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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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人员、射线操作人员、火工品操作人员、爆破人员、电工操作人员、石棉除尘工人员、有毒有害物品接触人员等。

三、工作原则(一)安全第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科学管理:本单位针对不同特殊工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科学管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三)防范为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四)依法管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职责(一)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熟悉所从事工作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安全操作程序进行作业,不得将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隐瞒或不报告。

(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不得因个人原因拒绝或变相拒绝佩戴。

(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身体检查和职业卫生检查。

(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发现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负责人员报告,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

(七)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从事超出资质范围的作业。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一)本单位定期组织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实际情况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使用、作业后的安全检查等。

(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为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有效管理,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处作业、焊接和切割作业、爆破作业、电气作业等。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并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特种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体检。

5.特种作业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安全标志,确保他人能够识别其特种作业人员身份。

6.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特种作业操作规程,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进行特种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在特种作业现场正确佩戴和使用。

三、特种作业现场管理8.特种作业现场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9.特种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危险标志、禁止标志、限制标志等,以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10.特种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降落器材、灭火器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11.特种作业现场应做好消防工作,明确消防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并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

四、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12.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前应详细了解作业过程、安全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

13.特种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作业设备和工具,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4.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作业要求和程序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改变作业方法和顺序。

15.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专业技术规范,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五、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16.特种作业现场发生事故时,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

17.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18.特种作业人员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意识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和风险识别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在企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证及其实施特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和防止实施各类特种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确保全体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涉及的一切特种作业及其各类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具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即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电工作业(含电气操作、运行、维护、检修作业);(二)金属焊接和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操作和指挥、司索作业;(四)企业内(厂内)机动车辆(不含各类汽车)驾驶作业;(五)登高架设(含栅架、脚手架、作业平台、工业管线架设等)作业;(六)锅炉司炉(含水质化验)作业;(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含瓦斯检验)作业;(十一)矿山排水(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五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和取得操作证书(卡)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扎实有效地做好所在单位(部门)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安排或指使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任何个人不得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根据各单位(部门)拟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需求申报计划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配臵、配备或调配计划,并于每年的元月10日之前,将全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配臵、配备或调配情况分单位(部门)、工种及人员名单通过OA系统发送一份至安全环保部存档备案。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特殊作业按照规定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作业是指具有一定风险性和特殊作业环境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封闭空间作业等。

第三条特殊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特殊作业操作证。

第四条特殊作业应当依法申请审批,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主要由作业单位和特殊作业人员共同负责。

第六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归属,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作业单位应当组织特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能力。

第九条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特殊作业操作规程和现场管理方案,并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特殊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单位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三章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应当配备安全带、安全绳等安全设备,并进行正确使用和检查。

第十二条高温作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防护服、防火设备等安全设备,并开展相应的防暑措施。

第十三条低温作业应当配备防寒服、保护手套、保暖设备等安全设备,并加强防寒措施。

第十四条有毒有害物质作业应当进行严格的防护,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呼吸器等设备,并建立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封闭空间作业应当进行充分的通风和排毒,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

