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合集下载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2022年期货从业考试《期货基础知识》题库综合试卷D卷 附答案

2022年期货从业考试《期货基础知识》题库综合试卷D卷 附答案

2022年期货从业考试《期货基础知识》题库综合试卷D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80小题,每题0.5分,共40分)1、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A、3日B、5日C、7日D、15日2、经纪公司在为客户开立帐户前,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A、《经纪合同》B、《经纪业务规则》C、《交易所交易规则》D、《交易风险说明书》3、为保证期货从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每年组织()A、岗位培训B、后续职业培训C、分析师培训D、学历教育4、某套利者在7月1日同时买入9月份并卖出11月份大豆期货合约,价格分别为595美分/蒲式耳和568美分/蒲式耳,假设到了8月1日,9月份和11月份的合约价格为568美分/蒲式耳和595美/蒲式耳,请问两个合约之间的价差是如何变化的?()A、扩大B、缩小C、不变D、无法判断5、保障基金总额达到()元人民币,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可以暂停缴纳保障基金。

A、1亿B、5亿C、8亿D、10亿6、如果美国30年期国债期货目前市价为98-30,若行情往下跌至96-10,客户就想卖出,但卖价不能低于96-08,则客户应以()来下单。

A、止损买单B、止损卖单C、止损限价买单D、止损限价卖单7、某投机者预测3月份玉米价格要上涨,于是他买入1手3月玉米合约。

但此后价格不升反降,他进一步买入1手3月玉米合约。

此后市价反弹,该投资者卖出合约。

此投机者的做法为()A、平均买低B、平均卖高C、金字塔式买入D、金字塔式卖出8、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A、10人B、15人C、8人D、30人9、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关系。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

A.客户B.结算会员C.相关期货交易所D.中国期货业协会【答案】 B2、人民法院审理期货侵权纠纷和无效的期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时,确定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则是当事人是否()。

A.有过错B.有损失C.违法D.提起诉讼【答案】 A3、下列关于交割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只有合约到期才能办理交割B.交割必须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交割规则和程序进行C.交割只能是实物交割D.经中国期货业协会批准,交割可以采取现金差价结算【答案】 A4、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期货从业人员可以从事的行为是()。

A.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并对客户账户盈亏做出承诺或保证B.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C.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D.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答案】 D5、期货从业人员贬低或者诋毁其他机构,或者采用虚假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的,暂停其从业资格()。

A.1个月至3个月B.2个月至6个月C.3个月至6个月D.6个月至12个月【答案】 D6、某期货公司拟任用一批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根据规定,该批境外人士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

A.10%B.20%C.30%D.50%【答案】 C7、甲欲申请某期货公司总经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甲应当提交()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A.2B.3C.5D.7【答案】 A8、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首先应当()。

A.取消会员资格B.强行平仓C.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D.由期货交易所补足保证金【答案】 C9、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A.提供期货市场信息B.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C.不以本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D.当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答案】 B10、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

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 33 号现公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自 2012年 5月 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3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营业部的设立、变更、终止及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条件第三条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符合以下条件:(一)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且期货公司拥有该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营业场所具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通道顺畅,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业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拟迁入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并经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批准。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具备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且设施符合以下条件:(一)营业部应当配备 2条以上网络通讯线路,保证营业部的正常交易;(二)营业部应当配备 2条以上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线路;(三)营业部应当采取双路供电,或者在单路供电情况下,备用供电措施能够提供正常业务运行 4小时的供电时间;(四)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有关监管要求,保证运行安全和稳定;(五)营业部应当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柜室);(六)营业部应当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七)营业部应当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营业部应当设立信息公示栏,且按照相关规定公示下列事项:(一)中国期货业协会网址及期货公司网址;(二)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投诉和服务电话;(三)营业部从业人员的姓名、照片、岗位、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信息;(四)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公司及营业部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查询服务系统查询期货交易结算结果和期货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营业部应当于变化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对营业场所公示信息进行变更。

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试卷

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核试卷
答案:√
10.期货公司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可以仅限于书面形式,无需口头或其他形式。()
答案:×
五、主观题(本题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
1.请简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意义及其在期货市场中的作用。
2.描述期货公司如何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适当性管理,并列举至少三种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
3.论述投资者教育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的重要性,并给出至少两个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措施。
答案:√
6.期货公司无需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只需在交易前进行适当性管理。()
答案:×
7.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监管机构对期货公司的一项强制性要求。()
答案:√
8.期货公司必须向所有投资者提供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无论其风险承受能力如何。()
答案:×
9.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免受不适合的投资产品和服务的影响。()
D.定期回访投资者
9.以下哪些是专业投资者的特点?()
A.具备专业的投资知识
B.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
C.投资资金规模较大
D.不需要期货公司进行适当性管理
10.以下哪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期货交易所的职责?()
A.制定交易规则
B.监控市场风险
C.提供投资者教育
D.对期货公司进行监管
11.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被划分为高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A.提供投资咨询
B.提供风险提示
C.限制投资者交易权限
D.降低投资者交易手续费
7.以下哪个不是专业投资者的特点?()
A.具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B.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
C.投资资金规模较小
D.具备专业投资知识
8.以下哪项不是期货公司对投资者进行风险等级划分的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期协字〔2017〕60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期协字〔2017〕6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完善期货行业自律规则体系,引导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该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稳步采取措施,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适当性管理工作。

考虑到期货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期货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期货经营机构在本《指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三、现有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按原有制度安排进行,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向老客户销售(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时,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
定(试行)》的决定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二、第五条修改为: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2010年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3年8月
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
度),是指根据金融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中金所应当根据“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核心原则,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金融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金融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金融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金融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金融期货交易。

第九条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

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金融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金融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金融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金融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
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和行业监管政策的要求为投资者办理金融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