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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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洁范本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洁范本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介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个科技公司的研发中心,一名员工设计了一种新型方式配件并申请了专利。

该配件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创新的功能,很快受到市场的欢迎。

不久后,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他们专利配件相似的产品,明显是侵权行为。

该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对公司的创新动力和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起诉侵权者来维护其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个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商标广告语“让世界更美好”被认为是其独特的品牌标识。

不久前,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语,明显是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该案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使品牌的形象受损,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混淆和误认。

该品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案某个作家出版了一本畅销的小说,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盈利,不久前,他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免费传播了他的小说的电子版,严重侵犯了他的版权。

该案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不仅让作家的劳动成果无偿传播,还使他失去了销售图书的收入。

该作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影响与解决办法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寻找解决办法。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快速有效的维权途径,为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利益。

,知识产权案例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才能为创新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一个科研研究所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新的生产工艺,双方未就新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

在研究开发中,该研究员利用生产单位按约定所提供的研究设备和生产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研究员就该项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应与研究员共有专利权。

分析:(1)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2)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为什么?2、甲厂研制出一种W型节水开关,于2000年8月提出申请,2001年5月专利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1991年5月下达过W型节水开关的任务书,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99年12月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W~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2001年6月乙厂试产,其产品主要特征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2002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到年底共销售2000件产品。

甲长发现乙厂行为诉至法院。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前已做好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分析:(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力?(2)该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乙厂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3、2003年底,某大学实业公司与A公司进行技术合作时,向对方提供了一份“饮食器皿消毒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同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载明该技术为某大学专利产品。

后双方发生矛盾,A公司请求省专利局处理,专利管理局审查时发现该专利已于2000年4月20日终止,于是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分析:该大学实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4、《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饭后茶余》。

S发现后,认为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其作品,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中国法院。

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例整理-1

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例整理-1

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例整理-1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例整理-11. 案例背景及引言本文整理了多个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例,涉及不同领域的专利权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关于专利权的重要法律原则,为相关利益相关者提供参考和指导。

2. 案例一:电子技术领域中的专利侵权案例在电子技术领域,涉及某一公司(申请人)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例。

案例详细描述了申请人专利的技术特点、范围以及被告方的侵权行为。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考虑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以及申请人专利的有效性等因素,并作出了相关判决。

3. 案例二:制药行业中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例本案例涉及制药行业中某公司(被告方)对另一公司(申请人)专利无效宣告的案件。

案例详细介绍了申请人专利的技术内容、对被告方的经营活动的影响以及被告方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通过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最终作出了相关判决。

4. 案例三:医疗设备领域中的专利许可协议纠纷案例该案例描述了医疗设备领域中两家公司之间关于专利许可协议的纠纷。

案例详细介绍了双方签订的许可协议内容、期限以及纠纷的起因。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考虑了许可协议的合法性、双方之间的诚信义务以及实施许可协议的具体情况,并作出了相关判决。

5. 案例四:机械工程领域中的专利侵权案例该案例涉及机械工程领域中一家公司(申请人)对另一家公司(被告方)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

案例详细描述了申请人专利的技术特点、被告方的侵权行为以及双方之间的证据交换和法庭辩论过程。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通过对申请人专利的有效性和被告方的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最终作出了相关判决。

附件:本文档附有相关案例的详细材料、证据以及法庭判决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专利权):指专利法律规定的权利,即对新的技术、产品或方法的独占权。

2. 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制造、销售或导入涉及专利对象的行为。

3. 无效宣告: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通过法律程序来宣告专利权无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保障创新和知识成果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励创新创造具有关键意义。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探讨知识产权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山寨”品牌的侵权纠纷具体品牌名称是一家知名的电子产品制造商,其产品以高品质和创新设计而闻名。

然而,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山寨品牌名称的公司,其生产的电子产品在外观、标识和包装上与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极为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分辨。

具体品牌名称公司认为山寨品牌名称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知识产权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界定商标的相似性以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的相似性不仅要考虑外观上的相似,还要考虑消费者的认知和混淆可能性。

如果消费者在看到山寨品牌名称的产品时,很容易误认为是具体品牌名称的产品,那么就可以认定商标存在相似性。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利用具体品牌名称的知名度和声誉,试图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决山寨品牌名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具体品牌名称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企业应当注重自身品牌的保护,及时发现和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也警示那些企图通过“山寨”他人品牌获取利益的企业,这种行为是违法且不可取的。

