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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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国内抄袭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抄袭作为一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国内抄袭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抄袭行为的法律后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途径。

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某抄袭案件案情简介:王某某是某小说作者,其创作的小说《花非花》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张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花非花》的部分内容进行改编,并更名为《梦回花非花》在网络上发布。

王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回花非花》的网络链接,并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布,侵犯了王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侵犯了王某某的改编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某出版社诉某作者抄袭案件案情简介:某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现代文学史》一书,作者为李某某。

某作者张某某在未经李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中国现代文学史》的部分内容进行摘录,并发表在个人博客上。

李某某发现后,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构成抄袭。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个人博客上的相关内容,并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摘录其作品,并在网络上发表,侵犯了李某某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机考(3篇)

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机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23年5月,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

经调查,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上发布了多部网络小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科技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二、法律法规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上发布了多部网络小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上发布了多部网络小说,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科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3. 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科技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律案例分析竞赛(3篇)

法律案例分析竞赛(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甲某系某知名作家,其创作的小说《梦幻之城》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被告乙某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甲某是《梦幻之城》的著作权人,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2. 被告乙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

3.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停止侵权。

4.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因著作权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

被告乙某未经原告甲某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上销售《梦幻之城》的盗版书籍,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2.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

某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提供在线阅读、下载等服务,吸引了大量用户。

然而,在平台的运营过程中,出现了一起版权侵权纠纷,涉及多位作家及其作品。

二、案情介绍2019年,作家甲、乙、丙、丁分别创作了四部小说,并在其个人网站或版权代理机构处进行了版权登记。

随后,甲、乙、丙、丁将作品授权给某知名出版社进行纸质书出版,同时,四部小说也被授权在某网络文学平台进行网络连载。

2020年,甲发现其小说《梦回唐朝》的部分章节在平台上的某匿名用户的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出现,且该作品已经连载至第二十章。

甲通过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匿名用户并非原创作者,而是通过抄袭其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进行创作。

同时,乙、丙、丁也发现其作品《江湖行》、《青春梦》、《江山如画》的部分内容在平台上的其他用户的作品中出现,涉嫌抄袭。

三、法律分析1. 作品独创性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甲、乙、丙、丁的作品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

2. 版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匿名用户未经甲、乙、丙、丁许可,在其作品《梦回唐朝之异世重生》中使用了甲的作品《梦回唐朝》的部分内容,构成对甲作品的侵权。

对于乙、丙、丁的作品,其他用户在平台上使用其作品内容,同样构成侵权。

3. 平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得知用户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有两家火锅店,一家叫“热辣一号”,另一家叫“超辣联盟”。

这两家火锅店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关系中。

“热辣一号”的老板老王是个很有创意的人,他精心设计了一款独特的菜单,这个菜单不仅菜品介绍生动有趣,还搭配了很多手绘的火锅食材小插图,整个菜单的排版也是独具匠心。

这份菜单一推出,就受到了顾客们的喜爱,很多人甚至因为这个菜单觉得“热辣一号”特别有文化氛围。

没过多久,“超辣联盟”推出了一款新菜单,“热辣一号”的老王看了之后差点气炸了。

为啥呢?因为“超辣联盟”的新菜单从菜品介绍的风格、手绘插图的样子,甚至排版布局都和自己家的菜单非常相似。

老王觉得“超辣联盟”这是赤裸裸地抄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要讨个说法。

二、著作权的相关分析。

# (一)作品的原创性。

1. 菜单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得看看“热辣一号”的菜单是否能算得上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得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老王的菜单可不是随便拼凑的,那些生动的菜品介绍是他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手绘插图也是专门请画家画的,排版更是反复调整才确定的。

这些都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投入,所以这个菜单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作品的。

2. 原创性的程度要求。

不过呢,著作权法里对于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完全独一无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

