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5最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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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休息、休假时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为了规范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并进行了解读。

一、带薪年休假的期限和计算方法根据实施细则,劳动者享有的带薪年休假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有五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每满十年增加一天年休假,但最多不超过十五天。

二、带薪年休假的使用和支付1.带薪年休假可以按照整天或者半天计算使用;2.劳动者需要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带薪年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3.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支付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带薪年休假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带薪年休假费用。

三、带薪年休假的调整和补偿1.用人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之规定,调整劳动者的休假日期时,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2.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如果被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休息补偿;3.用人单位违反休假规定,未安排或者未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应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两倍的经济补偿。

四、带薪年休假的关联规定和权益保障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但在试用期不享受带薪年休假;2.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3.劳动者在享有带薪年休假期间有病假、事假等情况,不影响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期限、计算方法和相关限制和权益保障。

用人单位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合理安排和支付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并且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权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首先,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情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下,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年限有所不同,一般为五天至十五天。

同时,带薪年休假不得用于与工作业务无关的活动,并且可以与法定节假日相连续。

其次,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和安排。

职工在享有带薪年休假的之前,应提前向雇主提交休假申请,并由雇主进行审核和批准。

在休假期间,雇主应及时安排其他员工替代休假的职工。

如果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雇主应在一年之内支付职工相应的工资。

再次,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补偿。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是其平时工资的一百百分之八十,即每天的工资为平时工资的八小时。

如果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资调整,应按照新的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如果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无法享受法定假日而工作,应按法定假日的工资标准支付。

最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补偿。

如果由于合同终止或者违反工作纪律而解雇职工,在合同终止或解雇之前,职工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由雇主支付未使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而如果职工辞职,则需要根据剩余带薪年休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工资。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职工提供了休假的权利和保障。

通过严格的规定和实施细则,使得职工能够享受合理的休假,并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

同时,带薪年休假也能够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落实《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第一条工龄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年休假的标准计算年休假时间。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下列比例计算:(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第三条年休假的累计和使用(一)年休假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职工可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但连续使用的天数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调休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需要工作,经本单位同意可给予调休,但是调休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申请职工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第六条批准本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计划,按照计划统筹安排,批准职工的年休假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待遇第七条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依照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绩效考核或者其他津贴)支付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九条社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意外伤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作意外,本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如下:1. 本单位《劳动合同》2. 本单位《员工手册》3. 本单位《带薪年休假登记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专属词,解释如下:1. 带薪年休假:指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息时间。

2. 工龄计算:指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

3. 年休假天数:指职工按比例所享有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

4. 连续使用:指职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的情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工年休假制度的具体落实步骤和操作方法。

本细则共分为六个方面,包括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休假期间的各方责任、休假申请和批准、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

首先,就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而言,根据职工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在同一工作场所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在工作年限不超过1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为5天;在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0天;在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加至15天。

同时,细则还明确了在换岗、合并或者分立、重组等情况下年休假的计算方法。

其次,细则对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作了明确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报酬,并根据休假期间的实际天数进行支付。

详细说明了假期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确保职工在休假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工资待遇。

再者,细则对休假申请和批准进行了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向雇主提出年休假申请,雇主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批准,并将批准结果书面告知职工。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年休假申请的时间、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

此外,细则还对休假期间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规定。

在职工休假期间,雇主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享有休假期间的特殊权益保障,包括医疗、事假、婚假、产假等。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职工在休假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最后,细则还涉及一些其他相关事项,包括特殊工作性质职工的休假安排、年休假与其他休假制度的关系、年休假的滚存和清零规定等。

这些规定旨在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操作细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权益,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在细则的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雇主应当认真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维护年休假制度的公平公正。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更加了解并合理享受年休假制度的权益,提高整体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5最新规定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5最新规定

年休假国家规定2015最新规定前言年休假是每个劳动者工作之余享受的一份福利。

然而,年休假也拥有其严格的规定。

在2015年,国家对于年休假进行了最新的规定,在此文档中,我们将会详细介绍这些规定。

年休假的概念年休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年限满一年以上,享有的带薪休假日数。

其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休息、娱乐的需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年休假属于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向劳动者支付与日常工作收入相应的工资或者工资报酬。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劳动年限为满一年不低于十个月的,享有年休假五天;劳动年限满十年,每满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过十五天。

达到劳动年限后,年休假的天数应按比例依次增加。

年休假的规定•年休假必须在劳动者劳动年度内使用完毕或休满,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年休假以全天为单位计算,不得分割;也不得以工资代替。

•年休假期间,除正常工资之外,不得安排其他工作任务。

•劳动争议仲裁或法律程序期间,年休假的使用不应受到影响。

而且,因呈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对所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月转为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另外按照当年度的工资总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工资报酬。

年休假的计算实例小刀是一名在某公司工作满8年的员工,其年假应计算如下: 1-1-8年:每年5天 x 8年 = 40天 8-10年:每年5天 + 1天 = 6天 x 2年 = 12天总计:40 + 12 = 52天年休假规定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目的的,而且还有很多细节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去关注。

在享受年休假的同时,我们也应该了解其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规定:
1. 年休假的计算方法: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增加年休假的天数。

2. 年休假的使用方式: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安排,将年休假分成两次或者多次使用;但其中一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5天。

职工应提前告知用人单位年休假的使用计划,并经用人单位批准。

3. 年休假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不得扣除工资,用人单位也不能要求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

4. 年休假的结算: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职工的年休假进行清算,并将未使用的年休假按照工资支付给职工。

未支付的年休假不得转让或者折算为工资。

5. 年休假的补偿:在职工离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支付未休假的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简要概括,具体的条款和规定可以参考该条例的正文或向专业人士咨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职工工作与休息时间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因工作需要无法使用年休假的人员,如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工作的人员等。

(二)监狱、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劳教场所、看守所等特殊行业和单位的人员。

(三)统一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历及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休假。

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休假顺序等事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确定,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推行统计与考核制度。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第八条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计算。

第九条职工工作年限在1年但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日;职工工作年限在10年但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日;职工工作年限在20年及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日。

职工工龄跨度满了一年,即可享受相应带薪年休假天数调整。

第十条部分职工因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但不少于相应年限的一半。

第十一条职工有特殊贡献或特殊困难遭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奖励。

第十二条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实际应休日数计算,不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休假事宜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和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第十四条职工应当提前提交带薪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职工的合理休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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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199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
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

条例对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

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

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

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我们经与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反复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

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

我们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这种意见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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