案例二:软件著作权的侵权争议软件名称是一款由开发者名称开发的具有创新性的软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和业绩。

然而,不久之后,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相似软件名称的软件,其功能和界面与软件名称高度相似。

开发者名称认为相似软件名称侵犯了其软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判断的是两款软件在代码、功能和结构等方面的相似程度。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软件的源代码、目标代码、文档以及用户界面等。

如果相似软件名称的开发过程中直接复制了软件名称的代码或者大量借鉴了其功能和界面设计,而没有经过合法的授权,那么就构成了侵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案例1、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

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

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

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题] 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2)理由如下: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2、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

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

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

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

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的作业《太阳升》以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

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

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开发,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

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

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

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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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于1990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有几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申……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根据《专利法》第28条的规定,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是寄出的邮戳日而不是专利局的收到日,所以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9条的先申请原则,授予申请人王某的“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

因为:一、我国《专利法》第28条对确定专利申请日作了明确的规定,“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

”在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的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应为1990年4月1日,而李某的同名为“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0年4月2日。

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9条关于“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根据先申请原则,由于申请人王某邮寄“保温鞋”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比申请人李某递交申请文件的日期早1天,显然申请人王某的申请日在先。

因此,中国专利局将“保温鞋”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王某。

2、12月20日,亨利·亚当是一位外籍软件工程师,刚刚购买了一台电脑,他向电脑商签发了一张20000元的支票,支付电脑款。

电脑商将这张20000元的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全年的奖金,转让给他的公司员工冯小林女士。

冯小林女士后来又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交给他的丈夫周海涛,作为丈夫周海涛晋升为正教授的贺礼。

周海涛将这张支票记名背书后作为礼物,送给了正在筹备结婚的实验室的助手周云莉。

周云莉雇佣一家婚庆公司操办婚礼,用这张支票支付了费用。

答案:支付了对价的后手,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

也没有付出对价,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理论分析:
电脑商取得票据的时候,支付了对价,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的完全的权利。

冯小林女士,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取得了支票,冯小林女士也是支票的正当持票人。

冯小林女士将支票赠与周海涛,周海涛没有付出对价,他只能享有受限制的票据权利。

他可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付款,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却受其前手转让人的权利的限制。

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周海涛可请求亨利·亚当、电脑商付款,但不得起诉冯小林女士要求其付款。

周云莉,也没有付出对价,是受限制的票据权利的对价持票人,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她可请求付款人付款,在遭到拒付时,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追索,但不得向冯小林女士、周海涛追索。

婚庆公司是正当持票人,可请求付款人付款,也可向亨利·亚当、电脑商、冯小林女士、周海涛、周云莉追索。

转账支票被他人冒用
3、2000年4月1日,某人持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一张填有食品专用的转帐支票至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处,要求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调取现金。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未审核支票来源及来人身份证件,就支付给该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收取支票金额7‰人民币70元的手续费。

该人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

同月27日,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支票解入银行,银行以帐户存款不足为由而退票。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寻找该人不着。

同时,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银行退票,并被处罚款,方知所遗失的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支票金额1万元。

法院认为:益佳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支票的出票人,在作出票据并将之交付于收款人之前,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其取得支票有重大过失,负有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益佳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票金额30%偿付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原告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事实清楚,益佳有限责任公司遗失支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

而且支票遗失后未及时采取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弥补手续,其责任是明显的。

本案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获取该支票,虽给付了相当的代价,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明知支票使用用途不符并在未审查支票持有人身份的情况下以现金换取转帐支票,存在重大过失,是造成他人冒用该支票的主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可见,和平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中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

支票金额被更改
4、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责任公司与汇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单购销合同,BELLY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如下:1、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明显更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

2、请求判令紫奇有限责任公司返还BELLY有限责任公司117万。

3、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没有按规定严格审查,使BELLY有限责任公司遭到一定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BELLY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么?
答: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对BELLY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票据的制作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求,记载的事项不得随意更改。

因为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作成格式和记载事项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不按法律规定作成票据或不按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造成票据无效。

除了票据的制作以外,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所以票据属于要式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就本案来说,该转账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

本案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无效的票据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持票人紫奇有限责任公司应向BELLY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通过无效票据取得的利益。

付款夏华银行复兴支行未尽审查义务,错误付款,也应对BELLY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ELLY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起诉紫奇有限责任公司或夏华银行复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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