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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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文学、艺术、音乐、电影等各种形式的作品。

著作权的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著作权的侵权现象也很普遍,许多著名的案例都涉及到了著作权的侵权问题。

1.《哈利·波特》侵权案《哈利·波特》是一部广受欢迎的魔法小说,全球销量超过5亿册,被译成80多种语言。

2000年,美国一家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名为《哈利·波特与羊皮卷》的书,声称是《哈利·波特》的续集。

然而,这本书并不是由J·K·罗琳所写,而是一名作家自己编写的。

罗琳起诉该出版社,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最终,法院判决该出版社必须停止出版并赔偿罗琳的损失。

2.《变形金刚》侵权案《变形金刚》是一部著名的科幻动画片,拥有广泛的粉丝群体。

2007年,一家名为“致命变形金刚”的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一款名为“变形战士”的玩具,这些玩具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

美国孩之宝公司(Hasbro)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这些玩具的外观和特点与《变形金刚》中的人物非常相似,侵犯了孩之宝公司的著作权。

3.《阿凡达》侵权案《阿凡达》是一部著名的科幻电影,由詹姆斯·卡梅隆执导。

2011年,中国某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山寨版阿凡达”的电影,与《阿凡达》几乎一模一样,包括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和人物形象等。

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20th Century Fox)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法院认定,该公司制作的电影与《阿凡达》有很多相似之处,侵犯了20世纪福斯影业公司的著作权。

4.《狮子王》侵权案《狮子王》是一部著名的动画电影,由迪士尼公司出品。

2003年,一家名为“金狮王动画公司”的中国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狮子王2”的动画电影,与《狮子王》非常相似。

迪士尼公司起诉该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并赢得了胜诉。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是作者经过创作、表现、构思等活动而形成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案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到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的专利权。

三星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2. 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摩托罗拉公司和微软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

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领域的专利权。

微软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摩托罗拉公司5亿美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3. 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问题。

该小说的作者南派三叔起诉某出版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南派三叔声称该出版公司未经其授权就出版了该小说的实体书,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出版公司赔偿南派三叔20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4. 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问题。

该歌曲的作者起诉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作者声称该公司未经其授权就使用了该歌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作者50万元的赔偿金。

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总之,这些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它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

《哈利·波特》系列小说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

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

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

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

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

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保护力度。

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苹果公司 vs. 三星电子:专利侵权案在这个典型案例中,苹果公司对三星电子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苹果公司声称三星电子的智能手机外观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抄袭行为。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最终苹果公司获得胜诉,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2. 贝聿铭 vs. 中国建筑公司:版权侵权案这个案例中,著名建筑师贝聿铭起诉中国建筑公司侵犯其设计作品的版权。

贝聿铭指控中国建筑公司在建设北京国家大剧院项目时未经授权使用了其设计方案。

法院最终判定中国建筑公司侵权,并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3. 艺术家 vs.印刷厂:著作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知名艺术家发现他的画作被某印刷厂擅自复制并出售。

艺术家对印刷厂提起诉讼,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法院经过调查和鉴定后认定印刷厂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印刷厂赔偿艺术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网络大作家 vs.小说盗版网站:网络版权侵权案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版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典型案例中,一位知名网络大作家发现他的小说被某盗版网站非法传播。

该作家对该盗版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

法院最终判决该盗版网站违反了著作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

5. 玩具公司 vs.制假者:商标侵权案在玩具行业,保护商标权益尤为重要。

这个案例中,一家知名玩具公司发现有制假者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冒充其品牌。

玩具公司及时发起诉讼,要求制假者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制假者侵犯了玩具公司的商标权,裁定制假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电影制作公司 vs.侵权网站:影视作品侵权案在电影制作行业,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也是一大挑战。

这个典型案例中,一家知名电影制作公司发现一家侵权网站非法上传并传播其最新电影作品。

制作公司对侵权网站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侵权网站侵犯了制作公司的版权,并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款项。

