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交流的加深,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语言文字的准确有效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背景和重要性、具体内容以及实施过程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和重要性语言文字作为人类交流的基本工具,它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对于沟通和理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地域、历史和文化等因素的差异,语言文字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为了解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问题,国家对于语言文字的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定是为了统一全国范围内的语言文字使用,使沟通更加准确、高效。
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还有利于保护和传承国家的语言文字文化。
因此,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具体内容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语音规范:包括语音的发音、语调、语速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统一的语音规范,可以减少交流中的误解和歧义。
2. 词汇规范:包括词语的用法、拼写和发音等方面的规定。
词汇规范的制定可以帮助人们正确地使用词汇,避免在交流中出现错误。
3. 语法规范:包括句子的组成、词序、语法结构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语法规范的制定,可以使句子表达更加准确、流畅。
4. 表达规范:包括书写格式、标点符号的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表达规范的制定可以提高书面表达的规范性和清晰度。
三、实施过程和影响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需要政府、教育机构、媒体和全社会共同参与。
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语言文字使用,教育机构可以加强语言文字的教育和培训,媒体则可以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宣传和推广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将对个人和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它有助于提高沟通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协商。
其次,规范的语言文字使用可以提升个人的职场竞争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最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传承和保护国家的语言文字文化,推动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提升。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全国各地的语言文字使用而制定的一项标准。
以下是关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1000字说明。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包括对普通话(国语)的规范要求、对汉字使用的规范要求以及对外文文字的规范要求。
首先,对于普通话的规范要求,主要包括对发音、语调、语法、用词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对普通话有统一的标准发音和语调,并规定了一些语法规则和用词要求,以确保人们在使用普通话时能够相互理解,提高语言交流的效果。
其次,对汉字的使用也有一系列的规范要求。
国家规定了一套汉字的标准字库,规定了每个字的形状、结构和笔画顺序,以及一些特定的字形变化规则。
这样可以确保人们在书写汉字时,能够统一字形,提高阅读和写作的准确性。
此外,国家还规定了一些常见字规范,以便人们更好地掌握字的使用和书写。
最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也包括了对外文文字的规范要求。
国家规定了人们在使用外文文字时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规则,例如外文字母的大小写、标点符号的使用等。
这样能够确保人们在使用外文文字时遵循一定的规范,提高外语交流的准确性和效果。
总的来说,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定旨在推动全国范围内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语言交流的效果。
通过统一的标准,人们在使用语言文字时能够更加准确地传达信息,避
免信息误解和模糊,提高交流的准确性和效率。
同时,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也有利于维护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语言文字的发展和创新。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了《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其科学性和权威性。
该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研制、审定、发布、实施、建档及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已经印发并执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和教育部(国家语委)的主管职责。
第二章规定了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三章规定了规范(标准)的研制,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调整规范(标准)计划项目的原则是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研制组负责研制规范(标准),并对其质量负责。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研制组应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称为“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
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研制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1)及有关附件。
科研办应审阅这些材料,并决定是否进行项目科研鉴定。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4
机关署名
一、 加盖印章的公文
1.盖章的下方没有内容
(1)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3~4行
(2)成文日期一般右空4字编排
(3)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居中编排机关署名
(4) 印章上边缘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之内,下压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总3页)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机关公文行文格式标准与规范要求
序号
行文结构
规范要求
总体求
1. A4纸
2. 每页22行,每行28字 (特殊情况合作适当调整)
3. 双面印刷
4. 左侧装订(详见第24页)
1
题目
2号 方正小标宋简体 居中(不要加粗)
2
正文
1. 题目与正文之间空1行
2. 一般 3号 仿宋GB2312
破折号应用实线,长度应占2字符
红的、白的、绿的… …
省略号应为均匀的6个实点
……
8:00~9:00
表示时间时冒号用应英文状态下的。8:00~9:00
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等
第一,第二,首先,其次,
(一)、(二)、(1).(2)..