“热辣一号”的菜单虽然可能用到了一些常见的火锅菜品元素,但是它整体的表现形式是独特的,这就满足了原创性的要求。

# (二)侵权的判定。

1. 相似性分析。

再看看“超辣联盟”的菜单,和“热辣一号”的菜单相似到什么程度呢?从菜品介绍来看,像“热辣一号”把毛肚描述成“脆嫩爽口的毛肚,像是在舌尖上跳舞的精灵”,“超辣联盟”就写成“毛肚脆嫩,吃起来就像舌尖上跳跃的精灵”,这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还有那些手绘插图,虽然不能说完全一样,但是形象、风格都极其相似,就像是照着画的一样。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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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后者进入下级页面,屏幕右侧列表将该片分成 4段,注明为“08大片《赤壁》抢鲜版”,时长分 别是35分、36分20秒、33分46秒和30分01秒;第一 段播放时,显示上传时间为7月15日,上传者为冰 惑,播放次数为30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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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 及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上述权利人认可 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 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 著作权,同时认可原告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 著作权及维权事宜。中影集团亦出具著作权声明, 将包括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出租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等部分权利授权给原告在中国大陆地区 行使,中影集团自身不再自行行使上述权利,进而 原告取得电影《赤壁》权利人的独家授权,享有该 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 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即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当 事人。
第三个层次,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 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 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 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需要估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里涉及网 站的传播程度与权利人损失的收视率之间关系的一种 判断,网站的使用传播程度主要通过涉案作品在侵权 网站获得的点击量来确认,该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体现出权利人由此损失正常收视率的部分信息(当然 不能以一次点击少卖一张电影票这种狭隘的标准衡 量),但仅通过网站表面看到的信息可能不尽准确, 网站也可能对此进行修改或其他方式的操控,因此只 能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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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海淀法院确定被告应停止在其经营 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这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网络已经成为广大网民获取资源、信息分享的平台, 它的快捷化、无纸化以及其世界范围性的优势,使得 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日渐突出。但是任何事物都具 有其两面性,网络的发展也不例外。一方面它丰富了 我们的生活,为信息沟通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同 时,因为网络使用者的匿名制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大量 发生,频率更高影响更大,本案即属于其中之一。为 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网络的侵权行为, 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中影诉酷6网侵犯著作权纠纷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关键字】 适格原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 避风 港规则 合理审查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 销策划分公司;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电影《赤壁》由中影集团、美国狮子山制作公司及 另外十四家投资单位联合出品。2008年7月10日,原 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委托律师通 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 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 部或者片断。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 网,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 点击页面上方的“最新更新”栏目,显示在搜索结果 最上方的是“《赤壁》高清版”和“08大片《赤壁》” 两个集合,均注明有4个视频,播放次数为0;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 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 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 权的民事纠纷,故在分析本案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 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 划分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第二个层次,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是否侵 犯原告的著作权。 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 友上传视频,其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符合《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 的条件,应当免责。但是,免责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 具体到本案,原告于2008年7月10日委托律师通过电子 邮件致函被告,要求被告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 或者片断,7月10日也是影片的首映日。7月18日,公证 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 没有实现,从时间上看,酷6网应当知道上传者提供的 视频片段是侵权的,即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 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酷6网未尽到合 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认定侵权成立。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 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 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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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次,对于网站管理者来说,由于网络本身所具 有的自由的特性,任何人均可在法律允许的权限内在 网络上发表言论、上传文件等,因而侵权行为也就不 可避免。而网站管理者作为网站的第一看门人,就应 当发挥其监管的作用,对于在本网站范围内的侵权行 为予以及时制止,包括删除侵权文章视频、剥夺权限 等。 3、最后,对于网络的使用者和参与者来说,其应当 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网站的管理章程,保 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为创建一个纯净的网络环境贡 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 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 被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 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 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 留片花和新闻报道。
原告认为被告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 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 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目的没有实现。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 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 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 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 以下的赔偿。
1、首先,对于权利人来说,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是 极其必要的,由于著作权是自产品形成之初即自动 生成,因而不存在注册的问题。著作权人需要注意 的是在权利遭到侵犯时,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及时 履行自己的权利,比方说本案中原告就及时向侵权 方提出了停止侵权的警告,要求被告管理好网站, 这就是比较推崇的做法。此外还要注意证据的保存 和正确维权方式的使用。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22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 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 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 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 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 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 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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