7. 音乐家 vs.音乐平台:音乐著作权案在音乐行业,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也是一项重要任务。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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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
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
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
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
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东 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 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东”,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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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 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 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 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 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 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 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 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 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 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
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
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
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
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
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
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8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 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 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

较为经典的著作权案例在著作权法领域,著作权案例的判决经常被引用为参考依据,以明确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原则。

本文将讨论几个经典的著作权案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实际应用。

1. 倩女幽魂案倩女幽魂案是中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电影《倩女幽魂》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名作家,声称这部电影是基于他所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因此他应该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然而,被告则主张这部电影的情节和角色是独立创作的,并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强调,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虽然原告的小说和电影有相似的情节和角色,但电影创作者在表达这些元素时采用了独特的艺术手法和表达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电影《倩女幽魂》的创作者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突出了著作权保护法律的核心原则,即保护表达方式而不是创作理念。

即使作品的情节和角色有相似之处,只要表达方式独特,著作权法仍旧可以予以保护。

2. 被窃的“蒙娜丽莎”蒙娜丽莎案是国际著作权领域另一个经典案例。

这个案件涉及到法国著名画家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油画。

一名艺术家在没有取得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了这幅画作,并以此在艺术展览和商业场合展示。

原告起诉侵权者,指控其侵犯了达·芬奇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原创性、原作知名度以及侵权者的用途等。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者必须停止使用并销毁未经许可的复制画作,同时支付赔偿金额。

这个案例强调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原创作品不仅仅是指创作者的独创性,也包括作品的独特、个性化的表达方式。

即使是复制品,只要涉及到原创作品的重要元素,并在商业上使用,也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 Apple vs. SamsungApple vs. Samsung是一系列全球性的著作权纠纷案。

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进而涉及到了著作权问题。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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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德嘉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作品一直担负着表达作者思想感情、观点论断的重要使命。

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文化艺术市场的不断繁荣,作品的产生已不再是仅仅出于作者自身的创作欲望。

特别是近年来,很多作品都是由他人委托作者创作而成的,这类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

对于委托作品而言,由于在传统的作者与作品之间又多出了一个委托方,因此,委托方与受托方(即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以及他们二者之间的权利划分就变得更加复杂。

实践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会导致委托创作的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争议,乃至对簿公堂。

权利归属合同约定是关键例案一:甲公司委托乙画家根据该公司的产品特点创作了一幅国画用于产品包装,并支付了高额创作费用。

由于画作传神,提升了产品形象,使得甲公司的产品销量大增。

后乙画家在出版其书画作品集时,也将该幅国画作为自己的代表作用在了封面上。

甲公司认为这幅画是其花大价钱专为自己的产品创作的,因此著作权理所应当归该公司所有。

而乙画家却认为该画作凝聚了自己的心血,体现了其艺术水平,他人无权据为己有。

由于双方当初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做出约定,导致各执一词,故产生矛盾。

法官解析:那么究竟应该由谁享有权利呢?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享有的。

但就委托作品而言,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与一般作品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要看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方所有。

有了明确的约定,自然也就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

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乙画家享有这幅国画的著作权,可以在自己的书画集中进行使用。

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也并非毫无权利可言,其依法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因此,虽然甲公司并不享有著作权,但仍然可以在产品包装上继续使用该幅画作。

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使例案二:甲影视公司委托乙作家创作一部电影剧本,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创作费用。

双方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

然而在剧本交付后,甲公司却认为与其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后乙作家几次修改剧本,仍未达到甲公司的要求,双方的交涉就此告一段落。

一年以后,乙作家发现,各大影院正在放映一部由甲公司制作的电影,而影片在故事背景、人物关系、主要情节等方面与其所创作的剧本如出一辙,只是做了部分改动,然而整部电影中对乙作家只字未提,甚至连编剧的署名都换成了别人。

乙作家认为甲公司侵犯了其对剧本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乙作家的剧本无法达到拍摄要求,所以才会另找他人修改剧本,且合同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甲公司所有,故其做法并无不当。

法官解析:与前两个案例不同,本案中,委托方和受托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对作品的权利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即著作权归甲公司享有。

