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优秀7篇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文篇一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年(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第五条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及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需要,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公布实施。
下文是收集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_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___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 (三)、 (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_2022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_2022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某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8年9月18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一、实施办法总则为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员工享受合法权益,同时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年休假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合同制及临时聘用员工。
三、年休假条件与资格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即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
职工在当年内未出现严重违纪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工在当年内已完成规定的绩效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根据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具体为:满一年未满十年者,享受五天年休假;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享受十天年休假;满二十年及以上者,享受十五天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以公历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不累加至下一年度。
五、年休假安排与调整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意愿,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
如有特殊情况,职工可申请调整年休假时间,经企业批准后实施。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当年内集中休假或分段休假。
六、年休假工资待遇职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工作,企业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七、年休假监督与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操作流程。
企业应加强对年休假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年休假管理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对于违反年休假管理规定的行为,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实施办法附则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实施办法由企业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请广大职工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
同时,希望企业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 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落实《劳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第一条工龄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年休假的标准计算年休假时间。
第二条年休假天数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下列比例计算:(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
第三条年休假的累计和使用(一)年休假可以累计计算,但累计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职工可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但连续使用的天数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调休如果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需要工作,经本单位同意可给予调休,但是调休应在6个月内使用完毕。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第五条申请职工应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程序,提出带薪年休假的申请。
第六条批准本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带薪年休假的计划,按照计划统筹安排,批准职工的年休假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待遇第七条工资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依照本人原工资标准(不包括绩效考核或者其他津贴)支付工资。
第八条福利待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仍享受本单位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九条社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意外伤害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发生工作意外,本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合同严谨性,应该与本合同共同签署的相关文档如下:1. 本单位《劳动合同》2. 本单位《员工手册》3. 本单位《带薪年休假登记表》对本文涉及的法律专属词,解释如下:1. 带薪年休假:指职工在年度内享受的带薪休息时间。
2. 工龄计算:指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时间。
3. 年休假天数:指职工按比例所享有的年度带薪休假天数。
4. 连续使用:指职工将年休假连续使用的情况。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 全文

《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发布施行全文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实施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程序和具体细则,确保员工合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二章带薪年休假的条件第一条员工具备带薪年休假的基本条件如下:1. 员工已连续工作满一年;2. 员工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3. 员工无严重失职行为。
第二条其他特殊情况下,员工也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条件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三章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和使用第一条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如下:1. 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期间每月平均工作日数的乘积;2.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满一年增加带薪年休假天数一日,至最高带薪年休假天数为基本带薪年休假天数的两倍。
第二条员工可以将带薪年休假分割使用,但应事先向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企业批准。
第三条员工休假期间,企业应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第四章带薪年休假的管理第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和记录程序。
第二条企业应及时通知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向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申请表格。
第三条企业应合理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避免集体休假可能导致业务运营的困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员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
第二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滥用带薪年休假权利的,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其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为《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