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委托作品的署名权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完善——以《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中心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总第807期第13期2023年7月收稿日期:2023-02-19作者简介:张璐(1999—),女,硕士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学、立法学。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及完善——以《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中心张璐(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30000)摘要:【目的】著作权法中对于委托作品的署名权能否约定转让、著作约定不明时是否归属于受托人未做明确规定,需要加以完善。
【方法】通过对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规范中委托作品署名权的本意探究,联系署名权在实践中呈现的效果,概念化解读立法对于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结果】得以证实署名权不具有转让属性,提出面对著作权约定不明时立法可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享有著作权。
【结论】可通过协商一致、禁止权利滥用、共有人优先受让和约定受限等规则以实现著作权人的最大效益。
关键词: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署名权;共有规则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13-0120-04DOI :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13.024Copyright Attribu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ommissioned WorksZHANG Lu(Law School,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30000,China)Abstract:[Purposes ]The Copyright Law does not clearly stipulate whether the authorship right of thecommissioned work can be agreed to be transferred,and whether it belongs to the trustee when the agree⁃ment is unclear,which needs to be improved.[Methods ]Through the exploration of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authorship right of commissioned works in the Copyright Law and relevant legal norms,and the conceptu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legislation on the attribution of copyright of commis⁃sioned work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ffect of the authorship right in practice,[Findings ]It can be con⁃firmed that the authorship right does not have the property of transfer,and it is proposed that the legisla⁃tion can stipulate that the principal and the trustee jointly enjoy copyright when the copyright agreementis unclear.[Conclusions ]The maximum benefit of the copyright owner can be achieved through rulessuch as consensus,prohibition of abuse of rights,priority of co-owners and limitation of agreement.Keywords:commissioned works ;copyright attribution ;right of authorship ;there are common rules1问题的提出——基于《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1.1署名权能否转让委托作品是文化市场分工和竞争的结果,其市场发展前景日益向好。
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著作权归谁

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著作权归谁在现代艺术领域中,雕塑作品被视为一种高端、精致以及独特的艺术形式,其可通过雕刻、塑造、模压等技术表现出无穷的艺术魅力。
然而,作品的著作权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委托方有权获得雕塑作品的著作权,但在其他情况下,美术家可能是该作品的唯一著作权持有人。
因此,了解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的著作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何谓雕塑作品的著作权。
简而言之,雕塑作品的著作权是指创造雕塑作品的权利,包括展示、出售、改编、复制和发布作品。
在美术家和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中,应该清楚规定雕塑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哪方拥有以及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转让或共享著作权。
在一个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的情况下,通常的情况是委托方是该作品的唯一持有人。
当委托方与美术家签订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权问题。
如果没有详细规定,委托方将拥有总体的版权,美术家没有任何版权。
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美术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在未来对作品的使用,例如出售,出版或展示等等作出明智的决策。
此外,由于雕塑作品是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因此,它的著作权保护期可能会比其他艺术形式的保护期长。
在美国,雕塑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在作者去世后的70年内有效。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雕塑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可能会更长或更短。
考虑到这些问题,对于委托创作的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下是一些必须考虑的问题:1. 委托方是否拥有独家著作权?委托方是否可以独自行使相关的权利,如复制、修改、展示、出售和出版权等。
是否可以通过认可、许可或其他方式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第三方?2. 美术家是否有任何著作权?如果委托方具有独家著作权,那么美术家将失去对作品的任何权利。
如果美术家保留了任何版权,委托方必须规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美术家与委托方的共同权利。
3.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何?在受法律保护的地区,保护雕塑作品的著作权的期限通常是作者去世后的70年,但是这些期限可能因地区而异。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
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二、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1、作者为公民,其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从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
2、法人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自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未发表,创作完成50年。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自首次发表),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一般规定。
5、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自首次出版后10年。
