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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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煤矿超能力生产是指通过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充分利用资源,超出一般煤矿日常生产能力的产量。

然而,煤矿超能力生产也伴随着诸多安全风险与环境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制定监察方案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针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专项监察方案,详细介绍了监察目标、监察内容、监察方式和监察周期等方面。

一、监察目标1.确保煤矿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2.预防和控制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3.监督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非法操纵、违规操作和滥用权力等问题的发生;4.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监察内容1.安全管理:包括超能力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评估、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等;2.环境保护:包括超能力生产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等;3.生产流程:包括超能力生产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等;4.人员管理:包括超能力生产人员的资质要求、培训和考核等;5.信息管理:包括超能力生产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等;6.法规合规:包括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监察方式1.定期检查:定期对煤矿进行检查,包括超能力生产的现场检查和文件资料的审查;2.临时检查:对重大隐患、事故或投诉举报等进行临时检查;3.抽查检查:通过抽取样本进行检查,以验证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联合检查: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共同监督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安全和合规情况;5.投诉举报:接受公众和相关部门对煤矿超能力生产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四、监察周期1.日常监察:每年至少进行2次日常检查,不得低于半年间隔;2.临时检查:按照实际情况临时安排,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3.抽查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检查,以确保超能力生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4.联合检查: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适时进行联合检查,共同推进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安全和合规工作;5.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处理,不迟于10个工作日给予回复。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可编辑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可编辑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四)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五、有关要求(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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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02
监察范围和方法
监察范围
确定监察煤矿的名单
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需要接受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的煤矿 名单。
监察的时间和期限
确定监察活动的时间和期限,一般为一个季度或半年,确保煤矿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监察的地点和矿区
对选定的煤矿进行实地监察,确保矿区内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操作。
监察方法
现场监察
3. 现场监察
对煤矿的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 要生产环节进行实地观察和检查。
4. 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资料和现场监察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 估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
5. 问题反馈
将监察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煤矿管理层,并提 出整改意见。
6. 整改复查
对煤矿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 解决。
了解煤矿与下游企业签订 的合同内容,核实合同执 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规 向下游企业超能力供应煤 炭等问题。
监察重点
重点监察对象
将辖区内存在严重超能力生产行 为的煤矿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加 大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
行为。
重点监察内容
将煤矿生产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 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以及与下 游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等作为重点 监察内容,加强现场检查和数据
生产技术专员
负责监察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情况,熟悉煤矿 生产流程和安全生产标准。
通风安全专员
负责监察煤矿通风安全情况,掌握通风安全 技术和标准。
职责分工及任务安排
安全监察专员主要任务
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察,发现 和纠正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生产技术专员主要任务
对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进行全面监察, 确保生产流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长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依法组织生产。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发现问题的通报煤安监司办﹝2016﹞1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6﹞7号)要求,各级煤矿安监机构深入开展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989处,查处安全隐患2976条,下达执法文书2181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842.1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煤矿15处,责令停止采掘工作面79个,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个(见附件),有效遏制了煤矿超能力生产。

通过此次专项监察,也发现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个别煤矿仍超能力生产。

内蒙古自治区赛蒙特尔、满世罐子沟、霍煤集团南露天矿、东明矿业公司、乌兰图嘎等5处煤矿产量超出煤矿核定生产能力。

神华宁煤集团羊场湾煤矿、贵州省盘县新华煤矿存在“剃头下山”开采问题。

贵州省大方煤业有限公司小屯煤矿、云南省塔甸煤矿科拉池井存在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现象。

二、未按规定公示产能。

河南省郑煤集团、瑞平煤电有限公司和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德利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所属部分煤矿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生产能力。

三、没有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吉林、江苏、云南等省部分煤矿或其上级公司未按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未及时调整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安徽省一些煤炭企业未按276个工作日制度调整下属煤矿相关经济指标。

四、一些矿井采掘接续关系紧张。

部分煤矿多采区、多水平布置采掘工作面,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失衡,造成采掘接续紧张。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煤矿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任务,关系到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为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二、检查范围
此次大检查将涵盖全国所有煤矿生产现场,包括矿井井下、井口、矿井周边设施等各个环节。

三、检查内容
1. 矿井设备的安全性和完好度;
2. 矿井通风情况和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
3. 矿工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范;
4. 矿山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5. 突发灾害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检查流程
1. 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和地点;
2. 检查人员组织到位,对矿井各项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 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
4. 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制定改进工作方案。

五、检查要求
1. 各矿山单位要重视此次检查,全力配合检查工作;
2. 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检查计划,做到全面细致;
3. 检查结果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问题;
4. 对于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着手整改,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六、工作总结
此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是一次重要的安全生产活动,通过此次检查,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井安全隐患,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各单位认真执行此次检查方案,共同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鲁能源安全字〔2020〕187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山东能源集团: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20”煤尘爆燃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经研究,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围绕今年以来重点工作,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企业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地落实,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督查时间2020年8月31日至9月底。

三、督查范围和督查内容督查范围: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山东能源集团、权属企业及所属煤矿,市县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

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领导批示和《关于深刻吸取梁宝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8.20”煤尘爆燃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办明电〔2020〕33号)精神,大排查、严整治部署和开展情况;落实分级属地安全监管责任情况;开展监管监察执法情况;落实《山东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预判防控办法(试行)》情况。

(二)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是否对下属煤矿超能力下达或者变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健全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情况。

(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强化“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冲击地压矿井落实审查意见、“三限三强”和“一矿两面三刀”等措施情况;老空水、承压水、离层水和地表水治理情况;健全完善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立即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开采情况。

煤矿培训92号文

煤矿培训92号文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2018-3号文)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 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 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 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第四部分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 全培训整治推 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 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 批取消的情况下,为保证培训效果,在监督管理章节中增加了煤矿安全培训 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相关内容,加强对煤矿企业落 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增强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力度,促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落实。 七是取消了从业人员年龄和健康规定的相关条款。
要求: 一是切实提高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开展
安全培训。 二是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做到全员培
训、持证上岗。 三是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推进行业自律。 四是严格发证管理,推进考试点建设。 五是进一步加大安全培训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第三部分 五个专项监察(煤安监 2018-3号文)
第一部分 有关背景介绍
第一部分 背景介绍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9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
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 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号) :
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自查自改情况及自查自改情况统计表,由省级 主管部门负责,于8月15日前,统一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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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制度大全
煤矿安全培训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一、开展时间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一)安全培训1.安全培训责任...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讣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査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让划,重点检査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査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左》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査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左》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査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二)超能力生产
1.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左(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讣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左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⑶是否按照核定(设汁)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il•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2.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⑴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2)产能巻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

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
产能的行为;二是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所在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和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安全培训方而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岀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存在《通报》所列问题的,尤苴是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左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左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川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超能力生产方面
1.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制定的专项监察方案要结合2017年煤矿全面"体检"结果,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査。

2.专项监察要重点检査矿井2018年度汁划和2018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据专项监察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

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4.发现“三呈”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要督促煤矿制左整改方案,限期达到“三量"平衡。

5.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

对辖区内灾害严重的正常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要确保检査全覆盖;对辖区内的苴他正常生产矿井,检査覆盖率不小于30%.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于7月底前将细化的专项监察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监察负责人和联系人。

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讣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5)、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而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形成书而报告,并『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2)、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附件5、附件6)和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煤矿超能力生产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7、附件8)连同电子版于10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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