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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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和策略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和策略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和策略股权转让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税务问题。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和策略需要被充分考虑。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和策略进行探讨,帮助读者了解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务要素。

一、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关注以下税务问题。

1.1 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税种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种。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明确涉及的税款种类以及各自的税务义务。

1.2 股权转让的征税基准和税率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征收股权转让税时,可能存在不同的征税基准和税率。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明确所适用的征税基准和税率,以避免税务风险。

1.3 股权转让的减免政策有些地区为了鼓励股权转让,可能会出台相关的减免政策,如股权转让的免税额度和税务优惠政策等。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该明确是否符合相关减免政策,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获得相应的减税优势。

二、股权转让的税务策略在面对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时,合理的策略也是十分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策略。

2.1 利用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各个国家和地区往往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或鼓励股权转让,会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

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可以考虑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以减少税务负担。

2.2 合理安排股权转让时间和方式股权转让的时间和方式也会对税务产生影响。

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可以获得更低的税率或享受相关的减免政策。

此外,选择合适的转让方式,如以股份交换的方式进行转让,也可以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效果。

2.3 做好税务规划与避税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应当做好相应的税务规划工作,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

可以寻求税务专家的帮助,合理利用各种税务安排,合法避免或降低税务负担。

2.4 注意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定和合规性要求。

未按照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或存在合规性问题,可能会面临罚款或其他税务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与合规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与合规要求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与合规要求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协议。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税务问题和合规要求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和合规要求进行探讨。

二、税务问题1. 股权转让所涉税种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税务责任和义务,确保税务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2.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式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直接转让股权,双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税款;二是通过资产置换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即通过置换资产的方式实现股权转让,避免直接支付税款。

3. 股权转让的税务优惠政策为鼓励股权转让,税务部门通常会出台一些税务优惠政策。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享受税务优惠政策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合规操作。

4. 股权转让的跨境税务问题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境交易,涉及的税务问题将更加复杂。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双方在跨境税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税务纠纷。

三、合规要求1. 合规审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转让方的股权合法有效。

合规审查主要包括对转让方的资质、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

2. 合规披露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合规披露义务。

转让方应如实披露与股权转让相关的信息,接受方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合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审批程序。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各方的合规审批义务,确保转让程序的合法合规。

4. 合规风险防范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对合规风险的防范措施。

合规风险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等。

各方应共同努力,避免合规风险的发生。

四、结论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和合规要求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重要方面。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各方应充分了解相关税务政策和合规要求,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监管建议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监管建议

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监管建议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税收政策对股权转让的监管是为了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防范税收风险。

本文将从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监管角度出发,提出相关建议。

首先,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监管中的税收政策应该明确,相关法规应该清晰易懂。

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对于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明确税收政策,防止税收政策频繁变动导致投资者的困惑和不确定性。

其次,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股权转让交易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股权转让交易,应该依法进行查处,维护税收秩序。

加大对于虚假交易、避税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股权转让市场环境,提高税收合规性。

另外,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税收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对于可能存在的税收漏税、偷逃税等问题,应该加强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建立健全的税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税收风险的预防和化解,保障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此外,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

对于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帮助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税收政策,规范行为,避免税收风险。

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权威性,促进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的来说,股权转让涉税问题的监管建议包括加强税收政策的明晰性和稳定性、加强对股权转让交易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税收风险的防范和管控、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等方面。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防范税收风险,才能有效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重视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加强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股权转让协议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税务问题,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必须仔细考虑税务规定和相关税务规划。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并提出适用的税务规划建议。

I.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税务问题:1. 资本利得税:当股权转让盈利时,出售方通常需要支付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根据利得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利得税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要确保在执行股权转让协议前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资本利得税规定。

2. 转让净损失抵扣: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净损失,有些法域允许将这些净损失抵扣或抵销到未来的投资收益中。

了解该法域的相关规定是很重要的,以便在适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3. 企业重组税收优惠:一些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和合并,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以符合企业重组的标准,从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是益处颇丰的,但同时要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4. 跨国交易税务: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涉及的税务问题将更加复杂。

包括双重课税、避税和避免税务漏洞在内的跨国税务规定需要特别关注。

在执行跨国股权转让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合规性。

II. 税务规划建议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负担,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税务规划方法:1. 提前规划: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尽早进行税务规划。

