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事件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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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17号令)2011年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17号令)2011年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 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突发环境事件 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 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污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1. 引言环境污染是当前全球面临的一大挑战,它给人类健康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污染事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必要的。

该标准旨在根据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不同级别,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2. 定义和分类2.1 环境污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针对环境污染事件制定的一套分级标准。

2.2 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对环境影响的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以下级别:- 一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产生严重威胁,影响范围广泛。

- 二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产生一定威胁,影响范围较广。

- 三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产生一定影响,影响范围相对较小。

3. 分级标准3.1 一级: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污染源:大型化工厂、重工业生产企业等- 污染物种类: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溶剂等- 影响范围:地域范围广泛,可能涉及多个城市或地区-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采取紧急救援措施,关闭污染源,限制人员活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3.2 二级: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污染源:中型化工厂、排污企业等- 污染物种类: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一定威胁的污染物质,如工业废水、废气等- 影响范围:地域范围较广,可能涉及单个城市或地区-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封堵污染源,做好媒体与群众的沟通与引导,确保污染事件不扩散和恶化3.3 三级: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污染源: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污染物种类: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一定影响的污染物质,如市区垃圾焚烧、小型工厂冒烟等- 影响范围:地域范围较小,通常局限于某个区域或街道- 应急响应措施:启动三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加大监管力度,严厉处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环境整治和修复工作,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4. 应急响应策略4.1 一级应急响应策略:- 迅速组织抢救和救援行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 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发布及时准确的信息通告- 停止和封堵污染源,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应急指挥和协调机制,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4.2 二级应急响应策略:- 迅速组织抢险和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重要生态系统的稳定- 加强污染源的监测和控制,限制污染物的扩散和流传- 加强媒体和公众的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良好的环境行为-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应急工作的协调高效进行4.3 三级应急响应策略:- 加强污染源的管理和监管,确保污染物的排放达标- 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工作,掌握污染情况,及时发布环境情报-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护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加强公众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环保氛围5. 结束语环境污染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应对环境污染事件至关重要。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报告与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以下统称“事故”)报告与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2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事故的类别、归属、分级标准、报告程序与调查统计要求。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五条事故调查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既查事故原因,也查领导责任,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第六条事故统计和调查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未构成内部统计事故及以上的不安全事件统计标准由集团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一年内,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要组织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程;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责任划分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事故类别第十条人身伤亡事故(一)企业职工、外来人员(包括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在工作时间、生产区域,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或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环保风险预警分级管控措施

环保风险预警分级管控措施

环保风险预警分级管控措施为了保护环境,需要建立完善的环保风险预警分级管控措施。

本文将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1.环保风险预警分级标准;2.预警信息发布机制;3.环保风险管控措施。

1. 环保风险预警分级标准环保风险预警分级标准需要根据污染源的性质、污染物的种类、所在地区的环境等级、天气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相应的分级标准。

具体而言,需要制定以下三种级别的预警标准:1.环保风险一级预警:当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并可能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影响时,需要发布环保风险一级预警;2.环保风险二级预警:当迹象显示与环境质量相关的风险可能出现且可能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影响时,需要发布环保风险二级预警;3.环保风险三级预警:当存在与环境质量相关的风险时,需要发布环保风险三级预警。

2. 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环保风险预警的发布需要一套完善的机制,包括预警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等环节。

具体而言,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预警信息收集:应当建立预警信息收集的机构或者机制,例如污染源自行监控数据、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天气预报等;2.预警信息分析:对收集到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并向相应的机构发布指令;3.预警信息发布:向公众、企业、政府等机构发布预警信息。

3. 环保风险管控措施一旦发布环保风险预警,需要紧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具体而言,需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1.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需要在发布预警前进行制定,以应对突发事件;2.监控监测:加强对污染排放源的监控和监测,及时掌握其排放情况;3.加强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排放行为要进行处罚;4.紧急调度: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环保力量在第一时间进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5.风险防控:加强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防控,包括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多样化应急物资、强化环境监管等。

