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

网络歌曲之我见一首《老鼠爱大米》一炮而红,证明了互联网推新歌曲的强大力量,大量平民色彩的歌手也通过互联网把自己的歌曲推向社会。

本文从网络歌曲的特点、走红原因及发展趋势三方面解析网络歌曲。

一、网络歌曲的基本特点网络歌曲的创作不同于传统音乐的创作,它的词曲作者多为音乐的爱好者,他们创作音乐的目的不是单纯的为了追求商业利润,而是通过简单质朴的音乐语言来表达个人内心世界的思想情感。

可以说,网络歌曲是一种平民化的音乐,是一种草根文化。

1、真实性网络歌曲通俗性在于它多反映普通民众的实际生活,它能真正地走进了人们的内心世界,抒发自我的真实感受,旋律简单,琅琅上口。

艺术是一面镜子反映人们的真实生活,只有真正反映生活的艺术才能博得广大民众的喜爱。

2、娱乐性娱乐性是音乐的基本属性,网络歌曲作为音乐的一种,它的通俗性决定了它拥有大众的基础。

人们用自娱、自乐的方式,替代过去一贯的充当听众的被动角色。

人们可以主动参与创作,增加了能动的空间和乐趣,人们从中能得到最重要的“快乐’,从简单、明快的曲调和浅显动人的歌词中,人们获得了最充分的轻松与享受。

3、更替性任何事物如果一旦失去短暂性的特征,成为一种长期存在,它就会失去其新颖性,也就难以吸引众多的追随者。

大众不断追寻当下的快乐与时尚,促使许多网络歌手因为一首网络歌曲迅速走红,当一首网络歌曲获得了空前的辉煌。

而后就很快的会被更时尚、更新颖的新音乐所代替。

所以,没有任何一种歌曲能持续赢得人们对它的钟爱。

二、网络歌曲走红的原因网络音乐与其他形式的流行音乐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更多的表达出一种庶民的思想和审美观。

网络音乐传播的便捷性、娱乐受众群的广阔性和互动性,都是网络音乐为何能够迅速走红的原因。

1、题材旋律平民性通俗易懂网络歌曲走红的原因之一就是题材和旋律的平民性,这类歌曲,歌词比较诙谐,因此受到学生族和白领的欢迎。

能使人们产生情感上的共鸣。

《两只蝴蝶》、《老鼠爱大米》、《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香水有毒》等歌曲表达出了人们内心的情感。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中国著作权典型案例
一、琼瑶诉于正抄袭案。

1. 事情经过。

琼瑶阿姨那可不能忍啊,就把于正告上法庭了。

这里面像什么偷龙转凤的情节,男女主的一些情感纠葛的设定,相似的地方太多了。

2. 判决结果。

最后法院判定于正抄袭成立。

这就像是给那些想要抄袭别人作品的人一个大大的警告。

于正不仅要公开道歉,还得赔偿琼瑶阿姨不少钱呢。

这个案例就表明,就算你是个挺有名气的编剧,也不能随便抄袭别人的创意,著作权可是要受到保护的。

二、百度文库侵权案。

1. 事情经过。

好多作家都把自己的心血之作写出来,希望能靠自己的作品吃饭呢。

但是百度文库出现后,很多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就被上传到文库里。

就好比你做了一桌子好菜,结果有人没打招呼就端走拿去卖钱了。

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就联合起来声讨百度文库。

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百度文库虽然说是个知识分享平台,但很多时候没有对这些上传的文档进行严格的版权审核,让很多侵权的文档在上面传播,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判决结果。

最后百度文库不得不进行整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审核文档的版权问题。

这个案例让大家知道,网络平台不能光想着自己发展,对用户上传的内容也要负责,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

1. 事情经过。

2.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这个公司侵权,要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即使是很热门的作品素材,也不能随便拿来就用,要先得到人家的许可,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老鼠爱大米实例介绍

老鼠爱大米实例介绍

事情介绍在这里我们讲述的是一个关于歌曲的传奇故事《老鼠爱大米》的故事,在2004年,他红遍了全国,甚至是可以说是全球,他被翻译成各种语言,几乎一夜之间,《老鼠爱大米》攻下各大网站流行歌曲排行榜榜首,大街小巷,汽车飞机,到处都在唱“我爱你,爱着你,就像老鼠爱大米。

”让人想不听都难。

不可否认,《老鼠爱大米》是一首俗歌,而且从词到曲都俗透了。

但是,这首很多人并不看好的俗歌,不仅创造了难以想像的收益,而且在歌曲创作、包装、推广、传播、商品化与市场化、产业化与国际化等诸多方面都有开创性,乃至革命性意义。

请先看一段我们制作的视频,回顾一下这首歌曲,看看老鼠爱大米有多红,听听杨臣刚是怎么说这首歌曲的。

(视频)老鼠爱大米红了之后,连续几周在百度”的“十大流行金曲榜”上高居第一,并且创下了很多的记录,2005年,《老鼠爱大米》被百度评为MP3全年冠军歌曲,还跻身“2004中国十大网络关键词”,因为其全球搜索总量竟然超过1亿人次。