序号用了括号后,不加标点
1.教室里传出了响亮的声音:“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8. 文中中国人名汉语拼音拼写要规范(详见国家标准《中国人名汉语拼音拼写规则》)
9. 内容做到主题突出,表述准确 用语用词规范
10.不可随意空行
3
附件说明
1.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
2.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标准规定

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标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为了提高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基础性、全局性作用,制定本规定。
2.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实用性、开放性的原则。
3.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幼儿园。
二、工作目标4. 提升幼儿的语言文字基础能力,培养幼儿良好的语言惯,让幼儿能够准确、恰当地运用语言文字进行交际。
5. 提升教师的语言教学能力,使教师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语言教学。
三、工作要求6.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使用规范、准确的语言,避免使用方言。
7. 教师应以身作则,用行动示范规范语言的使用,引导幼儿模仿。
8. 教师应注重语言教学方式的多样性,根据幼儿的情况灵活调整,使幼儿能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中研究语言。
四、工作措施9. 加强教师队伍的培养。
定期进行教师的语言教学培训,提升教师的语言教学能力。
10. 丰富教学资源。
提供丰富多样的语言教学资源,包括教材、教具、多媒体资源等,为教师和幼儿提供多元化的语言研究环境。
11. 加强家校合作。
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语言教学方针,引导家长在家中也使用规范的语言与孩子交流,形成良好的语言环境。
五、工作评估12. 通过定期的教学观摩,评估教师的语言教学能力。
13. 通过定期的语言测试,评估幼儿的语言研究进步。
14. 通过家长反馈,了解家长对幼儿园语言教学的满意度。
六、工作效果15. 幼儿能够流畅、准确地运用语言进行交际。
16. 教师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语言教学。
17. 家长满意幼儿园的语言教学。
以上就是对幼儿园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幼儿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语言文字是我们日常交流和沟通的重要方式,因此,遵守一定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语言文字规范,帮助读者提高语言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一、语法规范1. 主语和谓语要一致。
例如,如果主语是单数形式,那么谓语动词也必须是单数形式。
例如:The cat is sleeping.2. 前后一致性。
形容词的形式必须与它所修饰的名词相匹配。
例如:The big cats are sleeping.3. 使用正确的时态。
根据需要使用正确的时态,如现在时、过去时、将来时等。
4. 避免过度使用被动语态。
使用主动语态会使文章更为生动有趣,而被动语态则显得冗长乏味。
5. 正确使用名词的单复数。
例如:A car / cars,a dog / dogs。
二、拼写规范1. 注意常见的拼写错误,如拼写错误的单词和不规范的缩写。
2. 核对单词拼写,以确保单词拼写没有错误。
3. 确保所有专有名词和地名的拼写和大小写都是准确的。
4. 不要缩写常用短语和词组。
如果必须缩写,应在首次出现时提供全称,并在随后的使用中使用缩写。
5. 不要滥用大写字母。
只有首字母大写或特定用途的句子需要使用大写字母。
三、标点符号使用规范1. 对于标点符号,要遵循标准语言规则,如逗号、句号、感叹号、问号、冒号、分号等。
2. 使用标点符号来强调句子的结构和重点。
3. 使用引号时要清楚其用途和位置,否则会造成误解。
4. 使用正确的连接词,如and、or、but、so等。
5. 使用正确的间隔符号,如空格、标点符号和缩进。
四、表达规范1. 在表达时,要注意用词精准明了,既不能过于简略,也不能太过冗长。
2. 每句话都应该清楚地表达其信息,避免歧义和误解的发生。
3. 避免使用口语化的语言和习惯语,以避免造成困惑和不必要的误解。
4. 要注意语气、朗读和语音节奏,以确保所表达的含义清晰明了。
5. 使用适当的词汇和术语,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度和清晰度。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参考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参考参考规范:(一)方针政策大政方针: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
推普方针: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国家政策:推广普通话,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
不是要消灭方言。
推行规范汉字,限制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招牌:挂在商店门前写明商店名称或经销的货物的牌子,作为商店的标志。
(二)规范标准1.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标准——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用语的规范标准——《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的等级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划分:三级六等。
一级包括:甲等、乙等;二级包括:甲等、乙等;三级包括:甲等、乙等。
相关人员普通话达标等级要求:《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五)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3.文字、数字、标点、拼写的规范标准(1)汉字标准——《通用规范汉字表》(2013年6月)收字总数:8105个基本通用字集:6500个(一级字表+二级字表)补充通用字集:1605个(三级字表)(2)数字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2011年7月颁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
教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教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1. 引言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教师的语言文字规范对于提高教学效果、促进学生学习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教师语言文字规范的内容,帮助教师提高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提升教学效果。
2. 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2.1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教师的语言应当简练明了,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句子结构。
同时,应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使学生能够准确理解教师的表达意思。
2.2 避免使用过多的俚语和口语化表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使用俚语和过度口语化的表达方式。
这有助于提升教学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同时也能够帮助学生形成更规范的语言表达习惯。
2.3 使用正确的专业术语教师应熟练掌握相关学科领域的专业术语,并在适当的时候使用。
正确使用专业术语有助于提高教学的专业性,并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
3. 文字表达规范3.1 文字排版规范教师在书写教学材料、布置作业和批改试卷等方面应注意文字排版的规范性。
文字排版应整齐美观,行距适中,字体大小适宜,段落结构清晰。
同时,还应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避免标点错误导致理解困难。
3.2 书写规范教师书写文字时应注意字迹清晰、规范工整,避免出现潦草、难以辨认的情况。
书写时要注意笔画连贯、字形规范,以提供良好的示范给学生,帮助他们养成正确的书写习惯。
3.3 注意语法和拼写错误教师在语言文字表达中应严格遵守语法规则,避免语法错误的出现。
同时,还应注意拼写错误的纠正,确保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4. 注意语言文字使用的文化差异4.1 尊重不同文化背景教师在语言文字表达中应尊重学生的不同文化背景,避免使用可能造成歧视和偏见的词语。
要善于倾听和理解学生的观点和意见,以建立和谐的教学氛围。
4.2 避免地域性词语和方言的使用教师在语言文字表达中应避免使用地域性词语和方言,以确保学生能够准确理解教师的意思,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的沟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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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部委规章。
是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2001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
《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研制、送审稿的审定、审批、发布、复审、实施、建档及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第三条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