结论针对当前环保状况,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环保风险预警分级管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预警环节需要建立完善的机制,分级标准需要合理,并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降低风险。

pl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pl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突发性事件。

第二条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污染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第三条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中事故分级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按照突发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五级。

(分级参考网络和个人观点分的,您看合不合适?) (一)特大环境污染事故(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含10倍)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出现人员中毒死亡;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

(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8倍(含8倍)以上,10倍以下(不含10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事故;2.人群发生中毒症状,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3.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事故。

(三)较大环境污染事故(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含5倍)以上,8倍以下(不含8倍),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事故;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引起工厂与群众冲突,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的事故。

(四)一般环境污染事故(Ⅳ级):指生产过程中发生物料跑冒事故,或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以上(含3倍),5倍以下(不含5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

(五)轻度环境污染事故(V级):指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般性跑冒滴漏事故,或因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上(含1倍),3倍以下(不含3倍),使附近车间或工段人员感官受到刺激,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

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过程中,因发生泄漏、泄露、挥发、溢出、倾倒、排放等异常情况,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的事件。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我国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危害。

一、一级环境污染事故。

一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导致大面积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事故。

比如化工厂泄漏大量有毒气体,导致周边居民中毒或者大面积植被死亡,这种情况就属于一级环境污染事故。

一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封锁事故现场,尽快控制污染源,减少污染物向周围环境扩散。

二、二级环境污染事故。

二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对环境造成较大范围的污染,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比如化工企业的废水排放超标,导致附近河流水质恶化,影响到周边农田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这种情况就属于二级环境污染事故。

对于二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污染源、清理污染物、修复环境等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三级环境污染事故。

三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对局部环境造成污染,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小影响的事故。

比如工业园区的噪音、振动、粉尘等污染物超标排放,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一定影响,这种情况就属于三级环境污染事故。

对于三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及时采取控制源头污染、加强监测、加强环境修复等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四、四级环境污染事故。

四级环境污染事故是指对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事故。

比如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导致周围空气质量下降,但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明显影响,这种情况就属于四级环境污染事故。

对于四级环境污染事故,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

总之,环境污染事故分级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减少事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环境保护事故

环境保护事故(简称环保事故)1、定义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事故。

2、分级依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①发生30人及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及以上;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⑤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⑦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⑧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超过 100 吨,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2)重大事故①发生10 人及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及以上、100人以下;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④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⑥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超过100吨,造成重大污染的事故。

(3)较大事故①发生3 人~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③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④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及以上15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100吨,造成较大污染的事故。

(4)一般事故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③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④发生在环境敏感区的油品泄漏量为1吨以下,以及在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为15吨以下,造成一般污染的事故。

环保部17号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17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突发环境事件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环保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了提高环保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单位环保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4. 事件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环保设施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和监督环保设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部职责(1)组织制定和修订环保设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配;(3)负责应急培训和演练;(4)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5)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指挥。

3. 各部门职责(1)环保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环境监测和恢复治理;(2)安全部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安全;(3)医疗救护部门:负责伤员救治和医疗保障;(4)宣传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和舆论引导。

三、应急响应1. 初步响应(1)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迅速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3)及时疏散受威胁人员,确保人员安全;(4)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2. 次级响应(1)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次级响应,加大应急处置力度;(2)加强环境监测,确保环境安全;(3)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请求支援。

3. 终级响应(1)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环境安全得到保障,可宣布应急状态解除;(2)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相关责任;(3)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

四、应急保障1. 物资保障(1)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防化服、防护口罩、应急药品等;(2)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通知-环保厅文件[2018]38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的通知
环保厅文件[2018]38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和指导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标准实施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不再执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的附录A和附录B。

附件:1.黑环发〔2018〕38号附件
2.关于转发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典型案例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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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
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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