6、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等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自该表演发生后50年。
7、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一、引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连接作者、作品、著作权三者的关键要素,可以说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如何有效合理的行使这项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署名权的价值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
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
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
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
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就会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电视剧没有心仪的主题曲,委托他人创作;公司要编写一个软件或新产品设计、各类设计等。
而这些事情通常都会衍生出一些问题,比如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在委托他人进行作品创作时,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就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
那到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该怎么确定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而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约未明确或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条(第十七条)规定:1,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
如此规定是为了尊重受托人的意愿,也是为了委托人能够更加有效的使用作品。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作品,是受托人(即作者)创作而成,凝结创作人心血。
基于保护创作人,鼓励创作的目的,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受托人。
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人行使其著作权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设计商标后,不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受托人都不可阻止其使用与产品、服务上,也不得授权给他人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创作的作品,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
委托作品,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报酬,由作者按委托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即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创作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委托创作一方。
双方当事人对权利归属的约定无非是共有或者归一方所有。
至于双方约定的著作权的范围是否应受到限制,尚存争议。
有人认为双方可约定的对象只能是财产权利,创作作品的受托方至少应该保留有署名权。
也有人主张,在这个问题上不宜一概而论。
对于那些主要是发生在法人之间的,创作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条件的工程技术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约定人身权利归属委托人并无不妥—委托人实际上符合了《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条件,因而有资格成为法律上的作者。
至于那些主要是由自然人创作、物质投入并不是创作的决定因素、作品的完成主要取决于作者个人的智慧的文学、艺术作品,则关于其人身权利归属的约定应受到适当的限制,即使发表权、修改权可以约定归委托人享有,但是其中的署名权还是不宜约定由委托人享有,否则与整部法律保护作者利益的精神格格不入。
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的情况下,应该对其权利作适当的限制,以保证委托人能为其特定的目的而有效地使用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委托作品的权属纠纷常常表现为:委托合同对权利归属约定不清,违约责任,特别是委托方违约时的权利归属没有明确约定,另外还有后续创作作品的权利归属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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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创作了⼀个作品,是可以在这个作品上署名的,这个时候就是我们的署名权,那么署名权是什么意思如果他⼈侵害我们的署名权,应该要怎样的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作品署名权是什么意思著作权作为⼀种⽆形财产权,是⼀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
⽽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然⼈。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创作作品的⾃然⼈;第⼆,被视为作者的法⼈或⾮法⼈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取得作者⾝份的⾃然⼈、法⼈或⾮法⼈单位。
作者这⼀概念也有狭义和⼴义之分。
⼴义的作者不仅包括⼀切⽂学、艺术、⾳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且也包括表演者、录⾳、录像制作或⼴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学艺术、⾳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
因此,哪些⼈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于著作权其他权利⽽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署名权是⼀种⽆形的财产权,⼀般情况下我们创作的⼀些作品书法以及绘画作品都是可以署名的,署名权的主体⼀般是作者,他⼈侵犯我们的署名权,可以进⾏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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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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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谁呢?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
受托人成作品后提供给委托人,委托人按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那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呢?
一、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
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
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一休知识产权小编提醒:在委托他人进行作品创作时,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就是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
因此,了解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势在必行,在日后可以避免诸多麻烦。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
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与姓名权解析著作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涵盖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益。
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是两个核心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种权利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践中。