第四章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特殊作业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作业步骤、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应当配备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并设立应急预案,明确各个应急措施的操作步骤和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特殊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和应急通讯设备,并随时保持畅通。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作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进行检查。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第二节基本要求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第十一条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第十二条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三节动火作业第十六条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分级、时限一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二动火作业时限:特级为8小时,一级为12小时,二级为72小时;第十八条动火区划分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第十九条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特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和装置、酸碱储罐本体或相关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化学品仓库等区域;三一级动火作业:在污水处理区域、酸碱储存区域以及输送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四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第二十条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二级动火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一特级:初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复审管理部-终审公司领导二一级:申请部门班长-复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终审管理部三二级:初审申请部门班长-终审申请部门科长以上人员第二十四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第二十五条凡是涉及特级动火作业的,必须将待动火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进行清洗置换,并经动火分析或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检测合格后方可作业;第二十六条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人员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第二十七条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一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体积分数;二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体积分数;第二十八条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等,应采取相应的防护隔离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第三十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两瓶与动火作业地点间距应不小于10m,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器,气瓶应有防倾倒设施,不准在烈日下曝晒;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四节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第三十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有关动火、临时用电等相关要求;第三十三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限:8小时;第三十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初审申请部门 -终审公司领导第三十五条作业前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阀门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方法;第三十六条作业前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并悬挂“禁止合闸”类警示牌;第三十七条对进入与地面或操作平台落差超过2m的如废水池等,应利用梯子可伸缩、上端带钩子、下端有防滑垫并在系好安全带的情况下方可作业;第三十八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一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二氟化氢最高容许浓度MAC不超过2mg/m3;三打开所有人孔、料孔、风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四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五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六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 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七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第三十九条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安全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第四十条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第四十一条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第四十二条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第四十三条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要设置照明的电压不大大于36V,在潮湿环境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大于12V;第四十四条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第四十五条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第四十六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受限空间外部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清水等应急物资;作业人员发生事故的,施救人员应充分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施救,严禁盲目施救;第四十七条本制度与蚀刻系统检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互相补充,遇到有冲突的按国家标准执行;第四节临时用电作业第四十八条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四十九条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1个月;第五十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申请部门-终审技术部第五十一条临时用电作业具体安全要求一临时用电接线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电工应持证上岗,电工接线前安全员应进行现场确认;二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电源线时,其上端电源开关应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情况下应安排专人监护;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电缆或护套线,并确保电源线、相应电器元件电压等级和过流量与现场匹配,严禁使用单股铜、铝线;四临时电源必须接在动力柜内或墙面插座,严禁使用PLC柜内插座;五设施在生产车间内的临时电源线应架空处理,高度不得低于米,严禁架设在脚手架等导体设施上;严禁沿地面随意拖拉、设置临时电源线;五临时电源线接头要求:1、接头绝缘应良好并采取防脱落、防牵拉措施;2、30米内临时电源线接头不得超过1个,50米内接头不得超过2个,严禁设置50米以上单根临时电源线;3、施工用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整条电缆的形式,不得有接头;需要跨道路设置的应从预留电缆沟穿引,对未预留电缆沟的应采取加设防护套管等措施;六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七临时配电柜应有防雨措施,柜门应能关闭和上锁;八现场临时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V,严禁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设备;九现场配电柜应专设漏点保护器,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十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电源线;第五节高处作业第五十二条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五十三条高处作业时限:8小时;第五十四条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申请部门-终审技术部第五十五条高处作业具体安全要求一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规范的安全带,并做到“高挂低用”;二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三现场应使用没有明显缺陷的梯子、脚手架等登高辅助设施,上下梯子应有专人扶梯,上下脚手架前万向轮必须锁紧;四在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五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防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等必要的防护器具;六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七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易滑动、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八严禁高处作业下方同时进行的其他各类作业;九作业完毕后脚手架应从上层开始逐层拆除;附件:各项作业许可证样表1、动火作业许可证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4、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合肥伟仕泰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特级为8小时、一级为12小时,二级为120小时,二级动火次日作业前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附件2:合肥伟仕泰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编号:合肥伟仕泰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编号:合肥伟仕泰克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高处作业许可证编号:。

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减少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59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单位检维修作业、高处作业、临时起重作业、拆除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临时动火作业规定,并实行作业票制度。

一、一般要求1.凡进行现场特殊作业的,必须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作业前落实好各项措施。

2.作业票现场确认、批准、签发人:企业负责人()3.已签发的作业票制度需存档,保存二年。

4.对超过一天的现场特殊作业,将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措施提前3天报备各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区属公司安监部门(以下统称镇级安监部门)。

二、特殊作业基本要求(一)检维修作业基本要求定义:检维修指机械设备、设施、生产场所的保养、检修等工作。

1.检维修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有单位负责人签发、批准。

2.重大检维修要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有专人监护。

3.检维修作业必须2人以上作业。

4.对机械设备的保养、检修必须停止机械设备的运行,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挂牌显示设备在保养检修中。

5.检维修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6.检维修的对象有坍塌、坠落等风险的,要有防范措施,保证风险受到控制后,方可作业。

对已经有危险状态的检维修对象,要采取加固等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检维修作业。

7.作业中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高处作业基本要求定义:凡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无平台、护栏,有坠落风险的作业均为高处作业。