根据规划,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未获批准者,应照原计划进行研制。
第三章规范(标准)的研制第七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科研办”)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计划完成任务。
第八条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
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部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
研制组的征求意见计划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
第九条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审阅并决定能否进行项目科研鉴定。
必要时科研办可要求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条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十一条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
第四章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第十二条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两份):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审定意见(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稿等。
审定办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
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审委会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工作通常采取会议形式审定。
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小、内容比较单纯的也可以采取函审形式。
第十五条采取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定办应于会前15天内将会议通知、规范(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等送各审定委员。
采取函审形式时,审定办寄送的函审材料同会议审定方式,发函时,应随附函审单一份(见附2)。
第十六条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
审委会讨论形成审定意见和表决时,研制组人员应回避。
审定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时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3/4同意方为有效。
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说明的附件。
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
审定办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3),报审委会领导阅批。
回函不少于函审专家的3/4,且赞成者占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
回函不足2/3者,应重新组织函审。
第十七条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组根据审定意见形成规范(标准)“齐、清、定”的报批稿(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提交报批。
第十八条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通过后仍需修改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
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研制组继续研制;或另组研制组重新研制。
第五章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第十九条语言文字规范(GF),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
上报的审批材料主要有:规范报批请示、规范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审委会签名表、规范报批材料清单等。
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上报的材料主要有:报批请示、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意见及审委会签名表。
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
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文本和译文。
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后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
第二十条语言文字规范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
发布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试行”或“实施”两种。
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可召开新闻发布会。
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领导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该语言文字规范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
第二十二条语言文字规范经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4)。
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出版事宜,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安排,研制组协助进行校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
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
第六章规范(标准)的复审第二十五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
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相同。
第二十六条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不改顺序号和年号。
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二)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
修订的规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止。
第二十七条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教育部领导阅批。
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规范(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九条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三十条教育部(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教育部(国家语委)委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未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参加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
第八章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凡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
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
主要的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
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
第三十三条建档工作应责成专人负责。
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
第三十四条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立卷登记。
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
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一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
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
第三十五条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
原件卷每年移交教育部办公厅档案处保管,供外单位查阅。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意见汇总处理表(略)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略)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批准发布公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