一、署名权的概念与作用署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作品署名的权利,也就是说,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标明自己的姓名或假名。
署名权的主要作用有三个方面:首先,署名权可以彰显作者的个人身份和创作声誉。
通过署名,读者可以更直观地了解到作品的原创者,从而对其进行评价和认可。
其次,署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当作品署名后,作者即享有对作品的认可权,可以防止他人冒用、篡改或剽窃其作品,维护了作者的权益。
最后,署名权还对推动文化创作和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合理的署名制度,能够为创作者提供一种激励,鼓励他们不断创作优秀的作品,促进社会文化的进步与繁荣。
二、姓名权的内涵与保护姓名权是指作者享有对自己的姓名的知情权和决定权。
这一权利的保护目的是确保作者的姓名不被滥用或侵犯。
姓名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名誉和荣誉。
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冒用作者姓名的行为都可能损害到作者的名誉和荣誉,因此,维护作者的姓名权利对保护其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被获取和滥用。
通过保护姓名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侵犯。
第三,姓名权保护了作者的艺术创作。
在某些情况下,作者可能不愿意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作品直接联系在一起,可能更倾向于使用笔名或化名来发布作品。
这种情况下,姓名权可以保护作者的选择自由和创作权益。
三、署名权与姓名权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方式在著作权法中,署名权和姓名权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其中,署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的权益。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具体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甚至不署
名。
3.作者可以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
关于署名权的基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署名权主体: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
人。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三是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2.署名权行使: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
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
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
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3.作品传播中的署名权: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
无论其他权利
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侵犯的。
4.尊重作者署名权: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
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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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作 品的署名权
马立 温馨 青 岛科 技 大 学政 法 学院 南开 大 学经 济 学 院
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 奖励 :… …法
使署 名权 ,而 不意 味 着署 名权 由此转 让 他人 ,作 者仍 可以在 合适 的时 间以合适
的方式提 出积 极行使署 名权的要 求 。
英美法系 中确实有允许通过 合同约定
“ 弃 ”著 作权 人 身权 的 规 定 ,作者 与 放 受 ' 人就 作 品达成协 议 ,受让人 在取 得 止 著作 财产 权后 ,作者将 不主 张相 关的 人 身 权 利 , 即 放 弃 对 有 关 人 身 权利 的 行 使。然而 ,英美法系 中的 “ 弃 ” 放 ( ai ) w ve 概念 与大陆 法 系中的 “ 放弃 ”
以通过合同转让?学术界普遍认可著 作财
委托 作 品的 署名 权是 否 可 以通 过合 同约 定,
立 法上并不 明确 ,在理 论界 有较 大分歧。本
就 会 主动 追究 当事人 的 责任 ,这是 果作 者基 于合 理的理 由 ,允许他 人在 自
当然 , 如 果 作 者 许 可 他 人 署 名 的 行 为 违
名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只能享有著作权 , 的其他劝利 。可见 ,著作权法笼统规 定的
可以合同约定归属的著作权 ,实际上至少
是不包括署名权的 。
(b n o ) a a d n 概念 有根本不 同。英美法系 中 的 “ 放弃 ”主 要是根 据 协议 产生 债法 上
的行 为 ,它仅 限于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之 内 且 针 对合 同的 当事人 ,在 合同之 外作 者 仍享 有著 作人 身权 。而 大 陆法上 的 “ 放 弃 ” 却 往 往 是 基 于 所 有 权 产 生 的 物 权 , 行为 ,它 具有 绝对性 或称 为对 世性 ,这 种放弃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完全丧失对 权 利 客 体的 支配 ,同时也 完全 丧失 排除 任 意第 三人 对客 体进 行侵 害 的能力 。 故英 美法 系 中对署 名 权 的 “ 放弃 ”,其 效 力 实质上相当于大陆法 系中的消极行使署 名 权 ( 署 名 ) 只 是 “ 弃 ” 是 以 合 不 , 放 同为基础的且作者不能无条件地任意主张 重新 行 使 这 一 权利 。 然 而 , 这 种 “ 放 弃” 与 “ 让 ”还是 有相 当区别 的 ( 转 美 国联邦 著作权法 即有 明文规定署名权不得 转 让 ) 即 使 通 过 合 同 允 许 委 托 人 署 , 名 ,也不 代表 委托 人获 得 了署名 权 。署 名权还 是专 属于 作者 的。 从署 名 权 的功能 和利 益来 看 ,署 名 权 不应 转 让 ,也不宜 转 让 。署名 权的 转 让 削弱 署名 权保护 作者 的功 能 ,更 重 要 的是 会 使署 名权丧 失 识 别性 功能 。 作 品是 作者 心智和 劳动 成果 的结 晶 ,在 作
文认 为署名权 原 则上 不可 转让 委托 作 品的
署名权 专 属 于 受托人 。
没有规定例外情况。也有人认为 ,全部著
著作权 ; 委托作品 ; 署名权
作权都可以转让。果真如此吗?我们 不妨
拿对职务作品著 作权的规定作一类比。 著 作权法)第 l ) 6条第 2 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职务作 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 其他权利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 有,法人
律 、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 合同约定著作权 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分析 ” 该法条不难看出,即使对职 务作品 “ 法律 、
著 作权 法) )第 17条规 定 :“ 委 受 托 创作 的 作 品 ,著 作权 的 归属 由委 托 人 和 受托 人通 过 合同 约定 。 合同未 作 明确 约 定的 或 未订 有合 同的 ,著 作权 属 于受 托人 。 ”然 而 ,可 以约 定 归 属 的著 作 权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仍然是 “ , 作者享有署
己的作品上 署名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以一 种特殊 的消极方式行使署名权呢?即使这 种观 点可 以成 立 ,那也 只是 作者 消极 行
产权的转让 ,对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 权等 的可转让 问题争论也不大 ,关键在于 ,署 名权可否转让? 《 著作权法 ) )第十七条对 可约定 归属的著作权只是笼 统的提法 ,并
是 著 作人 身权还 是 著作 财产 权 ,尤 其是
署 名权 是 否 可 以 约 定 归属 ,该 条 规 定 并 没 有明确指 出。实践 中的 “ 刀作 品” 理论 捉 、
( )署 名 权 的 不 可 转 让 性 二
从署 名权 的 内涵来 看 ,署 名权 似可 转让 实 则不 然 。署名 权是 作者 享 有的私 权 ,如 何 行 使 和 处 分 法 律 不 应 过 分 干 预 。故对 署 名权 的 内涵的理 解实 际包 含 了两 个方 面 :积 极方 面和 消极 方面 。 从 积极 方面 说 ,作 者有 权在 自己作 品上署 名以表 明自己的创作者 身份 同时禁止非作 者署 名 ;从 消极 方面 说 ,作者 也可 以消 极 行 使 署 名 权 , 不署 名 。 作 为 经 验 事 实 ,他人 经 作者 许可 在作 品上 署名 的事 在现 实生 活 中也是 存 在的 。署 名 权毕竟 是 一种 民事 权利 ,一 般说 来 ,除 非作者 本人 主张 权利 ,人 民法院 或相 关 的行政 管理机 关不会 主动 追究他人署 名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