与专业税务顾问合作,制定适合具体情况的税务策略,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2. 资产重组: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资产重组而不是直接股权转让,可以最小化税务负担。

例如,将资产重组为股权的转让可能使得资本利得税减少,或者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考虑转让结构:选择合适的转让结构可能对税务负担有重要影响。

例如,通过将股权转让安排为股权收购而非资产转让,可能受益于更有利的税务待遇。

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伴随着我国资本的发展与企业改制的深化,股权转让日渐普遍,对股权转让的课税也成为我国所得税法、特别是公司所得税领域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股权转让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由于它们对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口径不统一,有的确认股权转让中的持有收益(或收益),有的不确认,在实践中产生较大的争议。

(注:杨力,“外资企业股权投资筹划之辨析”,《涉外税务》2003年第2期;李伟、李蕴《也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涉外税务》2005年第1期。

)200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力图对法规之间的冲突作出协调,但依然没有消除在持有收益问题上存在的疑惑。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理论构成:持有收益与纯处置收益一般来说,股权投资通常获得两种收益,一种是投资人在持股期间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另一种是投资人最终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如果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权的,所获得的收益。

我国税法上把前者称为股权投资所得,后者称为股权转让收益。

(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学理上一般把股息红利称为“持有收益”,因为它是投资人持有股权期间获得的收益;而最终转让股权获得的一次性收益被称为“处置收益”。

依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两种收益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于股息所得,投资方可以免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抵免(内资企业);财产转让所得则需要全额计入投资方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股权的“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看起来界限很分明,但二者其实是有交叉的,体现在股权“处置收益”中很可能包含着一部分股息性质的所得。

它对应于投资人在转让股权前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的累计盈余公积与累计未分配利润。

如果被投资企业事先将这些保留盈利全部分配给股权持有人,它们属于股息所得,可以享有免税或抵免的待遇。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日渐普遍。

为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2009年285 号文、2010年27 号公告以及2014年67 号公告,对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起到了很大作用,但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社会综合治税机制缺失、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现行67 号公告已不能完全满足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需求,客观上要求我们对有关征管制度进行新的审视和研究。

本文将结合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提出可供参考的解决路径,以期更好地解决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实际问题。

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一)股权转让的真实收入不易核实一是纳税人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

由于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隐蔽性强,其成交价通常为交易双方自行商定,交易完成后款项打入私人账户,无账可查,因此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行为时有发生。

而且,股权转让形式多样化,纳税人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隐瞒非货币性收入。

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已成常态,以某区2015年全年个人股权转让情况为例,80%以上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或低价转让,没有转让收益。

对此税务机关缺少有效监控手段,无从查证,也无法引进第三方信息调查。

二是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存在税收漏洞。

“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运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或其他合理方法对纳税人不真实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进行调整。

由于净资产核定法清晰直观,容易操作,执法风险小,得到税务机关的广泛运用。

实践中,税务机关一般根据某一时点企业账面净资产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财务人员可以利用税务机关不是动态监测账面净资产的漏洞进行“税收筹划”,操作股权转让时点的财务报表,以达到减少净资产,规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而要准确地确定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就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核实,这是一项专业性强、耗时费力的工作,以税务机关目前的人员状况、业务水平和所需要处理的股权转让工作量,无法完成这样的核定工作。

浅谈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谈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浅谈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类大中型公司不断涌现,公司制度也在不断更新,金融业务也不断扩张,股权转让成为了我国一项普遍化的资本运作行为,成为了一种比较常见的经济活动,其转让过程中对国家所得税的影响也越来越重大,本文从税法中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演变出发,简要分析了股权转让中的收益确认方式和内容存在的问题,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股权转让所得税持有收益一、我国税法中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方式变化概述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是跟随时代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也经历了很多变革,其中主要的内容革新就是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对象和计税依据。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益=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益中涉及转让方持有收益和纯处置收益两大方面。

在1997-1998年间,我国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是持有收益和纯处置收益的确认以及扣除,在此期间的税务法律制度均确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计算中,企业对股票的持有收益应该从股权转让金额中扣除,即持有收益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这里所说的持有收益主要指股权转让人本身的未分配利润或各项股东留存收益等。

2000年后,税务总局对确认依据进行了革新,在股权转让收益中取消了持有收益的单独区分,将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所有收益均作为转让利得,全部纳入所得税征税范围。

