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正文:----------------------------------------------------------------------------------------------------------------------------------------------------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精神,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
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落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休假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提早做好工作人员休假安排,处理好工休关系,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批各单位要切实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职工年休假管理,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休假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同时,严把未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关,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方可发放未休假工资报酬。
各单位要于每年1月份之前认真统计核实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休假情况,对于符合享受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核算未休假工资报酬,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核拨,由所在单位发放。
三、其他事宜本通知下发后,原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乌政办发[2011]103号)停止执行。
2023年带薪年休假制度

2023年带薪年休假制度2023年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公布并于1月1日实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休年假的前提条件如下:主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
时间: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积工作满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如果单位对年假有异议,不允许休年假,职工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要求单位给予年假。
劳动法年假规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计满一年职工的权利。
劳动法年假规定--年假计算方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冀人社字〔2024〕75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75 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落实2024年国务院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关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要求,进一步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大力弘扬用人单位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单位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干部职工爱岗爱单位的和谐文化底蕴,团结动员广大用人单位和干部职工建功立业新时代,现就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进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大意义2021年3月,“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写入“十四五”规划纲要。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举措。
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能够使职工保持健康的休息期,减少工伤风险和请假次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是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有效手段。
由于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性和自然消长规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至关重要。
带薪休假在时间上更加灵活且连续,可以帮助职工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更有利于职工充分休息、恢复劳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力。
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更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三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
我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滨政办字[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字〔2013〕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定的福利制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颁布实施,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
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能够为制度落实提供基本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对政策普遍知晓,休假的人数逐年增多,但年休假制度的保障措施刚性约束不强、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报酬兑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既要鼓励大家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勇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银发[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5日银发[2008]10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总行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驻外机构:现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发布)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发布)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年休假,对要害岗位职工要实行强制休假,要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假期间的各项工作。
二、继续执行年休假报告审批制度。
总行各司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经分管(协管)行领导批准,并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司局级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格式见银办发[2005]239号文附件),提前送办公厅、人事司备案,同时须指定一名司局级领导干部临时主持司局(部门)内部工作;各司局、各部门副职安排年休假,须经所在司局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上海总部领导(中管干部除外)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安排年休假,须报总行办公厅、人事司备案。
其他人员的年休假报告审批制度由各单位制定。
三、人民银行各地培训中心应为人民银行外出休假职工提供便利,并合理收费。
四、严禁借年休假名义组织公费旅游,不得违规或变相发放钱物。
职工年休假期间要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
五、本通知印发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银发[2007]201号文印发)即行废止。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的通知院属各科、部:为认真贯彻执行《职工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精神,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切实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一、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带薪强制休假”的义务,而非一种普遍性福利,各科室要充分认识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理念,高度重视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自觉在本科室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应加强对实施年休假制度的规范管理,合理安排、有序休假。
二、结合科室实际、合理安排年休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在年初时统一安排科室职工休年休假计划。
职工休年休假,由各科室根据本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特点和工作实际,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的制定出科室年度年休假计划,统一填写《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经领导审核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年休假计算标准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其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单位每年统一对全院职工组织的院外考察学习活动一律按年休假计算天数。
四、正确报批程序,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职工在休年休假前,要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计划安排表》的安排时间,提前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单》,必须经本科室主任(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再提交院长批准。
报批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通知年休假申请人员。
各科负责人在签署年休假意见时,要处理好职工的工作与休假的关系,调整好轮流值班人员,按照AB岗制要求,互为AB岗的工作人员休假安排时间应当分时错开。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怎么写

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怎么写带薪年休假是我国劳动着的一项依法休息休假的权利,那是怎么实施落实的呢?通知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怎么写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带薪年休假实施落实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确保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根据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宝政发[2012]45号)、市人社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宝市人社函〔2013〕45号)精神,现就我局机关事业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要切实提高认识,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实处。
二、制定计划,规范管理1、建立年休假计划制度。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年休假。
要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工作人员意愿,合理制定本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年休假计划(见附表,下同)报局办公室备案。
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计划请于4月25日前报送局办公室。
单位作出年休假计划之后,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单位安排在本年度内休假,对担负重大节日工作值守等性质特殊的岗位,应妥善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提前做好安排,分期错时实施年休假或就近休假。
2、建立年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备案制度。
每年12月底前,局属各单位应将本年度休假执行情况报告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将本系统年休假情况汇总、分析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处)室负责人要严格把关,督促具体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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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并且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
二、我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办法按照《条例》和《办法》规定执行;未休年休假人员工资报酬支付,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三、根据《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每应休未休1天,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补发年休假工资时按200%计算,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其他假期未休的,不在年休假工资支付范围。
四、我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不含货币补贴、加班费等。
因调整工资等原因补发上一年度的增资额应计入上一年度,并按上年度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发。
未休年休假应支付工资计算公式为:当年全年工资收入之和÷261×2×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五、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六、我单位工作人员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七、实行这项制度应当严格请销假制度。
加强年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工作人员申请休年休假时,应填写《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见附表1)报批。
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年休假的登记、年度统计。
财会部门负责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发放工作。
在支付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前,应在本单位公示。
本通知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三、附表1、2、3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