关于《老鼠爱大米》的超级流行,还有一个佐证,那就是2004年11月26日,飞乐唱片正式宣布,以5年500万元签下《老鼠爱大米》词曲作者杨臣刚。

早在 2000年就已经创作这首歌,但直到2004年《老鼠爱大米》才真正火爆。

在这4年时间里,杨臣刚将《老鼠爱大米》四处转让,八方演唱,试图通过传统方式推红此歌,但没有成功。

他曾与不少唱片公司接触过,也有几家公司看好此歌并买下版权,但未能以固有模式炒作成功。

杨臣刚不得已转向网络,出人意料地推红了《老鼠爱大米》。

而且,红得超乎想像,瞬间传遍大江南北,达到了传统唱片公司耗资几百万乃至几千万也难以企及的流行程度,让人们见识了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与力量。

2004年,《老鼠爱大米》火爆之后,飞乐老板钟雄兵以天价签约《老鼠爱大米》创作者与演唱者杨臣刚在飞乐运作下,《老鼠爱大米》被翻译成多种语言版本,向全世界发行,成为第一次几乎同步打入全球市场的中文流行歌曲。

同时,通过飞乐的运作,《老鼠爱大米》的市场价值不断扩大,如今已经突破1亿元,那这其中飞乐做了什么呢?为什么一首非常俗,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歌曲可以赢得如此大的价值,可以红呢?请听我们组员的分解。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标题: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分析引言:著作权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

然而,由于著作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许多人在这一领域常常陷入纠纷。

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案例,探讨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并针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是一首著名歌曲的作者,被告是一位知名歌手。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并在自己的演唱会上演唱。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范围。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改编其歌曲并在演唱会上演唱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这是对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

其次,被告在演唱会上演唱改编后的歌曲,这是对著作权的表演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权利,如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讨论与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了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和尊重。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这也给著作权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

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网络侵权案例:网络侵权行为打击及维权分析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地点:北京市2009年,某著名国内作家张明在其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我心中的中国》的作品。

这篇作品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文笔,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和追捧。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张明发表作品的翌日,一位名叫李华的人将该作品未经许可转载在其个人微博上,并署名为“李华创作”。

事件经过:一、侵权行为的发现2009年12月3日,张明通过朋友的提醒发现其作品被李华转载并署名。

张明对此深感愤慨,立即请律师展开调查。

二、调查取证阶段张明的律师委托了网络侵权调查专业机构,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李华是在12月2日晚20时将张明的作品转载在其微博上,并印证了作品内容的一致性。

三、法律维权阶段1.发出律师函在取得足够的证据后,张明的律师向李华发出了一封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公开向张明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2.网络平台的协助李华的微博是在国内一著名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的,张明的律师通过平台提供的侵权举报渠道,向该平台提出了删除侵权作品的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3.法院起诉由于李华拒绝删除侵权作品和赔偿,张明的律师决定将此案移交至法院。

2009年12月15日,张明委托律师代表自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4.法院判决法院依法成立了此案,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其给张明造成的损失,最终判决李华删除侵权作品,公开向张明道歉,并赔偿张明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律师点评:网络侵权行为在当时尚属新兴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还较为欠缺,但通过此案的处理可以看到相关机构、平台和法院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是十分重视的。

侵权行为一经发现,著作权人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并与侵权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如遇对方故意拒绝赔偿,可以起诉至法院。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著作权人可以引用《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角色商品化的著作权法保护_以_米老鼠_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角色商品化的著作权法保护_以_米老鼠_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

4 朱川著: ∃商品化权研究 %, 载 ∃复旦民商法学评论 % 2001年 9月刊, 第 101 页。 5 朱槟著: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 载 ∃中外法学 % 1998年第 1期。 6 何英、焦洪涛著: ∃关于角色商品化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 载 ∃华中理工大学学报 % 2000年第 5 期。 7 李明德著: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 %, 载人大复印资料 ∃民商法学 % 2004年第 2期。 8 朱槟著: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问题 %, 载 ∃中外法学 % 1998年第 1期。 9 孙美兰、孔丁英著: ∃奥特曼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论对商品化权的保护 %, 载 ∃法学 % 1997 年第 7 期。
法院审判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 为, 原告是美国公司, 按 TR IPS协议的规定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涉案 ! 米老 鼠 ∀、! 米尼老鼠 ∀美术作品为原 告创作的卡通人 物图形, 具有独创性, 故原告对 ! 米老鼠 ∀、! 米尼 老鼠 ∀美 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依法应受保护。自 20世纪 80年代中期原告米老鼠系列动画片在我 国播放, 特别是香港迪士尼乐园建园开业以来, 经 原告的广泛宣传, 米老鼠美术作品在我国消费者 心中留下了深刻印象, 米老鼠成为人们普遍喜爱 的卡通人物, 消费者见到米老鼠图形就很容易地 将其与原告迪士尼企业形象联系起来。被告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 生产销售印有 ! 米老鼠 ∀、! 米尼老 鼠 ∀图案 的服装, 构成对原告 著作权的侵犯。被 告的侵权行为, 给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一定影响, 存 在侵权的故意,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米老 鼠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 10万元, 并在 ∃深圳特区报 %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 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 原、被 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网络歌曲分析