考虑到企业转让的不同实际状况,国家对企业的不涉及所有权变更的一般股权转让、清算性质的股权转让和95%以上持股公司的完全股权转让做了不同规定。

对一般企业的股权转让,持有收益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而清算性质的股权转让和95%以上持股公司的完全股权转让时,应将转让方应分享的未分配利润和留存收益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是股权转让所得税计算方式革新的前提和基础,后期的股权交易定价不再只依赖于企业的某种净资产,通过采取各种资本理论来进行细分,这是我国股权转让所得税法的一大进步。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应对方法有哪些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应对方法有哪些

⾮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应对⽅法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接近经营期满时,忙于撤资,寻求新的避税机会。

近年来,⾮居民企业利⽤不当的股权转让⽅式逃避纳税义务现象频繁发⽣,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度重视。

⽽股权转让⼯作,因其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成为⾮居民企业税收征管⼯作的难点和盲区。

⼀、⾮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前,《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法。

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特别是《⾮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为基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作理清了思路。

各地在征收⾮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作中取得了⼀定成绩,但还存在⼀些问题:(⼀)⾮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征管体系不完备,难以操作按照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均为⾮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居民企业⾃⾏或委托代理⼈⾃股权转让之⽇起7⽇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CTAIS系统中只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才可以⾃⾏申报纳税,并没有针对⾮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如何征税的相对规范的系统模块可以操作执⾏。

(⼆)转让价格的真实性难以确定,造成征管被动⾮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征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所得,即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后的差额。

在实际操作中,转让双⽅为了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的,往往刻意筹划,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价格甚⾄以成本价或⽆偿转让股权,再通过其他渠道将余款转移,⽽税务机关很难鉴别合同的真伪,造成征管被动,致使税款流失。

(三)股权转让境外操作的信息获取相对滞后,⽆法实现源泉扣缴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均为⾮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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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案例基本情况2014年9月,省某市地税局根据第三方数据,发现某五金制品的现有投资方与工商登记的投资方不符。

税务人员审核发现,该企业成立时的股东为2名自然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014年7月,2名自然人股东以500万元价格将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2名人士,企业性质由资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

税务人员审核该企业的历年财务年报时发现,该企业2010年~2013年4年中有3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有房屋和土地。

进一步了解,近年来,该地段房屋和土地增值较多,因此初步判断企业股东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税务人员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企业方认为由于企业常年处于亏损,自己提供的平价转让协议是真实、合理的。

税务人员经过模型运算,测算出企业房产、土地增值额达2500万元。

同时,税务人员通过多种渠道与受让方沟通、宣传,受让方最终拿出了双方签订的真实协议书。

协议书上认定的价格不是平价,而是2978.5万元,资产增值全部体现在房屋和土地的增值上。

在证据资料充足、确凿的情况下,该企业原股东认可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并表示立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事项。

最后,根据企业的净资产核定股权转让价格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495.7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隐蔽性较强,转让双方利用税收征管的不完善性来逃避缴纳税款的现象时有发生。

尤其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一直属于征管中的薄弱环节,这也给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人员带来行政执法风险。

因此,如何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已成为各级地税部门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造成少缴税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人股权转让稽查的反馈信息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

此问题的存在,造成股权转让存在大量虚假合同,即类似与阴阳合同。

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在实际征管中,税务机关一般只注重股权转让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确认书等,忽视股权转让的实质性审查,对其是否进行原价或溢(折)价转让,则不作为审核要点,由此往往造成转让真实交易额与提供资料产生较大差异。

这样不仅导致众多股东的利益受损,还会导致税收征收形成巨大的空洞,造成国家的税收损失。

(二)“先增资后转让”的避税行为存在法律漏洞现行税收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于是有一些人先将要转让出去的房产投资到卖方企业获得股权,然后再和卖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就可以合理避开,这样显然利用了股权转让的法律空白,达成了避税的目的。

此外,企业虚假整体转让企业产权,也可以达到逃避转让产权不征营业税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例如,A公司先成立C公司,把土地和重要机器设备等转到C公司中,再将企业整体股权转给B。

