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法律小知识侵权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版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
在众多侵权案件中,有一则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这则案例涉及的是一部小说的版权纠纷,当事人双方围绕版权归属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以下是这起侵权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网络小说作家被告:乙,某网络小说网站2010年,甲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穿越时空的爱恋》,该作品在网络上广受欢迎。
2011年,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
甲发现后,向乙发出了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是否享有著作权?2. 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3. 如果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甲对《穿越时空的爱恋》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 乙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发布《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关于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甲创作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属于文字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只要作品具有独创性,即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作者就享有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穿越时空的爱恋》的全文,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3. 关于法律责任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5.1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文档资料

作品最终都是要进入公共领域的,著作权人权利的 保护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创新, 促使更多的表达形式各异的产品问世,从而最终带 来人类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著作权公有领域的存在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它确 保了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与分享,从而最 终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著作权公有领域的范 围是宽泛的,包括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权利人 放弃著作权的作品、没有被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 素材等等。
终审判决
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所创作的“火柴棍小人” 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 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 耐克的“黑棍小人”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 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 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因为被上诉人朱某主张权利的范围是静态的动漫人物形象,所以 在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静态对比的过 程中发现:两者虽然均以黑色圆球表示头部,没有面孔,身体的 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但“黑棍小人”的头和身 体呈分离状,四肢呈拉长状,这与“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同。整 体上,“火柴棍小人”形象给人的感觉是线条比较硬朗,“黑棍 小人”的形象给人的感觉比较柔和。 朱某及其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也始终没有明确指出包含“黑棍小 人”形象的广告中,“黑棍小人”的哪一个静态形象与其“火柴 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
终审判决
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 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 以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 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 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 同时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 二者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 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 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 “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 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朱某“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著作权。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侵权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28岁,某市居民,自由职业者。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某文化传播公司经理。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是一位知名作家,其作品《青春之歌》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量和口碑。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该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并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一)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原告张三在2010年创作完成了小说《青春之歌》,并于2011年1月1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了《青春之歌》的著作权。
(二)被告李四的侵权行为1. 被告李四在某文化传播公司担任经理期间,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出版了《青春之歌》的盗版书籍。
2. 被告李四将盗版书籍投入市场,以低于原告张三正版的书籍价格进行销售。
3. 被告李四的行为导致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改编权;(十四)翻译权;(十五)汇编权;(十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赔偿数额确定
原告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电子设备,其 保护范围是否涵盖被告生产的产品是 争议焦点。
如何合理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给原告 造成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行为获 得的利益,是赔偿数额的依据。
侵权行为认定
被告是否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 制造、销售、进口或为上述目的使用 原告专利保护的技术,是判断侵权行 为的关键。
该行为导致某公司遭 受重大经济损失和市 场竞争压力。
另一家公司通过非法 手段获取该商业秘密, 并用于自身产品研发 和生产。
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 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根据《反不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 法》相关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了该知名品牌的注册商标权。
该公司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该知名品牌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消费者 可能会因为误认而购买到质量低劣的产品。
该公司的行为也破坏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
案例结论
侵犯注册商标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对
案例结论
该音乐平台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 的重要保障,企业和个人应加强自我 保护意识,尊重他人权益。
03
案例三:专利侵权
案例概述
原告
某知名科技公司,拥有某项专利 技术。
被告
某小型企业,生产销售与原告专 利相关的产品。
案例分析
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侵权人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企业应该尊重知识产权,遵守法 律法规,不要从事任何侵犯知识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城》,经过精心打磨,作品深受读者喜爱。
甲将作品授权给出版社乙进行出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出版了《梦幻之城》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甲发现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进行拍摄。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法院判决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法院认为,甲作为《梦幻之城》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
甲将《梦幻之城》授权给乙出版,属于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
但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首先,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其次,乙未经甲同意,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犯甲的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梦幻之城》剧本及相关拍摄材料予以销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甲的著作权,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要充分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著作权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其作品的行为;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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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
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
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
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
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
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
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
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
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
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
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
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
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
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
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著作权,没有侵犯王某就涉诉作品的著作权。
二审判决要点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何某主张涉案被控侵权文章系杨某冒名所发表,其并非作者但不能有效举证,故何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2、依据对王某、何某的涉诉论文进行比较,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实质性探究,法院认定A类何文构成侵权,B类何文不构成侵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信访回复,有理由相信王某所述其系2009年6-8月间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属实。
王某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争议焦点
一审争点为:1、何某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2、王某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王某发表的涉案文章是否构成作品;4、何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成立。
二审争点为:1、何某是否是涉案被控侵权文章的作者;2、何某是否侵犯王某的著作权;3、王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五、编者点评
(一)王某发表的涉案文章的定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1、从形式角度《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王某的论文实质上是科学作品,在形式上属于文字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