引发双方纠纷的关键在于甲公司未经乙作家同意的情况下,不为其署名并修改剧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我国,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具体包括十七项。

其中,前四项(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著作权的人身权,后十三项为著作权的财产权。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上述后十三项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也就是说,对于著作权财产权,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进行处分并获利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著作权人身权做出相同的规定。

因此对于这四项权利,作者是不得转让的。

那么对于委托作品而言,这四项人身权利能否由双方任意约定归属呢?尽管《著作权法》未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对此持否定观点。

作者与作品之间的联系是基于创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产生的著作权人身权是一种基本的、固有的、绝对的、非财产性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且不可被替代的权利。

故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有权在作品上署名,有权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并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从另一个角度讲,著作权人身权,特别是署名权的行使和保护,不仅关系到作者的权益,也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无论是将他人的作品拿来签上自己的大名,还是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仅是署名者与实际作者之间的关系。

这种名不副实的情形,势必会影响到相关公众的判断,并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

由此可见,甲公司和乙作家之间关于剧本权属的约定,应是指著作财产权的约定,而著作权人身权仍应由乙作家享有。

因此,甲公司未在电影中给乙作家署名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那么甲公司是否还侵犯了乙作家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还需要对委托作品的特点予以充分考虑。

由于委托作品的创作一般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委托方往往会在前期向作者提出自己的设想和要求,而后由作者按照委托方的意图进行具体创作,且双方也明确知晓委托方将来会以一定的方式、范围对作品进行实际使用。

因此,如果委托方仅获得了作品,却无法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将作品公之于众,且无权视需要对作品做必要的改动的话,那么其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的目的恐怕就难以实现,其为创作所投入的资金也就付之东流了。

这种结果不仅与合同双方的预期不符,也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尽管委托作品中的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归作者享有,但通常情况下,可以视为作者已经将这部分权利委托给对方代为行使,以使合同目的能够最终实现。

由此不难看出,甲公司出于拍摄需要对剧本进行修改以及自行决定公映影片的行为,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目的,合理地行使了委托方的权利,并不构成侵权。

当然,尽管如此,该公司擅自删除乙作家署名的行为仍然有违法理情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委托作品使用范围的界定例案三:甲书法家受乙酒店委托,挥毫书写了该酒店的名称,并收取了一定报酬。

后甲书法家发现,乙酒店除了把自己这幅书法作品制成牌匾悬挂在大门之上,还在餐具、卧具等用品上进行了大量使用。

其遂向酒店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写这幅字只是为了给乙酒店制作牌匾用的,酒店现在的使用方式超出了范围,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对其进行赔偿。

乙酒店虽然认可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归甲书法家所有,但认为酒店付酬委托书法家进行创作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该作品,因此自己的行为合理合法,不构成侵权。

法官解析:与上个案例一样,由于双方当初在合同中没有对酒店使用的范围做出明确约定,最终引发了一场纠纷。

甲书法家和乙酒店的观点截然相反,谁的理解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即作者的情况下,委托人享有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则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应该说,本案中乙酒店委托甲书法家书写店名的目的还是很清楚的,就是为了在酒店中进行使用。

而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也不会仅仅将店名用于门外的牌匾上。

实际上,酒店在餐具、卧具等与其服务紧密相关的物品上印上店名的做法,早已形成了一种惯例,并且为公众普遍接受。

因此,尽管甲书法家对自己的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但乙酒店的行为并不违反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其使用方式和范围均在情理之中。

可见,乙酒店并未构成侵权,也无需再向甲书法家支付费用。

影视公司在剧本版权许可与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王军[1]剧本乃一剧之本,影视剧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好票房和收视率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

笔者作为专门从事影视文化传媒法律服务的行业律师,每年审核超过50份各类影视剧本版权合同,处理10余起因剧本版权争议而引发的诉讼和仲裁,对于影视剧本版权许可与委托创作合同中体现出的法律问题有了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结合个人业务实践,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洋洋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

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

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剧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

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剧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部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

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

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

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洋洋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笔者的一个客户,曾出资60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军旅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剧本创作,剧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5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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