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对“先增资后转让股权”这种经济行为没有明确的定性,不作为一个整体交易行为进行课税,同时对具有瑕疵的增资和股权转让规定也过于粗略,为企业避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对股权转让价格缺乏明确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虽然《税收征管法》明确了对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可以核定计税价格, 但未明确具体操作手段。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第四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以上的规定都只是针对自然人转让股权而言,对于法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仍缺乏有效的核定征收手段。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一般会首先采用第二种,即“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如果第二种情形不具备,才会考虑到使用第一种和第三种。

但是第三种方法,即通过同类企业、同一企业转让价格的比较可能会存在很大的难度,这需要税务机关掌握当地或全国围的行业、企业、股东的相关税务数据,同时,需要具备财务上合理估值能力等,这对于税务执法机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税务机关在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企业合理的价格问题上,并没有采取一局终裁的方式,而是规定“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此规定似乎合理,但税务机关巧妙地将确定企业合理价值的责任转移到企业或转让人,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以单方确定某一核定方式,但转让人可以提供证明加以否定,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方有可能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境外操作的信息难以获取境居民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时,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只要我们对股权转让行为给予足够的关注,相关的信息是可以掌握的。

但是,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拥有中国境居民企业股权的两个或多个非居民企业之间,或股权转让的交易时间发生在工商、税务主管部门的变更登记之前,税务部门掌握信息严重滞后,既没有法定扣缴义务人,又找不到非居民纳税人,国家的税收利益就有可能白白流失。

为进一步强化国际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8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税务证明成为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是对于部分业务在国外付款,不需要由国支付的付款情况,税务凭证就失去了防的作用。

此外,目前很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到外汇管理局申请付款时,外汇管理局索要证明或完税凭证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税务机关被动接受后才到企业进行核实,使监控过程不及时,税款入库不及时。

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外国企业在华取得收入的相关信息,是非居民税收管理多年来的难题。

目前外国投资者变更企业股权的流程,是原外国投资者即转让方首先与受让方谈判,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外经部门审批。

由于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交流的交换平台,国企业也没有主动报告股权变更义务,在日常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企业股权已经转让需要向境外支付转让价款时,税务人员事后才知道,为时已晚。

三、完善股权转让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一)完善股权转让价格核定方法1.应组织对股权转让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查验,以评估报告查验报告确定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所得并据此征税公允价值是按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在企业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要严格审查股权转让是否符合公允价值的规定,凡是与市场价格不一致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要按照评估价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也要加强预缴和汇算清缴时的监控检查,防止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2.引入税务师中介评估鉴定制度鉴于个人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一方面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另一方面,则应该由税务机关认定有资质且信用好的税务师事务所,凡涉及股权转让的,必须到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中介机构对其投资企业的资产净值进行评估,否则税务机关不予认可。

最低转让价不得低于其净资产评估价,如转让价高于其净资产评估价的,以实际转让价作为计算转让所得额;如转让价低于其净资产评估价的,以其净资产评估价确认转让所得额。

(二)完善税收行为规,加强对股权转让避税行为的监控针对先以土地、房产投资,后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假投资”等行为,首先要尽快出台新的规定,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堵塞逃税行为。

此外,税务机关事前要注重对投资实质的审核,事后要完善跟踪管理措施,以杜绝税款流失。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要对转让环节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核被转让方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安置情况,对以逃避纳税为目的,违规自行处置企业以前资产、债权和债务,或违规转移到新办其他企业,以及没有安置全部劳动力的,一律不作为转让企业产权,不得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依法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凡是以房产土地投资后,不按照投资方利润分配,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而是收取固定利润的,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承认其投资行为,应确认为出租,严格按照《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90号)文件规定,属于将土地房产等租赁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三)完善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信息登记管理制度1.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融入税收征管体系在总局制定的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节点的功能配置要求,从业务分类、工作流程、审批权限、受理资料、办结时限、业务监督等方面,将非居民所得税管理纳入全省税收征管系统办税流程,力求将非居民税收管理融入整个税收征管系统,实现跨国税源多环节监控。

制度的完善和流程的融入,确保税源信息的掌握。

2.定期梳理非居民企业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从部管理入手,定期对企业变更登记信息进行梳理,筛查涉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企业,对照掌握的日常征管资料,对所涉及的企业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核查CTAIS2.0系统中的税务变更信息是否完整、股权变化结果是否进行了动态反映,不仅监控了股权转让,为今后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分配扣缴企业所得税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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