网络歌曲分析

二、受众培养分析
网络歌曲流行原因分析
• 网络的发展无疑给网络歌手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 里不需要花费很多钱,不需要有知名度,只要你的东 西有特色就能得到青睐。网络歌曲几乎不需要什么成 本,而且受众群体大多为学生,他们不需要花很多的 钱就可以听歌,加上鲜活的动漫设计,自然容易被接 受。而专业歌手制作的唱片要花很多钱,加上宣传等 各类费用,附加给专辑的成本也就高了,歌迷如果想 听就必须花钱买,这样必然限制了某些人听音乐的欲 望。网络歌曲则不同,只要你上网点击就可以随心所 欲地听和学唱。每天上网的人多得无法计算,而专辑 的销售却总是有数的,当然网络歌曲传播速度要快许 多了,加上他们旋律简单容易学唱,一夜走红很正常。
从网络歌曲角度分析
• 网络歌曲,曲调简单,朗朗上口,通俗易唱,加之曲调显 得缠绵、抒情、优美,比较适合年青人随时随处哼唱,宣 泄自己的情感,所以能得以流行。 • 网络歌曲表达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人类情爱和社会日常生活 两大方面 ,迎合了受众心里需求。 • 歌词中有大量的一种利他的诉说 。这一种诉说,在网络 歌曲中有较多的表现,是爱恋中一种无奈的祝福式的表白, 很符合现今人们的心态,所以产生较多的共鸣。 • 纯情绪的宣泄。现代社会带给人们越来越多的迷茫,竞争 的加剧、节奏的加快,使一些人失去了重心,这与社会转 型期间物质发展和精神发展不相协调,以至于道德形成真 空、信仰追求缺失、性观念急剧变化是有很大关系的。
网络歌曲的发展现状
• 新媒体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人类的感官界限,符号化的视 觉图像不断地为人类塑造着对世界的幻觉。美国学者丹尼 尔贝尔认为,‚当代文化正在变成一种视觉文化‛ , W.J.T米歇尔则进一步指出:‚图像转向的幻觉—一种完 全由形象所统治的文化,现在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一种 现实的技术可能性‛ 就在大多数人都将其视为真理时, 网络音乐、网络歌手的出现却打破了所谓‚视觉盛宴‛, 而依靠网络,以简单的旋律赢得了无数人的追捧

著作权侵权案例(一)

著作权侵权案例(一)

著作权侵权案例(一)著作权侵权具体规定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企业和个人常常有一些频繁著作权版权的事情。

这些事情会作为侵权事件来处理吗?这些事情就由呱呱知道的小编在下文中为您解答著作权侵权的相关案例来给您介绍。

KTV擅自播放他人歌曲要赔《伤心情歌MV精选》是由中唱艺能公司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DVD专辑,专辑中收录了《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音乐电视作品。

2011年,中唱艺能公司与北京至上寓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唱艺能公司将上述作品在中国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至上寓乐公司管理,并允许其将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之一部分或全部,转授、分授或转让给第三方。

不久,至上寓乐公司、河南省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中唱艺能公司三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转授权合同》,至上寓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作品在河南省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管理。

之后,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发现河南省西峡县金帝娱乐城未经其授权,亦未经中唱艺能公司及至上寓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伤心情歌MV精选》中《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 的形式放映涉案的22首音乐电视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伤心情歌MV精选》DVD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中唱艺能公司所有”的字样,其中包含了涉案的22首作品,可以认定中唱艺能公司为涉案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

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

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

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

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

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

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

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2002年11月6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

我与王虎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

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第三人王虎述称,我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因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属性,我于该合同签订和生效之时即已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且杨臣刚已于该合同签订之后向我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

我与杨臣刚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系对2002年7月13日所签合同的细化约定和部分变更,其时我实际上早已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

后我已将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合法转让与太格印象,故我认为太格印象可以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田传均述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约定的版权转让时间不同,在此二份合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况下版权的转让时间应以2003年3月1日合同约定为准,且杨臣刚并未于2002年7月13日合同签订之后向王虎实际交付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手稿。

而我与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且杨臣刚已向我实际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我已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