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特殊作业管理规定
作业结束后 , 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 , 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 空间。
在缺氧 、有毒环境中 , 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 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 、 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 , 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重物紧固不牢 , 绳打结 、绳不齐不吊;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无衬垫不挂
起吊工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不挂
光线不足 、看不清重物不吊。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不吊;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起吊物料重量不明不挂
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断路作业安全规范1 、作业前 , 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 方案 , 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 , 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 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 、道路作业警示灯 、导向标等交通警示 设施。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 , 白天不超过2 h 、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 工的 , 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 , 只要作业区域设 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 , 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 , 夜 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 , 可不设标志牌。
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
大颗粒为二级动火
气化岛装置
特殊动火作业
一 级 动 火 作 业
动火作业
分析时间:每2h分析 一 次 , 每次开始作业前30分钟 , 中断作业时作业单位人员写清停止作业时间;分析项目: 氧气 、CO 、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定义特殊工种作业指在职业活动中,由于工种的特殊性质或工作环境的特殊要求,具有一定的特殊技能和知识,需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或技术措施的工种。

第二章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资格要求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在招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时,应核查其岗位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岗前培训用人单位应对新招聘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着重培训特殊工种作业的技能要求、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急救知识等。

必须确保培训内容充分、准确,培训效果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岗中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中培训,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新技术新装备应用的培训,提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措施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根据特殊工种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八条作业环境管理用人单位应对特殊工种作业的作业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保持作业环境的安全和卫生,预防作业环境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危害。

第九条紧急救援措施用人单位应制定特殊工种作业的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援。

第四章特殊工种作业安全监管第十条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特殊工种作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对特殊工种作业事故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组,全面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职业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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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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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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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在生产设备(含设备附近)或系统上进行检修工作,涉及特别的安全措施,如:大型设备的起吊、动火管制地点动火、挖掘、登高、有毒、有害气体,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作业时,均必须在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后附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安全措施票有“动火安全措施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两种。

第三条安全措施票不得单独使用,必须附于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一起使用。

一张电气工作票、热力机械工作票可附多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章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四条动火安全措施票(以下简称“动火票”)所涵盖的动火工作应根据各单位所属电网或属地的有关规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分动火等级。

不得擅自缩小《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规定的一、二级动火区域(三级动火区域由各单位自定)。

第五条动火票的工作负责人可由工作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一级动火作业,须经单位领导、消防保卫(公安)、安监签发批准,单位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准备必备的器材并派员到动火现场监护,并按防火预案作好准备工作;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七条二级动火作业,须经消防保卫(公安)、安监批准,必须在动火安全措施票开工前向单位消防管理部门报告,单位消防管理部门作好准备工作并做
好记录备案。

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八条三级动火作业,须经部门和风电场(运行负责人)批准,运行许可人做好记录备案。

动火措施涉及的部门(个人),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

第九条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动火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动火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安全负责;
3.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动火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动火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
否正确完备。

(二)动火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工作;
2.完成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并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工作,交待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5.办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消防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负责检查所做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第十条动火安全措施票的使用和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必须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动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十一条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是对有特殊风险的作业采取的安全措施,如空间受限、水上水下、放射、挖掘、登高、有害气体,有害物质、大型设备的起吊、粉尘超标,带压作业,缺氧环境,放射性等特别危险的场所工作时,为防止人身受到伤害而制订的。

在上述场所工作必须使用“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容不得低于公司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应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进行特殊作业危险点分析(预知),指出危险性可能造成的后果,填入危险因素预知栏;
(二)根据危险点分析或预知结果,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与其相关的工作票时一同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各类人员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签发人的职责
1.对特殊作业是否必要负责;
2.对特殊作业环境(隔离措施、场地等)是否安全负责;
3.对外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负责;
4.对所派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是否适当、特殊作业人员是否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负责;
5.对现场特殊作业工作所使用的器具和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负责;
6.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二)特殊作业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特殊作业工作;
2.完成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安全措施,设置警戒区域,并会同安全监督人员共同检查、确认;
3.向有关人员布置特殊作业工作,交待特殊作业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特殊作业工作,督促、监督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单位的有关规程、规定,纠正不安全行为;
5.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开工和结束手续;
6.负责恢复、检查现场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三)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
1.首次特殊作业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按照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要求确已正确地执行;
2.特殊作业开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签名认可,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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