各庭庭长、资深的审判员
权。 • 3、简述人民法院的性质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 4、简述审判组织。 • 5、简述公检法三机关的组织体系及领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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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本章重点】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1、上下级关系:2、中央一级------------------------------------------------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区、自治州、省辖市-------------------------------公安处(局)县、县级市、自治县、直辖市、中等城市的市辖区-------公安(分)局3、根据需要,在大中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县属的乡镇设立公安派出所,他们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工作机构,履行基层公安机关的部分职责,但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4、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专门公安机关,如我国的海关缉私局,还有在铁路、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设立的公安机关。
二、其他侦查机关其他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这些部门在各自领域中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其申请批捕由相应的检察机关批准。
三、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上下级关系:2、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置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四、人民法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二)组织体系1、上下级关系:2、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所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法院第二节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了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刑诉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又叫刑诉法,刑诉法主要是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才会运用到的一道程序法。
由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条十分多,对刑事案件当中任何一项程序的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大家需要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在查询刑诉法当中的相关法条的规定。
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刑诉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什么?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二、逮捕的实施程序: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诉名词解释

刑诉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所谓刑事诉讼,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2.诉讼参与人: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人。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3.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4.回避: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从而不得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制度。
5.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在特定情形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限制的方法的总称。
6.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期间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7.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
8.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实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9.鉴定结论: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指定或者聘请,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10.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12.侦查: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为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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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审刑事案件的分⼯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类。
⼆、⽴案管辖⽴案管辖,⼜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的案件;(4)监狱依法⽴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案侦查。
旅客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案侦查。
四、⼈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共有12个罪名。
刑事诉讼法大学期末重点考点汇总 名词解释简答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2.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3.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只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实施。
4.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5.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6.拘留:时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7.侦查终结:是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足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结论,决定不再进行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8.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或者经过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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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狭义的司法机关就是指法院。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
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负责主持和指挥全部诉讼活动,并对案件作出裁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轻判;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等等。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地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
当客观实际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行使某项诉讼权利时,它必须行使,决不能放弃。
如果应该做而未做,应该行使的权利而未行使,这是失职的表现。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
就公诉案件而言,人民检察院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事。
第三节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
公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负责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进行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或主要诉讼主体,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同样享有重要的和广泛的诉讼权利,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而且在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诉讼阶段,公安机关始终处于指挥者和主持者的地位。
在我国,同公安机关性质相同的还有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它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定执行逮捕;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等等。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与应尽职责的一致性: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上述权利,也是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