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广东飞乐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已得到我的授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通知杨臣刚、王虎、田传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之目的,系查明杨臣刚数次签订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之事实,依据现有证据确定该歌曲词曲的权利归属,而非审理杨臣刚与王虎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且直至本院开庭审理本案之日,杨臣刚与王虎均未因任何合同争议申请仲裁,本院将杨臣刚、王虎等人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杨臣刚作为第三人向本院提出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之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飞乐辩称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太格印象无权向其提起侵权之诉,对此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无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之前必须经过确权之诉的制度规定,而事实上对任何侵权之诉作出裁判的前提条件必然包括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权利归属情况进行确认,侵权之诉吸收确权之诉系自然逻辑使然。

当事人在权利归属争议较大情况下,可以选择单独提起确权之诉,待权利归属确定之后再选择是否提起侵权之诉,此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之行为,然若强制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之前必须经过确权之诉,势必增加当事人诉累且给有限的审判资源增加压力。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并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加杨臣刚、王虎和田传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旨在依据现有证据确定歌曲《这样爱你》词曲权利归属,在此基础之上对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是否侵犯太格印象之著作权作出裁判,并无损于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且太格印象、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杨臣刚、田传均、王虎六者之间并无任何现存的单独的确权之诉,故太格印象现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所签合同约定王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拥有对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永久版权,广东飞乐等对该份合同持因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必要条款致合同未成立之意见,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包括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等条款仅系合同重要条款而非必要条款,缺少上述条款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非当然不能成立,而是可以通过合同解释或事后补充约定等方式予以补正。

该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转让与王虎一事意思表示明确,广东飞乐和杨臣刚等并未举证证明该合同并非合法成立或存在效力瑕疵,未证明该份合同并非杨臣刚或王虎之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故本院确认该份合同合法成立并已于成立之时生效。

太格印象和王虎当庭均称此处“永久版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不同于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一般需要固定和呈现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方可为外界所感知,然作品著作权与作品载体并不可混为一谈。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如何确定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权利转移发生效力的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在本案所涉的数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中对此亦无约定,而现亦无关于著作权权属情况的适合公示方法,故本院认为著作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著作权即发生转移。

在本案中,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所签合同于签订之时合法成立并生效,其时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已由杨臣刚创作完成且内容固定,该歌曲词曲著作权亦已于当时转移,杨臣刚于签约之后是否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的词曲手稿或杨臣刚实际交付的词曲手稿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均无碍于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

而黄铂已证实杨臣刚于2002年7月之前即已在湖北人民广播电台演唱过歌曲《这样爱你》,且王虎与杨臣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已对该歌曲进行过一系列的接触、了解和考察,故本院认为王虎于2002年7月13日与杨臣刚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之前即已实际知晓歌曲《这样爱你》的词曲,王虎于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之时已可行使该权利。

及至2003年3月1日王虎与杨臣刚签订第二份著作权转让合同之时,杨臣刚已非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而王虎作为真正权利人与杨臣刚对其著作财产权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授予杨臣刚较之2002年7月13日合同更大范围的演出权等,系王虎自由处分其受让取得的著作财产权之行为。

广东飞乐和杨臣刚等未证明该份合同并非杨臣刚或王虎之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故本院确认该份合同亦为合法有效。

该份合同中关于权利种类、转让价金、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约定如与2002年7月13日合同不符,应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变更之后的该份合同为准,但因王虎已于2002年7月13日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该份合同中约定的自2003年3月1日起杨臣刚向王虎转让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复制权等列举权利应为强调之义,此处的2003年3月1日时间约定已无实际意义。

田传均、广东飞乐所持杨臣刚与王虎先后签订二份合同,应以后一份合同为依据确认杨臣刚与王虎版权转让时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其对歌曲《这样爱你》词曲享有的权益全部无偿转让给太格印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太格印象由此成为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

杨臣刚称其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和2003年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且考虑到杨臣刚于2005年2月1日向本院出具声明,明确表示其并未于2002年7月13日与王虎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和合同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并表示保证声明内容客观真实,如有伪证愿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但其后杨臣刚在诉讼中转而承认其与王虎签订该份合同之事实;加之考虑到杨臣刚与王虎、田传均、广东飞乐等签订数份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之事实,可见杨臣刚证言的可信度较低,并致使本院对其以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有陈述之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本院对杨臣刚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杨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与田传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其时杨臣刚已不再是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应属无权处分,而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杨臣刚亦已无法在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之后再行取得处分权,故田传均无法据此合同受让该歌曲词曲著作权。

杨臣刚于2004年10月10日与广东飞乐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情形亦是如此,其后广东飞乐与田传均签订合同亦无法补正其权利瑕疵。

田传均或广东飞乐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相关著作权?对此本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系为保护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民法制度,该制度面临着如何在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和在先受让者的权利之间进行平衡或取舍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